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論文15篇(經典)
從小學、初中、高中到大學乃至工作,大家都經常接觸到論文吧,通過論文寫作可以提高我們綜合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怎么寫論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工傷保險論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工傷保險論文1
1.充分認識其重要性
先行支付政策的實施擁有突出的經濟效應與社會效應。其一,工傷職工能夠及時地得到工傷保險金賠償,可以第一時間前往醫院治療并進行康復訓練,減少對傷殘津貼的依靠程度,或者再次參與勞動,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更多貢獻;其二,工傷職工在遭遇工傷之前通常都是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和勞動力,對他們給予幫助即是對一個家庭的幫助,可以避免一個家庭的崩潰,確保工傷職工子女的健康成長;其三,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要優于司法程序,在先行支付政策落實之前,很多工傷職工只能夠憑借個人的力量進行索賠,國家也會對這些索賠案件投入過多的司法資源。而先行支付政策實施之后,通過行政途徑展開調查、支付與追繳,各個環節都能夠更加節約資源。
2.明確政府的職責
現階段國內工傷保險基金的盈余情況為先行支付制度的順利實施打下了堅實基礎,通過工傷保險基金來提供先行支付,在近期之內不會存在資金方面的問題,但如果站在長遠的角度來說,僅僅由工傷保險基金提供支持并不符合公平性原則,也會威脅到基金的安全。所以,政府方面應當承擔起先行支付制度實施中的相關職責,確保這一制度的`推廣落實。筆者建議地方政府可以在當年度的財政預算之中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金額的比例拿出一部分資金撥付到先行支付基金之中,確保先行支付制度不存在資金上的缺口,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完善核算管理制度
筆者建議可以在工傷保險基金下設置專門的先行支付基金,這部分的基金根據一定的比例通過財政撥款、工傷保險基金以及違法單位賠償與罰款組成。如此一來不但有助于明確先行支付的收入與支出情況,避免存在過去那種過度利用工傷保險基金的問題,加強對違法單位的追繳,同時還可以確保工傷基金的安全運作,最大限度地實現工傷保險基金對于勞動者的保護作用。另外還應當設置追償機構,進一步健全追償機制。社會保障經辦機構通常負責征繳工傷保險費以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因為人力物力資源的限制,無法將所有精力都投入到追償工作中去,所以可以通過設置追償部門的方式來提高經辦機構的追償權利。另外經辦機構應該與勞動監察部門等形成聯動機制,從而盡可能的降低司法成本。
4.擴大工傷保險范圍
首先是要構建執法聯動機制,將參加社保當作是企業準入條件之一,設置社保風險抵押金,根據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凍結于指定賬戶,利用這一資金來支付罰款或者社保費用。其次是實施先行支付處罰機制,進一步增加用人單位違法成本。比如說在追償之后再進行處罰。要求用人單位不僅必須全額賠付工傷保險,還必須繳納一定數量的處罰金,將罰金劃到先行支付基金之內。最后是對不參加社保的單位加重處罰力度,提高社保征繳的強制性。例如說將罰款金額提升,用人單位繳納的罰款一律納入到先行支付基金之中,另外還可以引入刑事處罰,從而杜絕用人單位拒不參;蛘咛颖芙痤~較大的情況,單位法人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工傷保險論文2
在經濟體制改革的推動下,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從工傷保險各環節功能實現的角度來說,在現行工傷保險體制框架下,管理權限的過度分散,導致事業單位處理工傷事故效率的低下。在工傷保險事故預防方面,則不利于工傷保險預防工傷事故和工傷預防工作協調開展。另外,由于我國工傷保險的管理部門沒有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工傷保險管理制度的'不協調還表現在管理職能交叉上。
為促進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針對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問題中出現的問題,可以從合理設置繳費費率、科學制訂銜接方法和整頓工傷保險管理三個方面采取措施。
。ㄒ唬┐罅ν苿邮聵I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我國近年來大力推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截至20xx年,烏魯木齊市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率達到了99.5%,新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簽訂率達到了100%,從而解決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法律適用問題。實際上,事業單位是中國特定發展歷程的產物。但是編制不是身份,而是財政保障某一個事業單位的依據。編制不屬于任何一個人所有,實行定編不定人,所有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與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不產生人事關系。這樣不但維護了事業單位內部不同身份工作人員之間的公平,還可以讓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名正言順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ǘ┛茖W制訂銜接方法。在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中,應根據工傷保險工作的實際情況,針對不同主體設置不同制度,科學制訂銜接方法。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制度可以從三個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對之前的老工傷人員仍采用過去的工傷管理制度,在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之日起,新工傷人員將采用新的工傷管理制度。二是采用一次性支付的辦法,“買斷”傷殘撫恤金。三是將現行事業單位工傷人員統一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內,統一規劃、重新認定。事業單位在制訂工傷保險制度時,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加以取舍。
。ㄈ└纳乒kU管理制度。完善的工傷保險管理體制,有助于工傷保險制度規范化運行。由于我國工傷保險管理體制不協調,整頓工傷保險管理勢在必行。為改善工傷保險管理中管理權限過度分散和管理職能交叉的現狀,建議將工傷保險各項事務的決策權交付于國家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衛生部門、工會以及司法部門負責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勞動保障部門下屬的事業單位,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則承擔制度具體實施的職責,以提高工傷保險管理體制的運行效率。
總之,我國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管理具有長期性和復雜性,當前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還存在著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滯后于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進程。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管理應推行現行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合理設置繳費費率、科學制訂銜接方法和整頓工傷保險管理。只有積極探索解決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的對策,才能不斷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體制,進而促進我國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水平的提高。
工傷保險論文3
一、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ㄒ唬┕kU覆蓋范圍窄
我國制定的《勞動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將臨時工和季節工都排除在保險范圍之外。雖然此后政府多次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將農民工納入保險范圍,但僅僅強調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忽視了農民工內部又可以劃分為臨時工、季節工和長期工等類型,不同類型應區別對待的特征。對于多數僅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農民工而言,由于務工時間短,用人單位為他們繳納工傷保險的積極性較低。實際上,季節性和臨時性的農民工在農民工群體中所占比例較高。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中的身份限制,使許多農民工享受不到工傷保險。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統計數據,2008年,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人數為4942萬人,比2007年增加了962萬人,增幅為24.2%;2009年,農民工參保人數為5587萬人,比2008年增加了645萬人,增幅為13.1%;2010年,農民工參保人數為6300萬人,比2009年增加了713萬人,增幅為12.8%;2011年,農民工參保人數為6828萬人,比2009年增加了528萬人,增幅為8.4%。2012年,農民工參保人數為7179萬人,比2009年增加了351萬人,增幅為5.1%。雖然近年來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人數逐年增加,參保率也在逐年提高,但相對于2億多的農民工總人數而言,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總體參保率仍然較低。2008年,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參保率為21.9%,2009年升至24.3%,2010年升至26.0%,2011年升至27.0%,2012年升至27.3%。但即使是參保率最高的2012年,也有72.7%的農民工并未參加工傷保險(以上數據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公報》2008-2012年歷年數據計算而得)。這樣,農民工因工傷而致貧的風險進一步加大。
。ǘ┕J定程序復雜
工傷認定是農民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這就決定了工傷認定的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一個一般性的工傷認定程序主要包括勞動關系認定過程、工傷認定過程、勞動能力鑒定過程。每一步認定都需要較長的時間,如果存在爭議還需要重新認定。而且,在工傷爭議處理過程中,仲裁與訴訟相脫節,相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并未得以理順。這些復雜的認定過程,使農民工在受到工傷傷害后遭受病痛折磨的同時,還要承受復雜的、長期的勞動關系認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程序,這無疑是對本來就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工的一種打擊。
。ㄈ┺r民工對工傷保險缺乏認識
農民工對職業危害缺乏了解,對自身應當享有的法律權益也十分淡漠,這使農民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對應該由誰來承擔相關責任,按照何種程序維護自身的權利等問題缺乏足夠的認識。農民工維權意識淡薄,使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缺乏改進的內動力。
二、改進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政策建議
。ㄒ唬⿺U大勞動關系的認定范圍
我國的工傷認定制度要求勞動關系具有穩定性,而農民工群體中只有小部分的長期工具有穩定性,季節工和臨時工具有較強的流動性,這使季節工和臨時工無法被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內。針對農民工流動性較強的特點,可以先建立流動人員社會保障體系,實現省市統籌,農民工繳納的保險費用進行跨省市轉移時,工傷保險金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轉移到另一個社會保障部門。此外,也可以推行工傷保險“一卡通”,即農民工可以持卡向流入地(在流出地遭受工傷,也應在流出地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經辦部門領取工傷保險。這樣,既符合農民工流動性強的特點,也有利于維護發生工傷事故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此外,應加大勞動監察部門的執法權限,對未按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予以嚴懲。通過加大工傷保險的執法力度,有助于提高農民工傷保險的參保率。
。ǘ┖喕J定程序
繁瑣的工傷認定程序無疑給已經受到身心傷害的農民工帶來二次傷害。這就需要理順相關部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的關系,盡量簡化工傷認定程序,減少重復性工作。首先,明確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關系認定中的責任。只要農民工提供了初步的證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就可以介入調查、收集相關證據,以及時有效地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其次,實現訴訟以仲裁為前提條件。由于仲裁與訴訟相脫節,嚴重地影響了訴訟的效率。這就需要實現訴訟與仲裁的有機結合,訴訟以仲裁為前提條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的訴訟案件時,應充分考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決定時的.證據,以仲裁結果為參照對象,盡量減少重復性工作的時間,以快速高效地解決農民工工傷問題。這樣,可以有效地提高工傷認定的效率。
。ㄈ┐_定工傷賠償為主的建制取向,逐步加強和完善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
工傷保險體系主要包括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和工傷補償。其中,工傷預防通常被認為是工傷保險體系的第一道防線,這是因為,阻止事故的發生勝于處理事故后的結果。工傷康復通常被視為工傷保險的第二道防線,既有利于恢復農民工的健康狀況,也有利于使受傷農民工返回工作崗位。目前,我國并未建立涉及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完備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在勞動力供給總量過剩的情況下,用工單位在相當程度上并不看重勞動者的切身權益。這就需要我國建立以工傷賠償為主,并涵蓋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首先,增加工傷賠償的內容。第一,增加精神補償。目前,工傷保險補償的僅僅是直接經濟損失,并不包括精神損害。實際上,工傷事故給受傷員工帶來的除直接經濟損失外,還包括精神損害。為了保障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的正常生活,應增加精神損害賠償。第二,一次性工傷賠償不應該是終局性的。一次性工傷賠償主要考慮的是農民工的流動性。但一次性工傷賠償存在補償數額低、忽視工傷康復等問題。應根據農民工工傷復發狀況、醫治費用超過協議金額等具體情況,對農民工因工傷事故而產生的醫療衛生支出給予適當補償。其次,逐步加強和完善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傷保險基金在工傷補償、工傷預防、工傷康復之間的合理分配,是工傷保險制度能否正常運行的關鍵。從西方國家的實際做法看,工傷預防及工傷康復的基金劃分比例較大。在我國,工傷補償、工傷預防、工傷康復之間的基金分配比例并不合理。一方面,這使得我國工作保險基金大量結余。根據歷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2007年基金結余為78億元,2008年為90億元,2009年為84億元,2010年為93億元,2011年為180億元。另一方面,工傷者不能享受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這就需要逐步加強和完善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第一,設立農民工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專項資金。2004年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并沒有專門規定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而且,還取消了1996年《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六章中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安全教育及事故預防費用的相關規定。這就需要修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農民工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專項資金專門用于農民工的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第二,構建農民工工傷康復體系。目前,農民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往往通過一次性補償終止其與雇主、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的關系,這樣,工傷康復也就無從談起,更沒有形成全面的工傷康復體系。我國應依托社區醫院,建立工傷康復體系,既為農民工工傷人員提供方便的康復服務,也有利于緩解大醫院的就診壓力。
。ㄋ模┢占稗r民工工傷保險知識
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率低,與農民工對工傷保險的無知密切相關。根據華南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一份基于廣州市農民工對工傷保險政策的認知度的問卷調查顯示,64.8%的被調查者對工傷保險政策表示“有些了解”,23.9%的被調查者表示“聽說過”,6.3%的被調查者表示“從未聽說過”,僅有5%的被調查者表示“非常了解”。農民工對工傷保險參保政策了解不足,為企業“逃保漏!碧峁┝恕靶畔瀯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針對農民工群體,加大工傷保險制度和政策的宣傳力度,使農民工在與雇主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雇主應為自己辦理工傷保險,以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工傷保險論文4
一、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
工傷保險制度,是指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職業病傷害的勞動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服務、生活保障、經濟補償等物質幫助的制度。該制度的設立在一定程度上能為勞動者及其家屬解除后顧之憂,增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安全意識,減少和防止傷亡事故。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和勞動者就業種類的增加,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應越來越廣,立法應越來越完善,運行機制應越來越順暢,工傷賠付也越來越高效。在多數情況下,勞動者受雇于企業主,在勞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身體傷害。如果是輕微的傷害,勞動者可以憑借自身的經濟能力承受,但重大的傷害,勞動者既無法控制,也無力承擔,向雇主提出補償要求有著道義和法律上的合理性。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尚不完善。首先,在立法層次上屬于較低水平,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甚完善。其次,在覆蓋范圍上偏窄、參保率也不高。再者,工傷保險的運行機制尚未健全,很多時候工傷認定程序繁雜,認定困難,獲取賠付的難度很大。此外,工傷保險的待遇不高,工傷預防與工傷康復環節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工傷種類的日益多樣化,工傷保險制度亟待進一步改進。
二、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ㄒ唬┕kU制度立法層次低、相關法規不完善
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屬于行政法規,法律層級較低,強制性、約束力不強,致使許多的條例只能成為擺設,無法在實際操作中得以運用,難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并且,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處,例如第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這條規定雖然使用了“應當”一詞,即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義務,但沒有作為工會、用人單位監督、行使話語權的規定,因此實際執行起來會流于一句空話。與《工傷保險條例》相配套實施的法規也同樣存在上述這類制約性不強、可操作性不強、流于形式等問題。
。ǘ┕kU覆蓋范圍較窄、參保率較低
當前我國工傷保險的覆蓋呈現范圍較窄、參保率較低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大型企業、國有企業和效益好的企業參保率比較高,但中、小、微企業參保率比較低;小微企業中生產型企業的參保率比較高,但服務型企業的參保率比較低;中心城區和發達地區的參保率比較高,但鄉鎮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參保率比較低。截至2014年6月,我國工傷保險的參?側藬当M管已經達到20119萬人,但這與我國從業勞動者的數量相比仍然差距明顯。與許多工傷保險發展較好的國家相比,如日本的工傷保險率已達到98%,我國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ㄈ┕kU運行機制不健全
工傷保險的運行方面主要存在機制不健全的問題。部分參保企業繳納工傷保險存在瞞報、少報職工人數,或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才參加工傷保險等問題,使得工傷保險基金時常入不敷出。同時,國家對工傷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規定沒有實現統一,處于較為混亂的狀態,更無法實現工傷保險基金的合理運用,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甚至出現挪用等現象。其次,工傷保險的費率機制方面,行業間費率差別檔次少,并且也尚未建立起綜合量化指標與費率浮動之間的科學系數關系。最后,很重要的一點是受傳統觀念的影響,無論是國家還是社會、企業等都會存在認為工傷保險是“小險種”的思想觀念,所以造成對其的忽視,使工傷保險的各方面機制在運行時缺乏充足的人員儲備及科學的管理運作方式,為工傷保險科學合理的運行機制的形成增加難度。
。ㄋ模┕J定困難,獲取賠付難度大
勞動關系的確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越是在一些工傷頻發的高危行業就越不規范。如建筑業、物流業、制造業從業人員多是從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既沒有法律常識,又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事故發生后往往無法出示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而除了勞動合同外,工作證、口頭證明等雖然有一定效力,但認定的過程復雜、時間長,會使很多人選擇私了。除此之外,法律監督和對追償權的不足,以及工傷認定相關法律和《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認定的部分缺乏對具體情況的詳細說明,這些都造成了工傷認定的困難,勞動者獲取工傷賠付的難度很大。尤其是現行工傷認定的程序復雜、周期較長,受傷勞動者如果經濟壓力較大,很難有精力去尋求法律援助。即使能夠尋求法律援助,勞動者面對法律維權的高昂費用和時間成本也難以有堅持維權的信心。
。ㄎ澹┕kU待遇存在不足
在工傷保險的待遇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首先,工傷保險待遇的總水平和待遇標準偏低,工傷傷殘待遇及死亡待遇都按個人標準工資計發,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工傷待遇水平卻沒有正常調整機制,待遇標準與工資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難以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其次,工傷待遇項目不完整,缺乏明確的、專門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規定,并且工傷待遇的賠付常是一次性的補償,缺乏定期補償。再次,針對因公(工)殘疾者(或死亡者)及其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力度不夠。
。┕A防與工傷康復環節薄弱
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我國工傷保險實踐一般局限于補償和賠付,嚴重缺乏工傷預防和康復方面的工作,而且在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中還存在著費率機制不完善、法律規定不明確、監管體制不健全等一系列問題。而加拿大等國對事故預防非常重視,如哥倫比亞省的工人賠償委員會用于事故預防的經費預算達到了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數的3.48%。瑞典等國對工傷康復非常重視,比如瑞典一家微波爐生產企業,為使肌肉骨骼損傷的工人更有可能重返工作崗位,為受傷工人專門開設了一條用于康復的生產線。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這些問題影響了其作用的正常發揮,也影響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因此,分析這些問題背后的原因,提出相應的改進對策,有著重要的政策指導價值和現實意義。
三、依法治國背景下推進工傷保險制度建設的對策
工傷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的減壓閥、減震器甚至安全網。工傷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既能維護職工的'合法工傷權益,也能使受傷勞動者得到及時有效地治療。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問題既有歷史和制度性原因,也有現實和技術性原因,更有理念性的深層次原因。從消極意義來看,工傷保險設立在于對工傷事故后的受傷職工進行補償;從積極意義來看,工傷保險的設立可以為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提供制度性組織機制,從而降低勞動者的職業傷害。但在建制理念層面,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仍舊以事后補償為重心,導致了在現實和技術層面缺乏將預防和康復結合在一起的制度設計。
。ㄒ唬┩晟品煞ㄒ,強化執行力度
要繼續完善《工傷保險條例》,對其配套制定的一系列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和實施細則進行補充和完善。增強《工傷保險條例》的強制性、約束力,相應地提高工傷保險的立法層次就需要做到立法先行,普遍強制實施,實現勞動者工傷保障權益的公平,使工傷事故風險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分散,最終實現公平與低成本。高效率的保障目標。
。ǘ⿲嵭须p軌并行,擴大保障范圍
要解決當前我國工傷保險參保率低、覆蓋范圍小的問題,讓更多的勞動者的權益得到保障,可以選擇工傷社會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雙軌并行的實施方式。將工傷保險度實質性地擴展至城鎮全體職工,實現工傷社會保險與雇主責任制的雙軌并行,探索能夠取得多種效益的發展方案,最終要發展到統一化的工傷保險制度的可行性過渡方案。
。ㄈ┙∪kU運行機制
健全工傷保險運行機制,主要推進三項工作。一要優化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既加強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力度,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收益,建立參保職工數據庫,預防冒領現象,又要加強各級政府對于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督,對工傷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以及征繳、支出、結余和管理運營整個過程進行監督,擴大監督中公眾參與的渠道和力度,促進基金的保值增值、合理運用及其安全性。二要完善工傷保險的費率機制。將工傷保險的政策公平性和行業的風險差別性有機地結合起來,選擇級差費率制,增加差別費率的層次。三要強化保險保障的思想觀念。扭轉工傷保險是“小險種”的觀念,加大工傷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的工傷保險意識。政府和政府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將工傷保險同“五險一金”中的其他險種一樣認真對待,完善工傷保險各方面的運行機制,切實推動對工傷保險觀念的轉變。
。ㄋ模└倪M工傷認定機制
若要改進工傷認定機制,保障好勞動者權益,首先應擴大勞動合同制度的普及范圍,加強對勞動合同制度的規范管理,增強勞動者法律維權的意識,主動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為勞動關系的確認提供法律保障!肮话惚唤缍ㄓ谑褂脛趧悠餍禃r受到的傷害、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以及職業病!钡聡將在社會實踐中容易出現爭議的情形上規定可以構成職業災害,做到了一般制度規定與具體實際情況的結合。應理順工傷保險認定的各機關部門間的關系及責任,簡化工傷認定的程序,縮短工傷認定的周期,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權益。
。ㄎ澹┨岣叽鏊,增加精神補償
對于工傷保險待遇存在的問題,首先要提高工傷待遇的總體水平,將其與勞動者不斷增加的收入水平相掛鉤,建立科學、合理的增長機制,保障傷殘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其次要增加工傷保險的統籌項目,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對傷殘勞動者的定期的補償。再次,關于因工傷殘疾者和死亡者的家屬,應當立刻采取有效措施,對其進行及時的心理干預和精神補償。
。┩晟乒A防與康復體系
工傷保險制度應當進一步完善工傷預防、工傷賠償與工傷康復的有機結合。特別加強平時事前的工傷預防,做好平時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并制定嚴厲的相關方面的懲戒規定及辦法。除此之外還要增進事后的康復工作,除了在問題中提到的工傷康復的范式國家瑞典外,如英國、美國等在工傷康復方面的成功經驗都值得我國借鑒。政府要在立法、政策及財政上對工傷康復工作給予支持,加強其專業人才隊伍的建設和相關機構的監管,調動各方面的資源和力量,保障工傷者的康復權利。綜上所述,面對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常態,筆者指出了現行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并基于依法治國背景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與此同時也要認識到: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工傷保險制度所體現出的問題與不足在不斷地發生變化,而應對其措施也需要依據時代的腳步與時俱進、不斷地進行完善。
工傷保險論文5
一、工傷社會保險的內涵及重要性
(一)完善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證
工傷事故與職業病嚴重威脅廣大職工的健康和生命,職工工傷后能否得到及時救治和補償,影響工傷職工工作、經濟收入和家庭生活,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健全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可以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醫療康復和必要的經濟補償,化解社會矛盾。
(二)完善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是國際化的重要標志
工傷保險是工業化發展的產物,目前在全球200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64個國家建立了工傷保險,另外其他30多個國家也有與工傷事故相關的立法。在當前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經濟一體化在促進各國的經濟發展和財富增長的同時,也對改善職業人群的勞動條件提出了要求,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抵制“帶血產品”。參加工傷保險已成為當今國際市場的準入規則,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已成為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進入國際市場的“通行證”。
二、我區煤炭行業工傷社會保險制度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制度基本情況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xx年對煤炭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明確要求:一是要求國有煤炭企業在20xx年全面啟動工傷保險,不允許煤炭企業內部封閉運行,必須實行工傷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二是小煤礦實行屬地化管理;三是對于在地市一級統籌有困難的大中型煤炭企業、國有重點煤礦實行省級行業統籌。按照上述要求,20xx年1月1日起,自治區10戶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和8戶煤炭科研、供銷等企業實行了自治區級統籌。目前,我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工作正平穩順利地推進,截止20xx年12月,登記參保單位26戶,參保人數100643人,其中農民工參保7200人;工傷職工57241人,其中老工傷52137人。同時,工傷保險機構也在不斷完善,10大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均設立了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煤炭社保局經自治區編辦批復增加了工傷保險科,內部調整充實人員,保證了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我區煤炭行工傷社會保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工傷保險在我區煤炭行業啟動并實施七年來,基本情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工傷保險覆蓋面小,小煤礦參保難度大。自治區部分小煤礦規模小、資源賦存條件差,其管理水平和人力資源配置不到位(大量使用農民工),對國家和自治區的政策理解不到位,對工傷保險政策更是知之甚少。由于企業負責人對工傷保險認識不足,造成個體小煤礦參保率不高。
2、差別費率差距小,風險關聯性不強。我國工傷保險費率差距只有6倍,最低的一類0.5%,最高的煤炭等三類行業四檔費率3.0%,費率差距與各行業間的傷亡率比費率差距過小。目前,自治區煤炭行業統籌的26戶企業中,大多為1998年下放地方原國有重點煤炭企業,這些企業工傷人員多,費用支出大;一些新建企業和露天煤礦工傷人員少,費用支出較小,形成了差別費率與風險關聯性不強的問題。如果不能充分利用行業差別費率這一經濟杠桿對于提高企業風險意識、加強工傷預防和解決基金平衡的作用,長此以往,會影響到工傷風險小、費用支出少、安全管理好的企業參保積極性。
3、工傷預防康復制度與事故預防脫節。工傷補償、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三者相互影響、相輔相成,在發達的國家都把工傷補償和職業康復以及工傷預防緊緊結合在一起,而在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雖然確定了“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和職業病防治相結合”的原則,但沒有明確職業康復和工傷預防所需要資金的比例,有重于工傷認定、待遇支付,輕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傾向,從而導致這兩項工作的開展缺乏資金的有力保障、暫時還未研究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問題。從長遠發展看,工傷預防應是根本,能從源頭上減少生命財產損失;工傷康復可以恢復工傷人員的生理機能,幫助其再就業,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應逐步成為工傷保險工作的重點。
4、商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之間存在矛盾。商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補充形式,它的保障金額取決于投保時繳納保費的多少,而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的社會保險,目的是維護社會穩定。有的保險公司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正規手段(如不實行實名制)推銷自己的產品,有的煤炭企業參加了商業保險,認為就可以替代參加工傷保險,不按制度辦事,形成諸多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三、完善我區煤炭行業工傷社會保險制度的思路與對策建議
根據國家對工傷保險的總體要求,我區煤炭行業完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的思路:
一是構建以國家工傷社會保險為主體,以自治區強制推行的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和職工自愿參加的職工安全互助保險為補充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完善各種配套政策、措施和辦法。工傷社會保險和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由自治區政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雇主責任保險由商業保險運作,政府有關部門監督;職工安全互助保險由煤炭企業社保、工會組織實施,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二是統籌不同規模、不同所有制煤炭企業的工傷保險制度,擴大覆蓋范圍。由于自治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啟動時間短,行業內還未全面覆蓋,尤其是鄉鎮小煤礦參保率更低。統籌不同規模、不同所有制煤炭企業實行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就可以更大程度上分散工傷待遇短期支付風險,避免出現一起事故毀掉一個家庭,一起事故拖垮一個企業現象的出現,從根本上解決小煤礦工傷事故職工權益得不到及時維護的問題。在農民工問題上,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大執法檢查的'力度,采取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增強宣傳力度,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把礦山企業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并對中小高危企業的職工及農民工進行定期的生產安全知識教育,提高職工人身安全意識,使其掌握安全有效的生產技能和防護方法,認識到工傷保險的重要性。
三是工傷保險和養老保險同樣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省級統籌是其必然的發展趨勢。目前,自治區僅10戶老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參加省級統籌,范圍小且工傷基金抗風險能力不強,同時這些老企業也在不斷萎縮,致使工傷基金費源減少。自治區作為國家主要能源基地和產煤大省,應結合煤炭工業發展實際,放眼長遠、提前布局擴大工傷保險實施范圍,建議將自治區30戶重點煤炭企業統一納入省級統籌管理,統籌規劃全區工傷保險工作。
四是建立起合理的費率浮動機制。按照國家《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規定,結合自治區煤炭行業實際,在合理確定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建立科學規范的浮動費率機制。浮動費率應統籌考慮每個礦井的開采環境、風險程度、工傷事故發生率、傷亡人數、職業病危害程度以及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等因素,并進行認真分析測算后,建立適合煤炭企業實際的費率浮動指標體系,適時調整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確保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平穩運行。
五是建立健全工傷補償與工傷預防、工傷康復相結合制度。工傷保險不能只是單純補償,要與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相結合。這應當成為開展工傷保險工作的重要理念。我國的工傷保險目前還處于制度建設的初級階段,把工傷補償作為重要內容有其必然性,但從長遠看,樹立積極的工傷保險理念,抓好工傷預防,減少工傷事故對職工造成的傷害,更有利于保障職工權益,也有利于減少基金支出。與此同時,要把工傷康復提上重要議事日程,這就需要我們進一步加強對工傷康復政策和相關標準的研究,積極開展工傷康復試點工作,在借鑒發達國家工傷康復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工傷康復制度。例如德國工傷保險管理機構就將其主要關注方面和工作重點都放在事故預防上,盡最大的努力提供康復幫助,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撥出?钣糜诼殬I康復和工傷預防事業。目前,自治區煤炭行業在工傷康復工作上存在的問題是,矽肺病、截癱人員在接受康復治療時沒有具體標準,無法確定其治療期限,建議自治區盡快出臺工傷康復政策體系和標準體系,明確傷種和治療期限,并在有條件的煤炭企業中開展試點工作,條件成熟時全行業推廣實施。
工傷保險論文6
一、我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工作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20xx年以來,我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工作從企業自保向社會統籌邁出重要一步,以“低費率、多層次,統籌兼顧”為特點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逐步形成,基金規模不斷擴大,保障能力和待遇水平不斷提高,信息化建設取得突破,老工傷問題得到妥善解決,經辦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初步構建起以工傷補償為主體,以意外傷害險為補充,積極探索向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延伸的工傷保障制度。
(一)確立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和實施原則
按照自治區政府《關于自治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實行省級行業統籌管理的通知》(內政辦字[20xx]335號),20xx年全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全部參加了工傷保險自治區級統籌。
(二)政策支持力度不斷加大
為順利開展工傷保險各項工作,自治區制定并陸續出臺了相關的配套政策,如《內蒙古自治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業務管理規程(試行)》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出臺規范了業務經辦行為,為自治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平穩運行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構建多層次工傷保險框架體
以維護企業職工權益為宗旨,在不斷夯實基礎、完善配套制度、規范管理體系的基礎上,逐步建立以工傷保險為主體,職工意外傷害和其他互助形式為補充的多層次工傷保險框架體系,在充分發揮工傷保險主體作用的同時,借助行業和社會的力量,最大程度的保障工傷職工和工亡遺屬利益,使這些弱勢群體在遭遇不幸后能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和較多的經濟賠償。
(四)工傷保險保障范圍和待遇水平不斷提高
20xx年參保人數為10萬人,20xx-20xx年企業政策性破產2.4萬人,通過加大工作力度,20xx年參保人數為10.48萬人;在保障范圍不斷擴大的同時,工傷保險基金的規模也在不斷增加。20xx年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基金收入16356萬元,比20xx年的4311萬元,增收12045萬元,基金規模擴大近4倍。
(五)完成“老工傷”納入統籌管理工作
從20xx年開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布置和要求,在確保穩定的前提下,積極穩步開展老工傷實名登記、待遇核定和支付工作。截至20xx年,自治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43949名老工傷人員登記入庫納入了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同時在自治區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積極爭取到中央和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政策7667萬元。
(六)建設工傷保險信息平臺
針對自治區煤炭企業分布于我區各盟市,點多面廣、路途遠,企業經辦工傷業務不方便、待遇賠付速度慢的實際情況,20xx年開始建設統一高效的煤炭行業工傷保險系統業務管理和信息服務平臺,20xx年11月煤炭行業工傷保險信息系統正式啟動運行。目前自治區勞動部門、煤炭社保局與參統煤炭企業之間通過信息平臺,實現網上工傷認定、登記、繳費、審核、支付等功能,起到了方便企業和提高管理水平的效果。
(七)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存在的問題
工傷保險制度在我區煤炭行業啟動并實施9年來,對于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和礦區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參保擴面工作難度大,擴面范圍有限。由于各地區工傷保險啟動時間不同,造成同一煤炭企業(集團)跨統籌區域參;蜻x擇性參保。二是老工傷納入基金統籌管理,制度建設仍不完善,對基金支撐和平穩運行影響較大。三是基金支出結構和結余水平不盡合理。四是業務經辦專業化、信息化程度不高,影響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提高。當前,這些問題都不同程度地影響和制約我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事業的發展。
二、促進我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事業續健康發展的幾點思考
(1)堅持以維護職工權益為宗旨,努力讓工傷保險制度惠及更多的煤炭企業職工,必須不斷擴大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覆蓋面。工傷保險制度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在保障勞動者權益、分散企業用工風險、推進和諧社會建設方面越來越發揮出重要的作用。促進工傷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核心是要堅持以人為本,以關愛人的生命安全健康為本,維護好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是我們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方面,要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要將企業勞動合同用工和臨時雇傭工作為參;酥攸c,全部納入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制度保障范圍;二是要將企業跨注冊地或行政區域,在異地生產經營的煤炭企業職工采取相對集中方式參加自治區統籌,使工傷保險選擇性參保問題得到解決;三是將20xx年工傷保險啟動以前,已在屬地參保的煤炭企業職工轉回自治區參保;四是鼓勵煤炭企業為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積極辦理意外傷害險,逐步擴大意外險保障實施范圍,研究意外險和工傷保險協調發展的問題,強化意外險和工傷保險的互補性,真正發揮意外傷害補充保險的作用;五是研究全區重點煤炭企業和地方煤礦統籌管理模式,逐步提高這些煤炭企業工傷保險統籌層次,不斷擴大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統籌覆蓋面。
(2)堅持統籌兼顧,確保工傷保險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必須不斷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啟動以來,工傷保險各項工作平穩推進,目前仍需從三個方面盡快對工傷保險制度加以制定并完善:一是統一政策,保證同一集團(公司)工傷職工待遇享受標準的一致性,避免屬地勞動部門為單純完成擴面任務指標,出現跨統籌區域參保的問題。二是積極應對當前經濟下行,煤炭企業停產、半停產的困境,探索將全區重點煤炭企業和國有地方、鄉鎮、民營煤礦納入自治區統籌管理模式,基金由自治區統籌運作,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擴大基金規模,增強抗風險能力,充分發揮工傷保險制度設計中的應對重大工傷事故能力的優越性;三是“老工傷”納入統籌管理,給基金運行和經辦管理帶來考驗,加強醫療服務協議化管理,積極探索老工傷就醫管理模式和辦法,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四是研究制定工傷費率浮動辦法,深入調查,積極研究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有機結合的途徑和方法,建立起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相結合的'機制,利用經濟杠桿的作用促使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發揮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對工傷預防的激勵和約束作用,減輕企業負擔;五是積極探索工傷康復和預防制度。工傷康復和工傷預防是工傷保險制度設計的重要環節。要大力促進工傷康復,提高工傷職工生活自理能力和再就業能力;要有效開展工傷預防,最大限度地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對廣大職工的傷害。下一步,力爭在工傷康復和預防工作上有所突破,真正建立工傷補償與工傷預防、工傷康復相結合的三位一體的現代工傷保險制度。
(3)堅持以人為本,維護工傷職工利益,必須不斷改進和提高對工傷職工的待遇管理和服務水平。工傷保險是要讓廣大工傷職工利益切實得到保障,能真正享受制度的實惠。從當前面臨形勢看,我區煤炭企業的發展遭遇了階段性的困難和壓力,企業發展的潛在風險,可能引發企業用工大量減員、繳納社會保險費能力弱化等新問題。同時,制度體系還不夠健全,保障待遇支付的情況下,工傷待遇支付稽核任務還很重。從勞動維權來看,由于勞動關系的不穩定性增加和維權意識的增強,涉及工傷保險政策執行、待遇落實的爭議和舉報投訴案件數量上升,新形勢下對經辦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多要求。一是突出業務經辦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加快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和完善,使工傷保險業務經辦高效快捷、程序完備、流程合理、業務經辦有章可循,實現行政統一管理、業務統一經辦、網絡統一運行。二是注重以人為本,針對當前經濟增速下行影響,完善工傷職工待遇調整的正常機制,確保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和待遇水平不斷提高;三是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突出專業化、標準化建設,不斷提高經辦管理能力;四是必須轉變作風、更新觀念,不斷提高對工傷職工的管理和服務水平,切實讓廣大工傷職工的利益得到保證,充分發揮工傷保險為礦區減震、為企業減負、為群眾分憂的作用。
工傷保險論文7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保障制度也在不斷的完善和發展,其中,企業工傷保險制度一直以來是員工所關注的一項制度,其在企業管理中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社會上有一些企業在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時,存在諸多問題,例如不準確的原則理解、企業本身存在的工傷保險制度不健全等等,導致企業一些員工不能完全或者不能享受到國家提供的福利政策,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本文針對企業執行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研究,從而提出相應的解決問題的對策,為健全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以及保障企業員工利益方面提供理論指導。
關鍵詞:工傷保險制度;企業;理論指導;解決問題
一、工商保險制度的現狀
工傷保險制度在我國開始實行的時間比較早,大約在20世紀五十年代左右出現,其建立的初衷就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是滿足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自從開始建立到現在這項制度都一直在處于完善當中,一直跟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在不斷進步,最初建立的工傷保險制度已經不能夠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了,當今社會所建立起來的工傷保險制度的應用范圍也越來越廣泛,在企業的推廣力度也越來越大,但是有些企業對工傷保險制度的執行力度并不強,嚴重損壞了新時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損壞了社會和諧發展。所以本文研究了企業中工傷保險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針對這些問題分別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二、工商保險制度的概述
工傷保險制度,顧名思義,就是保障勞動者在從事企業生產活動時或者企業對勞動者規定的其他特殊工作時,勞動者受到的一切損害后要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的物質補償,工傷保險制度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中具有很大的作用,傳統的工傷保險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隨著社會發展,工傷保險已經向更廣闊的方向延伸了,功能也在不斷的增加和完善,當今社會工傷保險制度的主要功能包括如下幾點,工傷預防、康復等,這些功能旨在對勞動者在受工傷之前的預防,以及受到工傷之后的康復照料讓受傷者快速恢復如初。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出現在《勞動保護保險條例》里面,這個條例頒布在1950年,這個政策的出臺提高了勞動者的積極性,得到了社會的一致好評,隨后又相繼頒布了許多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規、條例以及辦法,例如《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以及《職業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等等,這一系列法規、條例以及辦法的頒布實施,說明我國越來越重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制度越來越正規化,法制水平也越來越高。盡管國家為了勞動者費勁心思,勞心勞力,整體來說是保障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但是還是有個別企業沒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實施,部分企業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了很多問題,針對如此國家也做了一系列努力,例如后來頒布了《保險條例》,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工傷保險制度的實施。
三、企業執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問題
1.對工傷保險法中的基本原則理解不透徹
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相比西方發達國家的工傷保險制度還是有一些差距的,這種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我國勞動者的法律意識薄弱以及對工傷法律理解不夠深入透徹,所以引起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好多問題。國家法律規定,任何企業和單位對自己公司里面的員工都要繳納工傷保險,如果未交納工傷保險但是員工出現了工傷,治療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都是由所在企業和單位出。很多企業沒有認識到這一層風險,致使公司在逃避繳費違反法規的同時還遭受巨大經濟損失,得不償失。對于剛剛成立的小型公司如果因一時粗心大意或者為了這點小便宜而迎來巨大的醫療賬單,有可能使公司關門大吉。另外,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當員工發生事故時,處理后續事情使得企業處于被動狀態,這時候企業才認識到自己所承擔的責任,才明白工傷保險法有別于其他法律,到那時就追悔莫及,所以企業一定要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這樣才能更好的規避風險。
2.不健全的運行機制
我國與西方發達國家在工傷保險制度上相比還存在了一些差距,主要是因為我國各方面起步較晚,許多機制都不是很健全,很多東西都是借鑒其他國家的,自己沒有很好的進行繼承和創新,雖然說在工傷制度能處理大部分情況下事故,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引起的工傷事故并沒有很好的處理措施,除此之外,一些企業的執行力不夠也是影響工傷保險制度不能很好運行的原因。作為一個企業它成立的目的就是為了追求經濟效益,不管是哪一方是勞動者還是老板都是不希望有不和諧的因素產生,也就是工傷事故的產生,對誰都無益,雖然勞動者有補償,但是會受到身體和精神上的損傷,讓家庭在受傷的時間失去了收入。對于企業來說,也會導致企業在外名聲受損,其次就是使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等諸多方面的'損失。
四、企業執行工商保險制度的對策研究
1.深層次把握工傷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首先,要讓雇主深層次的理解工傷保險法,讓雇主明白,員工如果受了工傷就算本公司沒有為員工投遞保險,本公司也要承受相應的經濟賠償,這與公司利益息息相關的,不能鋌而走險,這樣的工傷保險原則就是促使企業站在員工角度思考問題,就會為員工著想。另外,在企業中要大力宣揚補償不糾錯原則,企業內部還應該定期舉辦急救小常識培訓,讓員工學會這些急救措施,有利于在遇到小事故時自己能處理,從根本上提高員工安全意識。要本著以人為本的思想,在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時,一定要向著員工,必須本著受害者最大的原則,這樣做的好處,讓員工對企業擁有歸屬感,使企業的凝聚力增大。
2.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是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履行這個制度的主體是企業,所以企業必須認真履行,企業要具體做到以下幾項內容,首先,按時申報工傷認定,其次,加強企業員工停工留薪管理,最后就是,按時對受傷或恢復的員工開展勞動能力鑒定,最后就是加大企業違規操作的懲罰力度,通過以上措施能夠提高員工的安全以上和工傷保險法律意識,使得企業更加持續發展。
五、結語
在社會主義新時代里,中國各項制度都在不斷健全,其中工商保險制度是所有社會保障制最終的制度之一,是以人為本的重要體現。在企業里全面落實好工傷保險制度對于企業的發展,保證員工利益方面都是具有推動作用,當然社會也存在一些不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所以員工也應該在適當的時候拿起法律武器,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并且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文明的發展,最終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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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論文8
。摘要]《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中對于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做出了規定,但其在申請時間、認定條件、權利競合處理方法以及追償環節等多處存在缺陷,鑒于該制度存在的社會基礎和積極的人本價值,不宜弱化先行支付制度之實施,文章圍繞兩個法條予以展開,探析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基金先行給付制度并從法律實踐的實施和法律體系的建設角度給予評析和建議。
。關鍵詞]工傷;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1先行支付制度設立的必要性
1.1未參保用人單位居多
在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雖然行政部門極力推動工傷保險制度的普及,但未參保用人單位仍然占據大多數,其原因有很多,比如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下規定的用人單位負擔工傷補償,①而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規定的是由用人單位負擔部分工傷保險費用,這導致了用人單位難以建立自我安全保障意識;其次也有社會環境方面的客觀現實問題,例如用人單位經營運作過程的不規范,出現在參加保險投保過程中程序上存在著障礙;再次就是經濟主體個體工商戶制度,這種制度設計的本身也是存有參保困難問題的;最后在社會大眾的法律意識層面,從社會心理角度考慮下也存在參保不完全的情況,如大多數企業家在成立企業時在法律之外估算經濟成本,那么就導致在企業家普遍缺乏法律意識的情形下,為了節省經濟成本導致更傾向于不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由此看來,在現行保險制度下由于用人單位應投保而未投保,在員工遭受工傷的情況下,員工及其近親屬就沒辦法及時合法地獲得應得的工傷保險待遇。立法者為了彌補這一社會漏洞,積極地設立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用以保障未參保單位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有效的社會救濟。
1.2偏重政府責任體現了人本制度價值
從法律規定的制度內容到社會實踐的確切實施情況來看,先行支付制度的規定和實施細則并不完善,不僅在法條上的理論邏輯存在著不足,甚至從制度設立角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制度初始建立階段曾遭受學者的抨擊認為先行支付制度不符合實際而且很難達到立法目的。然而制度實施六年來看,該制度在我國的實施是符合國家的基本國情的,立法者的立法思維應當在制度價值上給予肯定。工傷保險定位更偏重政府責任,體現了人本價值!渡鐣kU法》并非只規定勞動者的社會保障,而且是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所以,在整體上更趨向于社會保障的法律理念。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分別是工傷保險制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四種分別獨立又相互補充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中法律規范和制度建立最完備的就是工傷保險制度。由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來看,政府主導“低保障”和“廣覆蓋”的制度價值理念。本文所論述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正是在“低保障”“廣覆蓋”的價值理論上體現了政府的責任和人本的價值。
2先行支付制度實踐中的困境
2.1先行支付的時間規定不明確
目前法律只授予了受工傷的職工及其近親屬對于先行支付的申請權,但沒有對這種申請權的行使期限做出具體規定。這使得權利者對于自己享有的權利期限不明確,一方面不能積極主張權利;另一方面也導致了經辦機構制度落實的困難!稌盒修k法》中對于個人申請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或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做出了規定,需要提交所有醫療診斷、鑒定費用等支出的原始票據,并且由社保經辦機構保留這些提交的原始證據。這一規定是否可以看作表明申請人只能在所有醫療終結或所有鑒定結論得出后才能行使先行支付申請權。這與先行支付制度的初衷即讓工傷職工獲得及時救治是相悖的。那么,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權利應始于何時并終于何時,對此有必要進行明確規定,是保障工傷員工得到及時救濟以及不濫用權利的有效途徑。
2.2先行支付待遇與賠償競合
工傷與侵權的競合問題在勞動法和民法領域法無明示、爭論不休,那么在既有的工傷保險法律制度下加入工傷代位追償權后,對工傷保險制度的格局會有何影響?首先,在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工傷保險代位追償權與受害員工的人身損害賠償的關系。其次,還有一個更為復雜的關系,在用人單位未辦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而又遭遇第三人侵權,這種情況要怎樣處理好現行支付后保險機構對用人單位以及對第三人的追償關系,即工傷保險機構享有一個還是兩個追償權?若只向第三人追償,則會助長用人單位不參保的氣焰,出現不利于工傷保險征繳的情形,若僅向用人單位追償則會不利于社會法制,但若允許行使兩次追償權則會產生不當得利。
2.3追償環節薄弱
《暫行辦法》在第十三條中規定了社保機構先行墊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責令用人單位十日內償還,若出現用人單位賬戶金額少于墊付金額時,應當提供相應擔保并簽訂延期還款的`協議書。在12條中又規定確認了第三人責任情況下的社保機構支付工傷醫療費的情況,應當要求第三人按照責任大小償還新型支付數額中的相應部分。在《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中為社保機構先行支付后對第三人的追償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但也僅僅規定了醫療費用可追償,其他例如誤工費、護理費等沒有明確規定。追償環節的薄弱直接導致了基金安全存在風險問題。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我國在20xx年和20xx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分別為694.8億元和754.2億元,支出分別為560.5億元和598.7億元,①基本做到收支相抵,基金收入與支出已達到基本平衡狀態,而先行支付的保險基金不存在對應的基金資金收入來源,若在追償環節出現問題則很容易導致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大于收入造成赤字引發基金安全風險。
3先行支付制度的補足建議
3.1明確規定先行支付的申請時間
建立好一個完整有體系的先行支付法律制度,規定一個明確的申請時間是制度設立和落實的重要環節,不僅能使受工傷職工積極主動地主張自己的權利,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而且還能為先行支付的實際落實提供法律上的判斷依據。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民法第136條規定的身體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1年,設置工傷先行支付的申請時效,理由是工傷事故傷害普遍屬于人身侵權應適用1年的時效期間。但是由于篇幅有限,對于申請先行支付的起始時間還是應該另行仔細商討的。遼寧省大連市《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于申請時間做出了一個細致規定:先行支付的申請時間應為首次住院醫療終結之日起1年內,筆者認為此項規定仍值得商討,若工傷職工無條件支付住院的醫療費用,上述的申請起始時間則達不到及時救助工傷職工的目的。所以建議將時間規定為申請權利人首次向用人單位申請待遇被拒絕之日起1年。另外在第三人侵權的情形下申請時間可以規定為職工被認定為工傷之日起一年內。
3.2區分工傷和侵權競合情況下的損失標準
即采取替代模式、補充模式還是兼得模式。筆者認為可采取部分學者的主張,按賠償性質明確進行區分。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比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這種可以彌補性的損失費用,由于這類費用是有具體的發票憑證等作為載體體現的,依據相關票據可計算出實際支出。另一種是不可彌補的損失,比如一次性傷殘補助、死亡賠償金、撫恤金和精神損害等,基于對人身權損害是不可恢復的。這樣進行分類后,對于第一類可彌補的損失可以采取一次性賠償,不能兼得。而對于第二類人身傷害不可彌補的損失,可以考慮采取補充模式,即允許在工傷保險不能填補損害的范圍內通過民事賠償取得。
3.3完善追償機制
為了順利落實先行支付制度,社;鸬陌踩侵刂兄,而追償環節正是保障基金安全的重要一環?梢栽O立專門的追償部門,明確追償時間和追償責任,目的是用來實際保證保險機構對侵權第三人有明確的追償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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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論文9
一、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現狀
1.統一參保范圍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統一了參保范圍,規定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均須參加工傷保險。
2.統一繳費標準
根據勞社部發〔20xx〕29號文件規定,按照參保單位所屬行業風險類別,對轄區內參加工傷保社會保障險單位的行業基準費率進行了重新確定。
3.統一待遇計發項目標準
下發了《關于南陽市工傷職工。ㄞD)院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因工負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及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用標準的通知》,統一了待遇支付標準。
4.統一基金財務管理
對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市工傷處統一負責基金會計核算、業務管理和待遇審核支付工作?h級開設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用于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5.統一經辦服務流程
按《南陽市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內控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操作流程,并明確劃分了機構之間的工作職責,在參保登記、費率確定、申報繳費、待遇審核、待遇支付等各個環節上明確了操作辦法,使整個工傷保險業務經辦工作在一個有序規范的制度下運行。
6.統一信息管理
鑒于目前還沒有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信息網絡系統,我市建立了信息報送制度。將各縣參保繳費信息細化并制成電子表格,由各縣(市)區經辦機構于每年12月前以電子郵件形式報送工傷保險參保繳費信息和單位參保繳費總表,及時準確地掌握各縣參保人員信息變動情況。
二、存在的問題
市級統籌以來,經過兩年多工傷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工傷保險經辦工作平穩運行,但是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機構還不夠健全,13個縣市區只有6家有專門的經辦機構,7家還與醫;蝠B老合署辦公;人員方面,既使有專門機構的,人員也還沒有配足,存在缺編現象。二是工傷保險待遇撥付周期較長。從申請到撥付要經企業、縣市區、工傷處、財政等多個環節,由于未實行信息化管理,對工傷人員待遇撥付進行的是手工開票,撥付時間長,影響工傷職工的待遇享受,引起了不必要的矛盾。三是各縣市區的人員、經費沒有上劃,不便于管理,影響了大家的'工作積極性。
三、思考與建議
1.加強隊伍建設
積極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呼吁,統一縣市區經辦機構規格,增加人員編制,及時將專業人員補充到經辦機構,形成一支高素質的工傷保險經辦隊伍。
2.加快信息化建設
對完善市級統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要盡快建立起信息化服務平臺,通過網上銀行對工傷待遇進行撥付,減少撥付周期,在確保工傷人員合法權益的同時,可既減少工傷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又使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能在不考慮基金支付風險的情況下放手推動高風險企業擴面工作,實現擴面參保與待遇享受之間的有機結合。二是要盡快建立起“金保工程”,實現與縣市區遠程數據連接,可既滿足縣市區工傷保險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又可極大地提高工傷保險業務處理的準確性、及時性,進一步提高工傷保險經辦業務水平。
3.盡快實現人員上劃
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后,對各縣市區只上劃了基金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經費沒有上劃,致使管理體系不相匹配,導致了市級協調管理的成本額外增加。建議盡快實現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市級垂直管理,為向更高統籌層次過渡奠定基礎。
4.加強業務培訓
重點是加強對各縣市區經辦機構人員的培訓,促進對工傷保險工作中熱點、難點問題的探討和研究,使大家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做到工傷保險政策“一口清”、辦事“一站式”。
工傷保險論文10
摘要:對于工傷保險業務檔案來講,主要是經辦機構在對工傷保險業務進行辦理時,形成的一種具備利用價值的文字材料以及電子文檔等相關歷史記錄。而業務檔案主要是利用信息技術,對業務檔案進行與信息化環境相符合的轉化,最終達到工傷保險業務檔案信息的信息接收以及傳遞為一體的網絡化過程,其是一種復雜性工程,涉及業務檔案信息資源的全面整理。另外,還包括信息資源的全面開發利用以及人才培養等。本文將針對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管理的信息化推進進行針對性研究。
關鍵詞:工傷保險;檔案管理;信息化;具體分析
一、工傷保險業務檔案信息化建設的重要作用
1.業務檔案信息化建設能夠滿足工傷保險實際需求
對于工傷保險來講,是國家推行的一種社會保險,受到了廣泛的重視。在當前形勢下在湘潭市單位中,大約有20萬人已經參保。在實際征繳以及支付中,主要是以紙張為基準的一種文字材料檔案。當前工傷保險工作的日益深入,在日常工作管理中,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成為重要性內容,需要利用信息化管理方式進行滿足管理實際需求。
2.業務檔案信息化建設對檔案管理需要具有改善性作用
在當前管理形勢下,在業務檔案資料中,參保檔案以及事故快報檔案等占據了大部分。對于征繳形成的檔案原件,應利用手工進行歸集,同時進行分類整理,這樣的方式耗費一定的人力以及物力,同時還占用較多的存放空間。一些原始憑證在檔案庫中被存放,要想將資料檔案中,對參保人員資料進行查詢,具有一定的困難性,同時進行檢索以及查閱也十分的不便。
3.業務檔案信息化建設能夠促進服務質量的提升
對于參保人員享受的待遇,應以業務檔案提供資料為基準。在一定程度上講,參保單位信譽狀況,也是業務檔案進行提供的。因此,對服務管理系統進行全面性建設,能夠促進信息價值的提高,同時還能促進服務效率的提升,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二、工傷保險業務檔案信息化的實現策略
1.檔案信息應數字化
對于檔案信息數字化涉及較多內容,其中聲像檔案以及實物檔案等都是其中內容。進行紙質檔案數字化,主要是對圖片文件進行掃描,同時將圖片中的文字轉變為文檔文件,最終確保紙質檔案數字化。另外,在聲像檔案中,主要是將轉錄設備以及計算機進行連接,進而形成視頻文件。在實物檔案中,主要是利用照相以及攝影等相關手段,最終形成影像,最終依照照片進行全面化處理。在當前,針對工傷保險業務檔案,應對其進行開發系統,將業務信息以及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系統進行連接。這樣的方式,能夠對數據資源進行充分性利用,防止檔案系統建立過程中,出現二次錄入這樣的情況發生,最終促進數字化建設發展。
2.檔案信息編目
一般而言,檔案信息編目主要是以檔案數字化為基礎,但其并不是最好的選擇。雖然檔案實體并沒有全面數字化,但為了能夠對計算機進行充分性利用,進而促進管理效率的提升?梢詫n案目錄進行數字化,即以傳統編目為基礎,利用計算機進行編目管理。這樣的方式,不僅工作量較小,同時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終取得良好的效果。
3.檔案信息檢索
在檔案信息化中,信息檢索是十分重要的,同時也是檔案信息化水平的重要因素。對于檢索應在檢準率以及檢全率中體現出來。相對而言,檔案分類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些具有關聯檔案在分布在不相關信息門類中促進檢全率的提升,應進行跨門類,還應進行跨全宗進行查詢。另外,在技術上,其主要是跨表以及跨庫等分布式查詢。要想將檢準率要求落到實處,應考慮兩方面內容,一種是怎樣將檔案信息構成系統性的檔案知識體系。另一種是怎樣提供檢索詞以及詞序,進而滿足檢索目標實際需求。
4.檔案信息傳輸
對于檔案信息傳輸來講,具有多種途徑。在一定程度上講,網絡服務模式是以計算機發展以及檔案編研進行結合的.一種途徑,同時也是社會研究中的熱點。具體而言,應將檔案信息編研成品并利用網絡,進而以電子文獻形式,最終給決策者提供一定的便利性,同時為決策者提供報務。
5.檔案管理人員應具備一定的素質
工傷保險檔案信息化,在檔案管理人員中提出了相關性要求,其中包括業務素質以及道德修養等。對于檔案部門,業務素質要求其應提供數據信息這樣的服務。另外,參保單位以及個人檔案數量的增多,要求檔案管理人員應促進業務能力的提升,還應學習法律法規,這樣才能促進檔案利用效率的提升?偠灾,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應促使信息化的實現,還應對管理意識進行積極強化,這樣才能促進管理質量的提升,同時還能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另外,應積極創新管理方法,這樣才能確保檔案管理與時代發展相順應,才能與信息化發展相同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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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論文11
一、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制度的評估宗旨與原則
根據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的內涵界定以及制度發展路徑,評估依據的宗旨為:維護勞動者權益,實現公平生存權和發展權;實現安全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制度運行內部效率,優化自身結構。評估主要依據系統性、重預防重康復、國際化接軌、適度性、管理效益性、動態優化等原則,多層次全方位地對制度的運行和發展做出定量和定性的評價。
二、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的指標設計
評估制度發展,不僅要考量制度中總量指標是否增長,還要根據結構和效率指標做出科學判斷。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指標內容為:
。1)工傷保險覆蓋面和享受群體指標,考察參保人群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群的變化。
。2)工傷保險待遇水平指標,說明工傷保險待遇水平能否保障傷殘勞動者及家屬的基本生活。
。3)工傷保險與其他保障項目比較指標,說明工傷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工傷保險水平國際比較指標,從開放視角下考察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國際水平。
。5)工傷保險基金運行統計指標,可以評價工傷保險基金運營情況。
。6)工傷事故認定制度執行指標,從工傷認定程序、規則和發生工傷認定群體的賠付的角度,以及工傷認定制度內部結構進行評估。
。7)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指標,可評價保險費率確定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看工傷費率是否能夠達到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目標。
。8)工傷預防康復和勞動保護制度運行績效指標,用于評價“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實施狀況。
。9)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管理評價指標,考查制度管理體制運行中的諸如管理成本、人員結構以及機構設置的相關指標。在上述9個指標中,指標(1)至(5)側重基于宏觀角度評價工傷保險制度運行發展的水平和效果,即發展水平評估指標;而指標(6)至(9)是基于工傷保險制度自身運行的角度,考察其結構和效率,即制度綜合評估指標。在上述指標選取的基礎上,本文構建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評估指標體系。該體系分別由總目標層、主體指標層和分類指標層構成。其中,總目標層為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評估指標體系,表明評價的總體結果,反映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總體發展水平;主體指標層由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9大指標構成,表明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子項目的評價結果及發展水平,構成一級子系統;分類指標層由參保人數、工傷保險給付水平、覆蓋面比較等29個具體指標構成,表明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子項目中各分項的發展水平及程度,構成二級子系統。
三、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定量評估
本文選取1994—20xx年的工傷保險樣本數據,利用工傷保險覆蓋面和享受群體指標以及基金運行等指標進行因子分析,對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發展水平進行定量評估。經過KMO和巴特利特球度檢驗得:KMO值為0.716,大于0.6,表明基本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巴特利特球度檢驗統計量的觀測值是609.798,對應概率p接近于0,表明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各指標數據作因子分析后的因子旋轉結果,包含各因子變量的方差貢獻率和累計方差貢獻率,累計方差貢獻率表示前m個因子刻畫的總方差占原有變量總方差的比例。從初始解中提取了2個公共因子后,對原變量總體的刻畫情況,這是由于分析過程中我們指定了提取方差貢獻率大于1的公共因子?梢,如果提取2個公共因子,那么它們可以描述原變量總方差的87.240%,大于85%,可以認為,這2個因子基本反映了原變量的絕大部分信息,缺失信息很小。是按照方差極大法對因子載荷矩陣旋轉后的結果,可以得出結論:第一主成分為覆蓋面以及待遇水平指標,主要反映工傷保險覆蓋情況及基本待遇狀況,且在當前經濟發展水平下,覆蓋面與待遇水平的高低仍是影響工傷保險發展最重要的因素。第二主成分為基金運營指標,基本反映了基金結余、收支增長率等指標。從所提取的2個公共因子,以及各2個公因子對于各項指標的載荷大小來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的客觀指標的設計中,關于各子體系的劃分及其相關下層客觀指標構成的設計結果與數據分析相互驗證,充分表明了該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的合理性。SPSS根據因子得分函數自動計算各樣本的2個因子得分,這樣就把原來的14個指標濃縮成相互獨立的2個公因子,一方面達到了降維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排除了指標之間的相關性,為下面綜合指數的構建奠定了基礎。2個公因子從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各個指標的信息,2個公因子按照特征根比累計貢獻得到公因子系數,并最終計算綜合得分N,由N的值可以反映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的動態時間發展狀況或地區間發展水平的差異。本次評估采用的是時間序列數據,若采用省份、城市等數據,可以對區域發展情況進行對比。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評估綜合得分結果表明,中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改革發展趨勢是1999年之前處于下降趨勢,1999年下降到歷史最低水平,得分僅為-1.06;20xx年之后緩慢回升,到20xx年達到當期歷史最好水平,為0.04分;之后綜合得分穩步提高,得分在20xx年達1.73。原因是20xx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工傷保險制度取得了全面的發展。從20xx—20xx年,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評估綜合得分逐年上升,一直保持持續良好的發展態勢,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但是,我們也需要認識到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綜合得分仍然不理想,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四、完善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對策建議
1.繼續擴大制度覆蓋面,實現全體勞動者享有該基本保障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應該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吸收新的群體,最終讓社會全體勞動者都能夠受到保護,將從事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的人都包括在整個工傷保險制度之中,例如,奧地利、丹麥、芬蘭等,挪威、瑞典、突尼斯等國已經把個體經營者納入工傷保險制度中[3]。
2.建立集預防、康復和補償“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只有以工傷預防為主,達到工傷預防、康復和補償三者的有機結合,才能日趨完善。一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觀念,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標準和規程。二要構建科學合理的工傷保險預防費用投入機制。三要強化職工工傷預防培訓上崗制度,對企業領導和職工進行系統經常性的工傷預防知識教育。四要積極開展職業傷害康復工作,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并需要通過專門培訓恢復或者提高勞動能力的傷殘人員進行康復訓練。
3.規范和完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規范和完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一要不斷完善我國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制度。實行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每3年調整一次,同時,全面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二要完善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第一,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結構,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實行保障基本生活與適當經濟補償相結合;第二,完善工傷待遇合理調整機制,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水平隨物價和工資增長做出適當上調。三要增加工傷事故的精神損害賠償。在傷殘補助金之外,還應當根據傷殘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賠償費。四要理順工傷保險管理體制,可以由國家和各省設立獨立的事業單位負責基金運作,實行省級統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政策和工傷基金的監管,統籌規劃,整體推進。
4.完善中國工傷保險制度法規體系
一要建立以工傷保險為主、工傷保險與雇主責任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以此協調發展工傷保險制度與侵權責任制度。二要確立工傷社會保險優先賠付原則,工傷保險賠付之后不足的部分,受害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者或第三人賠償。三要完善工傷責任制度,明確政府、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等相關主體各自的責任,建立和健全工傷事故的責任體系。四要完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完善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是工傷保險制度實施的有力保障。
工傷保險論文12
近幾年大幅地提高了工傷待遇后,一些新的騙保行為層出不窮。在信息化飛速發展的時代,特別是網絡高度發達的今天,在工傷保險管理工作(本文所稱工傷保險管理工作,包括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核發、工傷康復、安裝輔助器具等)中采用最先進的計算機技術進行信息的采集、歸納、匯總,同時盡可能地實行實時結算,可以極大地減少人力、物力、財力,通過完善的工傷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患者就醫,減少工作失誤以及筑牢基金防線。
1目前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目前計算機技術在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中的還沒有網上申報功能。在現有人員編制不增加的情況下,難以應付日益增長的業務量。
(2)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偽造的住院記錄資料和發票進行騙保,現有的工傷保險信息系統無法提供甄別真假的幫助,僅憑工作人員的肉眼難以分辨報銷人員提供的診療票據和憑證的真假。
(3)在現有的單位或患者先墊付費用后拿發票等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報銷費用的模式下,費時費力,效率低下,特別是重傷人員的治療費用比較大,一些經營困難的單位難以提供大額的費用支持工傷人員進行必要和及時的治療,致使延誤治療,同時引發社會矛盾。
2計算機技術在工傷保險管理工作中應用
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是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各種硬件設備、軟件工具及科學方法,對工傷人員的就醫信息、治療費用等各種信息進行獲取、傳輸、存儲、加工、分析與決策。
2.1通過Internet實行工傷保險業務網上申報功能
通過構建基于密鑰的線路傳輸,運用數字證書對用戶身份進行確認,在數據傳輸過程中,對數據進行加解密,同時采用網絡防火墻技術隔離外網和內網,對工傷保險機構的服務器進行保護,阻止惡意攻擊及過濾病毒,以保障信息系統運行的安全性,有效保證數據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工傷保險信息系統的服務器采用小型機雙機集群和大容量磁盤陣列技術,遠程磁帶庫實現災難備份,同時采用大容量的數據庫,在數據庫中對數據進行進一步的加解密。用工單位與工傷保險部門簽訂協議后使用網上申報系統,發生工傷后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格式填寫相應材料、數據,工傷保險部門對網上申報的數據、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同時告知申報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攜帶相關紙質材料到辦事窗口申請,工傷保險部門工作人員在信息系統中對照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減少占用工作量比較大的錄入材料的環節,提高辦事效率。
2.2工傷保險信息系統通過專線與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聯網
一旦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和各定點醫療機構的信息系統受到惡意攻擊,將會造成無法換回的損失,因此兩個系統的聯接,不采用開放性安全性低的'Internet,而是通過電線專線來聯接,同時采用網絡防火墻技術防止惡意攻擊及過濾病毒。建立網絡信息查詢機制,就可以對前來申請工傷認定或申請工傷費用報銷的人員是否確實受過傷、什么時間受的傷、之前是否在同一部位受過傷、受傷之后是否在同一部位再次受傷、曾經在哪家醫療機構就醫、是否進行過手術、是否使用過某種藥品等信息進行查證。同時建立就醫預警信息提示,對異常的就醫情況系統自行報警提示。通過對受傷人員就醫情況的全面掌握,再加以調查,即使不法分子對就醫記錄、發票和單位公章等材料制作得再逼真,騙保的伎倆也無所遁形了。
2.3工傷保險信息系統通過專線與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聯網
盡可能實現在醫院實時結算,減輕用人單位及患者的經濟負擔。工傷保險部門將統一規范的工傷藥品目錄與醫療機構信息系統中的藥品、檢查、化驗等所有有價表中的收費項目建立起對應關系。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勞資雙方不存在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應盡快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醫療機構通過網絡接口可以查詢到該就醫人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是否認定為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信息系統中予以審核,實現醫院結算。對于確實不能實現醫院結算的工傷人員,只能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遞交有關書面材料報銷費用。
工傷保險論文13
摘要:為了保障我國職工的合法利益,并且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我國在20xx年公布了工傷保險條例,并且在20xx年開始實行。我國各個省市為了實現保障體系的完成,都開始積極籌備保險系統的信息化進程。因此,本文主要探討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設計與實現,以供參考。
關鍵詞:工傷保險;職工權益;企業風險;管理系統設計
一、建立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背景
我國各個企業都面臨很多相同的問題,如大面積分布、分立單位眾多、人員密集、工作種類繁多和工傷類人員眾多等。面對這些問題,以新興的互聯網技術為依托,建立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是解決這些問題有效手段。傳統的工傷保險信息管理機制,已無法滿足現在社會的需求,因為我國的保障體制已更加完善,各種保險行業層出不窮,覆蓋面積越來越大,業務處理量也隨之變大,數據的傳遞、處理、保存的需求變得越來越精密,這些都是新時代的新需求。因此,基于網絡這一新興技術來開發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優質的服務,是當今社會行業的主要需求。本文首先介紹了工傷保險系統的設計意義,然后分析了工傷保險系統的技術類需求和功能性需求,并對系統需求以流程圖、ER圖和概念模型的`形式予以具體說明,以此為依托對工傷保險系統進行了總體的設計。
二、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層次結構
首先,在技術支持方面,此系統采用了B/S/S三層體系結構,基于J2EE技術的JSP技術來設計;在數據庫設計方面,采用SQLServer20xx數據庫管理系統來構建。其次,在需求分析方面,此系統分為三個層次結構,分別為用戶表示層、業務邏輯層、數據服務層。其中在用戶表示層的需求設計為:工傷亡申報認定頁面、勞動能力鑒定頁面、原工傷人員新增頁面、工亡人員待遇審核頁面、工傷轉退休頁面、單位撥付頁面、醫療費結算頁面和輔助器具配置申請頁面。業務邏輯層的需求設計為:工傷人員信息管理邏輯類、工傷人員待遇核定邏輯類、工傷人員待遇調整邏輯類、工傷人員變更邏輯類、工傷待遇發放邏輯類、醫療信息管理邏輯類和輔助器具管理邏輯類。數據服務層的需求設計為:供養直系親屬實體類、工傷人員待遇實體類、賠償金實體類、定支付實體類、單位撥付實體類、醫療機構實體類和輔助器具實體類。需求分析的具體實現為:首先,系統總體設計。先進行系統總體模塊功能需求分析設計,再進行單個功能模塊需求分析設計,在這里以功能模塊圖體現。其次,要進行工作流程設計,以流程圖體現。在非功能性需求設計方面,對此系統作了以下的設計需求:穩定性、可拓展性、良好的界面、安全性和高性能性。
三、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庫設計
在此設計模塊中,分為概念結構設計、邏輯結構設計、物理結構設計。其中,概念結構設計是指在數據分析的基礎上,使用實體關系(E—R)圖進行系統數據庫設計,建立起系統數據庫的概念模型。即將需求分析得到的用戶需求抽象為信息結構即概念模型的過程,而E—R圖是概念模型描述的有力工具。也就是說,先建立起單個簡單的實體—屬性圖,然后建立簡單的分ER圖,最后根據需求進行分ER圖合并,實現總體ER圖的設計。該系統的主要實體有管理員、工傷人員、工亡人員、直系親屬、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等。再進行邏輯結構設計,就是根據設計出來的ER圖進行關系模式轉換,包括各個實體的屬性,還有多實體對多實體的屬性聯系,再次初步分析完成之后,還要進行關系模型優化,就是要最簡化,涉及范式分解,基本到第三范式就是最簡化了。最后是物理結構設計,根據最簡關系模式設計出基本信息表,創建某某數據表的SQL腳本。數據庫設計之后,就要進行系統實現了,首先是系統首頁的實現,在此系統中,管理員只有輸入正確的賬戶名稱和密碼才能進入。在系統維護方面,可以分為三項功能,分別為單位設置、用戶設置、編碼維護。工傷人員管理功能方面,可以分為兩個功能,分別為工傷亡申報認定和供養直系親屬管理。其中,在工傷亡申報方面,傷亡申報認定界面可以檢索要操作的人員信息,增加新的工傷申報認定記錄,保存新的工傷申報記錄或保存先前增加但本次做過修改的工傷申報記錄,也可放棄當前操作,以便執行新的操作或退出本窗口。關閉本窗口,返回到主窗口。工傷人員待遇核定方面,擁有七項功能,分別為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人員待遇審核、工亡人員待遇審核、原工傷人員新增、賠償金錄入、工傷員工待遇審核和工傷人員重新鑒定。在這七項功能里,都可以進行檢索、打印、審核、保存、放棄和退出等操作。在醫療信息管理功能實現方面,分為醫療機構維護、醫療治療明細維護、醫療費結算、登錄系統,打開以上功能實現窗口,都可以進行檢索、保存、打印、支付和退出等基本操作。在輔助器具管理功能實現方面,分為輔助器具管理、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信息管理、輔助器具配置申請、輔助器具費用核定,登錄系統,打開以上窗口,都可以進行檢索、打印、增加、保存和退出等基本操作。以上為此系統的主要功能實現介紹,系統實現之后要進行系統測試,因為每一個系統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漏洞,為了更好地應用系統,改正系統中的錯誤,必須要進行系統測試。本系統的測試結果都達到了期望結果,可以認為測試結果正確。
四、結語
本文主要是整個系統的設計與實現過程,可能系統還存在諸多不足,很多技術沒有跟上。要想讓此系統變得更加有實用性,需要很多先進的管理思想,如成本控制之類。系統是人設計出來的,只要人的思想有靈活性,就可以讓這類系統變得更加完善,從而為廣大人民群眾造福。
工傷保險論文14
一、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概述
國家出臺了法律法規賦予了農民工享有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使得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實現在法律層面上得到了保障。那么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是否就等于得到順利實現了呢?很顯然事實并不與之相符。雖然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在法律層面上得到了保障,但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要得到事實層面上的順利實現還需要經歷一段漫長的過程。首先是用人單位是否為農民工購買了工傷保險,其次是盡管法律賦予了農民工享有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但是是否將發生工傷事故的農民工個人納入了保障范圍,再次是在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申報,并能否成功進行工傷認定,最后是能否成功獲得工傷待遇索賠,而其中任一過程對于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順利實現都具有一定的難度。
二、農民工在實現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過程中所遇到的困境
(一)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率較低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xx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的數據顯示,20xx年末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為19010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314萬人。其中,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7179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52萬人。全年認定(視同)工傷117.4萬人,比上年減少2.8萬人;全年評定傷殘等級人數為51.3萬人,比上年增加0.3萬人。全年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數為191萬人,比上年增加28萬人。而對于20xx年我國農民工達2.6億的總量來說,雇主或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比例僅為24%,可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參保率雖然逐漸上升,但總體水平仍然不高。
(二)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申報率較低
雖然法律賦予了農民工享有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即使用人單位也為農民工購買了工傷保險,但并不意味著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就得到了實現。事實上,即使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購買了工傷保險,而在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之后也未能很好地實現其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于用人單位出于自身經濟利益等方面的考慮并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使得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實現成了空談。
(三)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順利實現的制度障礙
農民工在實現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道路上還遇到了一系列制度障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法律體系上存在尷尬之處。在法律層面上雖然賦予了農民工享有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但實際上我們可以發現《工傷保險條例》的保障范圍并未涵蓋所有農民工,工傷保險的覆蓋面并不與《勞動合同法》完全相同,這會導致出現某些職工屬于勞動者卻不能參加工傷保險的不合理結果。二是工傷認定困難。農民工要獲得工傷保險待遇,首先要申請工傷認定,而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勞資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由于農民工文化素質偏低以及用人單位刻意回避雙方勞動關系,使得勞資雙方勞動合同的簽訂比率較低。如果勞資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農民工又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會推脫責任,使得勞資雙方進入勞動仲裁程序,并且在此過程中,用人單位極有可能阻礙農民工提供能夠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據,使得農民工順利獲取工傷保險待遇陷入僵局。三是農民工工傷保險爭議處理程序過于繁瑣。農民工在經歷工傷認定之后還得經歷繁瑣的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索賠程序。所有程序走一遍,普通時間大概在3年9個月左右,最長時間可達6年7個月左右,甚至更長。由于工傷保險爭議處理程序過于繁瑣,農民工必然會耗費過多精力以及時間成本,使得農民工在工傷待遇索賠過程中戛然而止。
三、農民工在實現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過程中遇到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意識上的偏差
1.農民工缺乏維權意識
一方面,農民工本身文化素質偏低,對工傷保險政策的認知途徑相對單一以及安全意識不高,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極為普遍。另一方面,農民工維權意識缺乏,首先關心的不是自己是否擁有工傷保險而是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通常選擇私了的方式直接找老板理賠。如果農民工因工傷保險而減少了工作機會,那么他們會視工傷保險為累贅,進而主動放棄相關權益。另外,繁瑣的維權程序和沉重的維權代價都會迫使農民工選擇私了、和解以犧牲自己的合法權益來換取盡早拿到少額的賠償,甚至直接放棄權利或選擇一種極端卻主觀上認為更有效的維權方式,如聚眾鬧事等。
2.雇主存在主觀意識上的偏差
用人單位作為經濟“理性人”,在主觀上不愿為農民工購買工傷保險或者不愿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工傷事故。很多用人單位單純追求經濟利益,通過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只簽訂口頭合同等方式逃保漏保,以降低企業成本。另外,企業在主觀上對參保欠缺積極性以及抱有逃保漏保的投機心理,部分企業甚至采取不署名投保方式,為部分人投保,若發生工傷事故再進行署名,利用制度的空子以此降低成本,而忽略了對農民工工傷保險合法權益的保障。
(二)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設計上存在不合理之處
一方面,農民工工傷保險在制度設計上無法適應農民工季節性強,流動性大、工作不穩定,經濟收入低,文化素質不高等特點。另一方面,工傷認定困難,工傷賠償程序設計過于復雜、時間過于漫長,工傷賠償待遇的計算標準與支付方式都與農民工居住地不固定和月收入不穩定的狀況不適用。農民工大都希望在發生工傷事故后能按規定及時得到經濟補償,但是由于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爭議處理程序過于繁瑣,一次性支付往往成為“空頭支票”。
(三)法律監管不到位
1.立法層次不高
從現行工傷保險法律體系可看出,雖然《社會保險法》于20xx年10月28日得到了通過并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但其對于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保障范圍及保障力度卻明顯不夠。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總體立法層次不高,主要包括:《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8號)等,主要構成多是行政法規,在法律效力上遠遠不及普通法律,缺乏對企業的約束力與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權威。
2.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不夠
我國的工傷保險屬于強制性保險,用人單位必須為其職工繳費,但法律對于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處罰力度不夠,反而助長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豆kU條例(修訂)》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睆闹形覀兛梢园l現,對用人單位的處罰方式無非是責令限期改正與強制征繳,而這些處罰方式都僅囿于用人單位履行自身義務而對相關責任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措施,對用人單位而言更是無關痛癢。
(四)政府執行缺乏力度
1.宣傳上的不到位
政府部門缺乏宣傳,使得農民工認知工傷保險政策的途徑比較單一與自我保護意識不高。絕大多數農民工對《工傷保險條例》等其他工傷保險政策的認知情況都缺乏了解,甚至有不少農民工未聽說過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另一方面,政府部門缺乏對企業看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正確引導:一是未能讓企業認識到為農民工參保是自身應履行的法律義務;二是為農民工參保能夠提高其積極性與工作熱情有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三是忽略了農民工在城市化建設中的巨大貢獻,企業應保障他們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
2.監管機制上的不健全
造成政府相關部門監管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三個方面:首先是勞動部門監管的力量有限,專業化機構及人才隊伍缺乏且不穩定,處理工傷事故效率低,導致企業逃保漏,F象普遍,監管質量難以保證。二是在客觀現實上,城市經濟發展水平高、農民工數量龐大、監管任務十分繁重,這些都對勞動部門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導致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未能很好得到實現。三是涉及到與其他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從而加大了勞動部門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處罰的難度。3.監管執法上的缺位。法無禁止即可行,即使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假設沒有勞動執法部門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加以懲罰與規范,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實現就成了“紙上談兵”。由于政府相關部門對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不夠,導致企業的違法成本過低,屢犯不改,即使是在農民工權益受到損害后,政府也未能主動向農民工提供必要的援助,易將農民工排斥在工傷保險體制之外。
四、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實現的策略
(一)轉變意識觀念
1.農民工應提高自身素質,轉變就業及維權觀念
為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促進自身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得到實現,農民工不僅要提高自身素質,嚴格遵守安全作業章程,還必須轉變觀念。首先,農民應轉變就業觀念,不應將自身合法的工傷保險權利視為尋求工作機會的阻礙門檻,應該認識并珍惜自身的合法權益而非主動將其放棄,這只會助長企業逃保漏保的投機心理。其次,農民工應該轉變維權觀念,提高法律意識,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應該合理運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而不是選擇與企業私了或者一些極端方式。
2.企業應注重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首先,企業應加強安全作業的崗位培訓,提高勞動者的安全作業能力,重視工傷事故的.預防,建立一套完善的工傷事故預防及處理機制。其次,充分發揮企業工會的力量,提高企業自身的社會責任感,樹立“人本意識”,認識到為農民工參保是自身應履行的法律義務,應充分保障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以實現勞資雙方的共贏。再次,應認識到為農民工參保能夠提高其積極性與工作熱情有利于企業的持續發展。
(二)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設計
首先,簡化繁瑣的工傷認定程序,建立工傷保險案件數據庫,對于近似案例總結出一定模式并進行模式化處理,設置專業機構處理相關的勞動爭議案件,達到專業分工、高效運行的效果。其次,調整工傷保險差別費率與浮動費率機制。農民工所從事的煤礦、建筑等高危行業通常是以農民工的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的,但費率設置等級單一。針對不同的行業應實行差別費率機制,根據行業安全狀況及工傷保險費用的支出狀況作出適當的費率調整。其次,設計符合農民工特點的工傷保險機制,將農民工隊伍進行分類,可分為城市化的農民工,流動性的農民工,季節性的農民工三大類,根據其特點制定相應的工傷保險規定。最后,建立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機制。對于工傷事故多發的高危行業,應注重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加強對農民工的職業培訓,提高防范與應對事故的意識和能力。在工傷康復方面,可建立專門的康復醫療機構,提供完善、專業的康復治療,加大對康復資源的投入,注重對農民工心理創傷的康復治療。在工傷費用的支付方面可實行“先行賠付”的舉措。
(三)政府加大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力度
首先,應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以提高農民工的法律意識以及對工傷保險的認知,進而提高農民工的參保率。其次,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調整工傷保險條例的不合理之處。再次,加強對企業的監管,強化政府的監管職能,在執法上勞動執法部門要重視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相關法律的實施,建立專門機構培訓專業監管隊伍。對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企業要采取嚴厲措施,加大處罰力度,加大其違法成本,以保證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能夠得到全面實現。最后,可以建立專門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基金,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對違法企業的罰款、基金利息以及被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農民工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由企業繳納;對高風險的企業、行業多征收,反之少征收;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應該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五、結束語
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實現對于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有著重要意義,它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擴展農民工工傷保險的覆蓋面,簡化繁瑣的工傷認定及索賠程序,建立完善的農民工工傷預防—治療—康復三位一體機制,這是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得到實現的重要舉措。相信工傷保險制度的不斷改革與完善一定會使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得到更好地實現。
工傷保險論文15
一、現階段農民工工傷保險在我國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體系不完善,立法滯后
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標志著我國工傷保險從立法角度初步建立,然而在《條例》中沒有清晰界定農民工的工傷問題如何解決、解決主體等,針對農民工工傷保險保障領域基本上屬于一片空白。而且參照城鎮職工穩定的月薪薪酬制度制定的支付標準這一規定從文字上將農民工利益排除在保障體系之外。我國農民工由于和土地依然保持一定的紐帶和經濟聯系,農民工的職業性存在一定的不穩定因素,表現為隨著農業季節變化而流動的特點,企業對農民工的勞動報酬計算和支付的也有其自身特點,和城市穩定的職工有所不同。但是以法律形式出現的《工傷保險條例》,針對農民工保險賠償的標準制定是參照城市職工穩定工作和相對固定的薪酬體系而制定,因此并不能簡單地應用于農民工群體。農民工自身隨季節性流動性的特點,使得其工傷保障的收入指標與城市職工有明顯的偏差,因此也無法享受城鎮職工的權益標準。
(二)執法不嚴,無法做到堅實有理的監督
從表面上看,農民工工傷保險是屬于社會保證的一部分,應該和其他社會保險一起統一收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理。但實際操作管理上,農民工工傷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沒有相關聯系。工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安全生產,進而減少工傷事故和補償。然而目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無法發揮工傷保險促安全的職能要求,大多數工傷保險是與醫療保險機構相掛靠,安全生產工作缺少監管機構。部門職能的重合導致工傷保險問題產生時責任不清,職責不明,效率低下。
(三)固有思想嚴重
我國的工業化進程是伴隨著犧牲農民利益的代價這一歧視性政策發展的,城市政府考慮的重點是本城市居民的既有利益,城市管理者通常忽視或忽略農民工的權益,甚至往往針對農民工群體采取限制和排斥的政策。特別是農民工聚集量較高的技術含量低,勞動密集型產業,長期以來追求的是以低成本創造高利潤的盈利模式,因此企業處于節約用工成本的角度,使得企業主往往犧牲農民工利益,避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降低企業成本。而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民工自身缺少法律意識,當利益受到侵犯時不知通過什么途徑來維護應有的權益,缺少用法律保護自己的認識,也使自身陷入被動的境地。
(四)社會排斥導致農民工群體處于社會弱勢階層
社會排斥是指農民工群體作為社會弱勢群體在二級勞動力結構體系下和單一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受到歧視,而逐漸處于社會保障的邊緣群體,孤立無助缺少維權途徑,并且這種排擠可以通過社會“再造”而進一步累積并傳遞下去。在城市中的勞動力市場,普遍存在企業或者用人單位農民工權益的現象。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的現象。農民工所處的工作環境條件惡劣,休息時間少,勞動強度高,獲得勞動報酬不穩定,社會缺乏對農民工的勞動保護,在勞動過程中也缺少安全和防范措施對人身安全提供有效保護,在現實中農民工如果出現工傷傷害,無法享受應有的工傷保險賠償。城鄉二級社會制度為城市人和農村人貼上的標簽,使得即使農民工和城市人做著同樣的工作,身份的差異依然將農民工劃在正式勞動力市場之外,這種分割就產生歧視。農民工在非正式勞動市場尋找到的就業機會,自然缺少種種應有的健康、福利、安全保障,在政治少缺少維護利益的訴求機制。
(五)農民工職業的流動性
農民工的勞務關系緊緊依附于市場需求,與企業雇主的雇傭往往隨著工程業務的完結而完結,在城市和農村之間雙向流動,哪里有工作機會就流向哪里,缺少長期穩定的雇傭關系。這種職業流動性和現存的工傷保險基金區域跨省流動之間存在明顯的矛盾。農民工因工傷事故原因返回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無法轉移保持原有的保險關系。
二、針對我國農民工保險體系的`改革建議
農民工工傷保險內容涉及領域廣,同時農民工自身的特點流動頻繁也使得工傷認定及補償的類型種類也需要多種多樣。圍繞工傷保險,應該建立起涵蓋安全生產、工傷風險預防以及職業康復等多方面內容的系統體系。因此農民工工傷保險應該是一個包含傷害醫療保障和現金補助、涵蓋工傷責任賠償和風險防范的系統體系。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無過失認定原則:無論農民工在勞動或者生產經營中受到何種傷害或導致何種疾病,應由國家社會保險機構承擔補償的責任,無論傷害責任由誰負責,受害當事人都應得到補償。這樣不僅受害者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也可以保障企業或雇主利益,利于用人單位開展和維持正常的經營活動。個人無負擔原則:農民工工傷保險經費應由企業或雇主繳納,社會及政府承擔保險經費,農民工人人無須做出經濟承擔。社會與企業風險分擔原則:社會及企業建立保險基金,由社會集中調配使用,以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首先對企業應明確其繳費義務,企業必須承擔對農民工的職業保障,以立法形式強征性繳納保險費以建立保險基金庫,再經由社會建立的保險機構再分配,共同承擔風險。自由流動原則: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區域性統籌制度與農民工自身高流動性之間的矛盾是改革必須解決的問題。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要適應農民工流動性特點,農民工工傷保險賬戶應實現跨市、跨省的自由轉移,使得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賬戶使用不受地區區域的限制,跨省市享受工傷保險權益。
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幾個方面:
1.完善立法,有法可依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的立法建設,從法律層次上完善明晰農民工工傷保障,建立全國統一的保障體系。在總原則下,各地區根據各自身經濟水平發展和社會保障程度制定符合條件的地方法規。加強并細化懲罰措施和力度,建立相配套的懲罰機制,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做到有法可依,增加違法成本。
2.強化執法,提高參保率企業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內容對農民工群體繳費參保,明確工傷保險的責任人和收益人,并通過強制性手段嚴格監督用人單位為雇傭的所有農民繳納工傷保險的實施情況。有效落實參保繳費工作,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定時檢查企業繳費情況與被雇傭農民工人數,進行調查統計。對違反企業除進行嚴厲的經濟處罰外,還要追究法律責任。另外,可以通過建立準入機制對企業進行有效控制,只有為農民工參保才可以獲得相關經營權利。
3.放開戶籍制度,消除社會排斥取消身份的歧視,為農民工提供工商保險是保障農民工的基本權益的體現。長期以來,由戶籍制度帶來的身份不平等剝奪了本應該屬于農民工部分的社會保障。使得農村人口在經濟、醫療、保險、教育等多方面處于社會弱勢地位,承擔更大的風險。逐步改革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實現“同籍化”。消除因戶籍帶來的資源限制。
4.建立可自由轉移流動的保險賬戶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區域性統籌制度與農民工自身流動性較強的特點,形成天然的矛盾,該矛盾是改革必須解決的問題。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要適應農民工流動性特點,農民工工傷保險賬戶應實現跨市、跨省的自由轉移,使得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賬戶使用不受地區區域的限制,跨省市享受工傷保險權益。
5.預防為主,輔以保障進一步挖掘農民工工傷保險機構的作用和功能,深入挖掘資金上的優勢,結合社會其他機構資源,從上下游深化農民工安全生產、工傷和職業病預防、事故防范等服務措施,與用人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知識與技能培訓,對特殊行業和崗位提供防護措施。同時加大安全生產知識技能的普及和職業疾病預防知識的培訓,與相關科技單位合作,提高風險防范和預防水平,從源頭上降低工傷事故發生幾率,逐步進入預防—減少事故—減少工傷賠付—降低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率-預防的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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