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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業營業稅起征點
飲食業營業稅起征點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飲食業營業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進一步規范飲食業營業稅的征收管理,堵塞稅收征管漏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飲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飲食業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飲食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服務的業務。
飯館、餐廳及其他飲食服務場所,為顧客在就餐時提供自娛自樂形式歌舞活動的服務,按“娛樂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第四條 飲食業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飲食服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同時提供煙酒、飲料、副食品和其他貨物所收取的價款。
價外費用是指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第五條 飲食業營業稅按照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依5%稅率征收。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六條 飲食業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向飲食業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七條 飲食業營業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具體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納稅人按次納稅的,按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申報納稅。
第八條 飲食業納稅人應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
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的規程和辦法對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發票的所有飲食業納稅人開展“票表比對”工作。
“票表比對”管理是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營業稅申報征收環節,對納稅人納稅申報信息與稅控收款機開票信息之間的邏輯關系進行審核比對,并對其審核結果做出處理的工作。
第九條 對飲食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的確定,應采取查帳征收或核定征收的辦法。對財務制度健全,能夠完整進行納稅會計核算的納稅人,實行查帳征收辦法。對財務制度不健全的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辦法。
具體征收辦法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條 對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計稅營業額應按季核定,按月征收。具體可參照以下幾種方法確定:
(一)以票定額法。飲食業納稅人每月開具發票總金額加上核定的未開發票金額計算出的計稅營業額。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經營地點、規模大小等諸多因素,將飲食業納稅人合理劃分為若干類別和等級,并測算出不同類別和等級的未開發票金額。
計稅營業額(月)=月累計開具發票金額+未開具發票金額
(二)成本費用定額法。按照納稅人每月所消耗的原料、材料、工人工資、房屋租賃費、水電費、衛生防疫費、工商管理費和其他費用推算出月計稅營業額的辦法。
計稅營業額=營業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我省成本利潤率確定為8%。
(三)以桌(座)定額法。對不同類型或等級的餐飲業戶,按照餐桌、包間、座位的多少,結合桌(座)上座率確定月平均營業額的方法。
計稅營業額(月)=桌(座)數量×平均營業額×上座率×月份天數
(四)菜單定額法。以納稅人月累計使用菜單所記載的結算金額,加上未用菜單的金額確定月計稅營業額的方法。
計稅營業額(月)=月累計菜單記載的金額+未使用菜單的金額
(五)蹲點定額法。主管稅務機關派人實地蹲點,確定計稅營業額的方法
計稅營業額(月)=蹲點天數的平均營業額×月份天數
(六)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核定方法。
第十一條 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在核定期內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的(月實際經營額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額30%的),應當及時向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申報,不及時申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對核定征收的納稅人要實行“以票管稅,以票控稅”,用票量超過核定的計稅營業額,除補征稅款外要及時按規定調整核定定額。
第十二條 對實行查帳征收的納稅人納稅情況,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進行納稅評估。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廣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普及納稅知識,增強飲食業納稅人的納稅意識,逐步實現飲食業稅收規范化管理。
第十四條 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的,應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和相關經營資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報縣(區)地方稅務局確定,免征營業稅。
未達到起征點的納稅人,應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五條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對未按照規定申請減免稅的,不得享受減免稅政策優惠。
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在減免稅期限內,應按照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享受定額減免稅的納稅人,在減免稅期限內超出減免限額的,應按照規定申報納稅。
第十六條 納稅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否則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納稅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有偷稅、抗稅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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