•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26 15:02:13 交通/運輸/物流/倉儲 我要投稿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條學校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加強學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條各校應本著“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堅持不懈地抓好學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課堂教學內容,結合中小學生的特點,落實交通安全教育進教材、進課堂的要求;充分利用《人自然社會》等地方通用教材,通過安全教育周、新生入學教育、安全知識講座、周班會、活動課、演練等多種形式和廣播、電視、宣傳櫥窗、板報、校園網等載體,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強化學生交通安全意識,增長學生交通安全知識,培養學生良好的交通行為習慣。

      第三條學校安排校外教育教學活動中,應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學生外出活動提倡就近、徒步的原則;顒又腥缟婕坝密囉么,要嚴格執行我局有關學生用車用船的規定,必須使用交通部門認可的具有營運資格的客運公司車輛及船只,事先與具有資質的客運企業簽訂書面包車包船運輸協議,合理安排班車、渡船、線路,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應急措施,確保學生出行安全。嚴禁租用其他單位、學校用于接送職工、師生的自備車。

      第四條有學生接送車輛的學校必須按規定取得由省公安廳負責制作的“學生接送車”標志牌,并嚴格執行省公安廳等四部門《關于加強中小學學生接送車的管理意見》的有關要求,無“學生接送車”標志牌的學校自備車輛不得接送學生上下學。要嚴格執行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的準入制度,建立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檔案。學校應當對每次接送學生的時間、人數等情況,進行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坐中小學生,接送學生時要杜絕超載現象。

      第五條學校應通過學校家長會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家長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家長的'安全乘車意識和責任,形成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交通事故的聯動機制。

      第六條各校要教育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教育學生不乘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不乘“黑車”、“病車”和超載車。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學生放學時盡可能安排值勤教師在樓梯口、校門口進行安全疏導,避免因過于擁擠引發事故。有條件的學?梢砸晫W校門口的交通情況建立學生放學路隊或佩戴小黃帽制度。

      第七條城區中小學校的早操、跑步等體育活動應盡量安排在校園內進行,嚴禁學校組織學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進行集體跑步等體育活動。因體育場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園外開展體育活動的中小學校,可以暫時組織學生在附近的安全場所內進行相關活動。

      第八條中小學校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城管部門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實。

      第九條杜絕將中小學校校園出租用于停放社會車輛、從事其他非教學活動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的活動。

      第十條各校應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系,加緊落實保障學生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在校園周邊創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環境。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廣大學生、幼兒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幼兒園應當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

      第三條:校長、幼兒園園長為學校、幼兒園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校(園)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學生出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學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班主任老師、科任老師是具體責任人。學校要動員全體教職員工,將責任落實到人,齊抓共管,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條:學校、幼兒園本著“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努力增強全體師生安全第一的意識,提高全體師生的安全素質。加強對學生的常規訓練,努力提高他們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五條:學校、幼兒園要對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下學的學生,根據年齡特點,分別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對乘車學生的教育:不乘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及其他沒有接送資質的車輛,不乘坐“黑車”、“病車”和超員車;乘車時不搶上、不搶下,等車停穩以后才能上、下車;上、下車時不能使用跳躍動作,要當心被車門掛住衣服或書包;乘車時身體的任何部位都不能伸出車窗外,不能向車窗外扔東西等。對騎自行車學生的教育: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只能在非機動車車道上騎車,不得在機動車道上騎車;不要闖紅燈;不要幾個人并排騎行;自行車不準搭人等。對步行的學生,要教育和提示他們特別注意經過十字路口和橫穿道路時的交通情況。

      第六條:學校、幼兒園應通過家長會等形式,對學生家長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家長的安全責任意識,杜絕學生家長使用或租用“三無”車輛或沒有接送資質的車輛接送學生,形成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發生的聯動機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條:嚴禁學校、幼兒園組織學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進行集體跑步等體育活動。因體育場地欠缺,無法組織學生在安全場所內進行相關活動的,學校、幼兒園應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按規定建設體育場地。

      第八條:對于乘坐校車上、下學的,學校、幼兒園應嚴格按照《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學生接送車輛管理辦法》、《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對于自行上、下學或家長自己接送學生的,以及有特殊情況和特殊路線的學生,學校、幼兒園必須與學生家長簽訂安全協議書,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第九條:公路沿線的學生,要建立學校放學路隊制度和小黃帽路隊制度,使學生上、下學佩戴小黃帽或有明顯黃色標志的帽子,確保學生在公路上行走安全。

      第十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告知學生家長禁止未滿12周歲的學生乘坐摩托車或騎自行車上、下學。發現學生有上述行為后,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該行為,并告知家長。

      第十一條:堅決杜絕將校園、操場等出租用于停放社會車輛、從事其他非教學活動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的活動。

      第十二條:學校、幼兒園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事先與公安交警部門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實。

      第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應當按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積極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系,落實保障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在校園周邊創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環境。

      第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集體組織用車時,無論時間長短、車輛多少,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縣教育局請示,獲準后方可組織實施。請示中應詳細說明本次活動的時間、地點(含行駛路線)、人數、組織方式、安全措施、安全預案和受委托旅行社名稱及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第四章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嚴格實行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對措施落實、成效明顯的個人,將予以表彰;對責任心不強、工作不落實的,或因失職瀆職,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將按照《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發生學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學校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小學交通安全知識守則

      1、堅持徒步上下學,不準在街道、公路上攔車、爬車、追車和強行搭車。

      2、不滿12周歲的學生不準騎自行車。不管步行或在公路街道上行走時,必須靠右行走或人行道上行走。

      3、步行時,在橫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時,應注意來往車輛。在無來往車輛時,從人行橫道線內通過。

      4、嚴禁在機動車臨近時橫穿公路。不準在有機動車通過的道路上做游戲。

      5、在公路或其他道路上行走時,不準鉤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準邊走邊看書或邊玩耍。

      6、前進途中,遇到路邊堆放障礙物時,要特別注意來往車輛,待無來往車輛通過時再通過,并且要靠安全一側。

      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縣教育局的相關要求,為了加強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促進學校的文明建設,樹立全校師生員工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負責貫徹落實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負責制定實施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宣傳教育和檢查評比、獎懲等工作,并處理有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二條協助交警部門維持校門口學生上學、放學時秩序,實行校門口、樓梯值班制度。聯系辦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續。積極完成上級交通安全部門布置的工作任務。

      第三條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師生行走規定

      一)行人必須靠路邊行走。不得三人以上并行,妨礙交通。

      二)不準在校內外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和拋物擊車。

      三)行人須注意來往車輛,不準在道路上追逐打鬧。

      四)不準在校內外道路上進行各類體育活動或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五)不準在校內道路上學習騎車。

      六)不準在校內道路上扶身并行,騎車帶人。

      七)非機動車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不得亂停亂放妨礙交通。

      第五條校區內道路規定:

      一)不許在校內道路上堆放雜物,妨礙交通。

      二)在校內道路上施工,須先到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申報、登記、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單位要在施工路段設明顯標志,確保行人與車輛的安全,施工后要及時恢復原路面,保證原道路的暢通。

      第六條違章及事故處理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為依據。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分清責任,以責論處的原則。

      第七條學校人員或機動車輛在校外發生交通事故后,除向出事地交警部門報告外,同時應向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報告,并寫出事故情況報告。

      第八條對因違章造成交通事故者,根據交通法規予以處罰。觸犯刑法者將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學校每年對師生員工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一次評比。表彰獎勵在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教職工和學生,并將評比結果報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及有關部門。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

      一、校園內交通安全管理

      1、校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校園內,特殊情況需經學校辦公室同意,登記后方可進入。

      2、各種車輛進出校門必須服從門衛執勤人員指揮,自覺接受門衛檢查,對載有貨物的車輛履行手續后方可放行。

      3、各種機動車車輛進入校園,須按規定路線、速度行駛;進入校園后嚴禁鳴笛,嚴禁超速,車速不超過每小時25公里。

      4、各種車輛不得在校內非停車區隨意停放。

      5、非本校機動車輛,未經允許夜間不得在校內停放;經允許過夜停放的車輛,應在指定地點停放。

      6、嚴禁在校園內學習駕駛機動車,嚴禁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嚴禁在校內騎自行車。

      7、經批準舉辦的校內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專人指揮車輛在活動場所附近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動和有重要來賓出席的活動,由辦公室統一組織安排交通和車輛管理。

      8、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道舉行集會和進行體育娛樂活動。

      9、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和隨意拆卸、移動校內交通標志和交通設施。

      10、禁止任何部門或個人隨意阻礙交通、占用路面。確需占道施工,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報辦公室。

      11、校內施工,施工單位須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12、有校車的學;蜇熑稳吮仨殗栏駡绦熊囕v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車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確保校車和駕駛人符合運行要求。

      二、校園外交通安全管理

      15、臨近交通要道的學校、幼兒園,必須在校門口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警示燈、斑馬線和車輛禁停區等。

      16、上、放學時間,接送學生車輛、公交車禁止在校門口車輛禁停區內停車。

      17、市區繁華路段的的學校,如上、放學期間不能執行管控地段(經交警部門批準,學生上、放學時段禁止車輛通行的`路段)的學校,必須實行交警、老師聯合協管措施。

      18、學校如有校車或租賃車輛接送學生,學校必須與駕駛員和租賃公司簽訂安全接送,學校要協同交通運輸部門對車輛狀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同時,學校要指定負責人,對接送車輛進行管理,限定車速,嚴禁超載。

      19、學生上、放學途中禁止乘坐摩的、三輪車,禁止“三無”車輛、報廢車輛等其他非客運車輛接送學生;學校、交通運輸部門加強督查,及時報告。

      20、如有校外集體活動學校需要租賃車輛時,必須提前三天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安全責任書,每臺車要指定安全負責人,要明確限乘人數和行車路線。

      21、幼兒園必須嚴格執行接送登記制度。幼兒接送原則上由監護人負責,監護人不能接送的,必須簽訂,幼兒園不能將幼兒交給不認識或沒有委托的責任人接送。

      22、學校要把遵守交通法規、彬彬有禮過馬路、安全文明行駛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學生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宣傳和教育,確保學生的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

      1、學生在上學和放學時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2、車輛和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該讓在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所有車輛和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

      3、嚴格遵守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

      4、行走時要專心,注意周圍情況,不要東張西望,不準勾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在公路上玩耍、追逐、打鬧、嬉戲,不邊走路邊看書報或做其他事情。

      5、在橫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時,XXX應該注意來往車輛。在沒有來往車輛時,從人行橫道線內通過。

      6、當行走者遇到路邊堆放障礙物時,要特別注意來往車輛,待無來往車輛通過時再通過,并且要靠安全一側。

      7、所有人都有立即報告和報警求助的義務,在出現道路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時。所有教職工都有緊急救援的義務和責任。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

      為確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學校必須認真做好交通安全監管和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為此特制定學生、幼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家長送幼兒和低年級學生到學校時,必須把孩子送進校門,特殊情況送到班主任老師面前。

      二、學校對停在校門的車輛要進行規范停放,教職工的交通工具應按規定停放在車棚內。

      三、在學生接送時間里,學校對門前來往車輛的數量和行駛的.速度要進行管理和控制。

      四、學生上學、放學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五、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六、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志線,服從交通指揮。

      七、小學生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車和三輪車必須戴安全頭盔。

      八、學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學生須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走。

      2、橫過車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3、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4、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5、幼兒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人帶領。

      6、列隊通行道路時,每行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時,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暫時中斷通過。

      九、學生乘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后,先上后下。

      2、不要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車。

      3、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和長途汽車等。

      4、在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不坐超載車。學生上下車 必須按學校規定認真組織,做到有序上下,按照核定人數坐車,不得超載。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

      為了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優化育人環境,維護學校教學、教研和生活秩序,確保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加強對師生的交通安全法規教育,增強交通安全意識。

      2、校車、小汽車、摩托車、電瓶車、自行車?吭趯W校指定位置內,不得隨意停放。

      3、校園內禁止騎自行車。未滿16周歲的.學生不得騎電瓶車,未滿12周歲的學生不得騎自行車,滿12周歲的學生要騎自行車必須申請通過,在規定位置停放。

      4、外來車輛若無正當理由,未經門衛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駛入校內。

      5、學生進出校門靠右行走,不準奔跑打鬧。

      6、門衛、值日行政、教師要管理好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7、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要注意慢行觀察,并減速慢行。(車速控制在時速5公里內)。

      8、開家長會等各類活動時,門衛應指揮車輛有序停放。

      9、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確需在校內停放的車輛和自行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10、教職工駕駛機動車進入校園的,在學生上學、放學要高度警惕。開小車的放學時與學生錯峰放學,即在學生放學20分鐘后才能離開學校。同時在學生課間休息、以及上體育課時間注意學生動向,避免發生碰撞事故。

      以上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如有違犯,學校安全領導組按相應的條例追究責任。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7

      進一步加強力源車輛管理,規范車輛使用程序,減少車輛運行成本,提高車輛利用率,結合公司用車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職責

      1、辦公室是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公司現有車輛的管理和考核,負責對單位車輛費用進行管理考核。

      2、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統配車輛。

      二、車輛管理與使用

     。ㄒ唬┸囕v管理

      1、所有車輛(屬公司加油的)統一由辦公室管理調度,除公司主要領導車輛可實行定向服務,其他車輛一律由辦公室統配、統調。單位用車在縣城的必須經辦公室簽字同意,出縣城的必須經總經理簽字批準。

      2、所有統配車輛回縣城后,白天一律停放在公司辦公區院內,夜間停放在供電公司食堂前西側,并認真填寫《車輛回場登記表》,駕駛員及保衛值班人員簽字,夜間嚴禁車輛停放在各小區院內,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3、公司所有車輛實行定點加油。辦公室負責管理加油卡,加油站采取招標的辦法確定,除外出長途車外(其他特殊情況經辦公室同意),一律不準在其他地方加油,加油點統一定為石油公司第六加油站。

      4、公司所配車輛每月20日由辦公室、財務部共同抄表,核算百公里耗油,每季度清帳一次。

      5、公司所配車輛經公司車輛維修認定機構認定確需維修時,原則到公司指定地點維修,凡因該指定地點設備、技術等原因無法修理的,經公司主要領導批準,報辦公室后可到其它地方維修,并統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因工作需要執行出車任務的車輛發生故障時,報辦公室批準后可在當地維修。

      5、車輛所有費用報銷前必須辦公室審核簽字后方可報銷,凡未經辦公室簽字的車輛,發生的維修費公司一律不予報銷。

      6、公司車輛發生責任事故,除執行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處罰外,另按照公司有關條款進行嚴格考核駕駛員,處罰款項從安全保證金中扣除。

      7、辦公室應安排好公司行政及防汛值班車輛,以確保事故搶險、突發事件等用車。

      8、辦公室建立健全車輛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各項費用指標,完備車輛管理臺帳、檔案。

     。ǘ┸囕v使用

      1、用車單位提前一天向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用車申請單,說明時間、去向、工作任務、人員,由辦公室根據工作輕重緩急合理安排車輛。

      2、各單位在提出用車申請時縣外出發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三、車輛費用核算

      1、公司機關部室及生產單位車輛費用指標由辦公室牽頭會同財務部核定,公司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后下達實施。

      2、機關部室和生產單位的本年度用車里程,要結合用車單位工作性質和業務范圍,在適當壓縮的情況下核定,車輛里程核定后,原則上不進行追加,超支自負,特殊情況須公司經理批準。

      3、用車單位在出車前要與駕駛員一起核定車輛里程表,并做好記錄。用車結束后,用車單位當場在派車單上簽字,當日內用公里票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結算。兩個及以上用車單位共同用一輛車時,費用由用車單位協商承擔。

      4、用車單位在租用車輛時間超過半天,用車里程不足30公里時以30公里計算,一天內以至少60公里計算。

      5、如公司車輛數量不足,需要租車時,必須經辦公室車輛專管人聯系領導后確定。

      四、安全管理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定期開展安全分析會、班組周安全活動,積極開展安全競賽和事故預防活動。根據季節變化情況及時提出注意事項及預防措施。

      2、辦公室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分析會,總結本月來安全工作情況,并制定安全措施。

      3、出車前、駕駛途中及返回后應隨時檢查車輛,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行車安全。

      4、行駛中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交通法規,嚴禁超速行駛、強行超車等違章行為。

      5、堅持安全工作“三提前"、“三從嚴"的方針,即思想工作提前做,事故苗頭提前抓,安全措施提前定;思想教育工作從嚴,執行任務從嚴,查處事故從嚴。

      6、確保車輛安全運行,車輛完好率100%。

      五、駕駛員管理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不斷學習各項交通法規,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提高個人的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能。

      2、認真執行交通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獎罰辦法。

      3、任何駕駛員不得將自己所駕車輛交給其它人駕駛,違者按獎罰條例處理。

      4、嚴禁酒后開車、違章行車,凡因違章執行的罰款一律不得報銷。

      5、車輛停放,應停放在指定地點和車庫,駕駛員私自將車停在家屬區和公司外的,按獎罰條例辦理。

      六、獎懲條例

     。ㄒ唬┆剟

      1、按公司《安全獎懲管理》規定,駕駛員每實現一個萬公里無事故獎勵100元。

      2、全年無違章違紀的獎勵100元。

      3、為加強內部管理,降低運營成本,提高駕駛員節油的自覺性,對運營車輛實行耗油考核(車輛百公里耗油標準見附表一),超用自付,節約可按節油價值的30%進行獎勵,出發補助實行每公里5分。

     。ǘ┨幜P

      1、發生交通事故

     。1)負全部責任者,公司除名。

     。2)負主要責任者,公司除名或留用察看一年。

     。3)負同等責任者,給行政記大過處分,下崗培訓一年。

     。4)負次要責任者,給行政記大過處分,下崗培訓半年。

      2、發生責任性車輛肇事的,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及以下的,按照損失額的12%對駕駛員進行罰款,構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的相應條款進行考核處罰。

     。ㄈ┯邢铝行袨榈慕o予50—200元罰款

      1、未經批準不參加安全例會、安全學習活動的。

      2、駕駛員年審復考不合格的。

      3、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各類證件不按時參加審驗的。

      4、責任心不強造成證件丟失含補辦費用自付的`。

      5、違反交通法規,被交通管理機關處罰的罰款自付。

      6、把機動車輛交給他人駕駛的。

      7、不按規定將機動車停放在指定地點。

      8、未經單位領導批準公車私用的。

      9、未經公司領導批準,中層干部私自開車的。

      10、利用出車之便繞道辦私事的。

      11、行車中責任心不強、措施不當,造成裝載貨物丟失的。

      12、只要酒后駕駛車輛發生交通肇事,不分事故責任一律取消駕駛資格,并給予除名。

      七、車輛收費標準

      公司內部用車行駛里程按每公里1.3元計算。

      八、指標考核與兌現

      1、辦公室負責對公司車輛使用定額的核定和考核工作,并對各單位車輛費發生情況報財務部審核后,納入成本費用預算考核,半年統一兌現獎懲。節余部分獎用車單位,超支自負。

      2、考核兌現時,如某部室當季度有預算外用車,而本部室預算內車輛費還有節余,不進行節余獎勵。交通安全行為規范管理制度精選篇4

      1、凡在本工程施工現場服務的車輛都要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公司內部的交通管理辦法。做到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三證齊全、自覺服從公司交管人員指揮,嚴格按照現場交通標志安全行駛。

      2、各協作單位自備車輛,必須持有項目部交安委統一發放的內部車輛通行證,憑證出入;在各施工現場的臨時外雇勞務車輛,入廠前必須事先到當地交管部門辦理營運手續,然后到項目部安全管理部辦理車輛出入臨時通行證;

      3、施工車輛必須服從指揮、聽從調度,在指定地點作業,在指定路段行駛,未經許可不得將車輛駛出施工區域。

      4、現場所有車輛都要按現場限速標志限速行駛,時速控制在5公里/小時以內,做到禮讓三先,安全行駛。

      5、嚴禁自行車、摩托車、非施工服務車輛駛入現場施工作業區,上述車輛進入廠區現場應在門衛登記,留存有效證件,征得門衛同意后,憑項目部內部臨時通行證,方可進入,進入后按規定定點存放,出廠時換回原證件。

      6、嚴禁人貨混載、違章拉人、超載超速。

      7、嚴禁酒后駕車、無證駕車、開英雄車、開帶“病"車。

      8、施工車輛不得亂停亂放,盡量避免妨礙施工現場通行。

      9、超重、超長、超寬、超高運輸車輛進入施工現場時應瞻前顧后、兼顧左右、謹慎行駛,最好派出指揮車在前開道。

      10、未經指揮長批準,施工現場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斷或挖斷。

      11、起重車、強夯機、挖掘機作業時周圍應設安全距離并有防護圍欄和警告標志。

      12、施工車輛脫離施工現場行駛時,應注意文明整潔,必須將車輛清洗干凈。

      13、違章作業或違章行駛造成交通事故或經濟損失由車方負責。

      14、工程施工,要求各協作單位盡量使用自己的車輛運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確有困難情況下需雇請社會車輛時,應嚴格檢查車方的牌照、執照、行駛證、年審年檢、車輛保險等各種證件及相關手續,確認齊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15、所有現場施工服務車輛必須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公司內部的土方車、機動翻斗車、裝載機、罐車、泵車等大型施工車輛,沒有單位領導批示,一律不許駛出施工現場大門。各種車輛出門、必須靠右行駛,主動停車,接受門衛檢查。

      16、凡拉運物資出門的車輛,必須持有公司保衛部門統一印發的物資出門證經門衛審查,印鑒齊全、物證相符方可出門。凡無正式出門證或物證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許拉運出門,門衛有權扣留,扣物后補證無效。

      17、凡違反道路行駛規定的,每車次處罰用車單位500-1000元。

      18、違反上述任何規定,項目部車管人員有權當場制止,對當事人批評教育,并處罰款200元。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8

      1、學生上、放學實行路隊制,要有組織、有秩序地列隊行走、途中不要相互追逐、打鬧、嬉戲;不準扒車、追車、拉車,強行攔車。

      2、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沒有人行橫道的道路,要靠路右邊行走。行走時要專心,周圍情況,不要東張西望、邊走邊看書報或做其他事情。

      3、在交通情況復雜的'路段,要學會避讓機動車輛,不與機動車輛爭道搶行。

      4、在霧、雨、雪天時,最好穿著色彩鮮艷的衣服,便于機動車司機盡早發現目標,提前采取安全措施。

      5、橫穿馬路,可能遇到的危險因素會大大增加,更要注意安全。穿越馬路,要遵守交通規則,要走人行橫道線;要走直線,不可迂回穿行;在沒有人行橫道的路段,應先看左邊,再看右邊,在確認沒有機動車通過時才可以穿越馬路。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9

      一、各班老師要做到不能讓幼兒獨自回家,要幼兒家長親自接送。

      二、老師必須熟悉每位家長,不能讓不認識的人把幼兒接走,如家長有事,托別人來接必須用電話與家長聯系好,情況屬實,才能讓他人接走。

      三、為了確保,各班老師要做到不能讓十六周歲以下的小孩子將幼兒接走。

      四、如有家長工作忙,叫外人送幼兒上學,必須交待家長,一定要同車主講好,把幼兒交到班主任手中。

      五、各班老師平時通過故事、兒歌、游戲的形式讓幼兒了解基本的'交通規則。

      六、堅決制止黑車、非法車輛(三輪車、農用車、摩托車等)、拼車接送幼兒。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0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內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掌握交通事故發生,保障員工安全和財產免受損害,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機動車及駕駛員、廠區道路的管理。

      3.引用法規標準

      3.1. 《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3.2.勞動部發1995〈161〉號《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4.術語和定義

      4.1.機動車:指由公安車輛部門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牌的機動車。

      4.2.廠內機動車:是指懸掛廠內牌照,只限在廠區內行駛的汽車、鏟車、吊車、叉車、電瓶車、工程裝卸車等。

      5.職責

      5.1.安?曝撠煿窘煌ò踩芾砉ぷ,對廠內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并提出對駕駛員的處理看法。

      5.2.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取證、年檢工作并建立好臺帳。

      5.3.人力資源部建立廠內機動車駕駛人員的臺帳。

      5.4.安全環保部負責聯系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外部培訓工作。

      5.5.機動車使用部門負責機動車駕駛員日常教育及管理,負責維護、保養和日常管理。

      5.6.駕駛員仔細遵守交通規章和操作規程,對所駕機車、車輛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養。

      6.掌握制度

      6.1.機動車管理

      6.1.1.機動車必需由取得相應資質駕駛證(作業證)的駕駛員駕駛。

      6.1.2.機動車安全性能要求

      6.1.2.1.無牌照的車輛和帶病車一律禁止行駛。

      6.1.2.2.機動車輛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照明信號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牢靠。

      6.1.2.3.車輛各部位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6.1.2.4.電瓶車的電器線路、設備絕緣良好,開關必需完備,安全牢靠。

      6.1.3.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每年組織廠內機動車年度檢查,保存有關記錄,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整改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6.1.4.車輛大修按《設備管理規定》執行。

      6.1.5.外單位機動車入廠,必需接受公司門衛檢查登記,在廠區道路行駛必需按限速標志規定嚴格掌握車速,不得隨便停放,保障公司員工正常作業安全。

      6.1.6.機動車駕駛員上路行駛必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廠區內行駛,必需根據本規定。

      6.1.7.機動車駕駛員工作時,必需隨身挾帶有效的駕駛證或復印件。所駕車輛要與準駕車類型相符;不準酒后駕車。

      6.1.8.駕駛員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部件失靈的車輛;不準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駛;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

      6.1.9.工作前應仔細檢查車輛,堅持做好“三檢。機動車在廠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通過路口、進入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6.1.10.駕駛車輛時不得進行吸煙、飲食等阻礙安全行車的活動,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不準隨便停車。

      6.2.廠區道路管理。

      6.2.1.任何單位在廠區道路施工,施工現場必需設置明顯警告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6.2.2.在廠區道路兩旁植樹,設置宣揚牌和橫跨道路管線等,不準遮擋路燈、交通標志,不準防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

      6.3.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

      6.3.1.公司機動車在廠區外發生交通事故,由安?拼砉編椭胤焦步痪块T處理。

      6.3.2.廠內機動車在廠區道路發生交通事故,由安?茣嘘P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院內交通安全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并結合學院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學院領導下,貫徹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實行歸口管理;學院保衛處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凡是出入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以及參與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校園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師生的原則,保障校園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處(室)、學院(系部)、商業系統應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斷提高所屬部門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知識,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二章機動車輛出入校門的管理

      第五條:機動車輛出入校園應遵守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車輛管理制度。

      第六條:機動車輛憑《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機動車輛通行證》進入學院,必須將通行證放置在擋風玻璃前,其它車輛進入校園應與相關部門聯系,經保衛處批準,在門衛履行相應手續后,方可進入學院,無牌無證的機動車輛嚴禁進入校園;特殊情況,需經保衛處批準后方可通行。

      第七條:在校園內舉辦的各種會議、活動時,外單位的機動車輛臨時進入校園,由主辦單位向保衛處聯系同意后,方可進入校園,并停放到指定位置。

      第八條: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搶險等特種車輛進入校園時,門衛應主動了解情況,及時疏通,確保安全通行。并且向保衛處值班人員報告。

      第九條:為學院生產、施工、生活等服務的校外車輛,由主管部門聯系保衛處同意后,方可進入校園;超大、超重的.貨物運輸車輛要按指定路線、場所行駛、停放;嚴禁亂停亂放,阻礙交通。

      第三章校園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條:機動車進入學院后須服從執勤人員的指揮、檢查、管理;嚴格按照校區內交通標志、標線行駛和指定的停車場停放。

      一、違反校園交通標志、標線,逆向行駛的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由其承擔主要責任,并接受保衛處的處罰。

      二、所有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場,如因隨意停放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或阻礙交通的,由其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一條: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輛不得在規定禁行、禁停區域內行駛和停放,如因工作需要,需經學院保衛處批準。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輛駛入規定禁行、禁停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等,一律由其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無證駕車,不得駕駛無懸掛號牌的機動車輛。違反此規定者,保衛處將責令其駛離校園,車輛通行證予以收回,并提出批評;對不服從管理者,保衛處將對其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為了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創造良好的校園環境,所有進入校園行駛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須減速慢行,主動避讓行人,嚴禁在校園內鳴笛、逆行,機動車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車輛將對其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校園內設立的交通設施,未經保衛處的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占用、損毀。各部門在校園內組織的活動不得妨礙安全,不得影響通行。

      第十五條:《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機動車輛通行證》不準偽造、復制和轉借他人使用,違規者沒收通行證,并予以相應的處理。

      第四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十六條:在學院內道路上發生一般交通事故,駕駛人員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同時報告保衛處,由保衛處進行情況調查和事故處理,保證道路的暢通。

      第十七條:在學院內道路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駕駛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同時保護好現場,并迅速報告保衛處,由保衛處協助公安交警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五章:制度執行與監督

      第十八條:學院保衛處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學院保衛處工作人員嚴格按照《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接受學院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關規定作廢。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以及國家和北京市有關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二條貫徹落實企業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責任制,企業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與上級管理部門簽訂年度《交通安全責任書》,公司主管領導負責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條公司安全委員會(簡稱“安委會”)負責公司交通安全的組織領導工作,安全管理辦公室(簡稱“安全辦”)負責交通安全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安全辦關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職責:

      1、負責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全體員工遵紀守法意識和交通安全的自覺性,落實公司交通安全責任制。

      2、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關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制訂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對各事業部和管理部室交通安全情況進行日常性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糾正或預防措施,減少或避免交通事故。

      3、每季度定期、節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動期間,對各事業部和管理部室的交通安全情況及使用的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通過監督檢查,確保各部門使用的機動車輛符合北京市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中規定的上路標準。

      4、負責機動車的登記工作和機動車的審驗工作。

      5、負責公司生產經營區域內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處理;協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對公司員工在社會道路上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處理。

      6、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機關和地區安委會到公司進行的安全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以及交通安全管理機關和地區安委會組織的其它活動。

      7、負責公司的“三包一處理”,即包員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檢查、包不出或少出違章事故。一旦出現事故,確保按規定進行及時處理。

      8、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記錄在《機動車檢查記錄臺帳》上,并由檢查人員和車輛負責人簽字,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安全辦主任及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9、對生產經營區域內的停車位、行車路線進行規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條各事業部及管理部室關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職責:

      1、負責對本部門員工進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本部門員工遵紀守法意識和交通安全的自覺性,落實與公司簽訂的《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的工作和部門交通安全責任制。

      2、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關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部門交通安全情況,發現問題應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減少和避免交通事故。實施科研生產和經營管理工作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落實、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的“六同”。

      3、負責本部門使用的機動車輛和車輛使用人員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負責本部門的“三包一處理”,即包員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檢查、包不出或少出違章事故,一旦出現事故,積極協助公司安全辦進行事故處理。

      5、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機關和地區安委會以及公司組織的安全監督檢查和其它交通安全活動。

      第四章宣傳和教育

      第六條安委會每季度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分析公司安全形勢、學習貫徹有關文件精神,針對問題制定改進措施并予以落實。

      第七條安委會成員應利用公司黨、政、工、團系統的各種會議對干部和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及時通報公司安全情況,并按安委會的要求布置落實安全工作。

      第八條安全辦應利用公司計算機信息網絡、通訊、黑板報、宣傳畫、橫幅等多種形式和手段,開展經常性的交通法規、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九條公司領導、各事業部與管理部室經理應充分重視交通安全工作,按照安全辦的要求落實對員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帶領員工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關制度,組織員工開展交通法規的學習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自覺性。

      第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學習的.規定:各事業部及管理部室的員工駕駛車輛的,公司規定每周應保持不低于3個小時的學習時間(含業余時間)。學習方式以自學為主,必要時由公司安全辦統一安排。

      第五章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1、安全辦應對公司機動車輛進行統計備案,新購車輛應有安全辦簽字,以便備案管理。

      2、為保證交通安全和車輛狀況的完好,公司實行“定人定車”制。當“定人定車”為兩人(含)以上定同一機動車輛時,應由部門經理指定一名車長,實施車長責任制。

      3、公司實行機動車準駕制度,《準駕證》由安全辦根據公司現有車輛使用情況和工作需要予以核發。禁止無公司《準駕證》駕駛公司機動車輛。

      4、準駕公司機動車輛的人員應與安委會簽定《交通安全責任書》,并服從公司安全辦的管理。

      5、物業事業部公務用車和其他各事業部及管理部室配備的生產經營用車應建立行駛記錄,以實現對責任處罰的追溯。因無行駛記錄或管理責任不落實等原因造成責任處罰難以追溯的,責任處罰由車長或部門經理承擔。

      6、物業事業部公務用車執行《公用車輛使用規定》。

      7、準駕公司車輛的人員應愛護車輛,并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安全辦每季度定期進行車輛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事故發生。

      8、機動車出長途(1000公里以上)或到山區危險地帶的,原則上規定應配備兩名司機同行并指定一人負責,避免疲勞駕駛,防止發生事故。

      9、使用公司機動車輛的各事業部和管理部室,應堅持公車公用的原則,未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嚴禁將公司機動車輛轉借他人或外單位使用。

      10、公司所屬機動車輛應由準駕人員或車長妥善保管使用,由于保管或使用不當發生丟失或損壞等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公司《設備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處理。

      11、準駕公司車輛人員嚴禁酒后開車、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為。

      12、機動車輛發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當事人或部門經理應在24小時內向公司安全辦報告,安全辦接到報告后應向公司領導及時匯報,并代表公司與交管部門接洽,配合交管部門對事故的處理。

      第十二條機動車院區內行車、停車的規定:

      1、公司所屬機動車輛應由車輛使用部門到安全辦辦理公司《機動車車證》,以便實施門衛管理。

      2、在院區內租房單位的機動車輛,因經營和工作需要需經常在院區內停放通行的,應到公司安全辦登記備案,并辦理公司《機動車車證》。辦理車證應交押金100元,車證制作工本費20元。

      3、到院區內臨時辦事的外部機動車輛的停放和通行,按公司《治安防范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4、與公司或租戶生產經營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原則上規定不得在院區內通行和停放。

      5、公司員工和各租戶員工的私人機動車輛因工作需要在院區內需經常停放和通行的,應到公司安全辦登記備案,并辦理公司《機動車車證》。辦理車證應交押金100元,車證制作工本費20元。工作之余禁止在院區內存放過夜。

      6、停車時應在停車位內停放,服從保安人員的安排,保持道路的暢通。如在院區內發生車輛碰撞、刮蹭、損壞或丟失,安全辦主管人員應妥善處理或及時報案,減少和避免院區內交通事故的發生。

      7、逐步實行院區內停車收費制度,具體辦法和收費標準另見公司《停車收費管理辦法》。

      8、在院區內行駛車輛,應按交通標識規定行駛,在設置反光鏡處應看鏡行駛。

      第十三條非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1、非機動車輛包括自行車、三輪車。

      2、執行北京市制定的《行人交通行為規范》和《騎車人交通行為規范》,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3、因工作需要在院區內需騎車的,應注意行車安全。確保在院區內不發生交通違章行為和事故。

      4、院區內停放非機動車輛應存入車棚,不得隨意亂放。樓道、車間、庫房等生產區域禁止存放非機動車輛。

      第六章獎勵與責任處罰

      第十四條公司設立綜合安全獎,對認真執行國家和北京市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及公司有關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無安全責任事故發生,無交通違章扣罰分數的有關部門和準駕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公司領導及部門經理應認真履行職責,因玩忽職守或瀆職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應由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做出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公司各級領導及全體員工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應視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無《準駕證》駕駛公司車輛的,應對當事人和“定人定車”制中規定的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部門經理承擔管理責任,處以200元罰款,并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十八條院區內禁止練習機動車輛,違反本規定的,對當事人或“定人定車”制中規定的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賠償直接損失外,視情節輕重處以500—1000元罰款。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十九條交管局給公司下達的違章控制指標為公司機動車輛總數的30%(每季),當公司接到《單位機動車違章超標處罰通知書》后,其處罰金額由安全辦按照通知書中所列違章車輛和違章人員并根據《車輛行駛記錄》進行責任追溯,由責任人共同分擔。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或向責任人直接扣罰,安全辦主管人員負責向相關部門繳納。

      第二十條當出現非司機開車、酒后駕車等嚴重違章行為,公司接到通知書后,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或有關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罰款,并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當事人或責任人工資中扣除或向責任人直接扣罰。造成的經濟損失,原則上應由當事人或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駕駛公司機動車輛發生一般性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公司接到通知書后,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屬公司駕駛人員責任的,對當事人的處罰按交管部門裁決的事故損失的同等數額予以罰款。并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或向責任人直接扣罰。

      第二十二條當駕駛公司機動車輛發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時,應由事故部門在24小時內向公司書面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經過和現場情況,并按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按公司《工傷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當接到交管部門的《違章通知書》(含非機動車、行人),除實施上述處罰外,安全辦應在公司內部予以通告。

      第二十四條未按院區交通標識規定行車或停車的,對責任人處以5—10元罰款。發生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承擔,并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罰款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或向責任人直接扣罰。

      第二十五條未達上路標準的車輛應及時修理,逾期未修理的,對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罰款,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非機動車輛應存入車棚,停車落鎖。對員工違反規定在車間、庫房、樓道和辦公室等存放自行車輛的,每查出一輛,對部門經理和當事人分別處以50元罰款,并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當事人工資中扣除。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安全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3

      1.管理xxx

      1.1為保障廠區交通運輸的安全,維護廠區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業安全部門負責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1.2廠內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必須遵守有關的交通規則,謹慎駕駛,安全禮讓。

      1.3在本廠廠區區域內行駛的一切車輛,都要服從安全部門與門衛人員的檢查。

      2.信號、標志

      2.1廠門和廠區的交通道路、彎道、單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車輛停放場所等,按規定并結合廠區具體情況設置交通信號標志。

      2.2因生產、運輸或施工而影響交通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和明顯標志如夜間設紅色信號燈,安全警告牌,臨時交通指揮等,保證車輛、行人安全。

      2.3廠區交通道路,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交叉處、彎道等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廠門口宜設有車輛進出廠的標志、信號。

      3.交通線路

      3.1廠區交通道路沿線的車輛、部門嚴禁向廠區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3.2嚴禁在廠區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礙交通的作業。確因生產與其它運輸時需要,必須臨時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經安全部門批準。

      3.3交通道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xx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過機動車輛的道路拉設的繩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xxm。

      4.車輛

      4.1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由公安、xx部門定期檢審,經檢審合格后持證行駛。

      4.2廠內行駛的特種車輛(鏟車、電瓶車、叉車)車況要保持良好,每年xx年檢,合格后方準駕駛。

      4.3車輛職能管理部門,要建立車輛的保養修理制度,定期檢修,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檢,凡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車輛不得使用。

      4.4自用的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必須按有關安全檢修規定執行。

      4.5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接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xx部門考核檢審發給駕駛執照后方可駕駛。車輛押運員必須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xx部門考核檢審發給押運證后方可上崗。

      4.6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經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方可駕駛。

      4.7駕駛員必須認真執行車輛駕駛規則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轉彎時要顯示信號。

      4.8廠內行車限速規定

      a、進出廠門及轉彎處xx公里/小時

      b、廠內直線路10~xx公里/小時

      4.9各種車輛進出廠門必須減速,接受門衛檢查。

      4.10車輛行駛公司廠區內和進出廠門時,不準超車或并列行駛,停車靠邊,不得阻礙交通,服從廠區管理人員和門衛人員的指揮。

      4.11車輛在公司廠區內行駛,要安全禮讓,非機動車要讓機動車先行,鏟車、叉車要讓汽車先行,不準阻攔,不準強行超越。

      4.12車輛進入生產區必須佩戴阻火器,并限速xx公里/小時。

      4.13車輛倒車必須減速并有人監視、指揮或鳴號警告,并注意周圍地形及物品等情況。

      4.14車輛必須停放在停車場內,若要停放在生產區內,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同意,但不得影響消防通道。

      5.裝載運輸

      5.1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必須按規定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箱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xxm;載物長度前后不準超過車身xxm,超出部分不準觸地,不準超過xx上核定的`載貨量。

      5.2小型車輛裝載物規定:

      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廂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不準超出車身xxm,長度不準超過車身xxm,不準觸地,不準超過xx上核定的載貨量。

      5.3非機動車輛裝載物規定:

      5.3.1鏟車、叉車的載貨高度不準遮擋駕駛員視線,寬度左右不超過10cm,長度不準超過車廂。

      5.3.2三輪車的前長度、左右寬度不準超出車身20cm;手推車后長度不準超50cm,全長不超過xxm,高度xxm,載重不超500kg,不許兩車共載一物。

      5.4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除駕駛室和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不準載人。

      5.5叉車除駕駛員外不得載人,若發現載人,對駕駛員以及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

      6.其它交通事項

      6.1摩托、輕騎、助動車、電瓶車,嚴禁進入廠內生產區域,并按規定指定地點存放。三輪車不準被機動車牽引,車輛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6.2廠內行人靠路邊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準突然橫穿道路。行人行走時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嚴禁在重物下穿行。

      6.3嚴禁行人對行駛車輛強行攔車、爬車。不準在停車的車廂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車、助動車、輕騎、摩托進入公司大門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交通警示標志的規定(如下車推行)。工廠區域內不得帶人,不準雙手離把,不準互相追逐。

      6.5嚴禁在工廠廠區道路上練習學習駕駛摩托車、輕騎、助動車和自行車。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4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師生交通安全工作,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切實保障廣大小學師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生交通安全管理

      1、學生上學、放學可以步行。

      2、學生上學、放學不得騎摩托車、電動自行車;12周歲以上的學生可以騎自行車上放學,12周歲以下的學生嚴禁騎車。

      3、嚴禁學生乘坐柴三機、拖拉機、非法營運車、超員車和貨車等上學、放學。

      4、學生上學、放學途中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路上靠右行走,不閑蕩,不奔跑,不爭擠,不抄近路,按時到校,及時回家,不在途中做不安全游戲;紅燈停、綠燈行,過馬路走人行橫道,過鐵路"一停、二看、三通過",確保交通安全。

      5、騎車的學生在學校門前應提前減速,下車推行進入學校,校園內嚴禁自行車騎行;學生的車輛應統一停放在學校指定區域,放學時,有序推行出校門。

      6、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升旗、班會、團隊會等活動和校園網、廣播、黑板報、標語等宣傳工具,宣講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倡導交通文明,并把交警、交通管理部門的專家請進課堂,為廣大師生上指導課,堅決制止有悖交通安全的行為。

      7、加強家校聯系。呼吁學生家長,增強子女安全意識和監護人責任意識,密切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交通安全工作;迅速建立起學校、家庭、有關部門一起參與的一體化交通安全監管網絡,有效杜絕交通事故的發生。

      二、教職工交通安全管理

      1、所有教職員工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確保交通安全,做學生表率。

      2、教職員工車輛在學校門前應提前減速。騎自行車和騎電動自行車的人員下車推行進、出校園;騎摩托車的人員應以最低車速緩慢進、出校園;開汽車的人員應主動避開學生上學、放學高峰時間進出校園。

      3、所有車輛在學校校園內應小心駕駛,低速慢行,禁止鳴號。

      4、所有教職工車輛應在學校指定區域整齊停放,停車區域不能長期停放不使用的車輛,如有特殊情況應到學校傳達室進行書面登記。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5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確保校內交通秩序順暢,安全有序,防止發生校內外交通事故的發生,學校安全辦做出以下規定:

      1.凡是進入校內的.各種車輛(救護車、消防車等除外),一律限速在10公里/小時內,嚴禁駕駛員超速駕駛,嚴禁無證駕駛。

      2.因學校場地的限制,校內各校道、體育場等空地嚴禁師生駕駛機動車進行練習。

      3.全體師生須遵守校內道路交通規則,駕駛員要減速行駛,遇到路上行人要先讓行人通過,不能與行人爭搶校道,學生要靠右行走,遇到有車輛經過,也要避讓,校道上行人不允許排成一排,以減少交通阻礙。

      4.凡進入學校的各種車輛須按指定地點停放,做好防盜保護措施。

      5.學校重大活動期間車輛的停放,由安全辦、保安隊統一指揮。

      6.學生來往于華業樓之間的交通安全由班主任進行安全教育,按照上下課時間統一行動,學校保安協助交警做好路上交通指揮工作。

      7.外宿生校外交通安全要求學生遵守交通規則,認真履行協議。

      8.所有學生一律不允許駕駛機動車到校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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