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論文(集合)
在學習、工作中,大家都接觸過論文吧,論文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你所見過的論文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工傷保險論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傷保險論文1
一、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制度的評估宗旨與原則
根據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的內涵界定以及制度發展路徑,評估依據的宗旨為:維護勞動者權益,實現公平生存權和發展權;實現安全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制度運行內部效率,優化自身結構。評估主要依據系統性、重預防重康復、國際化接軌、適度性、管理效益性、動態優化等原則,多層次全方位地對制度的運行和發展做出定量和定性的評價。
二、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的指標設計
評估制度發展,不僅要考量制度中總量指標是否增長,還要根據結構和效率指標做出科學判斷。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指標內容為:
。1)工傷保險覆蓋面和享受群體指標,考察參保人群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群的變化。
。2)工傷保險待遇水平指標,說明工傷保險待遇水平能否保障傷殘勞動者及家屬的基本生活。
。3)工傷保險與其他保障項目比較指標,說明工傷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工傷保險水平國際比較指標,從開放視角下考察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國際水平。
。5)工傷保險基金運行統計指標,可以評價工傷保險基金運營情況。
。6)工傷事故認定制度執行指標,從工傷認定程序、規則和發生工傷認定群體的賠付的角度,以及工傷認定制度內部結構進行評估。
。7)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指標,可評價保險費率確定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看工傷費率是否能夠達到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目標。
。8)工傷預防康復和勞動保護制度運行績效指標,用于評價“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實施狀況。
。9)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管理評價指標,考查制度管理體制運行中的諸如管理成本、人員結構以及機構設置的相關指標。在上述9個指標中,指標(1)至(5)側重基于宏觀角度評價工傷保險制度運行發展的水平和效果,即發展水平評估指標;而指標(6)至(9)是基于工傷保險制度自身運行的角度,考察其結構和效率,即制度綜合評估指標。在上述指標選取的基礎上,本文構建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評估指標體系。該體系分別由總目標層、主體指標層和分類指標層構成。其中,總目標層為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評估指標體系,表明評價的總體結果,反映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總體發展水平;主體指標層由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9大指標構成,表明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子項目的評價結果及發展水平,構成一級子系統;分類指標層由參保人數、工傷保險給付水平、覆蓋面比較等29個具體指標構成,表明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子項目中各分項的發展水平及程度,構成二級子系統。
三、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定量評估
本文選取1994—20xx年的工傷保險樣本數據,利用工傷保險覆蓋面和享受群體指標以及基金運行等指標進行因子分析,對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發展水平進行定量評估。經過KMO和巴特利特球度檢驗得:KMO值為0.716,大于0.6,表明基本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巴特利特球度檢驗統計量的觀測值是609.798,對應概率p接近于0,表明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各指標數據作因子分析后的因子旋轉結果,包含各因子變量的方差貢獻率和累計方差貢獻率,累計方差貢獻率表示前m個因子刻畫的總方差占原有變量總方差的比例。從初始解中提取了2個公共因子后,對原變量總體的刻畫情況,這是由于分析過程中我們指定了提取方差貢獻率大于1的公共因子?梢,如果提取2個公共因子,那么它們可以描述原變量總方差的87.240%,大于85%,可以認為,這2個因子基本反映了原變量的絕大部分信息,缺失信息很小。是按照方差極大法對因子載荷矩陣旋轉后的結果,可以得出結論:第一主成分為覆蓋面以及待遇水平指標,主要反映工傷保險覆蓋情況及基本待遇狀況,且在當前經濟發展水平下,覆蓋面與待遇水平的高低仍是影響工傷保險發展最重要的因素。第二主成分為基金運營指標,基本反映了基金結余、收支增長率等指標。從所提取的2個公共因子,以及各2個公因子對于各項指標的載荷大小來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的客觀指標的設計中,關于各子體系的劃分及其相關下層客觀指標構成的設計結果與數據分析相互驗證,充分表明了該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的合理性。SPSS根據因子得分函數自動計算各樣本的2個因子得分,這樣就把原來的14個指標濃縮成相互獨立的.2個公因子,一方面達到了降維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排除了指標之間的相關性,為下面綜合指數的構建奠定了基礎。2個公因子從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各個指標的信息,2個公因子按照特征根比累計貢獻得到公因子系數,并最終計算綜合得分N,由N的值可以反映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的動態時間發展狀況或地區間發展水平的差異。本次評估采用的是時間序列數據,若采用省份、城市等數據,可以對區域發展情況進行對比。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評估綜合得分結果表明,中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改革發展趨勢是1999年之前處于下降趨勢,1999年下降到歷史最低水平,得分僅為-1.06;20xx年之后緩慢回升,到20xx年達到當期歷史最好水平,為0.04分;之后綜合得分穩步提高,得分在20xx年達1.73。原因是20xx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工傷保險制度取得了全面的發展。從20xx—20xx年,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評估綜合得分逐年上升,一直保持持續良好的發展態勢,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但是,我們也需要認識到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綜合得分仍然不理想,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四、完善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對策建議
1.繼續擴大制度覆蓋面,實現全體勞動者享有該基本保障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應該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吸收新的群體,最終讓社會全體勞動者都能夠受到保護,將從事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的人都包括在整個工傷保險制度之中,例如,奧地利、丹麥、芬蘭等,挪威、瑞典、突尼斯等國已經把個體經營者納入工傷保險制度中[3]。
2.建立集預防、康復和補償“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只有以工傷預防為主,達到工傷預防、康復和補償三者的有機結合,才能日趨完善。一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觀念,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標準和規程。二要構建科學合理的工傷保險預防費用投入機制。三要強化職工工傷預防培訓上崗制度,對企業領導和職工進行系統經常性的工傷預防知識教育。四要積極開展職業傷害康復工作,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并需要通過專門培訓恢復或者提高勞動能力的傷殘人員進行康復訓練。
3.規范和完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規范和完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一要不斷完善我國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制度。實行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每3年調整一次,同時,全面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二要完善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第一,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結構,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實行保障基本生活與適當經濟補償相結合;第二,完善工傷待遇合理調整機制,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水平隨物價和工資增長做出適當上調。三要增加工傷事故的精神損害賠償。在傷殘補助金之外,還應當根據傷殘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賠償費。四要理順工傷保險管理體制,可以由國家和各省設立獨立的事業單位負責基金運作,實行省級統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政策和工傷基金的監管,統籌規劃,整體推進。
4.完善中國工傷保險制度法規體系
一要建立以工傷保險為主、工傷保險與雇主責任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以此協調發展工傷保險制度與侵權責任制度。二要確立工傷社會保險優先賠付原則,工傷保險賠付之后不足的部分,受害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者或第三人賠償。三要完善工傷責任制度,明確政府、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等相關主體各自的責任,建立和健全工傷事故的責任體系。四要完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完善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是工傷保險制度實施的有力保障。
工傷保險論文2
從20世紀xx年代起,西方國家就把工傷保險的立足點放在預防上面,通過法律、規章制度等強化預防工作,強調把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甚至把預防工作放在首位,強調康復和重返工作崗位。到20世紀末,工傷社會保險不僅從人道主義出發,而且以保障公民人權為原則,形成了包括工傷預防、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三大環節在內的職業傷害社會保險體系。也就是說,到目前為止,西方國家早就形成了一套極為健全并且執行得很好的工傷保險制度,無論從立法原則、具體內容與精神理念上還是執法力度、管理細節與技術措施上都有很多值得我們借鑒的有益之處。
在工傷保險立法上,曾經長期存在有制度而沒有法制的時代,大量的行政性紅頭文件取代了法律法規。從工傷保險法規本身來說,20xx年4月7日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里面沒有關于工傷事故與職業病預防的規定,存在著制度漏洞。我們很多人還習慣上把“工傷”理解為工作中的人身傷害這種不規范、不準確的片面看法,缺乏工傷保險方面的常識性知識。這些法規對當今涉及社會底層民眾的生存威脅與生存危機問題避重就輕,因為工傷不但是一種職業傷害,而且還是一種負外部效應極強的社會風險和社會問題;乇墁F實生活中民眾的生存問題,從長遠來看這種現象并不是學術界的福音。
學術論文關于工傷保險研究的國際比較
我國目前對國外工傷保險的情況介紹與研究,從數量上看極為稀少,從地域與國別分布上看,涉及的國家與地區極為有限與集中,主要限于歐美等極少數幾個國家,其中德國相對突出一些。對這幾個國家以外的其他100多個國家工傷保險介紹完全是空白。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關于國外情況的介紹與分析比較起來,工傷保險的國外情況介紹與研究是最薄弱的、最落后、最為忽略的。這種極為落后的狀況反映了對工傷保險在西方國家的發展史以及先進經驗的極端漠視,而且對于發達國家完善的工傷保險制度經驗的漠視達到了令人難以置信的程度,當今礦難頻發及其引起的嚴重社會問題也許可以從這里窺見一些社會思想與文化矛盾根源。
從時間上看,我國對工傷保險的探討起步非常晚,從實質上說,是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出現的.,并且有明顯的時間分界點,特別是20xx年是工傷保險研究的一個突出分水嶺,即在20xx年以前研究從文獻數量上都非常稀少,在20xx年以后有較為顯著的增加。從內容上看,20xx年以前在研究質量上處于極為低級的初始狀態,在研究范圍上比較狹窄,根本無系統性、整體性可言,這種狀況在20xx年以后有比較明顯的改觀。從時間變化過程來看,20xx年以前變化不明顯,或者說簡直沒什么變化,在20xx年以后變化顯著,而且這種變化的趨勢很可能還會延續下去。從學位論文方面來看,博士論文很少。在碩士論文方面,在數量上幾乎沒什么差別,數量都很少。從時間上看,都是20xx年以后的畢業學位論文,說明這方面的研究時間非常晚。從內容上看,關于工傷保險法律制度、賠償等方面的內容稍多,探討的范圍都很狹窄,研究水平基本上處于較低層次,缺乏系統性與理論深度。從專業分布角度看,法學、社會保障專業稍多一點。在學校分布上,都比較零散,這方面研究沒有非常突出的高校,其中武漢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稍多一點。這些都反映了我國工傷保險研究的落后狀況。
從文獻主要內容來看,屬于基礎知識方面的內容占據的比例太大,而研究性、理論性方面的內容太少。在這部分文獻數量比較少的制度性、理論性研究方面,沒有像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研究那樣具體明顯的不平衡性特點,沒有特別突出的方面,即沒有出現畸輕畸重的現象。對國外工傷保險情況的介紹與研究基本上是空白,對于發達國家特別是對于他們注重工傷事故預防,強調把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等目前為我國極為缺失的方面介紹得極為不夠。對于本國的工傷保險研究處于邊緣化狀態,特別是對于事故受害者的權益維護、儲備金問題、風險防范、意識培育等基礎性、迫切性問題幾乎沒有述及,不管這種現狀是研究者的一種主觀上的故意回避還是思想意識上的原初缺失,這種現狀與工傷事故成為當前中國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并且亟待解決的迫切要求極不相稱,遠遠落后于當今的社會現實,更談不上為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先導性思想指導了。
今后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
關于工傷保險研究,現在我們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有很多,其中有幾點也許應該特別予以關注或強調:從歷史對比來看,在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發展的過程中,為什么西方國家最早建立的是工傷保險制度,而且是通過國家立法形式出現的,并且是當今發展最為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而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國家立法層次的工傷保險制度,工傷保險的制度性與法制性建設長期遲滯最根本的阻礙因素是什么?中國工傷保險制度建立與完善的人性假設基礎與政治哲學基礎應該是什么?人權理論、憲政理論、新公共管理理論與工傷保險制度之間存在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如何實現它們之間關系的良性互動?為什么計劃經濟時代在職能上接近“全能政府”這種形式卻沒有專門性和獨立性的工傷保險法規?對于當今的官員參股,政府的責任與邊界如何確定?當今我們提出政府改革和建立服務型政府,那么在工傷保險制度的完善過程中的政府實現服務型政府理念對于工傷保險來說應該從哪些方面進行改革以達到這種新的執政理念的實現?在具有可行性以及操作性層面上,工傷保險應該加強哪些方面的制度性建設?《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中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確立以48小時為界的理由是什么?在第50小時死亡者為什么就不能享受工傷保險?當前中國學界對西方工傷保險的介紹與研究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造成這種狀態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當今學界對“國學”的熱炒與對工傷保險的忽視,是否有某些思想文化上的根源,如果有,那么其深層思想文化根源是什么?對于見義勇為而受傷和死亡者,是否應該享受工傷保險?過勞死是否應該納入工傷保險的范圍,其基本理由是什么?對于國外信息的引進,在中國學界存在一個“資中筠困惑”,這種困惑在當前工傷保險研究中特別突出,在工傷保險制度建設與管理方面應該如何解除這種困惑?在一些發達國家,臨時工、鐘點工、家庭教師和保姆都享受工傷保險,在工傷保險的擴面問題上,這些人員與兼職者是否也應該納入中國工傷保險的范圍?
對比國外對工傷保險方面的立法,我國在此方面的研究確實有待加強,希望我國的立法部門能夠立足于我國的實際問題,把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逐步修正,真正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工傷保險論文3
1.充分認識其重要性
先行支付政策的實施擁有突出的經濟效應與社會效應。其一,工傷職工能夠及時地得到工傷保險金賠償,可以第一時間前往醫院治療并進行康復訓練,減少對傷殘津貼的依靠程度,或者再次參與勞動,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更多貢獻;其二,工傷職工在遭遇工傷之前通常都是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和勞動力,對他們給予幫助即是對一個家庭的幫助,可以避免一個家庭的崩潰,確保工傷職工子女的健康成長;其三,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要優于司法程序,在先行支付政策落實之前,很多工傷職工只能夠憑借個人的力量進行索賠,國家也會對這些索賠案件投入過多的司法資源。而先行支付政策實施之后,通過行政途徑展開調查、支付與追繳,各個環節都能夠更加節約資源。
2.明確政府的職責
現階段國內工傷保險基金的盈余情況為先行支付制度的順利實施打下了堅實基礎,通過工傷保險基金來提供先行支付,在近期之內不會存在資金方面的問題,但如果站在長遠的`角度來說,僅僅由工傷保險基金提供支持并不符合公平性原則,也會威脅到基金的安全。所以,政府方面應當承擔起先行支付制度實施中的相關職責,確保這一制度的推廣落實。筆者建議地方政府可以在當年度的財政預算之中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金額的比例拿出一部分資金撥付到先行支付基金之中,確保先行支付制度不存在資金上的缺口,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完善核算管理制度
筆者建議可以在工傷保險基金下設置專門的先行支付基金,這部分的基金根據一定的比例通過財政撥款、工傷保險基金以及違法單位賠償與罰款組成。如此一來不但有助于明確先行支付的收入與支出情況,避免存在過去那種過度利用工傷保險基金的問題,加強對違法單位的追繳,同時還可以確保工傷基金的安全運作,最大限度地實現工傷保險基金對于勞動者的保護作用。另外還應當設置追償機構,進一步健全追償機制。社會保障經辦機構通常負責征繳工傷保險費以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因為人力物力資源的限制,無法將所有精力都投入到追償工作中去,所以可以通過設置追償部門的方式來提高經辦機構的追償權利。另外經辦機構應該與勞動監察部門等形成聯動機制,從而盡可能的降低司法成本。
4.擴大工傷保險范圍
首先是要構建執法聯動機制,將參加社保當作是企業準入條件之一,設置社保風險抵押金,根據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凍結于指定賬戶,利用這一資金來支付罰款或者社保費用。其次是實施先行支付處罰機制,進一步增加用人單位違法成本。比如說在追償之后再進行處罰。要求用人單位不僅必須全額賠付工傷保險,還必須繳納一定數量的處罰金,將罰金劃到先行支付基金之內。最后是對不參加社保的單位加重處罰力度,提高社保征繳的強制性。例如說將罰款金額提升,用人單位繳納的罰款一律納入到先行支付基金之中,另外還可以引入刑事處罰,從而杜絕用人單位拒不參;蛘咛颖芙痤~較大的情況,單位法人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工傷保險論文4
在經濟體制改革的推動下,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從工傷保險各環節功能實現的角度來說,在現行工傷保險體制框架下,管理權限的過度分散,導致事業單位處理工傷事故效率的低下。在工傷保險事故預防方面,則不利于工傷保險預防工傷事故和工傷預防工作協調開展。另外,由于我國工傷保險的管理部門沒有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工傷保險管理制度的不協調還表現在管理職能交叉上。
為促進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針對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問題中出現的問題,可以從合理設置繳費費率、科學制訂銜接方法和整頓工傷保險管理三個方面采取措施。
。ㄒ唬┐罅ν苿邮聵I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我國近年來大力推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截至20xx年,烏魯木齊市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率達到了99.5%,新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簽訂率達到了100%,從而解決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法律適用問題。實際上,事業單位是中國特定發展歷程的產物。但是編制不是身份,而是財政保障某一個事業單位的依據。編制不屬于任何一個人所有,實行定編不定人,所有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與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不產生人事關系。這樣不但維護了事業單位內部不同身份工作人員之間的公平,還可以讓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名正言順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ǘ┛茖W制訂銜接方法。在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中,應根據工傷保險工作的實際情況,針對不同主體設置不同制度,科學制訂銜接方法。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制度可以從三個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對之前的老工傷人員仍采用過去的工傷管理制度,在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之日起,新工傷人員將采用新的'工傷管理制度。二是采用一次性支付的辦法,“買斷”傷殘撫恤金。三是將現行事業單位工傷人員統一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內,統一規劃、重新認定。事業單位在制訂工傷保險制度時,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加以取舍。
。ㄈ└纳乒kU管理制度。完善的工傷保險管理體制,有助于工傷保險制度規范化運行。由于我國工傷保險管理體制不協調,整頓工傷保險管理勢在必行。為改善工傷保險管理中管理權限過度分散和管理職能交叉的現狀,建議將工傷保險各項事務的決策權交付于國家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衛生部門、工會以及司法部門負責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勞動保障部門下屬的事業單位,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則承擔制度具體實施的職責,以提高工傷保險管理體制的運行效率。
總之,我國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管理具有長期性和復雜性,當前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還存在著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滯后于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進程。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管理應推行現行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合理設置繳費費率、科學制訂銜接方法和整頓工傷保險管理。只有積極探索解決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的對策,才能不斷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體制,進而促進我國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水平的提高。
工傷保險論文5
一、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現狀
1.統一參保范圍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統一了參保范圍,規定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均須參加工傷保險。
2.統一繳費標準
根據勞社部發〔20xx〕29號文件規定,按照參保單位所屬行業風險類別,對轄區內參加工傷保社會保障險單位的行業基準費率進行了重新確定。
3.統一待遇計發項目標準
下發了《關于南陽市工傷職工。ㄞD)院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因工負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及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用標準的通知》,統一了待遇支付標準。
4.統一基金財務管理
對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市工傷處統一負責基金會計核算、業務管理和待遇審核支付工作?h級開設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用于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5.統一經辦服務流程
按《南陽市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內控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操作流程,并明確劃分了機構之間的工作職責,在參保登記、費率確定、申報繳費、待遇審核、待遇支付等各個環節上明確了操作辦法,使整個工傷保險業務經辦工作在一個有序規范的制度下運行。
6.統一信息管理
鑒于目前還沒有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信息網絡系統,我市建立了信息報送制度。將各縣參保繳費信息細化并制成電子表格,由各縣(市)區經辦機構于每年12月前以電子郵件形式報送工傷保險參保繳費信息和單位參保繳費總表,及時準確地掌握各縣參保人員信息變動情況。
二、存在的問題
市級統籌以來,經過兩年多工傷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工傷保險經辦工作平穩運行,但是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機構還不夠健全,13個縣市區只有6家有專門的經辦機構,7家還與醫;蝠B老合署辦公;人員方面,既使有專門機構的,人員也還沒有配足,存在缺編現象。二是工傷保險待遇撥付周期較長。從申請到撥付要經企業、縣市區、工傷處、財政等多個環節,由于未實行信息化管理,對工傷人員待遇撥付進行的是手工開票,撥付時間長,影響工傷職工的待遇享受,引起了不必要的`矛盾。三是各縣市區的人員、經費沒有上劃,不便于管理,影響了大家的工作積極性。
三、思考與建議
1.加強隊伍建設
積極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呼吁,統一縣市區經辦機構規格,增加人員編制,及時將專業人員補充到經辦機構,形成一支高素質的工傷保險經辦隊伍。
2.加快信息化建設
對完善市級統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要盡快建立起信息化服務平臺,通過網上銀行對工傷待遇進行撥付,減少撥付周期,在確保工傷人員合法權益的同時,可既減少工傷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又使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能在不考慮基金支付風險的情況下放手推動高風險企業擴面工作,實現擴面參保與待遇享受之間的有機結合。二是要盡快建立起“金保工程”,實現與縣市區遠程數據連接,可既滿足縣市區工傷保險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又可極大地提高工傷保險業務處理的準確性、及時性,進一步提高工傷保險經辦業務水平。
3.盡快實現人員上劃
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后,對各縣市區只上劃了基金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經費沒有上劃,致使管理體系不相匹配,導致了市級協調管理的成本額外增加。建議盡快實現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市級垂直管理,為向更高統籌層次過渡奠定基礎。
4.加強業務培訓
重點是加強對各縣市區經辦機構人員的培訓,促進對工傷保險工作中熱點、難點問題的探討和研究,使大家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做到工傷保險政策“一口清”、辦事“一站式”。
工傷保險論文6
近幾年大幅地提高了工傷待遇后,一些新的騙保行為層出不窮。在信息化飛速發展的時代,特別是網絡高度發達的今天,在工傷保險管理工作(本文所稱工傷保險管理工作,包括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核發、工傷康復、安裝輔助器具等)中采用最先進的計算機技術進行信息的采集、歸納、匯總,同時盡可能地實行實時結算,可以極大地減少人力、物力、財力,通過完善的工傷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患者就醫,減少工作失誤以及筑牢基金防線。
1目前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目前計算機技術在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中的還沒有網上申報功能。在現有人員編制不增加的情況下,難以應付日益增長的業務量。
(2)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偽造的住院記錄資料和發票進行騙保,現有的工傷保險信息系統無法提供甄別真假的幫助,僅憑工作人員的肉眼難以分辨報銷人員提供的診療票據和憑證的真假。
(3)在現有的單位或患者先墊付費用后拿發票等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報銷費用的模式下,費時費力,效率低下,特別是重傷人員的治療費用比較大,一些經營困難的單位難以提供大額的費用支持工傷人員進行必要和及時的治療,致使延誤治療,同時引發社會矛盾。
2計算機技術在工傷保險管理工作中應用
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是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各種硬件設備、軟件工具及科學方法,對工傷人員的就醫信息、治療費用等各種信息進行獲取、傳輸、存儲、加工、分析與決策。
2.1通過Internet實行工傷保險業務網上申報功能
通過構建基于密鑰的線路傳輸,運用數字證書對用戶身份進行確認,在數據傳輸過程中,對數據進行加解密,同時采用網絡防火墻技術隔離外網和內網,對工傷保險機構的服務器進行保護,阻止惡意攻擊及過濾病毒,以保障信息系統運行的安全性,有效保證數據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工傷保險信息系統的服務器采用小型機雙機集群和大容量磁盤陣列技術,遠程磁帶庫實現災難備份,同時采用大容量的數據庫,在數據庫中對數據進行進一步的加解密。用工單位與工傷保險部門簽訂協議后使用網上申報系統,發生工傷后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格式填寫相應材料、數據,工傷保險部門對網上申報的數據、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同時告知申報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攜帶相關紙質材料到辦事窗口申請,工傷保險部門工作人員在信息系統中對照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減少占用工作量比較大的`錄入材料的環節,提高辦事效率。
2.2工傷保險信息系統通過專線與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聯網
一旦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和各定點醫療機構的信息系統受到惡意攻擊,將會造成無法換回的損失,因此兩個系統的聯接,不采用開放性安全性低的Internet,而是通過電線專線來聯接,同時采用網絡防火墻技術防止惡意攻擊及過濾病毒。建立網絡信息查詢機制,就可以對前來申請工傷認定或申請工傷費用報銷的人員是否確實受過傷、什么時間受的傷、之前是否在同一部位受過傷、受傷之后是否在同一部位再次受傷、曾經在哪家醫療機構就醫、是否進行過手術、是否使用過某種藥品等信息進行查證。同時建立就醫預警信息提示,對異常的就醫情況系統自行報警提示。通過對受傷人員就醫情況的全面掌握,再加以調查,即使不法分子對就醫記錄、發票和單位公章等材料制作得再逼真,騙保的伎倆也無所遁形了。
2.3工傷保險信息系統通過專線與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聯網
盡可能實現在醫院實時結算,減輕用人單位及患者的經濟負擔。工傷保險部門將統一規范的工傷藥品目錄與醫療機構信息系統中的藥品、檢查、化驗等所有有價表中的收費項目建立起對應關系。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勞資雙方不存在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應盡快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醫療機構通過網絡接口可以查詢到該就醫人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是否認定為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信息系統中予以審核,實現醫院結算。對于確實不能實現醫院結算的工傷人員,只能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遞交有關書面材料報銷費用。
工傷保險論文7
一、現階段農民工工傷保險在我國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體系不完善,立法滯后
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標志著我國工傷保險從立法角度初步建立,然而在《條例》中沒有清晰界定農民工的工傷問題如何解決、解決主體等,針對農民工工傷保險保障領域基本上屬于一片空白。而且參照城鎮職工穩定的月薪薪酬制度制定的支付標準這一規定從文字上將農民工利益排除在保障體系之外。我國農民工由于和土地依然保持一定的紐帶和經濟聯系,農民工的職業性存在一定的不穩定因素,表現為隨著農業季節變化而流動的特點,企業對農民工的勞動報酬計算和支付的也有其自身特點,和城市穩定的職工有所不同。但是以法律形式出現的《工傷保險條例》,針對農民工保險賠償的標準制定是參照城市職工穩定工作和相對固定的薪酬體系而制定,因此并不能簡單地應用于農民工群體。農民工自身隨季節性流動性的特點,使得其工傷保障的收入指標與城市職工有明顯的偏差,因此也無法享受城鎮職工的權益標準。
(二)執法不嚴,無法做到堅實有理的監督
從表面上看,農民工工傷保險是屬于社會保證的一部分,應該和其他社會保險一起統一收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理。但實際操作管理上,農民工工傷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沒有相關聯系。工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安全生產,進而減少工傷事故和補償。然而目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無法發揮工傷保險促安全的職能要求,大多數工傷保險是與醫療保險機構相掛靠,安全生產工作缺少監管機構。部門職能的重合導致工傷保險問題產生時責任不清,職責不明,效率低下。
(三)固有思想嚴重
我國的工業化進程是伴隨著犧牲農民利益的代價這一歧視性政策發展的,城市政府考慮的重點是本城市居民的既有利益,城市管理者通常忽視或忽略農民工的權益,甚至往往針對農民工群體采取限制和排斥的政策。特別是農民工聚集量較高的技術含量低,勞動密集型產業,長期以來追求的是以低成本創造高利潤的盈利模式,因此企業處于節約用工成本的角度,使得企業主往往犧牲農民工利益,避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降低企業成本。而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民工自身缺少法律意識,當利益受到侵犯時不知通過什么途徑來維護應有的權益,缺少用法律保護自己的認識,也使自身陷入被動的境地。
(四)社會排斥導致農民工群體處于社會弱勢階層
社會排斥是指農民工群體作為社會弱勢群體在二級勞動力結構體系下和單一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受到歧視,而逐漸處于社會保障的邊緣群體,孤立無助缺少維權途徑,并且這種排擠可以通過社會“再造”而進一步累積并傳遞下去。在城市中的勞動力市場,普遍存在企業或者用人單位農民工權益的現象。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的現象。農民工所處的工作環境條件惡劣,休息時間少,勞動強度高,獲得勞動報酬不穩定,社會缺乏對農民工的勞動保護,在勞動過程中也缺少安全和防范措施對人身安全提供有效保護,在現實中農民工如果出現工傷傷害,無法享受應有的工傷保險賠償。城鄉二級社會制度為城市人和農村人貼上的標簽,使得即使農民工和城市人做著同樣的工作,身份的'差異依然將農民工劃在正式勞動力市場之外,這種分割就產生歧視。農民工在非正式勞動市場尋找到的就業機會,自然缺少種種應有的健康、福利、安全保障,在政治少缺少維護利益的訴求機制。
(五)農民工職業的流動性
農民工的勞務關系緊緊依附于市場需求,與企業雇主的雇傭往往隨著工程業務的完結而完結,在城市和農村之間雙向流動,哪里有工作機會就流向哪里,缺少長期穩定的雇傭關系。這種職業流動性和現存的工傷保險基金區域跨省流動之間存在明顯的矛盾。農民工因工傷事故原因返回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無法轉移保持原有的保險關系。
二、針對我國農民工保險體系的改革建議
農民工工傷保險內容涉及領域廣,同時農民工自身的特點流動頻繁也使得工傷認定及補償的類型種類也需要多種多樣。圍繞工傷保險,應該建立起涵蓋安全生產、工傷風險預防以及職業康復等多方面內容的系統體系。因此農民工工傷保險應該是一個包含傷害醫療保障和現金補助、涵蓋工傷責任賠償和風險防范的系統體系。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無過失認定原則:無論農民工在勞動或者生產經營中受到何種傷害或導致何種疾病,應由國家社會保險機構承擔補償的責任,無論傷害責任由誰負責,受害當事人都應得到補償。這樣不僅受害者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也可以保障企業或雇主利益,利于用人單位開展和維持正常的經營活動。個人無負擔原則:農民工工傷保險經費應由企業或雇主繳納,社會及政府承擔保險經費,農民工人人無須做出經濟承擔。社會與企業風險分擔原則:社會及企業建立保險基金,由社會集中調配使用,以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首先對企業應明確其繳費義務,企業必須承擔對農民工的職業保障,以立法形式強征性繳納保險費以建立保險基金庫,再經由社會建立的保險機構再分配,共同承擔風險。自由流動原則: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區域性統籌制度與農民工自身高流動性之間的矛盾是改革必須解決的問題。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要適應農民工流動性特點,農民工工傷保險賬戶應實現跨市、跨省的自由轉移,使得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賬戶使用不受地區區域的限制,跨省市享受工傷保險權益。
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幾個方面:
1.完善立法,有法可依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的立法建設,從法律層次上完善明晰農民工工傷保障,建立全國統一的保障體系。在總原則下,各地區根據各自身經濟水平發展和社會保障程度制定符合條件的地方法規。加強并細化懲罰措施和力度,建立相配套的懲罰機制,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做到有法可依,增加違法成本。
2.強化執法,提高參保率企業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內容對農民工群體繳費參保,明確工傷保險的責任人和收益人,并通過強制性手段嚴格監督用人單位為雇傭的所有農民繳納工傷保險的實施情況。有效落實參保繳費工作,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定時檢查企業繳費情況與被雇傭農民工人數,進行調查統計。對違反企業除進行嚴厲的經濟處罰外,還要追究法律責任。另外,可以通過建立準入機制對企業進行有效控制,只有為農民工參保才可以獲得相關經營權利。
3.放開戶籍制度,消除社會排斥取消身份的歧視,為農民工提供工商保險是保障農民工的基本權益的體現。長期以來,由戶籍制度帶來的身份不平等剝奪了本應該屬于農民工部分的社會保障。使得農村人口在經濟、醫療、保險、教育等多方面處于社會弱勢地位,承擔更大的風險。逐步改革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實現“同籍化”。消除因戶籍帶來的資源限制。
4.建立可自由轉移流動的保險賬戶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區域性統籌制度與農民工自身流動性較強的特點,形成天然的矛盾,該矛盾是改革必須解決的問題。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要適應農民工流動性特點,農民工工傷保險賬戶應實現跨市、跨省的自由轉移,使得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賬戶使用不受地區區域的限制,跨省市享受工傷保險權益。
5.預防為主,輔以保障進一步挖掘農民工工傷保險機構的作用和功能,深入挖掘資金上的優勢,結合社會其他機構資源,從上下游深化農民工安全生產、工傷和職業病預防、事故防范等服務措施,與用人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知識與技能培訓,對特殊行業和崗位提供防護措施。同時加大安全生產知識技能的普及和職業疾病預防知識的培訓,與相關科技單位合作,提高風險防范和預防水平,從源頭上降低工傷事故發生幾率,逐步進入預防—減少事故—減少工傷賠付—降低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率-預防的良性循環。
工傷保險論文8
一、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
工傷保險制度,是指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職業病傷害的勞動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服務、生活保障、經濟補償等物質幫助的制度。該制度的設立在一定程度上能為勞動者及其家屬解除后顧之憂,增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安全意識,減少和防止傷亡事故。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和勞動者就業種類的增加,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應越來越廣,立法應越來越完善,運行機制應越來越順暢,工傷賠付也越來越高效。在多數情況下,勞動者受雇于企業主,在勞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身體傷害。如果是輕微的傷害,勞動者可以憑借自身的經濟能力承受,但重大的傷害,勞動者既無法控制,也無力承擔,向雇主提出補償要求有著道義和法律上的合理性。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尚不完善。首先,在立法層次上屬于較低水平,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甚完善。其次,在覆蓋范圍上偏窄、參保率也不高。再者,工傷保險的運行機制尚未健全,很多時候工傷認定程序繁雜,認定困難,獲取賠付的難度很大。此外,工傷保險的待遇不高,工傷預防與工傷康復環節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工傷種類的日益多樣化,工傷保險制度亟待進一步改進。
二、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ㄒ唬┕kU制度立法層次低、相關法規不完善
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屬于行政法規,法律層級較低,強制性、約束力不強,致使許多的條例只能成為擺設,無法在實際操作中得以運用,難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并且,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處,例如第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這條規定雖然使用了“應當”一詞,即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義務,但沒有作為工會、用人單位監督、行使話語權的規定,因此實際執行起來會流于一句空話。與《工傷保險條例》相配套實施的法規也同樣存在上述這類制約性不強、可操作性不強、流于形式等問題。
。ǘ┕kU覆蓋范圍較窄、參保率較低
當前我國工傷保險的覆蓋呈現范圍較窄、參保率較低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大型企業、國有企業和效益好的企業參保率比較高,但中、小、微企業參保率比較低;小微企業中生產型企業的參保率比較高,但服務型企業的參保率比較低;中心城區和發達地區的參保率比較高,但鄉鎮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參保率比較低。截至2014年6月,我國工傷保險的參?側藬当M管已經達到20119萬人,但這與我國從業勞動者的數量相比仍然差距明顯。與許多工傷保險發展較好的國家相比,如日本的工傷保險率已達到98%,我國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ㄈ┕kU運行機制不健全
工傷保險的運行方面主要存在機制不健全的問題。部分參保企業繳納工傷保險存在瞞報、少報職工人數,或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才參加工傷保險等問題,使得工傷保險基金時常入不敷出。同時,國家對工傷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規定沒有實現統一,處于較為混亂的狀態,更無法實現工傷保險基金的合理運用,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甚至出現挪用等現象。其次,工傷保險的費率機制方面,行業間費率差別檔次少,并且也尚未建立起綜合量化指標與費率浮動之間的科學系數關系。最后,很重要的一點是受傳統觀念的影響,無論是國家還是社會、企業等都會存在認為工傷保險是“小險種”的思想觀念,所以造成對其的忽視,使工傷保險的各方面機制在運行時缺乏充足的人員儲備及科學的管理運作方式,為工傷保險科學合理的運行機制的形成增加難度。
。ㄋ模┕J定困難,獲取賠付難度大
勞動關系的確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越是在一些工傷頻發的高危行業就越不規范。如建筑業、物流業、制造業從業人員多是從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既沒有法律常識,又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事故發生后往往無法出示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而除了勞動合同外,工作證、口頭證明等雖然有一定效力,但認定的過程復雜、時間長,會使很多人選擇私了。除此之外,法律監督和對追償權的不足,以及工傷認定相關法律和《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認定的部分缺乏對具體情況的詳細說明,這些都造成了工傷認定的困難,勞動者獲取工傷賠付的難度很大。尤其是現行工傷認定的程序復雜、周期較長,受傷勞動者如果經濟壓力較大,很難有精力去尋求法律援助。即使能夠尋求法律援助,勞動者面對法律維權的高昂費用和時間成本也難以有堅持維權的信心。
。ㄎ澹┕kU待遇存在不足
在工傷保險的待遇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首先,工傷保險待遇的總水平和待遇標準偏低,工傷傷殘待遇及死亡待遇都按個人標準工資計發,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工傷待遇水平卻沒有正常調整機制,待遇標準與工資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難以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其次,工傷待遇項目不完整,缺乏明確的、專門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規定,并且工傷待遇的賠付常是一次性的補償,缺乏定期補償。再次,針對因公(工)殘疾者(或死亡者)及其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力度不夠。
。┕A防與工傷康復環節薄弱
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我國工傷保險實踐一般局限于補償和賠付,嚴重缺乏工傷預防和康復方面的工作,而且在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中還存在著費率機制不完善、法律規定不明確、監管體制不健全等一系列問題。而加拿大等國對事故預防非常重視,如哥倫比亞省的工人賠償委員會用于事故預防的經費預算達到了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數的3.48%。瑞典等國對工傷康復非常重視,比如瑞典一家微波爐生產企業,為使肌肉骨骼損傷的工人更有可能重返工作崗位,為受傷工人專門開設了一條用于康復的生產線。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這些問題影響了其作用的正常發揮,也影響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因此,分析這些問題背后的原因,提出相應的改進對策,有著重要的政策指導價值和現實意義。
三、依法治國背景下推進工傷保險制度建設的對策
工傷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的減壓閥、減震器甚至安全網。工傷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既能維護職工的'合法工傷權益,也能使受傷勞動者得到及時有效地治療。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問題既有歷史和制度性原因,也有現實和技術性原因,更有理念性的深層次原因。從消極意義來看,工傷保險設立在于對工傷事故后的受傷職工進行補償;從積極意義來看,工傷保險的設立可以為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提供制度性組織機制,從而降低勞動者的職業傷害。但在建制理念層面,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仍舊以事后補償為重心,導致了在現實和技術層面缺乏將預防和康復結合在一起的制度設計。
。ㄒ唬┩晟品煞ㄒ,強化執行力度
要繼續完善《工傷保險條例》,對其配套制定的一系列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和實施細則進行補充和完善。增強《工傷保險條例》的強制性、約束力,相應地提高工傷保險的立法層次就需要做到立法先行,普遍強制實施,實現勞動者工傷保障權益的公平,使工傷事故風險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分散,最終實現公平與低成本。高效率的保障目標。
。ǘ⿲嵭须p軌并行,擴大保障范圍
要解決當前我國工傷保險參保率低、覆蓋范圍小的問題,讓更多的勞動者的權益得到保障,可以選擇工傷社會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雙軌并行的實施方式。將工傷保險度實質性地擴展至城鎮全體職工,實現工傷社會保險與雇主責任制的雙軌并行,探索能夠取得多種效益的發展方案,最終要發展到統一化的工傷保險制度的可行性過渡方案。
。ㄈ┙∪kU運行機制
健全工傷保險運行機制,主要推進三項工作。一要優化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既加強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力度,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收益,建立參保職工數據庫,預防冒領現象,又要加強各級政府對于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督,對工傷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以及征繳、支出、結余和管理運營整個過程進行監督,擴大監督中公眾參與的渠道和力度,促進基金的保值增值、合理運用及其安全性。二要完善工傷保險的費率機制。將工傷保險的政策公平性和行業的風險差別性有機地結合起來,選擇級差費率制,增加差別費率的層次。三要強化保險保障的思想觀念。扭轉工傷保險是“小險種”的觀念,加大工傷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的工傷保險意識。政府和政府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將工傷保險同“五險一金”中的其他險種一樣認真對待,完善工傷保險各方面的運行機制,切實推動對工傷保險觀念的轉變。
。ㄋ模└倪M工傷認定機制
若要改進工傷認定機制,保障好勞動者權益,首先應擴大勞動合同制度的普及范圍,加強對勞動合同制度的規范管理,增強勞動者法律維權的意識,主動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為勞動關系的確認提供法律保障!肮话惚唤缍ㄓ谑褂脛趧悠餍禃r受到的傷害、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以及職業病!钡聡將在社會實踐中容易出現爭議的情形上規定可以構成職業災害,做到了一般制度規定與具體實際情況的結合。應理順工傷保險認定的各機關部門間的關系及責任,簡化工傷認定的程序,縮短工傷認定的周期,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權益。
。ㄎ澹┨岣叽鏊,增加精神補償
對于工傷保險待遇存在的問題,首先要提高工傷待遇的總體水平,將其與勞動者不斷增加的收入水平相掛鉤,建立科學、合理的增長機制,保障傷殘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其次要增加工傷保險的統籌項目,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對傷殘勞動者的定期的補償。再次,關于因工傷殘疾者和死亡者的家屬,應當立刻采取有效措施,對其進行及時的心理干預和精神補償。
。┩晟乒A防與康復體系
工傷保險制度應當進一步完善工傷預防、工傷賠償與工傷康復的有機結合。特別加強平時事前的工傷預防,做好平時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并制定嚴厲的相關方面的懲戒規定及辦法。除此之外還要增進事后的康復工作,除了在問題中提到的工傷康復的范式國家瑞典外,如英國、美國等在工傷康復方面的成功經驗都值得我國借鑒。政府要在立法、政策及財政上對工傷康復工作給予支持,加強其專業人才隊伍的建設和相關機構的監管,調動各方面的資源和力量,保障工傷者的康復權利。綜上所述,面對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常態,筆者指出了現行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并基于依法治國背景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與此同時也要認識到: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工傷保險制度所體現出的問題與不足在不斷地發生變化,而應對其措施也需要依據時代的腳步與時俱進、不斷地進行完善。
工傷保險論文9
一、解決未投保工傷保險傷亡職工待遇問題的必要性
。ㄒ唬檫@類傷亡職工提供生活保障
對于未投保工傷保險的傷亡職工在工傷事故發生后其待遇問題往往很難得到解決,這使得這類職工的家庭經濟困難生活難以得到保障。例如在“鄭身貴與江陰長盛化工有限公司”一案中,江陰長盛化工有限公司未為鄭身貴投保工傷保險,后鄭身貴被查出患職業性腫瘤(苯所致白血。,由于高昂的費用致使鄭某的家庭生活難以得到保障。
。ǘ┐龠M社會的和諧
我國勞動人口眾多而一些未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不在少數,在發生工傷事故時這一部分傷亡職工的待遇問題往往不能得到完善的解決,使得一些傷殘職工和死亡職工的家屬心理情緒得不到安撫,容易生成反社會的情緒造成心理上的疾病,這樣是很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諧。
二、用人單位未投保工傷保險引發的問題
。ㄒ唬┇@取賠付的難度大
用人單位未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很難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這對職工造成的傷害是難以想象的。雖有法律的明文規定要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但在實際操作中仍有許多漏洞使得用人單位遲遲不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當工傷危險發生時不能為職工提供有效的保障。同時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然而在工傷事故發生過后,由于用人單位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往往以職工自己違規操作為由不為其申報工傷,職工自己申報又很難收集到有效的證據,這使得一些傷亡職工的待遇問題往往很難解決,雖然有法律條文的約束要求用人單位負全部的責任,但現實的情況是用人單位對于賠付不予回答且遲遲不為其發放賠償金,一拖再拖職工獲取賠付的難度大。
。ǘ┵r付金額有限
1.對于這些未投保工傷保險的傷殘職工,用人單位要按照工傷保險的相應標準進行賠償,進行一次性賠償時不僅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還要支付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這使得用人單位所要支付的金額負擔加重,一些用人單位僅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而沒有再支付其他補助金,傷亡職工在事后提起訴訟要求進行民事賠償時,往往因為賠付的資金少和訴訟時間過長的問題,最后不得已放棄維權。
2.對于一些由于經營不善導致經濟困難被迫宣布破產的用人單位,經過破產清算程序后仍無法保障傷亡職工本應有的標準,而且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中并沒有關于職工因工受傷用人單位賠付整容費等特殊費用的條例。
。ㄈ﹤麣埪毠な潞蟀仓脝栴}較大
1.一些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也沒有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在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了一次性的賠償,雖然這些傷殘職工的醫療問題有了保障但對于傷殘職工事后再就業的問題用人單位卻置之不理。因為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進行賠償后就不再與這些職工保有勞動關系,那么這些傷殘職工事后安置在何處就成了一個很大的問題。
2.這類的傷殘職工往往從事的都是體力型勞動性的行業,身體上的傷殘使得他們有的無法再從事他們原本的行業,而面對一些新的行業新的領域他們的能力又顯得不足,同時這些傷殘職工在工傷事故后精神上遭到了很大的打擊,身體上也造成了終身的遺憾,他們再就業時可能不再有正常職工的那種能力,那么面對每天都日益發展的社會,每天都有新鮮勞動力注入的社會,他們就業的機會就更加的渺茫。
三、傷亡職工待遇的完善
。ㄒ唬┝⒎ㄉ详P于賠付問題的完善
1.立法的必要性。在當今社會未投保工傷保險的職工絕不是少數的,根據有關調查顯示截至20xx年底,我國參保工傷保險的人數為1.9億,而我國實際參與勞動的職工人數遠遠多于這些,面對為數眾多的未投保工傷保險的職工應該為其制定一部只屬于他們的法律條例。
2.立法的具體內容。對于這類傷亡職工在立法內容上主要從醫療、待遇、監管、以及用人單位責任等方面進行規范,在醫療上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用以及事后的康健費用,增加對于用人單位事后據不負責現象的處罰力度,情節嚴重的可酌情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責任,進而減輕這些傷亡職工在事后索要賠付時的難度保障其權益。
。ǘ┙⑽赐侗9kU傷亡職工的基金會增加賠付的金額
1.未投保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基金會屬于社會公益服務性的組織;饡饕峭ㄟ^社會各方面愛心人士的'捐款進行服務于傷亡職工的公益性活動,通過宣傳引起社會各界的注意從而無償的幫助那些未投保工傷保險的傷亡職工。
2.基金會所提供的具體服務;饡饕铝τ谠诼毠ぐl生工傷事故時第一時間為其提供醫療資金以及后續的康健費用,并且要一直為其提供穩定有效的醫療救助直至受傷職工康復。同時這個基金會也要為死亡職工的家屬提供服務,對于死亡職工是家里主要勞動力收入來源的家庭,除用人單位依法賠付的金額外基金會也要定期為其家庭發放補貼,對于家中尚有勞動力但無工作的應為其提供工作,對于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基金會應聯合政府教育部門為其子女提供完全義務的高中教育,保障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權利。通過這個基金會不僅可以為傷亡職工提供醫療等各方面的保障,同時還可以為其提供一筆除用人單位的賠償外,社會上給予的救助補貼。3.基金會的管理;饡闪⒁粋基金委員會對基金會的日;顒舆M行管理,委員會成員主要是由長期固定出資的愛心人士擔任,在進行社會幫助時應征得過半數委員會成員的支持方可進行,同時還應訂立委員會章程規范每筆資金的用途以及委員會成員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防范委員會成員中飽私囊,從而真正做到為傷亡職工的權益服務。
。ㄈ┱顿Y修建殘疾人工廠解決傷殘職工事后安置問題
1.殘疾人工廠的宗旨。殘疾人工廠為生理或是心理方面有殘疾的人提供就業的就會,一方面可以緩解他們的家庭經濟負擔增加收入,另一方面也是為他們提供機會與外界進行交流,一些殘障人士尤其是后天因工或意外造成殘疾的他們的心理壓力往往很大不能接受外界的眼光通過殘疾人工廠讓他們從新學會與外界相處。
2.工廠的經營范圍。殘疾人工廠主要生產一些操作不困難,輕型便捷的小零部件或是生活用品,例如衛生紙加工廠、服裝制造業、通用儀器儀表制造業等。主要考慮一些殘疾人士行動不便因而主營一些不需要大機器生產的操作相對簡單的產業。
3.工廠的管理。工廠由政府委任殘聯中有管理才能的人進行管理同時內設工會維護殘疾職工權益,工廠的工作環境要充分考慮到每一位特殊職工的需求,工廠中有臺階的部分要在旁邊設有輪椅的通道。工廠在管理中力求保障每一位職工的權益為殘疾職工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
。ㄋ模┰O立“自!蹦J骄徑庥萌藛挝毁r付時的經濟困難
近年來美國一些擁有眾多雇員的大企業往往在企業內部建立工傷保險賠償基金,通過自保的方式,轉嫁風險。甚至一些中小企業也采取團體自保方式。這就是所謂的“自!蹦J。
1.“自保模式”的性質。在中國一些大規模的用人單位也可以采用這種“自!蹦J絹頊p輕用人單位的壓力,尤其是在其未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的時候,通過平時儲蓄的自保資金既可以緩解用人單位的賠償壓力,也可以讓傷亡職工得到有利的賠償,是一種用人單位轉移風險積極賠償的方式。
2.“自保模式”資金的組成。這種模式的資金來源是通過用人單位定期繳納絕大部分金額,和高收入的管理階層每月繳納一部分以及非貧困普通職工每年繳納一小部分組成。通過這樣的比例進行分配既不會增加職工的經濟壓力,也不會增加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合理的資金組成為自保模式提供有力的經濟后盾。
3.“自保模式”的監管。這種“自!蹦J揭欢ㄊ切枰ㄟ^政府的批準以及工會和用人單位內部的監督來實現的,首先政府在批準程序上就要嚴格把關,對于那些用人單位經濟困難無法正常提供資金的應堅決不予批準,同時對于容易造成職工經濟困難的用人單位同樣不予批準,其次這種模式的資金應由工會進行管理每月向職工和管理者進行書面的匯報,對于自保模式的監管務求做到嚴格把控否則這種“自!蹦J街荒苄瓮撛O毫無實際作用可言。對于未投保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待遇問題,除上述幾點建議外仍有許多地方需要實際操作來進行完善,這不僅需要政府與用人單位的努力,傷亡職工自己的維權意識同時還需要媒體加強宣傳,一是宣傳用人單位要積極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一些用人單位不了解工傷保險因而要加強對工傷保險知識的科普,二是對于一些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事故后還拒不承擔責任的,各地媒體應加強報道引起政府與公眾的關注,為傷亡職工維權過程進行一系列的后續跟蹤報道,讓政府與公眾能夠真真正正的重視起來,讓一些不負責任的用人單位在輿論的壓力下承擔起應付的責任,同時提醒其他用人單位引以為戒和受到不平等待遇的傷亡職工及其家屬要積極的維護自己的權利,從而實際的解決這類傷亡職工的待遇問題。
工傷保險論文10
。摘要]《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中對于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做出了規定,但其在申請時間、認定條件、權利競合處理方法以及追償環節等多處存在缺陷,鑒于該制度存在的社會基礎和積極的人本價值,不宜弱化先行支付制度之實施,文章圍繞兩個法條予以展開,探析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基金先行給付制度并從法律實踐的實施和法律體系的建設角度給予評析和建議。
。關鍵詞]工傷;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1先行支付制度設立的必要性
1.1未參保用人單位居多
在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雖然行政部門極力推動工傷保險制度的普及,但未參保用人單位仍然占據大多數,其原因有很多,比如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下規定的用人單位負擔工傷補償,①而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規定的是由用人單位負擔部分工傷保險費用,這導致了用人單位難以建立自我安全保障意識;其次也有社會環境方面的客觀現實問題,例如用人單位經營運作過程的不規范,出現在參加保險投保過程中程序上存在著障礙;再次就是經濟主體個體工商戶制度,這種制度設計的本身也是存有參保困難問題的;最后在社會大眾的法律意識層面,從社會心理角度考慮下也存在參保不完全的情況,如大多數企業家在成立企業時在法律之外估算經濟成本,那么就導致在企業家普遍缺乏法律意識的情形下,為了節省經濟成本導致更傾向于不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由此看來,在現行保險制度下由于用人單位應投保而未投保,在員工遭受工傷的情況下,員工及其近親屬就沒辦法及時合法地獲得應得的工傷保險待遇。立法者為了彌補這一社會漏洞,積極地設立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用以保障未參保單位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有效的社會救濟。
1.2偏重政府責任體現了人本制度價值
從法律規定的制度內容到社會實踐的確切實施情況來看,先行支付制度的規定和實施細則并不完善,不僅在法條上的理論邏輯存在著不足,甚至從制度設立角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制度初始建立階段曾遭受學者的抨擊認為先行支付制度不符合實際而且很難達到立法目的。然而制度實施六年來看,該制度在我國的實施是符合國家的基本國情的,立法者的立法思維應當在制度價值上給予肯定。工傷保險定位更偏重政府責任,體現了人本價值!渡鐣kU法》并非只規定勞動者的社會保障,而且是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所以,在整體上更趨向于社會保障的法律理念。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分別是工傷保險制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四種分別獨立又相互補充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中法律規范和制度建立最完備的就是工傷保險制度。由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來看,政府主導“低保障”和“廣覆蓋”的制度價值理念。本文所論述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正是在“低保障”“廣覆蓋”的價值理論上體現了政府的責任和人本的'價值。
2先行支付制度實踐中的困境
2.1先行支付的時間規定不明確
目前法律只授予了受工傷的職工及其近親屬對于先行支付的申請權,但沒有對這種申請權的行使期限做出具體規定。這使得權利者對于自己享有的權利期限不明確,一方面不能積極主張權利;另一方面也導致了經辦機構制度落實的困難!稌盒修k法》中對于個人申請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或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做出了規定,需要提交所有醫療診斷、鑒定費用等支出的原始票據,并且由社保經辦機構保留這些提交的原始證據。這一規定是否可以看作表明申請人只能在所有醫療終結或所有鑒定結論得出后才能行使先行支付申請權。這與先行支付制度的初衷即讓工傷職工獲得及時救治是相悖的。那么,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權利應始于何時并終于何時,對此有必要進行明確規定,是保障工傷員工得到及時救濟以及不濫用權利的有效途徑。
2.2先行支付待遇與賠償競合
工傷與侵權的競合問題在勞動法和民法領域法無明示、爭論不休,那么在既有的工傷保險法律制度下加入工傷代位追償權后,對工傷保險制度的格局會有何影響?首先,在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工傷保險代位追償權與受害員工的人身損害賠償的關系。其次,還有一個更為復雜的關系,在用人單位未辦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而又遭遇第三人侵權,這種情況要怎樣處理好現行支付后保險機構對用人單位以及對第三人的追償關系,即工傷保險機構享有一個還是兩個追償權?若只向第三人追償,則會助長用人單位不參保的氣焰,出現不利于工傷保險征繳的情形,若僅向用人單位追償則會不利于社會法制,但若允許行使兩次追償權則會產生不當得利。
2.3追償環節薄弱
《暫行辦法》在第十三條中規定了社保機構先行墊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責令用人單位十日內償還,若出現用人單位賬戶金額少于墊付金額時,應當提供相應擔保并簽訂延期還款的協議書。在12條中又規定確認了第三人責任情況下的社保機構支付工傷醫療費的情況,應當要求第三人按照責任大小償還新型支付數額中的相應部分。在《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中為社保機構先行支付后對第三人的追償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但也僅僅規定了醫療費用可追償,其他例如誤工費、護理費等沒有明確規定。追償環節的薄弱直接導致了基金安全存在風險問題。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我國在20xx年和20xx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分別為694.8億元和754.2億元,支出分別為560.5億元和598.7億元,①基本做到收支相抵,基金收入與支出已達到基本平衡狀態,而先行支付的保險基金不存在對應的基金資金收入來源,若在追償環節出現問題則很容易導致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大于收入造成赤字引發基金安全風險。
3先行支付制度的補足建議
3.1明確規定先行支付的申請時間
建立好一個完整有體系的先行支付法律制度,規定一個明確的申請時間是制度設立和落實的重要環節,不僅能使受工傷職工積極主動地主張自己的權利,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而且還能為先行支付的實際落實提供法律上的判斷依據。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民法第136條規定的身體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1年,設置工傷先行支付的申請時效,理由是工傷事故傷害普遍屬于人身侵權應適用1年的時效期間。但是由于篇幅有限,對于申請先行支付的起始時間還是應該另行仔細商討的。遼寧省大連市《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于申請時間做出了一個細致規定:先行支付的申請時間應為首次住院醫療終結之日起1年內,筆者認為此項規定仍值得商討,若工傷職工無條件支付住院的醫療費用,上述的申請起始時間則達不到及時救助工傷職工的目的。所以建議將時間規定為申請權利人首次向用人單位申請待遇被拒絕之日起1年。另外在第三人侵權的情形下申請時間可以規定為職工被認定為工傷之日起一年內。
3.2區分工傷和侵權競合情況下的損失標準
即采取替代模式、補充模式還是兼得模式。筆者認為可采取部分學者的主張,按賠償性質明確進行區分。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比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這種可以彌補性的損失費用,由于這類費用是有具體的發票憑證等作為載體體現的,依據相關票據可計算出實際支出。另一種是不可彌補的損失,比如一次性傷殘補助、死亡賠償金、撫恤金和精神損害等,基于對人身權損害是不可恢復的。這樣進行分類后,對于第一類可彌補的損失可以采取一次性賠償,不能兼得。而對于第二類人身傷害不可彌補的損失,可以考慮采取補充模式,即允許在工傷保險不能填補損害的范圍內通過民事賠償取得。
3.3完善追償機制
為了順利落實先行支付制度,社;鸬陌踩侵刂兄,而追償環節正是保障基金安全的重要一環?梢栽O立專門的追償部門,明確追償時間和追償責任,目的是用來實際保證保險機構對侵權第三人有明確的追償權。
參考文獻:
。1]鄭曉珊.工傷認定的程序理性———以相對人之參與權為視角[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xx(3).
。2]周江洪.侵權賠償與社會保險并行給付的困境與出路[J].中國社會科學,20xx(4).
工傷保險論文11
一、德國職業安全管理的雙軌制
德國是全球第一個實施工傷保險的國家,早在1884年就頒布了工傷保險法。目前在歐盟法律框架下建立了完善的工傷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其法定工傷保險機構分為三大部分:工商業、農業和公共系統,其中工商業工傷保險管理體系規模最大,有9家同行公會,覆蓋280萬家企業,受保人約4200萬人;農林牧漁業同行公會1家,覆蓋180萬家企業,受保人約450萬人;有27家公共系統工傷保險機構(也稱“公權力”工傷保險機構),主要覆蓋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學校等。同時,由于其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以及其“不究責任直接賠付”和“不計成本、不計代價救治”的理念,保證了事故統計的真實性、完整性,事故統計用于事故預防的目的性很強。
(一)德國職業安全管理的“雙軌制”的含義
德國的工傷保險體系包括政府和同行公會等法定工傷保險機構兩大組成部分,政府依法監管,同行公會等作為非營利組織按照市場化、規范化運作。德國稱此體制為“雙軌制”。具體來說,政府對職業安全健康行使監管職能,依據法規和對企業的安全風險評估來行使分級監管職能;企業依法承擔其職業安全健康的主體責任,向同業公會繳納保費。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從“事故發生-醫療救治-康復理賠-統計反饋”,由同業公會負責全面處理。
同業公會依據企業上一年度事故率來確定工傷保險費率,按照市場化運作方式具體組織實施工傷保險。雇主在一定意義上可以免責,避免了勞資雙方的直接沖突!半p軌制”體制使政府、同業公會(保險公司)和企業勞資雙方成為相互依存、互利共贏的統一體。
(二)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能
依據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德國聯邦各州有自己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律、法規,由相關勞動保護部門監督實施。聯邦設有專門的勞動社會保障部,聯邦各州設有勞動局。全國有州級監察執法專員2900多人,專門從事職業安全與健康監管工作。政府監管重點是企業的作業環境是否符合健康標準、防護技術和裝備是否完備,員工安全培訓是否符合規定,安全技術、整改措施是否到位等。例如,漢諾威市商業監管局有員工135名,負責地區生產安全、環境保護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大約有60名員工主要監管勞動安全,他們都是各行各業的專家,一般要求有7年以上企業實際工作經驗。該市共有9萬3千家企業,每家企業都由商業監管局明確一名專人負責。由于政府人員較少,可能1人要對應100多家企業,所以工作也適當劃分主次,相對易發事故或有人舉報的企業是監管的重點,如危險化學品企業等;有些企業可能5年也不到現場檢查1次。安全責任主要由企業自己承擔。
商業監管局所管轄的企業最遠的大約120公里,一般從接警到達事故現場在1.5小時之內。當企業發生工傷事故報警時,商業監管局同時聯動醫院、公安、檢查院、同行公會,各方根據事故情況確定是否到現場。有些輕傷不一定報案,但均需報告商業監管局,目的是為了統計分析和預防事故,這是各方共同的責任。
事故調查主要由商業監管局和檢察院兩家負責。同行公會也會為其利益到現場調查,但這不是他們的義務。
對于事故頻發單位,如面包連鎖店,切傷、烤傷事故發生頻率相對較高,商業監管局會派人組織評估,調查企業是否定期培訓員工等。如果存在問題,要求限期整改。對于一些老舊設備,國家沒有強制淘汰,但必須符合勞動安全法規要求。例如上世紀50年代的傳統制造纜繩企業至今還在運行,設備運行中噪音比較大,政府經常接到居民投訴,就會通過檢查核實后出具限期整改通知,要求企業必須降噪,如果降噪投入過大,企業從經濟利益權衡他們自己可能就關停了。
(三)同行工會職能
德國同行公會和其他法定工傷保險機構作為非營利組織按照市場化、規范化運作。德國法定事故保險的原則是“不以追究事故責任者確定賠付”,其含義為:在工傷賠付方面,無需再追究是雇主方面的過錯還是個人方面的過錯,而是以是否發生在就業過程中為確定工傷賠付范圍的劃定標準。工傷保險法律將過去由工人方面承擔事故后果,轉移向由雇主方面承擔。但雇主的責任不是以企業主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來體現,而是由社會互濟的方式來承擔。
在政府監管下,除27家“公權力”工傷保險機構由政府稅收承擔保險費用外,同行公會根據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一定的比例核定各企業繳納會費的額度,即保險費用全部由企業承擔。不同企業的保險費率和保額不同,與企業規模、企業事故率和企業發生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等有關。雇主依照法律與同行公會簽約,每一名企業員工都是受保人,且受保關系不受年齡、性別、家庭狀況及國籍影響。
德國對工傷事故的界定非常清晰。以工傷事故占比較大的通勤事故的界定為例:職工從家庭住址到單位上下班必經途中發生的傷害事故界定為工傷;接送幼兒或搭乘順風車的職工必經途中發生的傷害事故也納入界定范圍,其他繞路包括購物、送人、休閑等上下班必經道路以外的道路不納入界定范圍,比如中途下車去買香煙、報紙,中午午休時間去就餐途中發生的傷害事故不納入界定范圍。是否屬于工傷一般由企業認定,同行公會必要時進行復審。發生爭議時,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二、德國工傷保險的“人本管理”思想
德國在歐盟法律框架下進行立法,包括社會保障法等法律法規;行業制定行業法規、標準、技術規定,如同行公會規定、行業實施細則等,處處都能看到對從業人員“人本管理”思想的具體體現。
(一)工傷界定及救治原則
明確界定工傷。德國法律對工傷有明確界定:必須與工作有關,或遵照直接領導的安排,以及企業有關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另外還包括通勤事故和職業病!安痪控熑沃苯淤r付”和“不計成本、不計代價救治”原則。在工傷賠付方面,無需再追究是雇主方面的過錯還是個人方面的過錯,而是以是否發生在就業過程中為確定工傷賠付范圍的劃定標準。德國法律規定,對于工傷事故,“動用一切手段”,即不計成本、不計代價進行救治;不究責任直接賠付。
雇主承擔工傷事故的法律責任。但雇主的責任不是以企業主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來體現,而是由社會互濟的方式來承擔。德國法律規定,工傷事故的直接責任都是雇主的,不是其部門主管或其他人的。但雇主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后,免除其民事責任,醫療救助和康復費用都由同行公會承擔,這相當于為雇主“免責”。
對于工傷事故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處罰。處罰一般分兩種情況:一是“過失”。這種處罰一般比較輕。二是“故意”。這種情況處罰會相對比較重。所謂“故意”,往往是指企業主在明知風險不可控的情況下存在僥幸心理繼續組織生產導致的傷害事故。
(二)工傷醫療救治、職業康復和賠付規定
企業的工傷事故報警采用“大聯動”方式。這大大簡化了事故報告程序,而且能有效避免事故漏報瞞報。一旦企業電話報警,同時工傷醫院急救中心、政府勞動安全監管部門、公安、檢察院和同行公會的報警電話同時接通,各機構根據工傷的情況適時采取行動。
執行“先康復,再賠付”原則。傷者只需簽字確認即可,賠付手續非常簡便。醫院接到工傷后,先救治,再根據調查情況確認是否認定為工傷。如果被認定為工傷,則由醫院與相應的同行公會結算工傷保險費;如果不被認定為工傷,則由醫院與相應的醫療保險機構結算醫療保險費。
不僅重視工傷的醫療康復,而且重視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對于工傷,醫療康復為最基本的要求;不僅如此,他們還十分重視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職業康復包括:重返雇主崗位的康復治療、崗位培訓、轉行培訓,以及康復咨詢、幫助其重返原來企業工作。社會康復包括:提供適合的車輛(如殘疾),住所改造,心理咨詢,家庭家政服務,康復運動等?祻推陂g的工資由同行公會(保險公司)支付;傷害殘障達20%的領取養老金;從業能力(技能)減少到20%以上的,按照喪失勞動能力領取終身養老金。
雇主“免責”體現以人為本。按照德國法律規定,雇主按規定繳納會費以后,一旦企業發生工傷事故,一切工傷醫療救治、康復、賠付等全部由同行公會負責,可以免除雇主的工傷事故民事責任,德國稱此為“免責”。這避免了勞資雙方的直接對立沖突,不僅使雇主有精力組織自己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還有利于和諧勞資雙方的關系。
(三)同行公會的服務
同行公會的服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醫療救治、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等,同行公會在全國有專業的工傷醫院和職業病專業醫院;二是工傷保險的理賠工作,由于雇主免責,工傷事故的醫療救治、職業康復、社會康復和與保險理賠相關的工作包括必要的法律訴訟等都由同行公會承擔;三是對企業提供勞動安全和預防職業病等方面的專業咨詢、培訓,做工傷事故預防工作等,提供優質的服務。
三、職業安全健康的數據統計
公共數據統計工作是職業安全管理的基礎之一。依據歐盟的法律框架和德國統計法,聯邦統計局負責德國聯邦公共數據統計,各州統計局負責各州的公共數據統計工作。聯邦統計局2500人,北威州統計局1500名員工(包括IT方面工作人員)。統計局負責行政數據,主要是通過數據調查、分析處理,預測經濟景氣度,為經濟社會和企業投資等提供參考。公民有權隨時查詢個人相關數據和關心的公共數據。
聯邦統計局依據聯邦統計法中的規定開展高質量統計信息工作。該局設在聯邦政府的內政部,主要任務是提供公正、客觀、高質量的公共數據。聯邦統計局局長由總統任命,是大選的負責人之一。聯邦統計局和16個州統計局,按照共同的'方法、共同的規則統計,便于保證德國聯邦和歐盟統計數據的相對統一和統計數據的準確。
(一)公共數據統計工作的標準化和方法
德國公共數據統計工作有標準化要求。每個企業每年都要做統計報告,一是醫生和雇主有報告的義務;國家統計3天以上公休假的工傷事故;人身死亡、重傷多人的重大傷亡事故,警察和檢查院參與。統計報告由標準的表格和填報要求,包括單位名稱、保險號、第一診治醫生、業主簽名、職工代表簽名,還有工傷事故發生前的狀況、事故發生的經過、傷亡情況、救治情況、康復、復工情況和工資證明等數據。對職業病也有明確要求,按要求通過IT上報政府。對于身體受傷也有13級標準分類,比如,哪個指頭斷幾節算幾級,胳膊哪塊肌肉受傷算幾級,等等,都規定得十分詳盡清晰。
職業安全數據統計方法是從大量工傷事故中抽樣進行分析計算,重點分析事故原因,包括工具的、設備的、環境的等方面。統計分析的主要目的是用于事故預防。比如,從20xx年工傷事故統計分析結果看,生產安全死亡616人(其中男573人、女43人),其中建筑業最多,加工制造業第二,倉儲業第三,農林漁牧業第四;骨關節、肌肉損傷最多……另外,通勤事故在工傷保險中一般占比為20-30%。同行公會125年的統計資料積累、數據量很大,通過計算機軟件處理,很容易從長期的指標結構和變化趨勢發現問題集中在哪個行業、哪個方面,預測準確率可達80%以上,以便于政府、同行公會提醒企業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
(二)事故統計的完整性、科學性,以及事故預防的目的性
事故統計的完整性。德國工傷保險的體制機制避免了漏報、瞞報工傷事故,只要企業報警到相關醫院進行工傷治療,有關部門第一時間同時收到報警記錄;醫生救治費用結算必須由傷者和雇主簽字;加之法規要求企業定期申報工傷事故是雇主和醫生的義務,幾個環節都有效保證了事故統計的完整性。
德國事故統計指標設定方面不斷優化,事故統計指標的設定有較高的科學性。例如,石棉導致肺癌發病率高;退休年齡從60延長至67歲后,由于人口老齡化帶來的職業病和工傷事故相對上升;通勤事故占比逐年升高等,因為指標設定比較科學,很容易從統計數據中找出類似這些共性問題,得出一致性結論。
德國事故統計用于事故預防的目的性很強。法規明確要求,企業輕傷事故可以不報警,但必須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目的是為了預防事故。歷經120多年長期積累的工傷事故統計資料,為企業制定預防事故措施和政府決策提供了可靠的數據支撐。
四、對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幾點建議
第一,完善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借鑒德國的良好實踐,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通過完善的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界定政府、工傷保險中介機構和企業各自的職責義務,避免政府過度干預,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既有利于構建和諧共贏的勞資關系,又有利于保障企業安全可持續發展。
第二,構建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逐步在全國建立起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集社會之力,分散企業經營風險。在工傷保險理賠方面,真正做到“先理賠,后追責”。先幫助企業救援事故傷害者,然后再依據事故調查結果,決定是否追究企業責任和提高企業下年度保險費率。
第三,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主體是企業,應真正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如果企業重視安全生產,不僅會有良好的企業聲譽,而且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反之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頻繁、職業病高發,則相應提高企業的工傷保險費率,將直接影響企業經營效益。通過市場手段來調節,建設政府過多的干預。
第四,建議由工傷保險部門開展工傷事故數據統計。德國目前采用的由工傷保險部門開展事故數據統計的作法,保證了事故統計數據的可靠性、時效性、完整性。同時,為提高事故性質認定、事故分類,加強防范事故的科學性和可靠性提供了有效保障。
第五,建議采用相對指標進行工傷事故數據統計。長期以來,我國習慣采用絕對指標來統計事故,不便于行業間、地區間,特別是與其他國家的安全生產狀況對比。為此,建議采用工傷事故數據統計相對指標,以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控制各類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提高。
工傷保險論文12
摘要:為了保障我國職工的合法利益,并且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我國在20xx年公布了工傷保險條例,并且在20xx年開始實行。我國各個省市為了實現保障體系的完成,都開始積極籌備保險系統的信息化進程。因此,本文主要探討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設計與實現,以供參考。
關鍵詞:工傷保險;職工權益;企業風險;管理系統設計
一、建立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背景
我國各個企業都面臨很多相同的問題,如大面積分布、分立單位眾多、人員密集、工作種類繁多和工傷類人員眾多等。面對這些問題,以新興的互聯網技術為依托,建立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是解決這些問題有效手段。傳統的工傷保險信息管理機制,已無法滿足現在社會的需求,因為我國的保障體制已更加完善,各種保險行業層出不窮,覆蓋面積越來越大,業務處理量也隨之變大,數據的傳遞、處理、保存的'需求變得越來越精密,這些都是新時代的新需求。因此,基于網絡這一新興技術來開發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優質的服務,是當今社會行業的主要需求。本文首先介紹了工傷保險系統的設計意義,然后分析了工傷保險系統的技術類需求和功能性需求,并對系統需求以流程圖、ER圖和概念模型的形式予以具體說明,以此為依托對工傷保險系統進行了總體的設計。
二、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層次結構
首先,在技術支持方面,此系統采用了B/S/S三層體系結構,基于J2EE技術的JSP技術來設計;在數據庫設計方面,采用SQLServer20xx數據庫管理系統來構建。其次,在需求分析方面,此系統分為三個層次結構,分別為用戶表示層、業務邏輯層、數據服務層。其中在用戶表示層的需求設計為:工傷亡申報認定頁面、勞動能力鑒定頁面、原工傷人員新增頁面、工亡人員待遇審核頁面、工傷轉退休頁面、單位撥付頁面、醫療費結算頁面和輔助器具配置申請頁面。業務邏輯層的需求設計為:工傷人員信息管理邏輯類、工傷人員待遇核定邏輯類、工傷人員待遇調整邏輯類、工傷人員變更邏輯類、工傷待遇發放邏輯類、醫療信息管理邏輯類和輔助器具管理邏輯類。數據服務層的需求設計為:供養直系親屬實體類、工傷人員待遇實體類、賠償金實體類、定支付實體類、單位撥付實體類、醫療機構實體類和輔助器具實體類。需求分析的具體實現為:首先,系統總體設計。先進行系統總體模塊功能需求分析設計,再進行單個功能模塊需求分析設計,在這里以功能模塊圖體現。其次,要進行工作流程設計,以流程圖體現。在非功能性需求設計方面,對此系統作了以下的設計需求:穩定性、可拓展性、良好的界面、安全性和高性能性。
三、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庫設計
在此設計模塊中,分為概念結構設計、邏輯結構設計、物理結構設計。其中,概念結構設計是指在數據分析的基礎上,使用實體關系(E—R)圖進行系統數據庫設計,建立起系統數據庫的概念模型。即將需求分析得到的用戶需求抽象為信息結構即概念模型的過程,而E—R圖是概念模型描述的有力工具。也就是說,先建立起單個簡單的實體—屬性圖,然后建立簡單的分ER圖,最后根據需求進行分ER圖合并,實現總體ER圖的設計。該系統的主要實體有管理員、工傷人員、工亡人員、直系親屬、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等。再進行邏輯結構設計,就是根據設計出來的ER圖進行關系模式轉換,包括各個實體的屬性,還有多實體對多實體的屬性聯系,再次初步分析完成之后,還要進行關系模型優化,就是要最簡化,涉及范式分解,基本到第三范式就是最簡化了。最后是物理結構設計,根據最簡關系模式設計出基本信息表,創建某某數據表的SQL腳本。數據庫設計之后,就要進行系統實現了,首先是系統首頁的實現,在此系統中,管理員只有輸入正確的賬戶名稱和密碼才能進入。在系統維護方面,可以分為三項功能,分別為單位設置、用戶設置、編碼維護。工傷人員管理功能方面,可以分為兩個功能,分別為工傷亡申報認定和供養直系親屬管理。其中,在工傷亡申報方面,傷亡申報認定界面可以檢索要操作的人員信息,增加新的工傷申報認定記錄,保存新的工傷申報記錄或保存先前增加但本次做過修改的工傷申報記錄,也可放棄當前操作,以便執行新的操作或退出本窗口。關閉本窗口,返回到主窗口。工傷人員待遇核定方面,擁有七項功能,分別為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人員待遇審核、工亡人員待遇審核、原工傷人員新增、賠償金錄入、工傷員工待遇審核和工傷人員重新鑒定。在這七項功能里,都可以進行檢索、打印、審核、保存、放棄和退出等操作。在醫療信息管理功能實現方面,分為醫療機構維護、醫療治療明細維護、醫療費結算、登錄系統,打開以上功能實現窗口,都可以進行檢索、保存、打印、支付和退出等基本操作。在輔助器具管理功能實現方面,分為輔助器具管理、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信息管理、輔助器具配置申請、輔助器具費用核定,登錄系統,打開以上窗口,都可以進行檢索、打印、增加、保存和退出等基本操作。以上為此系統的主要功能實現介紹,系統實現之后要進行系統測試,因為每一個系統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漏洞,為了更好地應用系統,改正系統中的錯誤,必須要進行系統測試。本系統的測試結果都達到了期望結果,可以認為測試結果正確。
四、結語
本文主要是整個系統的設計與實現過程,可能系統還存在諸多不足,很多技術沒有跟上。要想讓此系統變得更加有實用性,需要很多先進的管理思想,如成本控制之類。系統是人設計出來的,只要人的思想有靈活性,就可以讓這類系統變得更加完善,從而為廣大人民群眾造福。
工傷保險論文13
一、我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工作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20xx年以來,我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工作從企業自保向社會統籌邁出重要一步,以“低費率、多層次,統籌兼顧”為特點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逐步形成,基金規模不斷擴大,保障能力和待遇水平不斷提高,信息化建設取得突破,老工傷問題得到妥善解決,經辦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初步構建起以工傷補償為主體,以意外傷害險為補充,積極探索向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延伸的工傷保障制度。
(一)確立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和實施原則
按照自治區政府《關于自治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實行省級行業統籌管理的通知》(內政辦字[20xx]335號),20xx年全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全部參加了工傷保險自治區級統籌。
(二)政策支持力度不斷加大
為順利開展工傷保險各項工作,自治區制定并陸續出臺了相關的配套政策,如《內蒙古自治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業務管理規程(試行)》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出臺規范了業務經辦行為,為自治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平穩運行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構建多層次工傷保險框架體
以維護企業職工權益為宗旨,在不斷夯實基礎、完善配套制度、規范管理體系的基礎上,逐步建立以工傷保險為主體,職工意外傷害和其他互助形式為補充的多層次工傷保險框架體系,在充分發揮工傷保險主體作用的同時,借助行業和社會的力量,最大程度的保障工傷職工和工亡遺屬利益,使這些弱勢群體在遭遇不幸后能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和較多的經濟賠償。
(四)工傷保險保障范圍和待遇水平不斷提高
20xx年參保人數為10萬人,20xx-20xx年企業政策性破產2.4萬人,通過加大工作力度,20xx年參保人數為10.48萬人;在保障范圍不斷擴大的同時,工傷保險基金的規模也在不斷增加。20xx年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基金收入16356萬元,比20xx年的4311萬元,增收12045萬元,基金規模擴大近4倍。
(五)完成“老工傷”納入統籌管理工作
從20xx年開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布置和要求,在確保穩定的前提下,積極穩步開展老工傷實名登記、待遇核定和支付工作。截至20xx年,自治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43949名老工傷人員登記入庫納入了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同時在自治區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積極爭取到中央和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政策7667萬元。
(六)建設工傷保險信息平臺
針對自治區煤炭企業分布于我區各盟市,點多面廣、路途遠,企業經辦工傷業務不方便、待遇賠付速度慢的實際情況,20xx年開始建設統一高效的煤炭行業工傷保險系統業務管理和信息服務平臺,20xx年11月煤炭行業工傷保險信息系統正式啟動運行。目前自治區勞動部門、煤炭社保局與參統煤炭企業之間通過信息平臺,實現網上工傷認定、登記、繳費、審核、支付等功能,起到了方便企業和提高管理水平的效果。
(七)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存在的問題
工傷保險制度在我區煤炭行業啟動并實施9年來,對于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和礦區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參保擴面工作難度大,擴面范圍有限。由于各地區工傷保險啟動時間不同,造成同一煤炭企業(集團)跨統籌區域參;蜻x擇性參保。二是老工傷納入基金統籌管理,制度建設仍不完善,對基金支撐和平穩運行影響較大。三是基金支出結構和結余水平不盡合理。四是業務經辦專業化、信息化程度不高,影響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提高。當前,這些問題都不同程度地影響和制約我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事業的發展。
二、促進我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事業續健康發展的幾點思考
(1)堅持以維護職工權益為宗旨,努力讓工傷保險制度惠及更多的煤炭企業職工,必須不斷擴大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覆蓋面。工傷保險制度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在保障勞動者權益、分散企業用工風險、推進和諧社會建設方面越來越發揮出重要的作用。促進工傷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核心是要堅持以人為本,以關愛人的生命安全健康為本,維護好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是我們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方面,要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要將企業勞動合同用工和臨時雇傭工作為參;酥攸c,全部納入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制度保障范圍;二是要將企業跨注冊地或行政區域,在異地生產經營的煤炭企業職工采取相對集中方式參加自治區統籌,使工傷保險選擇性參保問題得到解決;三是將20xx年工傷保險啟動以前,已在屬地參保的煤炭企業職工轉回自治區參保;四是鼓勵煤炭企業為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積極辦理意外傷害險,逐步擴大意外險保障實施范圍,研究意外險和工傷保險協調發展的問題,強化意外險和工傷保險的互補性,真正發揮意外傷害補充保險的作用;五是研究全區重點煤炭企業和地方煤礦統籌管理模式,逐步提高這些煤炭企業工傷保險統籌層次,不斷擴大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統籌覆蓋面。
(2)堅持統籌兼顧,確保工傷保險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必須不斷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啟動以來,工傷保險各項工作平穩推進,目前仍需從三個方面盡快對工傷保險制度加以制定并完善:一是統一政策,保證同一集團(公司)工傷職工待遇享受標準的一致性,避免屬地勞動部門為單純完成擴面任務指標,出現跨統籌區域參保的問題。二是積極應對當前經濟下行,煤炭企業停產、半停產的困境,探索將全區重點煤炭企業和國有地方、鄉鎮、民營煤礦納入自治區統籌管理模式,基金由自治區統籌運作,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擴大基金規模,增強抗風險能力,充分發揮工傷保險制度設計中的應對重大工傷事故能力的優越性;三是“老工傷”納入統籌管理,給基金運行和經辦管理帶來考驗,加強醫療服務協議化管理,積極探索老工傷就醫管理模式和辦法,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四是研究制定工傷費率浮動辦法,深入調查,積極研究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有機結合的途徑和方法,建立起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相結合的機制,利用經濟杠桿的作用促使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發揮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對工傷預防的激勵和約束作用,減輕企業負擔;五是積極探索工傷康復和預防制度。工傷康復和工傷預防是工傷保險制度設計的重要環節。要大力促進工傷康復,提高工傷職工生活自理能力和再就業能力;要有效開展工傷預防,最大限度地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對廣大職工的傷害。下一步,力爭在工傷康復和預防工作上有所突破,真正建立工傷補償與工傷預防、工傷康復相結合的三位一體的現代工傷保險制度。
(3)堅持以人為本,維護工傷職工利益,必須不斷改進和提高對工傷職工的待遇管理和服務水平。工傷保險是要讓廣大工傷職工利益切實得到保障,能真正享受制度的實惠。從當前面臨形勢看,我區煤炭企業的發展遭遇了階段性的困難和壓力,企業發展的潛在風險,可能引發企業用工大量減員、繳納社會保險費能力弱化等新問題。同時,制度體系還不夠健全,保障待遇支付的情況下,工傷待遇支付稽核任務還很重。從勞動維權來看,由于勞動關系的不穩定性增加和維權意識的增強,涉及工傷保險政策執行、待遇落實的爭議和舉報投訴案件數量上升,新形勢下對經辦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多要求。一是突出業務經辦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加快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和完善,使工傷保險業務經辦高效快捷、程序完備、流程合理、業務經辦有章可循,實現行政統一管理、業務統一經辦、網絡統一運行。二是注重以人為本,針對當前經濟增速下行影響,完善工傷職工待遇調整的正常機制,確保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和待遇水平不斷提高;三是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突出專業化、標準化建設,不斷提高經辦管理能力;四是必須轉變作風、更新觀念,不斷提高對工傷職工的管理和服務水平,切實讓廣大工傷職工的利益得到保證,充分發揮工傷保險為礦區減震、為企業減負、為群眾分憂的作用。
工傷保險論文14
1淺析企業執行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與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相比,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起步晚,制度不完善,沒有形成一整套措施辦法,使得在特殊情況下,企業不能正確地處理好工傷事故。另外,執行力度不夠也是導致我國現階段工傷保險制度出現問題的原因之一。眾所周知,企業的最終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管是對個人還是企業而言,都不希望有工傷事故發生。站在勞工角度看,工傷保險制度是維護他們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而站在企業的角度看,如果嚴格按照工傷保險管理辦法來處理工傷事故,就會增加處理工傷事故的成本,減少企業的利益,所以才會出現執行力度不夠的現象。
2關于如何解決好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的幾點淺見
2.1深層把握工傷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要做到深層次把握工傷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就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遵循工傷保險補償與雇主責任相結合的原則。這就要求企業站在勞工的`角度,為勞工的生命健康權益著想,積極地為企業的每一位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同時,企業還應建立一套與工傷保險制度相配套的責任制,把具體事故落實到相關責任人身上,避免出現“出了事故找不到負責人”的局面。另外,企業要嚴格實行雇主責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不斷提高自身工傷保險補償與雇主責任相結合的能力與水平。二是大力發揚補償不糾錯原則。事故發生后,對受害人員進行補償是關鍵,這時候再去追究企業或者受害人的責任是不現實的。同時,企業還應該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從企業的設備設施到內部辦公環境等各個方面,不斷地加大整改力度,從根源上杜絕工傷事故的發生。企業還應定期舉辦關于安全事故的急救措施的培訓,從思想上提高勞工的安全意識,不斷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三是在執行工傷保險制度的過程中,要適當地傾斜于受害人,即遵循傾斜于受害人原則。這條原則要求相關單位在處理工傷事故時,工傷補償應堅持就高不就低、就有不就無等原則,堅持“以人為本”,要讓員工從根本上認可企業,不斷提高企業自身的凝聚力。
2.2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制度
在法律上,工傷保險的責任主體之一是企業,企業要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不斷履行自身義務,加強工傷保險制度的建設,學會合理規范風險。企業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制度,重點應關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按時申報工傷認定。如果出現了工傷事故,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勞動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未按規定時間申報的,企業要承擔工傷事故的補償費用。因此,企業要加強對工傷事故的統計與分析,不能回避責任,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工傷認定,學會規避風險,降低成本。二是要加強停工留薪期管理。對于那些因患職業病或遭受事故而受到傷害的員工,企業要做好停工留薪工作,使職工在養傷期間也能享受上班時期的生活待遇,從而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但有些員工卻以停工留薪為由,即使傷病已經好了,也不來上班,嚴重損害了企業的利益。對此,企業要加強停工留薪方面的管理,不斷提高停工留薪排查的能力與水平,正當維護每一位員工的權益。三是要及時開展勞動能力鑒定。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對于工傷保險的補償事項以及停工留薪的管理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既能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能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四是要健全違規操作處罰制度。從制度上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不斷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3結語
綜上所述,工傷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要有效落實工傷保險制度,加強相關方面的管理,員工要加強法律意識,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從而不斷促進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與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工傷保險論文15
我國自1951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共勞動保險條例》,就對工傷保險制度進行了確定,該制度對工傷保險待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為保護工人的利益作出了巨大的貢獻,該制度也在不斷的完善中。本文對工傷保險待遇進行了概述,介紹了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并提出了現今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存在的問題,最后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完善的策略。
一、工傷保險制度概述
在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中,其核心就是工傷保險待遇,該制度實質上是一種提供補償的制度,補償的對象就是遭遇工傷或職業病傷害的勞動者及其親屬。其中支付的補償中,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補助金都是由勞動保險基金來支付,在此之外的工傷賠償依據企業的規定來進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制度為從事危險職業以及有較大安全隱患的勞動者提供一定的保障,使得社會更加的穩定。
二、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
。ㄒ唬┕kU基金的征繳現狀
我國工傷保險基金的覆蓋范圍隨著時間的發展在不斷的擴大,其中將具有營業執照的企業納入社會工傷保險基金的范圍內,使得其企業覆蓋范圍擴大,并且將與企業有勞動合同關系的網羅在其中,其中最明顯的鄉鎮企業以及個體戶被納入其中。參與我國工傷保險基金的企業以及職工數正在增加,F今我國工傷基金的繳納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且保險基金的收入逐年增長。
。ǘ┕kU基金的支付現狀
工傷保險基金主要是在當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員工出現職業病或者遭受工傷時,基金將為員工提供其傷殘待遇、醫療費用以及勞動能力鑒定費等。因我國現今工傷保險制度日益完善,參與工傷保險的員工日益增加,這就使得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日益增長。繳納人數增加,基金收入增加,同時其支出也日益增加。
三、現今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存在的問題
。ㄒ唬┐鲋Ц端降头秶,易導致社會不公平的現象
1、在進行人身損害賠償時,工傷保險基金待遇對勞動者進行賠償的范圍比較窄,其中對于賠償的項目會比工傷保險賠償中的更多,囊括較多細節項目;
2、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與工傷保險賠償項目兩者進行比較,前者的靈活性與伸縮性遠大于后者,后者在賠償的標準上面比前者更加的詳細卻缺乏一定的彈性;
3、在進行一樣的賠償項目時,人身損害賠償的金額比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的金額更高。我國對于參加工傷保險的和未參加的員工的賠償金額將依據不同的規定予以支付,因規定的不同,兩者支付的金額將會產生一定的差異,這就會導致社會不公平的現象出現。
。ǘ┈F今待遇支付的`范圍仍較狹窄
現今我國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范圍進行了擴大,工傷保險基金現在將原屬于企業支付的一些工傷待遇也納入了自己的支付范圍。又因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層次依舊不高,且其覆蓋范圍仍較小,致使工傷保險基金出現支出面變窄,大量節余基金收支不平衡的現象。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多注重時候賠償,只重事后補償,輕視事前防范,為對工傷預防以及工傷康復缺乏應有的重視,只重事后補償,輕視事前防范,對這兩方面的支出也相應較少,致使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結構不夠平衡。
。ㄈ┕kU基金待遇支付無法徹底轉移雇主風險,實現社會化補償
工傷保險的實施原則是無過失補償原則,即繳納責任由雇主承擔,職員個人不需要承擔繳納的責任,而進行待遇支付時,有一部分是由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另一部分由企業進行進行承擔,由其激進行支付,企業承擔了一部分責任,工傷保險基金未承擔所有的責任,這就使得企業披上了企業賠償責任的色彩。(四)實際工傷保險基金的覆蓋范圍與預期范圍存在差異現今我國多數企業仍舊未重視工傷保險,將目光局限于醫療、失業、養老保險,并且部分企業在為職工投了商業保險后就不投工傷保險了。并且部分個體戶以及私營企業只為城鎮職工提供工傷保險,對于農民工則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這種做法嚴重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對于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不足,致使部分農民工對于工傷保險制度未有一定的了解,使得工傷保險基金的參與人數與實際上崗人數差距較大。對于鄉鎮企業的職工以及農民工,他們多從事的高危的職業,參加工傷保險的必要性更大,但因其文化水平有限,對于工傷保險認識有限,該群體參與工傷保險的工作難以開展,致使該部分群體未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內。
四、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的完善策略
。ㄒ唬┙∪kU的相關法律法規,擴大受保主體
法律是對工傷保險制度的最好的保障,必須做到主體、內容、權限以及程序合法,才能使得工傷保險行政執法有序的進行,因此,必須加強工傷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增強法律的執行力度,堅持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執行原則。想要建立一個健全、完善的工傷保險制度,就必須先確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法律體系促使其發展的更好。
。ǘ┩晟乒kU機制,使得工傷保險擴大
覆蓋面,均衡發展在市場經濟中,實行工傷保險就是為經濟提供一道安全屏障。在其中,不僅應將高危行業收入在其中,還應該將低風險行業也收入在其中,擴大涵蓋領域,并且重視對弱勢農民工以及鄉鎮企業、私營企業職工的安全保護,對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人員提供有針對性的措施,使得工傷保險體系的范圍不斷擴大,體制不斷健全。
。ㄈ⿲kU基金結構進行調整,將待遇水平提高
工傷保險的發放是以貨幣的方式進行的,而貨幣作為流通機構,易受物價水平等的影響,因此必須定期對工傷保險基金待遇進行適當的調整,建立一個相應的與之適應的調整體系,可有效依據職員的平均工資以及生活費用等情況進行及時的變動,確保職員的待遇水平。
。ㄋ模┙⒔∪鹿暑A防機制
對于工傷保險,應該先注重事前預防。應當建立專業的安全監察部門,監督企業進行安全生產,對于企業的安全隱患予以提醒,并督促其對安全隱患進行排除,促進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進入制度化的階段。對于一些重視生產安全、工傷事故發生少的企業,可適當降低該類企業的工傷保險費率,并且予以適當獎勵,使其成為其他企業的榜樣,利用工傷保險費率與獎勵機制促進企業注重事故預防,事后補償,保護職工安全與利益。
【工傷保險論文】相關文章:
工傷保險論文07-22
工傷保險論文11-04
工傷保險論文(優)07-26
工傷保險論文(熱)07-26
工傷保險論文15篇05-26
工傷保險論文(15篇)05-25
工傷保險論文15篇(經典)07-24
(優秀)工傷保險論文15篇07-26
工地工傷保險繳費比例01-14
工傷保險的申請書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