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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1個燈泡是否解除勞動合同
鐘某是一家生產燈具的公司職工。一天下夜班時,鐘某隨手拿了一只價值3元的燈泡藏在衣服里帶回家,可剛出大門就被門衛發現。公司堅持按“凡是有偷盜公司財產行為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解除與鐘某的勞動合同。請問,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嗎? 讀者:公司不應該解除與鐘某的勞動合同。按我國《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強調的是“嚴重”或“重大”二字!秳趧臃ā返26、27、29條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行事,不能在法律之外規定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不能私自制定嚴于勞動法的規章制度。
鐘某的公司有“凡是有偷盜公司財產行為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意思是無論“大偷、小偷”,只要是員工偷單位的東西都要受同等處罰,這個規定比《勞動法》的規定更為嚴格,而且顯失公平,不利于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造成職工微小的錯誤也被給予嚴厲的制裁。鐘某只是偷了價值3元的燈泡,顯然沒有達到“嚴重” 或“重大”的程度,公司的規定及做法明顯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和立法宗旨,鐘某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