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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高溫補貼政策
不要忘了夏天有高溫補助,冬天有高寒補助。那么內蒙古的高溫發放標準是什么,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內蒙古高溫補貼政策,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內蒙古高溫補貼政策
據了解,2016內蒙古高溫補貼標準是按高溫高寒崗亭津貼按月發放的,高溫崗亭津貼為180元/月,高寒崗亭津貼為230元/月,發放范疇正在33℃(含33℃)以上高溫氣候處置室外功課持續6小時(含6小時)以上和正在-25℃(含-25℃)以下高冷氣候室外持續功課4小時(含4小時)以上的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元和個別經濟組織等用人單元勞動者。目前,內蒙古按照各旗縣(市、區)每年高溫高冷氣候的持續天數劃分出3類高溫地域和6類高寒地域,要求各地域不得隨便擴大高溫高寒崗亭津貼發放范疇,更不得變相冒領。
1、高溫補貼發放時間還不確定。
2、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內蒙古高溫高寒崗位津貼按月發放,高溫崗位津貼為180元/月,高寒崗位津貼為230元/月。
按照規定,內蒙古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人員作業區域自然氣候的差異適當調整區域高溫高寒崗位津貼標準,但不得低于上述標準,不允許用人單位將高溫高寒崗位津貼計入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并應保存高溫津貼的發放記錄至少二年。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高溫補貼發放對象
在33℃(含33℃)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連續6小時(含6小時)以上和在-25℃(含-25℃)以下高寒天氣室外連續作業4小時(含4小時)以上的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勞動者。
目前,內蒙古根據各旗縣(市、區)每年高溫高寒天氣的持續天數劃分出3類高溫地區和6類高寒地區,要求各地區不得隨意擴大高溫高寒崗位津貼發放范圍,更不得變相冒領。
4、高溫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5、降溫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充當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6、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7、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員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8、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9、其它高溫福利
國家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
內蒙古高溫補貼政策
1、發放高溫補貼的標準
內蒙古高溫寒冷崗位津貼按月發放,高溫崗位津貼180元/月,寒冷崗位津貼230元/月。
根據規定,內蒙古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人員工作地區自然氣候的差異,適當調整本地區高溫寒冷崗位津貼標準,但不得低于上述標準。用人單位不得將高溫寒冷崗位津貼納入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在工資表中列明具體項目和金額,并將高溫津貼記錄至少保存兩年。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和高溫津貼的支付承擔舉證責任。
2、高溫補貼的對象。
自治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用人單位的職工,在33度以上高溫天氣從事戶外工作6小時以上(含6小時),在-25度以下寒冷天氣從事戶外工作4小時以上(含4小時)的。
目前,內蒙古根據各縣(市、區)每年高溫寒冷天氣的天數,劃分為三類高溫區和六類高溫區。要求各地區不得擅自擴大高溫寒冷崗位津貼發放范圍,不得帶頭變相發放。
3、高溫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高溫補貼應該計入工資總額,但不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為高溫而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或者克扣、降低勞動者工資。
4、清涼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要的藥品。但企業不能提供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品作為高溫補貼。高溫補貼要現金支付。不給錢,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5、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6、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職工在高溫期間從事戶外勞動或者在35℃以上的工作場所工作,以保障其健康和生命安全。
7、如果不給高溫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高溫作業卻沒有領取高溫補貼的員工,可以通過企業所在地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撥打12333投訴。用人單位拒絕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者就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8、其他高溫優勢
根據國家規定,當當天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當天的戶外作業應停止。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勞動者全天在室外勞動,累計時間不超過6小時。
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重體力勞動(抬重物、鋸挖等。).)、中等勞動(鋸木頭、開卡車、畫畫、摘水果等。)和輕體力勞動(打字、縫紉等)。)分別不得超過20分鐘、30分鐘和40分鐘;此外,最高氣溫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室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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