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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項,要裁員95%,HR做法是否合理?
請問下各位,我們公司系房地產開發公司,07年10月投資8000平米商場,由于項目定位失誤,經營一直處于虧損,公司運行不到1年就想轉項經營,準備關閉商場,商場人員120人左右,并要裁去95%以上的員工,我是HR主管,我的做法是這樣的,請問合理嗎?
1.所有原商場員工合同期都為1年,已到1年合同期限的,公司不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
(此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
2.對已簽定合同,未滿1年的員工,進行提前30天告知,自愿辭職的員工,可得到1個月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經濟補償。 ------是可以不給經濟補償的嗎?公司出于道義支付了1月本市最低工資
(此依據《勞動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3、對已簽定合同,未滿1年的員工,而不愿意辭職的員工,我們向市社會勞動保障局提出裁減人員方案,(還未批復) (此做法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
請問大家,我這樣的3個步驟的做法合理嗎??如果不合理,請指教下正確做法,不盛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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