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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25-01-05 15:58:58 交通/運輸/物流/倉儲 我要投稿

    【精華】運輸管理制度1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運輸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精華】運輸管理制度15篇

    運輸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鐵路運輸裝卸機械(以下簡稱裝卸機械)是鐵路運輸生產的重要設備。主要包括門(橋)式起重機、叉車、臂架式起重機、裝載機、裝(卸)車機、集裝箱吊運機、行包牽引車等機械設備。為加強裝卸機械管理,進一步提高裝卸機械化水平,保證裝卸機械質量和安全,充分發揮裝卸機械效能,提高運輸質量、效率和效益,依據《鐵路法》、《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適用于鐵路車站貨場進行貨物、行包、集裝箱裝卸、搬運作業的各種裝卸機械設備管理。

      第二條裝卸機械化是裝卸工作的發展方向,是加速車輛周轉、提高運輸效率和經濟效益的重要途徑,是實現鐵路現代化的一項重要內容。

      發展裝卸機械化要以運輸安全生產為前提,要充分考慮整列機械化裝卸和集裝箱運輸的發展,裝卸能力必須滿足運輸生產的需要,各有關單位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科學合理地配置裝卸機械。

      大力發展裝卸機械化的同時,要認真開展科技攻關,廣泛應用新技術,不斷完善設備性能,安全、快速、質量良好地完成鐵路運輸生產任務。

      第三條要加強裝卸機械的運用管理,合理運用裝卸機械設備,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路內、外裝卸搬運行業的協作,搞好路內運轉、客運、貨運、裝卸及其他部門的聯勞協作,形成有計劃的、均衡的、協調的生產秩序,加速車輛、貨物貨位的周轉,提高整體運輸效率。

      第二章配置

      第四條裝卸機械配置應參照《鐵路貨場裝卸機械通用技術要求和配置》(tb/t 2928)標準,根據貨物運量、品類和貨場設備情況,以及現代物流基地的作業條件,選擇適用的機械類型和數量。同時要充分考慮經濟效果、社會效益和長遠發展。要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由站段(裝卸部門)提出裝卸機械配置建議計劃,報鐵路局(含專業運輸公司,下同)裝卸部門審核、編制裝卸機械發展規劃,納入年度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五條裝卸機械原則上以門式起重機為主型機械。根據貨物品類和集散狀態,發展流動式裝卸機械,在集裝箱專業貨場要重點發展和使用專用裝卸設備。同時要結合各自的特點,積極研制、引進、使用各種新機型、新設備、新工藝、新屬具,努力提高裝卸機械的安全可靠性和技術先進性,不斷適應貨物品類和裝卸工藝的變化。

      第六條新購置裝卸機械應符合國家、鐵路行業、機械行業的產品標準以及相關的安全、環保、節能、消防等標準和要求,其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靈敏有效、性能可靠,購置裝卸起重機械必須選擇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生產企業,具有齊全的各種資質、技術證明資料和文件。

      第七條新購置、搬遷安裝于盡頭式貨物線上的裝卸機械(如卸煤機等)其主體結構及附屬裝置,在非工作狀態時,均不得侵入《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的鐵路建筑接近限界(建限-2)。在通過式貨物線上新安裝裝卸機械時,按“建限-1”執行。已安裝在通過式貨物線上的`裝卸機械,車站應制定安全作業辦法納入《站細》,確保調車作業安全。

      第八條新修線路和貨場改、擴建設計時,要根據貨物運量和品類配備必要的裝卸機械以及相應的配套設施。電氣化區段的裝卸機械配置要確保裝卸機械作業安全。線路布局、站臺倉庫空間尺寸及硬面強度、站臺高度、坡度等要符合機械作業的要求。裝卸機械的作業區域和通道不得建造任何妨礙機械運用的設施。

      選用以電瓶為動力的機械要修建符合環保要求的充電間,選用內燃機械要修建符合消防要求的燃料加油站或加油點。

      靠近倉庫站臺的線路及卸車機跨內的線路進行維修時,軌面必須恢復原設計標高。

      第九條各鐵路局應保證裝卸機械更新換代安全要求,適應運輸生產的需要。為了充分發揮投資效益,避免重復投資、減少浪費,凡在鐵路車站貨場配置裝卸機械應征求鐵路局裝卸部門意見。

      第三章管理

      第十條各級裝卸機構要配備專職技術管理人員,并指定一名領導干部負責機械管理,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制的原則,搞好裝卸機械“管、用、養、修”各項工作。

      鐵道部負責制定全路裝卸機械發展的方針、政策、規劃和管理規則等規章制度,并督促檢查落實。

      鐵路局要貫徹落實部定各項規章制度和相關要求,在保證運輸安全生產的前提下,編制全局裝卸機械化發展規劃和裝卸機械更新改造計劃,參加修建項目的審查和驗收,制定本局裝卸機械管理細則、安全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調整機械設備布局,檢查分析使用效率和經濟效果,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先進技術,定期組織對裝卸職工的技術業務培訓,提高裝卸職工的技術業務素質。

      站段(裝卸部門)要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機械管理的各項規定,制定本單位的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負責突發情況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建立健全機械臺賬和技術檔案,掌握機械的數量、動態、技術狀況、使用和安全情況;按時統計機械運用、檢修等數據,妥善保管各種原始資料,做好統計分析工作,及時填報各種報表;搞好機械的管、用、養、修工作,提高機械利用率和完好率;要搞好職工的安全教育,提高機械作業人員的技術業務水平。

      第十一條鐵路局管內裝卸單位之間的裝卸機械調撥,須經鐵路局裝卸部門批準,并辦理機械設備調撥相應手續;裝卸機械向其他鐵路局或裝卸部門以外單位的調撥、轉讓,須經鐵路局批準,并辦理機械設備調撥相應手續。

      對配置不當、長期封存或較長時間內利用率不高的低效設備,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裝卸機械及配套設備的報廢,應進行技術鑒定,填寫固定資產報廢單,報鐵路局裝卸部門批準。已批準報廢的裝卸機械,不準繼續使用。

      報廢的機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要結構和部件損壞嚴重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過大、不經濟的;

      2.因設備陳舊、技術性能低、無利用改造價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災害造成嚴重破壞,無法修復的;

      4.因改建、擴建工程需要,必須拆除而又不能搬遷使用的;

      5.因能耗過大、污染環境超標,無法改造,繼續使用得不償失的;

      6.國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三條由于貨源變化等原因,預計三個月以上不使用的裝卸機械,應辦理封存手續。封存的裝卸機械應完好合格,妥善保管,不準拆用零部件。封存、啟用均由使用單位提出報告,經鐵路局裝卸部門批準。啟用前應進行保養、試機合格后方可投產。

      第十四條根據鐵路運輸生產的要求,各種裝卸機具需要調動(含出、入廠修)及報廢后向指定地點回送,依據鐵路局貨運或裝卸部門的命令,由車站填寫“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免收運費。

      第十五條裝卸機械應定期檢查,開展紅旗設備評比。鐵路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檢查評比,鐵道部對機械運用、管理狀況進行不定期抽查。設備完好程度分為四級(見附件1),參照鐵道部《紅旗設備標準》,對技術狀態完好、生產效率高、消耗低、生產記錄齊全準確、安全無事故的設備命名為紅旗設備。紅旗設備的標志和具體評比辦法由鐵路局制定。

      第十六條各級裝卸部門要建立健全裝卸機械臺賬,收存有關技術資料。站段裝卸部門要建立技術檔案,包括出廠檢驗合格證、使用保養說明書、圖紙、履歷簿(見附件2)等。

      第十七條裝卸機械管理編號(見附件3)由鐵路局自行編制。

      第十八條裝卸機械因非正常原因損壞,構成事故的,應速報上級裝卸部門。重大事故由鐵路局處理,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站段(裝卸部門)處理。發生重大事故要抄報鐵道部,并組織人員到事故現場調查、分析發生原因,及時搶修。事故處理要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分析處理情況要及時上報(格式見附表1)。

      機械事故分類標準如下:

      1.一般事故:機件損壞修復費用1萬元及以上,或連續停產5天及以上。

      2.大事故:機械損壞報廢原值或修復費用5萬元及以上,或連續停產15天及以上。

      3.重大事故:機械損壞報廢原值或修復費用10萬元及以上,或連續停產30天及以上。

      叉車掉下站臺、軌行機械脫線按大事故處理,機械翻倒按重大事故處理。

      以上修復費用是指工料費,造成貨物損失、人身傷亡或其他資產損失時應分別統計。

      未構成事故的均為機械故障。

      第十九條裝卸機械的折舊費按《鐵路運輸企業固定資產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提取,根據企業更新改造和其他資金使用情況,由裝卸部門提出使用計劃,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裝卸機械及配套設備的更新改造,保證運輸生產的需求。裝卸機械參考使用年限參見附件4。

      第二十條鐵路裝卸部門要積極配合職教及有關部門開展全員培訓,不斷提高裝卸職工的技術、業務水平;要有計劃地組織職業技能競賽,選拔出思想好、技術精、安全作業的標兵,為職工樹立學習的榜樣。

      第二十一條鐵路裝卸機械使用單位應制定并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設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操作人員守則;

      2.安全操作規程;

      3.事故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4.維護、保養、檢修制度;

      5.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6.使用和維護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7.機械設備檢查評比制度。

      第二十二條為提高作業效率,充分發揮機械能力,各單位應鼓勵裝卸職工積極研究、開發鐵路裝卸機械工索具,同時為保證安全和便于推廣,各種工索具的設計、制造和使用應經有關部門審核認證。鐵路局應及時組織交流經驗和定型推廣,對已經定型的吊具制定管理辦法,并將運用方式列入裝卸工藝內容。

      第四章運用

      第二十三條車站應組織好運轉、客運、貨運、裝卸、搬運各部門間協調均衡作業。安排好作業日班計劃,質量良好地完成鐵路運輸裝卸任務。裝卸安全生產、裝卸作業總量、全員勞動生產率、機械化比重、機械完好率應納入車站和各級裝卸部門的主要考核指標。

      第二十四條裝卸機械司機應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經過專業培訓和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并經過三個月以上的崗位實習,必須取得裝卸機械司機駕駛證,方準獨立作業,嚴禁無證駕駛。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對機械操作人員和起重工等應每年進行一次技術考試和身體檢查,對不適宜操作機械的人員要及時調整。

      第二十五條裝卸機械運用班制要根據運輸生產需求,采取包乘制或輪乘制,凡是可以輪班使用的機械都應采取輪乘制。包機組負責裝卸機械日常保養,及時填記班組核算統計報表(報表格式由鐵路局自定),認真填記機械運用等生產記錄,作為分析考核機械運用消耗定額和編制大、中修計劃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鐵路局站段裝卸部門應對在車站貨場從事裝卸、搬運作業的各類裝卸隊伍的裝卸機械實現規范管理,并按鐵道部規定費率收費和清算。對裝卸作業要本著先路內、后路外,先機械、后人力的原則,由車站裝卸部門協調組織并監督。外單位裝卸機械進入鐵路車站貨場進行裝卸、搬運作業的,必須經鐵路局裝卸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鐵路局對交接班使用的裝卸機械應制定簡明交接檢查程序和標準,統一印制記錄格式。交接班人員要確認機械各部位的效能和整機外觀狀態是否完好,認真填記交接班記錄。

      各種裝卸機械的安全裝置如防風制動裝置、起重量(力矩)限制器、風速儀、限位開關等,應作為交接檢查的必檢項目,并應保持靈敏、有效。

      第二十八條各級裝卸部門要積極拓寬裝卸作業范圍,提高裝卸機械利用率,根據運輸生產及安全需要可承擔專用線或其他場所的裝卸業務。裝卸機械能力有富裕時可以出租,具體出租辦法和費率由鐵路局制定。

      第二十九條各種裝卸機械嚴禁超負荷作業。門式起重機、臂架旋轉式起重機應安裝相應的起重量限制器、載荷力矩限制器,其綜合精度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超過大、中修期失修的機械,未經鐵路局組織鑒定批準,應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各種裝卸機械的技術性能不得任意改變(如增加起重量、擴大跨度、延長懸臂、接長吊桿等)。在特殊情況下需要改變時,必須報鐵路局裝卸部門批準,選擇獲得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或其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資格許可的改造施工單位實施。裝卸機械結構老化、性能降低但尚未達到報廢標準時,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后,遵照其提出的降低負荷方案降低負荷使用,標定新的額定負荷,將標牌、履歷簿中有關參數修改一致,并報鐵路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新購置的機械投產前,要全面檢查、調整,根據“起重機試驗驗收辦法”(見附件5)和相應機型具體要求進行試驗和驗收,確認技術狀態良好,符合安全技術條件方可使用。使用單位要組織操作和維修人員熟悉設備構造、性能和特點,掌握安全注意事項和使用、維護要求,操作人員經訓練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三十二條為了保證鐵路運輸安全和裝卸機械的安全技術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及標準,必須對裝卸機械及附屬索具的技術質量進行監督檢測。當裝卸機械的技術性能發生重大改變、裝卸機械超期使用及發生重大事故修復后,應由鐵路局組織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鑒定,必要時進行特殊檢測。

      第五章修理

      第三十三條裝卸機械的修理應符合鐵道部《鐵路裝卸機械檢修技術規范》(鐵運〔1995〕143號,以下簡稱《檢修規范》)和標準化、通用化、系列化的要求,保證機械設備狀態完好。承擔鐵路裝卸機械修理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由鐵路局裝卸部門自行選擇。車段裝卸部門根據機械配置情況,設置裝卸機械維修組,負責維修保養工作。

      第三十四條裝卸機械的檢修級別分為:日常保養、一級保養、二級保養、中修和大修。起重機卸的維修應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1.日常保養由司機每班對機械進行清潔、潤滑、檢查和調試。

      2.一級保養(定檢)對裝卸機械進行擦洗、潤滑,對機械的易磨損部位逐項進行檢查、調試和局部零件的更換。

      3.二級保養(小修)是維護性修理。對裝卸機械進行部分解體、檢查、清洗、換油、修復或更換超限的易損零、部件。

      4.中修是平衡性修理。除完成二級保養的各項工作外,還應對裝卸機械部分解體、修復或更換磨損到限的主要零、部件,保證使用到大修。

      5.大修是恢復性修理。裝卸機械全部解體、全面檢查,修復或更換所有磨損超限的零、部件,徹底恢復機械的技術性能;按批準的技術文件對機械進行技術改造。

      第三十五條鐵路裝卸機械實行計劃檢修制度。站段裝卸部門要依據《檢修規范》中“裝卸機械檢修周期表”(見附件6),按規定日期提報下一年度修理計劃。裝卸機械大、中修由鐵路局裝卸部門批準,列入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大、中修和一、二級保養的費用納入預算管理,年度預算經財務部門綜合平衡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在裝卸成本列支。

      站段應將上級批準的大、中修計劃納入車站貨物運輸組織方案,安排好所有機械全年各月的大、中修及保養計劃,并按照一臨修、二保養、三中修、四大修的施修順序落實兌現。

      第三十六條裝卸機械狀態修理是維修工作的發展趨勢。實行狀態修理必須要有可靠的檢測工具(儀表設備),科學的檢測方法和判定標準,依據機械狀態的檢測結果確定維修的時機和范圍。鐵路局要積極探索、總結經驗,制定具體規劃和辦法,穩步實施。

      第三十七條裝卸機械修理復雜系數(見附件7)是比較裝卸機械修理工作量大小、考核工時利用、費用高低、效益好壞的基本依據。鐵路局應按照各種機械的復雜系數、工時、費用定額等編制預算、配備設備(見附件8)。

      第三十八條已確定大修的裝卸機械由使用單位提出裝卸機械不良狀態書(附表2)和履歷簿,保證部件齊全,不準拆換。使用單位應與承修廠簽訂合同,明確修理范圍、質量、標準、工期、費用等項目。裝卸機械大修竣工后,由承修廠和使用單位根據合同、《檢修規范》和試驗驗收辦法進行逐項驗收,填記履歷簿,驗收合格后方能交付正式投產,特種設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裝卸機械大修時原則上不能停止貨物到發,要提前安排好替修備用機械。必須停產時,車站應提前一個月向鐵路局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方可辦理。

      第四十條各級鐵路裝卸部門應根據《設備備件管理制度》(見附件9),做好裝卸機械配件的供應和管理工作,并在保證機械質量的前提下,積極開展修舊利廢,降低維修成本。

      根據裝卸機械使用、管理、維修的需要,可設置裝卸機械配件供應站,負責裝卸機械專用材料、配件的計劃、供應、調配、儲存、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則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鐵路局可根據管內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鐵道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前發《關于公布〈鐵路裝卸機械管理規則〉的通知》(〔82〕鐵貨字400號)同時廢止。

    運輸管理制度2

      第一節 安全管理程序

      第一條 目的:為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明確目標,落實責任,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得更完善,真正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條 范圍:本程序的范圍僅適用于本公司對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專項安全管理。

      第二節 車輛營運規定

      第一條 車輛管理

      一、公司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車輛必須符合“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二、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

      三、車輛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雨刮器、后視鏡和燈光裝置齊全有效。

      四、車輛未按規定期限接受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營運。

      五、車輛的噪聲和排放的尾氣,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六、車輛駕駛室兩邊車門必須噴印公司統一的門徽。

      七、從事普通的車輛應該是一級、二級車、超過三級的車輛不能營運。

      八、公司要強化車輛風險保障能力的管理,所有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車輛必須由公司統一保險。

      九、車輛經營者必須向公司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凡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按規定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風險抵押金。

      第二條 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為確保公司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車輛的安全生產,加強和規范車輛保險管理工作,使保險車輛在發生事故后造成的損失能得到合理的補償,從而降低經營者風險,維護企業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使投保和索賠工作準確及時的辦理,現將保險業務管理規定如下:

      一、投(續)保車輛險種及范圍。

      1、公司所屬的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車輛必須強制保險,選擇合法的保險公司,由公司統一辦理投保。

      2、投保險種:車輛必須辦理車輛損失險、貨物責任險、司機意外險、無過錯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不計免賠險(其余險種投保人可自愿選擇),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額不得低于30至50萬,貨物險的險額不得低于5萬元。

      3、新車入戶的投保費必須一次性交清后,方能辦理有關手續,否則不予入戶。

      二、險案處理程序

      1、報案:險案發生后,車主必須及時向公司、交警、保險公司報案,報案做到迅速、準確地報告出險車輛牌照號、車型、駕駛員姓名、運行線路裝載情況、出險地點、責任大小、損失情況等,安全部門接到報案后,作好登記并及時向領導匯報,派員趕赴現場,勘察處理。

      2、索賠:險案結出后,必須將準確、齊全、有效的證明材料送保險公司索賠,材料如下:

     。1)車輛險案索賠表(一式兩份)。

     。2)車輛出險通知書。

     。3)機動車輛保險單(復印件)附表。

     。4)行駛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復印件。

     。5)公安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經濟損失賠償調解書。

     。6)車輛損失照片(較完整反映損失情況及車輛牌照號)。

     。7)死亡通知書及驗尸報告。

     。8)傷殘評定書。

     。9)住院證明及醫療診斷證明。

     。10)醫藥發票及死傷者家屬領條,死傷者被撫養人、護理人員的`職業和戶籍證明。

     。11)車輛維修工料單。

     。12)車輛維修發票(修理廠)。

     。13)青苗物品賠償費用領條或收據(屬單位者用收據)。

     。14)車輛定損單及施救收據。

      三、基礎管理

      1、公司安全部門必須建立健全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車輛保險業務的基礎工作,并由專人負責投保、退保、索賠、安全返還獎、未結案等臺帳和報表,做到資料齊全,數據準確。

      2、必須認真做好續保工作,在車輛保險到期前三個工作日內辦理續保手續,嚴禁脫保。

      四、保險注意事項

      1、車輛經營者必須自覺履行交納保險費的義務,未按書面約定時間按時交納保險費,致使保險責任終止的,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2、車輛及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年檢審,超過期限未參加年檢審或是檢驗不合格者,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3、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報案,保護好現場,并在24小時內通知保險公司,超過時間不報案的,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4、自然以及不明原因產生火災造成的事故,未投保自然損失險的,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5、其它拒賠情況

      1)、車輛經營者及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2)、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所造成損失。

      3)、沒有駕駛證的人駕車造成的損失。

      4)、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5)、持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所造成的事故損失。

      6)、持學習、實習駕駛證駕車,無正式駕駛員并座監督指導, 或在高速公路上駕車造成的事故損失。

      7)、發生事故后,不保護現場,肇事逃避的。

    運輸管理制度3

      獎懲管理規定

      1、獎勵條件

      (1)、全年駕駛無事故。

      (2)、全年運輸貨物無丟失,無損壞

      (3)、發現并能及時制止重大錯誤形為的發生,避免公司遭受經濟損失。

      (4)、工作認真負責,恪守職責,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5)、積極進取,努力鉆研。對倉庫的管理,提出合理化的建議,為公司開源節流做出貢獻者。

      (6)、在安全檢查評比中,消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四項頻率均不超過公司下達的.指標之車隊,車隊長、安全員、車管員、調度員每人獎勵二百元。

      (7)、在每季度車輛安全技術檢查評比中,保養質量達九十分以上的車輛,獎勵主管司機五十元;連續四個季度均達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終加獎一百元。

      2、處罰標準

      (1)、承運司機未按要求時間把貨送到用戶手中,影響用戶生產,每晚一天罰款200元;

      (2)、承運司機不得私自將承運的貨物轉主或委托其它車輛運輸,如果發生上述情況罰款500-1000元,視情節拒付運費。

      (3)、承運司機在整個承運過程中有倒換、盜竊所運物等行為者,要按零部件價格的3-5倍進行罰款,賠償零件損失。

      (4)、在承運過程中對承運貨物造成丟失、損失、銹蝕等,視情況予以200-1000元罰款,根據情節對丟失和損失的零件進行賠償。

      (5)、承運車輛在運輸過程中,由于交通事故和臨時故障不能按時間要求到達目的地,在出事后2小時內不能及時向公司匯報的罰款500元/次,匯報后也要視情況罰款100-500元,如果造成較大影響,可加重處罰。

      (6)、承運司機不能按要求傳遞票據或將票據涂改或損壞,罰款100-200元,如果丟失視影響程度進行罰款。

      (7)、承運司機到達運送目的地,要熱情服務和交接,協助卸車,如因工作服務態度不好,用戶反映強烈,視情況罰款100-500元。

      (8)、輕微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00元以下):負同等以上責任,賠償30%至40%經濟損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9)、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負一定、次要責任,停駕五至十天,賠償10%至20%經濟損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萬公里安全里程;負同等以上責任停駕十至三十天,賠償30%至40%經濟損失,取消一萬至六萬公里安全里程。

      (10)、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負一定、次要責任,停駕一至三個月,賠償10%至20%經濟損失,取消二十萬至三十萬公里安全里程(屬死亡事故,取消三十萬至五十萬公里);負同等以上責任,停駕三個月以上,賠償30%至40%經濟損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貨運事故損失賠償限額,同等責任以下最高不超過一千元,主要責任以上最高不超過二千元。

      (11)、特大事故:凡負有責任的,停駕半年以上,取消全部安全里程。

      (12)、駕駛員在一年內累計發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責任事故,每宗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者或發生交通死亡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駕車資格。

      運單的傳遞與統計

      1、運輸員必須按規定地點卸貨。如貨運方有其他要求需向調度員講明,以便重新安排調整。

      2、卸貨時按要求堆放整齊,方便點驗。

      3、定位卸貨要輕拿輕放,根據商品性質和技術要求作業。

      4、交貨時,運輸員按貨票向接貨員一票一貨交待清楚,并由接貨員簽字,加蓋貨已收訖章。

      5、貨物移交后,運輸員將由接貨員在臨時入庫通知單或入店票上簽字、蓋章的票據交儲運業務部。業務部及時轉各商店辦理正式入店手續。

      6、若運輸貨物移交有誤,要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

      7、運輸任務完成后,運輸員需在派車單上注明商品情況,連同鉛封交收貨單位。

      8、在運輸中,因運輸人員不負責任發生問題,按場內有關規定處理。

      商品運輸安排與申報

      1、運輸員必須按規定地點卸貨。如貨運方有其他要求需向調度員講明,以便重新安排調整。

      2、卸貨時按要求堆放整齊,方便點驗。

      3、定位卸貨要輕拿輕放,根據商品性質和技術要求作業。

      4、交貨時,運輸員按貨票向接貨員一票一貨交待清楚,并由接貨員簽字,加蓋貨已收訖章。

      5、貨物移交后,運輸員將由接貨員在臨時入庫通知單或入店票上簽字、蓋章的票據交儲運業務部。業務部及時轉各商店辦理正式入店手續。

      6、若運輸貨物移交有誤,要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

      7、運輸任務完成后,運輸員需在派車單上注明商品情況,連同鉛封交收貨單位。

      8、在運輸中,因運輸人員不負責任發生問題,按場內有關規定處理。

      商品運輸、卸貨與交接

      1、運輸員必須按規定地點卸貨。如貨運方有其他要求需向調度員講明,以便重新安排調整。

      2、卸貨時按要求堆放整齊,方便點驗。

      3、定位卸貨要輕拿輕放,根據商品性質和技術要求作業。

      4、交貨時,運輸員按貨票向接貨員一票一貨交待清楚,并由接貨員簽字,加蓋貨已收訖章。

      5、貨物移交后,運輸員將由接貨員在臨時入庫通知單或入店票上簽字、蓋章的票據交儲運業務部。業務部及時轉各商店辦理正式入店手續。

      6、若運輸貨物移交有誤,要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

      7、運輸任務完成后,運輸員需在派車單上注明商品情況,連同鉛封交收貨單位。

      8、在運輸中,因運輸人員不負責任發生問題,按場內有關規定處理。

      貨物通知、提貨和裝運

      1、調度員接到貨運通知和登記時,要驗明各種運輸單據,及時安排接貨。

      2、調度員按商品要求、規格、數量填寫運輸派車單交運輸員。

      3、運輸員領取任務后,需認真核對各種運輸單據,包括發票、裝箱單、提單、檢驗證等。問明情況,辦理提貨。

      4、提貨

      (1)、運輸員提貨時,首先按運輸單據查對箱號和貨號;然后對施封代、苫蓋、鉛封進行認真檢查;確信無誤后,由運輸員集體拆箱并對商品進行檢驗。

      (2)、提取零擔商品時需嚴格檢查包裝質量。對開裂、破損包裝內的商品要逐件點驗。

      (3)、提取特殊貴重商品要逐個進行檢驗;注意易燃、易碎商品有無異響和破損痕跡。

      (4)、提貨時做好與貨運員現場交接和經雙方簽字的驗收記錄。

      (5)、對包裝異常等情況,要做出標記,單獨堆放。

      (6)、在提貨過程中發現貨損、貨差、水漬、油漬等問題要分清責任,并向責任方索要“貨運記錄”或“普遍記錄”,以例辦理索賠。

      5、裝運。

      (1)、運輸員在確保票實無誤,或對出現的問題處理后,方可裝車。

      (2)、裝車要求嚴格按商品性質、要求,堆碼層數的規定,平穩裝車碼放;做到噴頭正確、箭頭向上,大不壓小,重不壓輕,固不壓液;易碎品單放;散破包裝在內,完好包裝在外;苫墊嚴密,捆扎牢固。

    運輸管理制度4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3.聘用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明,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驗,符合要求后方可運輸。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無違章操作,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況,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應急預案、相關法律法規和會議精神的學習和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司機是否帶病或疲勞駕駛,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應定期體檢和心理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排除隱患。

      5、裝載貨物時,必須檢查超載和危險品等。,確認無誤后方可開車。

      6.不定期檢查司機和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檢查和糾正車輛和辦公室的消防設備、電路和車輛部件。

      9.對不及時整改的安全隱患,要嚴格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10、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檔案,總結經驗,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討論新技術的應用。

      五、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

      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受傷者的外傷應立即包扎止血,骨折應根據骨折部位就地取材,并轉移到安全地帶,死者也應轉移到安全地帶進行妥善安置。積極協助

      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升級,最大限度減少傷害。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

      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向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六、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一旦發生自然災害、突發事件,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和指揮。

      2.報告:遇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遇異地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并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后,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匯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后,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匯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并完成交通部門交辦的其他運輸任務。

    運輸管理制度5

      為進一步規范財務行為,加強預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保障交通事業發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在符合國家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原則下,結合本局、所(以下簡稱局)體制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一、局財務管理必須按照國家財政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進行管理。局財務活動在局長的領導下,由局財務科統一管理。

      二、局財務管理必須堅持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制度。各項目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章預決算制度

      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和全局收支平衡的原則,認真編制年度預算,合理安排各項支出。

      三、各項收入的取得要符合國家及財經的規定,準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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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地入賬,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填報。

      四、各項上級撥入或其他取得的資金,能夠保證機關必要的人員及公務經費支出。本著合理、勤儉、節約的原則編制預算。

      五、本局實施的基建工程須編報工程整體預算,嚴格按照預算進行實施。

      六、有關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每年2次向黨委會進行匯報。

      七、局財務管理必須嚴格堅持監督機制。財務科要根據核算資料和決算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地編制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每月向局主要領導上報交通、港、航三塊資金收支情況表和各項工程資金使用情況表。

      第三章審批制度

      審批實行局重大開支集體研究制和一般開支實行在制度授權范圍內的分工審批制度。原則上列入年度預算的支出才能列支。

      八、局機關重大支出項目一律由局黨委集體研究決定。重大支出項目包括:(1)工程基建;(2)局各類修繕工程;(3)機關各類會議安排;(4)單位價值在2萬元(含)以上的固定資產購置;(5)一切用于職工的獎金、福利;(6)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支出。

      九、審批領導

      1、局長審批:

     。1)財務收支預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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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資金的借貸、劃撥、補助、資助和贊助;

     。3)資產的增減、基建和大中修理;

     。4)學習進修、獎金福利等發放、補助;勞保醫療規定應審批的醫療費;各種分管副職額定以上的業務會議、招待、外交、出差等費用;人員的借聘及工資待遇等。

      2、分管領導審批:

     。1)業務接待費用、公務支出總額在700元(含)以內的,由分管機關工作的領導審批;700以上的,經報銷部門的分管領導簽字,由局長審批;

     。2)差旅費用:差旅費用在700元(含)以內,由該出差部門分管領導審批;700元以上的,經該出差部門的分管領導簽字,由局長審批;局副職干部的差旅費一律由局長審批;局長差旅費由分管機關工作的副職審批。

      3、工程項目類建設開支審批:

     。1)工程基建及各項大中修工程支出嚴格按項目預算實施,由分管工程的領導審批;

     。2)工程間資金借用,由財務、工程科提出方案,由分管領導認可簽字,再由局長審批;

     。3)交通、港、航基建招投標工程,在招投標合同范圍內由分管工程領導按合同管理支付工程。如超過合同工程量時,工程科應嚴格按合同實際變化測算,若增減在10萬元(含)以內向分管領導匯報,并由分管領導直接審批;增減在10萬元以上,工程科在向分管領導匯報后,由分管領導及

      時向局長說明原因,增減在30萬元(含)以上,應由局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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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子會議上說明增減原因,經決定,由分管領導審批;

     。4)交通、港、航基建、維修50萬以下的工程(非招標工程),由工程科在實施前編制工程項目預算。

     、5萬元(含)以內的由分管工程領導直接審批;

     、5萬元以上的須由分管工程領導報請局長同意方可實施,由分管領導審批;

     、鄢30萬元以上的由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方可實施,由分管領導審批。

     。5)局機關零星建造、維修工程辦公室須在實施前須編排項目預算,由局長審批實施列支;2萬以上提交集體研究決定后實施。

     。6)養護資金撥付,由分管領導審批。

      十、局內臨設的單立機構、部門的財務事項審批由班子集體研究另行規定。

      第四章牽制及復核制度

      十一、購置、建造、大中修理,要有預算、決算和合同。凡屬?厣唐泛土㈨椈,應辦妥?厥掷m(經辦部門辦理)和有關部門批準的同意立項的書面依據。

      十二、預算內的經常性發放的月度工資、獎金、福利等各類津貼,由辦公室制單審核,財務部門復核后發放。(其中獎金、福利、津貼的發放必須經局長簽字)

      十三、所有借聘人員必須由辦公室擬定報酬、待遇和借聘期限,簽訂勞動合同,經局長簽字,才能生效。

      十四、各類建設補助性支出由補助單位提供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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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相關部門審核,局長同意審批后方能辦理。

      十五、各類文件或集體研究決定的支出都需經附文件及會議記錄等支付依據,然后再按支付程序進行支付。

      十六、各類基建工程支出要有合同、決算。特別是進行招投標的大中項目支付,在中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時,必須由施工單位出具支付報告,由監理部門、工程部門、由業主代表及財務審核簽字,最后由有關領導核準簽字支付。造價決算時由上級部門許可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最終工程造價進行的審核,調整相應的工程造價,然后根據決算審核書進行付款。

      十七、各類款項費用(包括差旅費)須簡明填寫用途或事由,要有經手人、證明人及部門負責的簽字,有關領導批準的手續。

      十八、每月采購的辦公用品和財產,必須辦理財產登記手續。必須辦理登記手續的財產物品,除辦妥審批、牽制等手續外,附辦公室的登記憑證予以報銷。

      十九、各類款項費用報銷時,必須由財務部門核定列支賬戶,會計復核,出納才付款。

      第五章原始憑證審核制度

      原始憑證分外來原始憑證和自制原始憑二種

      二十、外來原始憑證分發票和收據。發票用于營業、經營性經濟業務;收據用于非營業、非經營性經濟業務。

      二十一、符合“發票管理統一規定”的發票和符合財稅部門統一規定印制的企事業收款收據,著重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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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牽制及審批是否齊全,必要的附件和手續是否齊備;

     。2)票面的經濟業務記錄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真實,有否涂改;

     。3)數量、單價與金額的大小寫是否一致。必需附件的,附件內容和發票是否相符;

     。4)票面的戶名和戶章是否一致,應蓋“收款章有效”或“發票專用章”的是否加蓋;

     。5)有否超越經營、金額、結算方法和時效等的界限。

      二十二、自制原始憑證必須事由清楚,牽制和審批手續齊全。

      二十三、為規范和簡化手續,采取“報銷匯總單”辦法報銷。匯總單既是自制原始憑證,又是原始憑證數量和金額的匯總。

      二十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始憑證,財務部門不予受理:

     。1)不合法的'原始憑證;

     。2)不真實的原始憑證;

     。3)白條及企事業單位自制或購買的收款收據;

     。4)混淆經營性質,超越經營范圍的原始憑證;

     。5)超時效、超限額、超結算方法的原始憑證;

     。6)數量、單價與金額不符、大小寫不一致、金額涂改的原始憑證。

      二十五、有下情況之一的原始憑證,財務部門予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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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要求更正、補充:

     。1)票戶與章名不符,該蓋而未蓋章的原始憑證;

     。2)記載不正確,文字涂改而又未蓋章糾正的原始憑證;

     。3)牽制及審批不全,必要的附件和手續不齊全的原始憑證。

      第六章現金管理制度

      二十六、現金(含銀行存款,下同)經管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和有關規章制度,把好現金出納關。

      二十七、設立現金日記賬。日記賬登記必須規范化,時序記錄,日清月清。

      二十八、不準坐支,不準白條抵庫,不準動用挪用,不準私借或私掛。

      二十九、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F金賬面余額和實際庫存現金相符。每月至少核對一次銀行賬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確保銀行賬面余額和銀行對賬單相稱。

      三十、出差或采購、維修、疾病等必須借款或暫領備用金的,均需簡述事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有關領導批準。出差借款在返回單位后的三天內結清。其余借款均在事畢時還清。做到一次未清,二次不借。

      三十一、支票憑支票簽發單簽發。經辦人員憑有效支票簽發單向財會部門領用支票,辦理登記手續。三天內把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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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根聯附辦好,報銷手續的原始憑證交回財會部門,換回簽發單,并予以銷號。

      三十二、支票簽發單應簡明購貨單位及用途,大約金額,簽發支票賬戶及種類和號碼。經經辦人和部門負責人簽字,有關領導批準,財會部門核定列支賬戶有效。

      第七章票據管理制度

      三十三、票據由專人管理,建立臺賬,實行進銷存報核制。管理者必須具備《發票管理員》資格,不準直接使用票據。

      三十四、票據臺賬的設制按有關規定,但總賬與分賬間的勾稽關系要明確,進銷存發生數要平衡,持票者明細賬要清楚、正確。

      三十五、向上級部門領入的票據,憑上級部門的領票憑單,登記臺賬;向財稅部門購入或自印的票據,憑發票,由票據經管人填制清領單,財務部門負責人作為發票人,登記臺賬。

      三十六、票據核銷要及時、準確,并記錄入賬的會計憑證,使會計核算和票據管理互為稽核。

      三十七、持票部門要專人負責票據,填制票據內容完整、正確、清晰,服從票據管理員的指導。票據的報核必須及時,應隨款報核的票據必須把款隨解財務部門。

      三十八、票據遺失或短缺由持票人及時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及經過,由持票部門蓋章并負責人簽字,經有關領導批

      準,予以核銷。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經濟責任,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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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票人負責。

      三十九、交通運輸票據專項性強,必須專票專用。不準它用。票據管理部門有義務對各持票部門進行輔導,有責任進行必要的檢查和審核。

      第八章資產登記及清查制度

      四十、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外購資產、自制資產,外借或自用、有賬和無賬資產均需清查,登記入冊。

      四十一、資產清查以辦公室為主,財務部門協助。

      四十二、資產登記分類別項,設單項資產卡片和臺賬。一式三份,一份使用部門(者)留存,一份辦公室存檔,一份財務部門存查。

      四十三、資產的報廢、失滅、毀損或損壞,均須由該資產的使用部門(者)書面報告,辦公室和財務部門鑒定,經有關領導批準后,予以核銷或修復。

      四十四、資產每年至少清查一次。特別是家具用具、家用電器、移動通訊工具等。遇特殊情況,可以即時清查。

      四十五、新置資產除辦妥報銷手續外,還應辦妥登記手續,才能向財務部門報銷。

      四十六、外借資產除登記入冊外,應把有局長批準外借的借條復印一份,交財務部門備案,待資產收回或處理后退回。

      第九章財務稽核制度

      四十七、財務稽核由局組成檢查組或財務部門或財務部門負責人分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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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八、局組成檢查組主要對以下財務部門為主執行的制度進行內審,重點檢查預決算和各有關制度執行情況,審批、牽制的執行力度。

      四十九、財務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對各有關企業、部門和個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發現問題,有權要求糾正;有重大問題或屢次不改的,收回或停發票、據、證,待整頓處理完畢,予以恢復。

      五十、財務部門負責人主要檢查財務部門對制度的執行情況,組織本部門人員下站對有關部門和企業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修正或補充。

      五十一、檢查實行書面報告制,直接向局長及分管領導匯報。

      第十章財務分析制度

      五十二、財務分析主要是本局所經濟活動分析。包括預算分析和決算分析,動態分析和靜態分析,全面、部分,專題分析。

      五十三、財務分析是根據會計核算、業務核算、統計資料以及通過調查研究所掌握的情況,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書面報告。

      五十四、財務分析通過比較分析、因素分析、綜合分析來說明問題,找出原因,總結經驗,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五十五、財務分析由財務部門負責人或組織本部門人員實施,向局長匯報。

      本制度的解釋責任屬局財務科。

    運輸管理制度6

      為了加強對GPS車輛的管理,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充分發揮科技裝備在管理、安全生產和經營活動中的作用,有效制止道路違法行為和預防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晉中燃氣汽車隊危險品運輸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GPS車載系統的使用管理

      1、 GPS車載系統是為車輛準確定位和行駛提供安全保證,車輛在運輸途中GPS終端要處于開機狀態,嚴禁人為破壞車載終端的正常使用,嚴禁私 自拆卸或改變車載終端結構。車載終端若不能正常使用應及時向管理平臺反映,以便及時維修。

      2、 車輛出車前駕駛人員應仔細檢查GPS車載設備,保證行駛過程中GPS車載系統工作正常。

      3、車輛在行駛途中,駕駛人員不得關閉GPS車載系統。

      4 、車載系統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應及時向本汽車隊匯報。

      二、GPS車輛的行駛線路及限速管理

      1、所有安裝GPS的車輛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行駛路線行駛,嚴禁擅自改道行駛。遇有特殊情況確需改道的(如塌方、道路阻斷等),要請示車隊領導后方可行駛。

      2、駕駛GPS車輛的駕駛員應按照規定速度行駛,嚴禁超速行駛。 根據晉中市道路狀況,危險物品運輸車最高行駛時速為60/小時,縣鄉級公路限速40公里/小時。

    運輸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 行政法 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對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險貨物提出豁免申請的, 有關單位應持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道路運輸無危害證明,經 交通運輸 部組織專家論證并批準后,可按普通貨物進行道路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載貨汽車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xx等級。

      第五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運輸許可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舷铝幸蟮膶S密囕v及設備:

      1. 車輛為企業自有,且數量為5輛以上(含牽引車);

      2. 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 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 車輛燃料消耗量符合行業標準《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 配備有效的車載電話等通訊工具;

      6. 自有或租借符合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在企業注冊地所在市域內。企業車輛數為5輛至10輛(含)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若車輛為罐車,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2倍);企業車輛數為11輛至50輛(含)的,每增加1輛車,每輛車停車場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50%;企業車輛數為50輛以上分,每增加1輛車,每輛車停車場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20%。停車場地的設置與經營,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品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7. 配備符合《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GB18564)、《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20300)等標準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有關安全要求的安全防護、 環境保護 、消防設施設備和應急救援器材;

      8. 運輸劇毒、爆炸品、易燃危險貨物的,應當配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9. 專用車輛應當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10. 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運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車輛除外;

      11.運輸劇毒、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運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非罐式集裝箱車輛除外。

     。ǘ┯蟹舷铝幸蟮膹臉I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從業資格分為危險貨物(爆炸品)、危險貨物(劇毒)、危險貨物(氣體)、危險貨物(液體) 和危險貨物(其他)。

      3.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分為一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二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一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可在所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從業;二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可在除劇毒、爆炸品之外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從業;

     。ㄈ┯蟹舷铝幸蟮某羞\人責任 保險 :

      1.承運人責任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駕駛員、押運員傷亡損失、第三者傷亡或財產損失、環境污染損失以及為消除環境污染而支付的合理、必要費用,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責任保險。

      2.運輸劇毒、爆炸品的車輛,核定噸位10噸以下(含),每次保險事故保單總責任限額不低于30萬元;核定噸位10噸以上,每次保險事故保單總責任限額不低于40萬元;

      3.運輸劇毒、爆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的車輛,核定噸位10噸以下(含),每次保險事故保單總責任限額不低于20萬元;核定噸位10噸以上,每次保險事故保單總責任限額不低于30萬元。

     。ㄋ模┯薪∪ 安全生產 管理制度:

      1.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 安全生產作業規程;

      4. 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5. 有關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ㄒ唬┫铝衅笫聵I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ǘ┚邆涞诎藯l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含牽引車)。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兜缆肺kU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擬申請運輸的危險貨物范圍(類別、項別、品名或劇毒等)等內容;

     。ǘ 投資 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ㄈ┳C明專用車輛、設備情況的材料,包括:

      1. 未購置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交擬投入車輛 承諾書 。內容包括擬購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尺寸;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運輸劇毒、爆炸品、易燃危險貨物的專用車核定載荷等有關情況;

      2. 已購置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供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復印件等有關材料;

      3.對常壓罐體專用車輛,根據罐體容積和所運物質的密度,嚴格審核罐體載貨后總質量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

     。ㄋ模⿺M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承諾書。內容包括擬購買的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和保險金額等有關情況;

     。ㄎ澹⿺M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邆渫\噲龅、專用停車區域的證明材料;

     。ㄆ撸┢髽I經營方案及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 (三)至第(七)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兜缆肺kU貨物運輸申請表》(見附件2),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擬申請運輸的物品范圍(類別、項別、品名或劇毒等)等內容;

     。ǘ┫铝行问街坏膯挝换厩闆r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明;

      2.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ㄈ┨厥膺\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ㄋ模┙涋k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并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注明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或劇毒等,專用車輛數量及要求,運輸性質;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頒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已獲得其它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經營范圍中加注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限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做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專用車輛符合許可要求、罐體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應當為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并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或劇毒等。其中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其《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六條 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 行政管理 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經許可后發生從業人員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原許可機關進行備案。

      第二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并在停業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章 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ㄒ唬⿲S密囕v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ǘ┕奘綄S密囕v罐體質量檢驗情況;

     。ㄈ┍匦璧膽碧幚砥鞑暮桶踩雷o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 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二十五條 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2)等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壓力容器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壓力容器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四章 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七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設置標志,并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應當按照規定添加。

      危險貨物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二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活動,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險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三十條 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一條 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第三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四條 專用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并根據運營需要,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裝卸管理人員。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六條 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第三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途中,駕駛人員不得隨意停車。

      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設置警戒帶,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人員每日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個小時;連續駕駛4個小時應當停車休息至少20分鐘;在48小時內,連續工作時間超過10小時(停車休息不超過1小時的,計入持續工作時間;停車休息超過1小時的,重新計算持續工作時間)應當至少連續休息8個小時;駕駛時間累積達到50個小時,應當休息至少24個小時。

      第三十九條 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裝卸作業由危險貨物托運人承擔的,裝卸管理人員可由托運人指派;由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承擔的,裝卸管理人員可由承運人指派,也可由托運人指派。

      第四十條 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超載、超限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使用罐式專用車輛運輸貨物時,應確保罐體載貨后總質量和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

      第四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 規章制度 、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通過崗前 培訓 、例會制度、定期學習等方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職業道德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教育培訓的基本內容應包括:

     。ㄒ唬﹪矣嘘P安全生產、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法律、法規;

     。ǘ┞殬I道德基本規范與企業從業能力要求;

     。ㄈ┢髽I規章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ㄋ模┢髽I承運危險貨物的主要物理、化學特性及防護知識;防護器具、消防器材與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

     。ㄎ澹⿷鳖A案培訓及每年至少組織員工舉行一次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建立從業人員學習、培訓檔案,每人每季度學習、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課時,并做到一人一檔。

      第四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四十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委托具備交通運輸部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或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提出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報告的內容和格式由交通運輸部負責統一制定。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將安全評估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五條 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在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向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和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危害和應急措施,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 在危險貨物裝卸、保管、貯存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保管要求,輕裝輕卸,分區存放,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四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營運車輛異地經營(運輸線路起訖點均不在企業注冊地市域內)3個月以上的,應當向經營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納入管理。

      第五章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管理

      第四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自有車輛(掛車除外)小于30輛(含)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配備至少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自有車輛在30輛至60輛(含)的,應當配備至少2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自有車輛大于60輛的,應當配備至少3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且超出部分每增加30輛,應當相應增加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十條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承擔下列管理職責:

     。ㄒ唬┴撠熅幹瓢踩巹t、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ǘ┍WC安全管理所需資金投入;

     。ㄈ﹨⒓影踩a工作會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的決策具有一票否決權;

     。ㄋ模┴撠熑粘0踩a管理和定期安全評估工作;

     。ㄎ澹┴撠燅{駛員每次運輸作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了解駕駛員健康狀況,禁止帶病駕駛、疲勞駕駛;提示駕駛員在異常天氣等影響安全的情況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檢查和登記駕駛人員的行車記錄,對不符合規定的駕駛行為提出警告和教育,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⑴c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等從業人員的招聘和日?己;

     。ㄆ撸┴撠煆臉I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制定日常培訓計劃;

     。ò耍┴撠熫囕v、設備管理工作,確保運輸車輛和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和定期檢測;

     。ň牛┴撠熤贫ㄊ鹿蕬鳖A案和登記建檔工作;

     。ㄊ┡浜舷嚓P部門及時采取突發事故的應急措施;

     。ㄊ唬┲浦蛊髽I或單位不符合安全生產的行為;

     。ㄊ┢髽I或單位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一條 申請參加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薪煌ㄟ\輸或者其他工程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ǘ┤〉脵C動車駕駛證;

     。ㄈ┚哂袕氖3年以上貨物運輸等企業的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ㄋ模┙3年內無負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擬申請參加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并提供符合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ㄒ唬⿲W歷證明及復印件;

     。ǘC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ㄈ⿵氖掳踩芾硐嚓P工作的所在單位出具的工作經歷證明;

     。ㄋ模⿵氖掳踩芾硐嚓P工作的所在單位出具的近3年內無負較大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的證明。

      第五十三條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由交通運輸部統一組織編制。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第五十四條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為6年。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注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上報的企業安全評估備案資料,采取抽查的方式對企業或單位進行現場查勘。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實施扣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專用車輛有超載行為且具備安全卸載和儲存條件的,應當要求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到具備所運輸危險貨物儲存條件的場所卸貨。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件在全國范圍內通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異地注冊的從業人員監督檢查時,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提供相應的從業資格檔案資料;原發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申請考試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按照相關規定頒發從業資格證書。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從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慈〉玫缆肺kU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ǘ┦褂檬、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ㄈ┏皆S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ㄋ模┓墙洜I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ㄒ唬┪赐侗NkU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ǘ┩侗5奈kU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kU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或單位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ǘ┩羞\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ㄈ┻\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貨物,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機構責令限期整改,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形匆婪ㄈ〉梦kU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ǘ┰谕羞\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建立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機構責令限期整改,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定期進行企業或單位安全評估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機構責令限期整改,處5000元以下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定,駕駛人員存在未執行駕駛時間、工作時間限制和休息時間要求的兩次違規記錄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許可,兩年內不得重新報考從業資格考試。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道路運輸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駕駛人員,由原許可機關撤銷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許可,兩年內不得重新報考從業資格考試;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車輛超過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總數10%的,由原許可機關責令其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的,由執業證頒發機關予以撤銷,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報考。

      第七十五條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許可,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報考;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试S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ǘ┏鲎、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ㄈ├脠虡I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ㄋ模┏鰣虡I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ㄎ澹┙煌ㄟ\輸部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未作規定的,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對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未作規定的,參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發放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七十八條 本規定自xx年 月 日起施行。交通部xx年發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xx年9號)同時廢止。

    運輸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種隱患,防止行車事故的發生,提高運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特根據國家《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和《廣東省公路運輸行業行車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集團公司的運輸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集團屬下公司各級運輸安全管理部門及所有從事公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三條集團公司安全技術部是負責本集團機動車和駕駛員安全技術組織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1、宣傳和貫徹政府頒布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組織各項安全活動、技術培訓,交流和推廣安全先進經驗;

      2、根據上級要求和企業實際制訂安全工作計劃和有關管理措施,并負責組織實施;

      3、組織召開各類安全、車管會議,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并針對存在問題制定相應防范措施;

      4、布置和檢查各運輸單位的安全學習,修訂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準;

      5、負責機動車的技術檢驗、鑒定和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罰,參與企業重大生產、交通事故的調處及善后工作。

      第四條各運輸單位配備專職安全員,主持單位日常安全組織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宣傳和貫徹政府頒發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和企業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措施,定期組織安全學習,抓好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3、處理單位交通事故,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事故善后和結案工作,同時做好事故車輛的估價、預算和索賠工作;

      4、負責單位駕駛員的建檔管理和事故登記、里程統計、安全獎罰等安全業務,做好車輛入城證、營運證、養路費、牌照稅的經辦工作;

      5、協助車管員做好車輛的技術檢驗和日常管理工作;

      6、辦理單位領導委托和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組織管理事項。

      第五條安全員應具備思想作風正派,工作認真負責,并懂得汽車駕駛技術,掌握汽車基本原理,及對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現場處理能力,同時有一定的文字、語言表達能力。

      第六條運輸單位配備專職車管員,主持日常車輛機務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2、教育和督促駕駛員遵守操作規程,做好愛車例保工作,管好、用好、養護好車輛,組織和開展群眾性的愛車、節油、節胎等專業技術競賽活動,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

      3、編排車輛、機械保修計劃,按期組織安排車輛、機械保養和維修,并會同安全員定期做好車輛例保質量檢查及技術等級鑒定工作; 4、貫徹執行車輛耗油、用件、用胎的立卡、登記、考核、統計、盤查等各項管理、搞好成本節支、實施節超獎罰,定期分析測算、按月匯總上報;

      5、協助安全員辦理車輛年審、事故處理及其他安全生產業務;

      6、辦理單位領導委托和交辦的其他車管及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第七條車管員應具備思想作風正派,工作認真負責,并懂得汽車駕駛技術,掌握汽車基本原理和修理技術,有獨立判斷和排除汽車一般故障的技術和現場處理能力,并有一定的文字、語言表達能力。

      第八條集團公司對安全員和車管員要進行有計劃的培訓,通過自培或選送代培等渠道,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及工作能力。同時根據他們的工作性質和特點,授于一定的工作權力和給予一定的崗位津貼。

      第三章安全管理基礎工作

      第九條集團公司建立各級正副行政領導的安全崗位責任制:公司總經理為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副總經理為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安全技術部經理為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組織管理責任人;屬下各運輸單位(車隊)經理(車隊長)為所在工作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副經理(副隊長)為所在工作單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安全員、車管員為所在工作單位安全生產組織管理責任人。實行全面質量管理,運用全面質量管理(TQC)方法抓好安全管理基礎工作。

      第十條集團屬下各運輸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正確處理生產與安全的關系,實行全方位安全管理,把安全工作列入黨、政、工、青、婦等部門的議事日程,齊抓共管。

      第十一條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屬下運輸單位要運用板報、標語等形式大力宣傳國家和企業有關安全法規和安全制度,推廣行車先進經驗和表彰好人好事,教育員工遵章守法,自覺做好安全行車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各運輸單位(車隊)每月至少召開兩次安全生產會議及組織兩次安全學習,開展經常性的教育。學習內容:⑴學習交通法規,提高安全觀念;⑵總結行車工作,交流安全經驗;⑶分析事故案例,查找事故苗頭;⑷檢查安全漏洞,制訂防范措施;⑸宣傳安全典型,表揚好人好事。同時做好會議記錄和簽到手續。

      第十三條實行車輛承包經營的.單位,必須把安全考核指標納入承包合同,并要加強對承包者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對承包車的技術管理工作,不得以包代管,以罰代教。

      第十五條各運輸單位(車隊)應根據季節變化和運輸工作實際,組織各種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如百日安全無事故競賽、春運安全競賽、安全知識和優質服務競賽等,并做好日常安全生產統計工作,報送公司有關部門及領導。

      第四章駕駛員管理

      第十六條雇用或接收調入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駕駛技術考核合格才能辦理雇用和調入手續。

      第十七條持有汽車駕駛執照未從事過職業駕駛工作的員工,因工作需要調到車隊駕駛車輛時,必須經過駕駛技術考核合格才能安排駕駛車輛。

      第十八條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員工及新調入或雇用的機動車駕駛員,均須到公司安全技術部填表登記建立駕駛檔案。駕駛關系在外單位的,應在登記后一個月內轉入本公司。

      第十九條調離的機動車駕駛員,應在調離后三個月內辦妥駕駛關系過戶手續。否則,公司不予辦理年審簽章,其違章肇事亦與公司無關。

      第二十條被雇用的臨工駕駛員,在報到上班前必須與用工單位簽訂用工合同,按規定繳交合同和安全押金,并由用工單位做好崗前教育培訓工作,否則不準安排駕車。

      第二十一條駕駛員的崗位職責:

      一、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抵制違章行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安全行車。

      二、積極參加各項安全學習及活動,提高安全行車意識和技術水平。

      三、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服從調度指揮,按時、按質完成運輸任務。

      四、遵守車輛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覺做好車輛"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車輛、輪胎、附屬裝備、隨車工具的整潔及車牌、證件齊全和完好。

      五、熟悉車輛性能,熟練駕駛技術,學習先進經驗,掌握行車規律,努力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六、履行車隊工作程序,做好車輛交接班工作。

      七、服從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和檢查,接受上級布置的有關任務和培訓。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嚴格遵守國家《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公司安全行車規定,切實做到"十堅持"、"九不準"。

      十堅持:

      1、堅持中速行駛,不開英雄車;

      2、堅持各行其道,不開霸王車;

      3、堅持文明禮讓,不開斗氣車;

      4、堅持安全第一,不開冒險車;

      5、堅持預防為主,不開僥幸車;

      6、堅持二嚴律己,不開違章車;

      7、堅持三勤例保,不開帶病車;

      8、堅持四慢五掌握,不開盲目車;

      9、堅持勞逸結合,不開疲勞車;

      10、堅持顧客至上,不開缺德車。

      九不準:

      1、駕駛車輛時不準吸煙、飲食和玩耍;

      2、不準光腳和穿拖鞋開車;

      3、不準超速和超載;

      4、不準疲勞和帶病駕車;

      5、不準駕駛技術狀況不良和與駕駛記錄不符的車輛;

      6、不準飲酒后開車;

      7、不準動用單位車輛私帶學徒學車;

      8、不準將營運車輛交給外單位司機及無駕駛執照的人員駕駛;

      9、不準裝運走私 物品和無邊防證人員進入邊防區。

      第二十三條各運輸單位(車隊)要經常了解和掌握駕駛員的思想動態和精神狀態,主動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不斷改善他們的工作和生活條件;注意勞逸結合,適度安排出車,防止疲勞駕駛。

      第五章事故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駕駛員在行車工作中發生刮擦、碰撞、輾壓、翻復、失火或其他過失,造成人、畜傷亡或車物損失,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200元以上者均作記案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駕駛員應迅速報告當地交警部門和本單位,在處理機關人員未到達前,應主動做好事故后果的搶救工作及保護好現場。

      第二十六條車屬單位接到事故信息后應立即派員前往現場協助處理。對重大事故還要按規定逐級上報,并會同公司安全技術部門和有關單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條肇事駕駛員在處理事故現場后四十八小時內應寫出書面檢查報送單位及公司安全技術部備案。書面檢查要求將肇事日期、時間、所駕車輛號牌、行駛路線、出事地點、原因、經過、后果(含人、畜傷亡和車、物損失情況)及本人對事故的認識、教訓、今后措施詳細寫清楚。

      第二十八條為教育肇事者本人及廣大駕駛員,肇事單位對事故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沒有弄清事故原因不放過;沒有認真寫出書面檢查及訂出今后防范措施不放過;沒有在安全會上深刻檢查使廣大駕駛員從中受到教育和吸取教訓不放過。同時,其駕駛執照由所在單位安全員收繳保管,待后處理。

      第二十九條對肇事駕駛員,肇事單位應根據其事故性質、責任和認識、表現,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給予批評、警告、吊證及追究賠償等處理。公司各級管理人員駕車肇事,其事故處理一律應報公司安全技術部核準。

      第三十條事故結案后,肇事單位應將事故結案書影印一份報送安全技術部存案。同時事故結案書正本及索賠單位應匯總、整理交由有關經辦人員辦理索賠手續。

      第六章獎罰規定

      第三十一公司屬下各運輸單位(車隊)必須建立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從到本單位駕車之日起按時準確地記錄駕駛員安全行車里程、違章、肇事及表彰、獎勵等情況,作為其本人今后晉級任職及參加各類評獎的有效依據。

      第三十二條對下列在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車工作中做出顯著

      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除給予精神鼓勵外應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

      1、本公司職業駕駛員每月安全行車二十天以上,每季六十天以上無大小事故,并能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活動及安全會議者,獎勵六十元;全年安全行車二百四十天以上無大小事故及無會議缺席情況,獎勵一百元。

      2、在季度安全檢查評比中,消滅責任事故和貨損貨差或旅客投訴的車隊,車隊長、安全員、車管員、調度員每人獎勵一百元。在年度安全檢查評比中,消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四項頻率均不超過公司下達的指標之車隊,車隊長、安全員、車管員、調度員每人獎勵二百元。

      3、在年終總結評比中被評為市或集團公司安全先進單位(或集體)的車隊,車隊長、安全員、車管員、調度員每人獎勵二百元;被評為市或集團公司安全先進的個人,每人獎勵二百元。

      4、在每季度車輛安全技術檢查評比中,保養質量達九十分以上的車輛,獎勵主管司機五十元;連續四個季度均達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終加獎一百元。

      第三十三條對發生責任事故的駕駛員,根據其性質、責任和認識、表現,按下列規定標準給予停止駕駛工作、取消個人累計安全里程及追究賠償等處理:

      1、輕微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00元以下):負同等以上責任,賠償30%至40%經濟損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2、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負一定、次要責任,停駕五至十天,賠償10%至20%經濟損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萬公里安全里程;負同等以上責任停駕十至三十天,賠償30%至40%經濟損失,取消一萬至六萬公里安全里程。

      3、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負一定、次要責任,停駕一至三個月,賠償10%至20%經濟損失,取消二十萬至三十萬公里安全里程(屬死亡事故,取消三十萬至五十萬公里);負同等以上責任,停駕三個月以上,賠償30%至40%經濟損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貨運事故損失賠償限額,同等責任以下最高不超過一千元,主要責任以上最高不超過二千元。

      4、特大事故:凡負有責任的,停駕半年以上,取消全部安全里程。

      上述事故損失賠償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千元(租賃承包除外)。駕駛員肇事扣證期間,由車隊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做雜工,并按工種及表現發給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輔助工資(即福利補貼),同時發給出勤生活補貼,標準為每天3至5元(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安排裝卸的,則按裝卸班組的計酬辦法計發工資。

      第三十四條駕駛員在一年內累計發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責任事故,每宗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者或發生交通死亡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駕車資格。是職工者另行安排工作,是臨工者給予解雇處理。

      第三十五條其他違章處罰:

      1、未經請假無故不參加安全學習,每次罰款二十元;累計三次不參加學習,除按規定罰款外,停止駕駛工作一個月;累計五次以上,停止駕駛工作三個月。是臨工給予解雇處理。

      2、未經請假無故不參加肇事辦班學習,除責成補課外,每次罰款五十元;重犯者加倍處罰。

      3、違反"九不準"一至六項其中一項,以及不按規定裝載危險品、易燃品、易爆品或發現乘客帶有上述物品上車時不予勸

      阻或在執行吊裝作業期間不戴安全帽,處予一百元以下罰款。

      4、私自動用單位車輛帶學徒學車或將車輛交給外單位司機及無證人員駕駛,經查獲:貨車每次罰款300元;的士每次罰款1000元。重犯者加倍處罰,是臨工的給予解雇處理,并充公其合同及安全押金。若造成事故,其一切經濟損失概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5、私自動用營運車輛裝運物品或無證人員進入邊防區,造成車輛被扣留者,除罰款由司機自負外,并按車類臺班計賠損失。造成車輛被沒收者,則按價賠償。

      6、非工作需要和未經單位領導同意私自動用營運車輛辦私事,或在運輸途中無故駛離托運路段運私貨,經查獲,其行駛里程雙倍計收運費。私吞之運費則十倍處罰。若造成車輛損壞或事故,其一切經濟損失概由駕駛員本人負責賠償。

      7、駕駛員在行車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報告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及本單位處理,其一切后果由駕駛員本人負責。事態發展,牽涉到單位派人處理者,其事故賠償加倍追究。

      8、駕駛員在行車中因違章駕駛或無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路費證、入城證、保險證等,其被查獲的違章罰款,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運輸管理制度9

      本危險化學品銷售管理制度旨在規范企業內部的銷售流程,確保合規性,保障員工安全,同時提升客戶滿意度。制度涵蓋以下幾個核心領域:

      1.許可證與資質管理:確保所有銷售活動符合國家及地方的法規要求,包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獲取與維護。

      2.產品知識與培訓:確保銷售人員充分了解所售產品的性質、危害及安全處理方法。

      3.銷售流程管理:定義從接單到交付的`每一個步驟,強調安全操作與風險控制。

      4.客戶溝通與服務:建立有效的客戶溝通機制,提供準確的產品信息,處理潛在的應急情況。

      5.應急預案:制定應對化學品泄漏、火災等緊急情況的預案,確?焖夙憫。

      6.合同審查:對涉及危險化學品銷售的合同進行嚴格審查,防止法律風險。

      內容概述:

      1.法規遵守:確保所有銷售活動遵循國家和地方的危險化學品法規,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

      2.員工教育:定期進行危險化學品知識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業務能力。

      3.客戶篩選:評估潛在客戶的存儲、運輸條件,確保其有能力安全處理危險化學品。

      4.包裝與標識:確保產品包裝符合安全標準,清晰標注警示信息。

      5.運輸與配送:與合格的運輸公司合作,確;瘜W品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

      6.售后支持:設立專門的客戶服務團隊,處理客戶反饋的問題,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運輸管理制度10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制定本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一、定義

      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職責

      1、安全管理員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安全管理員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

      3、倉儲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三、選用與保管

      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車輛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

      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6、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安全管理員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人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運輸管理制度11

      1、負責分管范圍內各部門、班組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業務保安工作;

      2、負責全礦機電、運輸設備的安裝、檢修、試驗等有關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實施;

      3、貫徹落實機電方面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負責機電設備日常管理工作;

      4、組織、參與重大機電事故處理,故障排除和事故分析;

      5、組織對礦井供電、排水系統的檢查與維修;

      6、抓好機電生產標準化工作,加強設備管理,提高裝備水平,確保機電設備的安全、經濟運行。

      7、嚴格執行“三大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本隊的.安全工作負責;

      8、組織業務學習和崗位練兵,使職工熟練崗位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杜絕違章操作;

      9、教育職工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和讓其他人代替崗位操作,經常檢查“三大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0、發生事故時迅速趕到現場組織搶救,及時組織事故分析,吸取教訓,進一步改進安全管理工作;

      11、負責使用和保管好運輸設備和設施,發現損壞時,應及時報告修理。

    運輸管理制度12

      為全面加強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改善安全生產環境,夯實安全管理基礎,提升安全管理整體水平,保證***煤礦運輸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領導小組組長:成員:

      (二)領導小組的職責

      1、負責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的制定與修改,負責**礦年度、季度、月度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實施方案的制定。

      2、每月對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進行考核、評級。

      3、督促落實運輸安全質量事故隱患的排查與整改。

      4、負責組織**煤礦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驗收會。

      二、指導思想以“安全第一、質量為本”為方針,建設本質安全型礦井為主線,嚴格執行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狠抓責任落實,完善安全設施,提升裝備水平,改善作業環境,堅持正規循環作業,選樹典型,以點帶面,鞏固提升,確保礦井達到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二級,穩步推進安全生產健康持續穩定發展。

      三、檢查形式

      1、運輸安全質量標準領導小組負責每月對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督察,在當日下午進行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

      2、將運輸安全質量考核、評級結果形成臺賬報礦安全質量標準領導辦公室備案。

      四、考核辦法一、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分為三個等級一級:運輸安全質量得分在90分以上;無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運輸事故,運輸設備綜合完好率80%以上。二級:運輸安全質量得分在80分以上。三級:運輸安全質量得分在70分以上。

      二、礦井運輸責任事故每死亡1人,礦井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降一級扣5分,得分不得超過下一級的最高分,按降低后得分輸入礦井總分。

      三、考核評級: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現場逐項考核并查閱有關資料。

      四、在檢查評比中,如有缺項,可將該項目的.分數,平均折算到總項其它內容中去。折算方法如下:實得分數=檢查得分×100100-缺項分

      五、相關要求

      1、每次檢查、督察前,由運輸安全質量標準領導小組織召開檢查預備會,詳細安排檢查事宜,規范檢查行為。

      2、領導小組按《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評分表》進行考核評級,必須保證結果公正、合理。

      3、小組成員必須參加月度的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如有特殊事情不能參加的須提前向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說明情況并指定出替代人員。

      4、驗收檢查覆蓋率必須達到100%,所有參加檢查人員必須統一使用《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標準及評分表》進行現場評分,并按照“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提高檢查質量。

      5、實行領導小組組長負責制和集體公開評分制度,評分結果必須在現場由所有參加檢查人員共同簽字;現場評分表在當日下午的三點前匯總成臺賬,報送礦安全質量標準辦公室。

      6、運輸安全質量標準辦公室將每次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的記錄要存檔管理,作為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的依據。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運輸管理制度13

      一、危貨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一)押運服務內容

      1、對押運目標、押運裝備及押運保安員要采取保險措施,押運服務的運載、護衛工具和有關裝備要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2、保安押運員通過隨行方式守護客戶財物,保障安全。

      3、防止押運財物被盜、被搶或遭受其他不法侵害。

      4、通過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防止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

      5、對押運的財物要進行清點、核對,防止出現差錯。

      (二)押運服務操作規程

      嚴格遵守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1、制定押運方案

      (1)在運輸手續完備的基礎上,要對押運任務進行分析、研究;根據押運財物的種類、數量、路途和運載工具等情況制定押運方案。

      (2)押運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要事先取得運輸許可證件,制定專門的押運方案,使用專門的運載工具,押運人員要熟知有關專業知識和突發事件的處置措施。

      (3)押運方案需經客戶單位審定?缡、市運輸以及重大押運任務需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2、押運任務的實施

      (1)承接押運任務后需要了解:發貨部門名稱、物資種類、性質、價值、數量、代號、運輸工具,到達目的地的運行路線,出發及到達時間;收貨單位名稱、詳細地址、代號;對押運的要求和應注意的問題。

      (2)辦理押運手續,領取途中所需物品。

      (3)與發貨部門人員共同清點物品的數量,檢查物品包裝密封標記等是否完好,如發現問題,應發現問題,應向客戶單位提示并做好記錄。裝物時保安押運員要在場點驗,以防止發生漏裝或出現差錯。

      (4)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和通訊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在押運途中保安員應注意觀察道路兩側的情況,通過橋梁、隧道、交叉道口、轉彎地段以及車速減慢時,要注意觀察,遇到危險情況,確認險情排除后通過。

      (6)押運途中需暫時停留,應根據?康奈恢、周圍情況、采取相應的警戒措施加強防范。途中遇物品中轉、改換交通工具的,必須辦妥交接、轉換手續,并在現場實施監督。

      (7)多輛汽車押運時,要保持行車間距,防止外部車輛加入押運隊伍。要根據實際情況,妥善安排行車、停車時間。遇有人員要求搭乘押運車輛時,應堅決拒絕。

      (8)對押運物品實行監控。保安員在裝載時和裝載后,不得離開所押運的物品;必須離開時,應在保證押運物品安全的前提下輪換進行。

      (9)運輸途中,應隨時對押運財物進行巡視、檢查,觀察財物堆放有無移動;包裝、密封標記是否完好。發現問題應立即查清原因,做好檢查記錄。

      3、押運物品的交付

      (1)物品抵達目的地后,保安押運員要觀察周圍動態。辦理交接手續時,禁止無關人員接近財物。

      (2)接交物品應由發貨部門和保安員與收貨部門共同清點財物的數量、檢查財物包裝等情況。認定無誤后,由收貨部門在收貨單據上簽名蓋章。

      (三)緊急情況的處置

      押運途中發生意外事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貨物安全,并及時與當地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取得聯系,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本單位和收、發貨單位。

      1、途中發生財物丟失,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請其協助追查,并及時通報發貨單位和收貨單位。

      2、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要嚴密看管所押物品,及時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系處理,并立即通報發貨單位和收貨單位。

      3、押運途中遇有對押運物品的不法侵害,應采取合法措施,果斷處理,并立即報警。

      4、押運途中運輸的財物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保安員應搶救財物和傷員,并立即報警。通報發貨和收貨單位。保護好現場,做好記錄。

      (四)勤務制度

      1、到崗前制度

      (1)駕駛員和保安押運員要嚴格遵守到崗制度,按規定的時間到崗。按規定著裝,攜帶執勤用品,因故不能執勤的,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

      2、請示報告制度

      押運過程中按照押運方案的要求應及時報告行走的路線、位置和途中發生的各種情況。保安員遇到緊急情況和重大問題時要及時、具體、準確地向客戶單位、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請示、報告。對客戶單位、上級領導及公安機關等部門有關鼾緊急情況的工作指示,要立即、堅決執行,執行結果要及時反饋,并做詳細記錄。

      3、勤務登記制度

      勤務登記由當班人員負責記錄。主要記載上級指示、通知、交辦的事項及值班期間發生和處理的問題,記錄必須清晰、準確,不得隨意涂改,并妥善保管。

      4、保密制度。保安員必須對押運財物的種類、數量,運輸時間、路線、押運人員數量等情況嚴格保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

      (五)崗位要求

      1、掌握保安押運服務的知識和技能,了解押運方案的內容和要求。

      2、了解物品收發、中轉等手續的辦理程序;掌握運輸工具狀況及財物的存放條件。

      3、清楚押運財物的物理、化學性能、特點及防護要求;

      4、熟記與有關部門、人員的聯系方式。

      二、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一)公司運輸安全領導組

      為加強本公司汽車危貨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保安押運)的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經公司總經辦會議討論研究,決定成立畢節市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汽車危貨運輸安全領導組:

      組長:孔凡松,全面負責本公司汽車貨物運輸的安全生產工作。

      副組長:余德培,負責本公司貨運車輛的技術性能、修理、維護及車輛調度工作;

      陳群,負責本公司貨運駕駛員的安全教育、考核、獎懲等管理工作。

      成員:聶紹衛,為安檢員,負責對車輛、駕駛員的日常安全檢查;

      劉鑫,為安全員,負責安全生產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陳開進,司機班長,負責對駕駛員的日常管理;

      胡蘭,押運班長,負責對押運員的日常管理。

      (二)安全管理領導組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決定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

      3、負責制定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對安全生產進行年度總結。

      4、負責對公司、車隊長、安全員等安全生產重要崗位人員的聘用、解聘決定。

      5、負責組織并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6、負責本單位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責任認定及處理決定等事宜。

      7、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的足額提取和投入。

      (三)經理(安全領導組長)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制定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

      3、負責制定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對安全生產進行年度總結。

      4、負責對公司安全科長、車隊長、安檢員等安全生產重要崗位人員的聘用。

      5、負責和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調查、責任認定及處理決定等事宜。

      6、負責召集公司安委會(安全生產領導組)會議。

      7、負責對公司各崗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8、保證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的足額提取和投入。

      (四)車隊長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負責車隊管理工作。

      2、嚴格執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

      3、認真落實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并細化分解與駕駛員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

      4、負責駕駛員的管理、考核工作,監督駕駛員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按規定時間檢審,對駕駛員的違章行為按照公司制度進行處罰。

      5、負責營運車輛的管理和調度工作,按期進行車輛年檢、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及時修理和排除車輛故障,確保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6、負責對營運車輛保險的管理,按期投保,確保車輛保險不脫期。

      7、組織車隊安全生產例會和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8、負責建立營運車輛檔案、營運車輛技術檔案、駕駛員檔案。

      (五)安全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具體實施公司安全生產日常工作。

      2、負責起草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并具體實施、監督。

      3、負責起草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和安全生產年度總結。

      4、協助領導組織召開公司安全生產例會和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并做好記錄。

      5、負責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調查。

      6、負責公司內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監督檢查,對發現隱患的整改監督及整改結果的驗收鑒定。

      7、負責協助領導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并組織演練、實施。

      8、負責安全生產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六)安檢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具體負責營運車輛的逐日例檢工作。

      2、負責指引例檢車輛進入檢查工位并保持例檢場地整潔衛生。

      3、嚴格按照營運車輛安全例檢制度、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逐項對營運車輛證照(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技術評定及二級維護情況、車輛技術狀況等進行安全檢查。

      4、對例檢合格車輛簽發例檢合格通知單,不合格車輛及時指出存在隱患責令整改并將情況上報有關領導,例檢表和合格通知單由安檢員和駕駛員雙方簽字,安檢員對例檢車輛的檢查結果負責,安檢記錄24小時有效。

      5、整理當日安全檢查記錄,定期匯總分析營運車輛的技術性能并寫出營運車輛安全情況分析報告。

      6、參加單位組織的安全例會和安全教育培訓。

      (七)駕駛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等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文明駕駛,安全行車。

      2、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機動車安全駕駛操作規程,有與準駕車型相適應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持證上崗。

      3、掌握所駕車輛的技術特征,負責車輛的日常保養,在發車前、行車中、收車后做好車輛證照、車輛技術性能的自檢,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向車隊長報告進行維護和修理,嚴禁帶病上路。

      4、熟悉運行線路的道路狀況、?空军c、發車時間。

      5、協助車隊長、安全人員管理所駕車輛的證照,按時參加車輛年檢、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年度審驗及投保業務。

      6、加強自身管理,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和旺盛精力,不開情緒車、疲勞車,不隨意將車交于他人駕駛。

      7、積極參加安全例會和安全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在惡劣道路條件下的應急處置等駕駛技能。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一)為全面貫徹安全生產管理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切實把各項規定、制度落到實處,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杜絕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安全領導組及專職安全員負責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三)安全生產定期監督檢查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的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發現安全隱患苗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安排的監督檢查工作應隨時組織安全檢查或專項檢查。

      (四)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1、公司及下屬部門安全生產制度的健全落實情況;

      2、涉及安全的崗位人員到崗履職情況;

      3、道路運輸車輛的證照保險是否齊全有效;

      4、道路運輸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車輛年檢、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是否按期進行,燈光、轉向、制動、喇叭是否穩固有效,輪胎磨損及胎壓情況,隨車其他裝置是否牢固有效);

      5、從業人員情況(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件是否有效,是否按時參加例會、教育學習,是否存在私自頂班現象,是否存在違反操作規程的違章行為,上期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思想狀況等);

      6、安全設施設備的情況(消防栓、滅火器是否符合相應規定并保持有效狀態等);

      7、其他涉及安全的`內容。

      (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結果及處理辦法;

      1、符合規定,鑒定合格,繼續運行;

      2、輕微隱患,當場立即整改;

      3、一般隱患,視整改難易程度,應限定日期進行整改;

      4、重大隱患,應采取相應停業、停運等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整改;

      5、非本公司自身原因構成的隱患或需有關單位、部門幫助配合整改的應向有關寫出報告請求配合整改。

      (六)發現安全隱患責令整改應明確整改責任人,監督檢查人員負責監督整改。整改完畢后由責任部門寫出整改報告,由公司安全管理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出具驗收結論。

      (七)公司發現一般以上安全隱患除組織整改應將發現隱患、整改措施、整改結果向行業主管部門書面上報。

      (八)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及整改后的驗收應有相應的文字記錄,制作監督檢查記錄臺帳,歸檔保存。

      四、危貨運輸登記制度

      1、承接運輸任務后需要了解:發貨單位名稱、物資種類、性質、價值、數量、代號、運輸工具,到達目的地的運行路線,出發及到達時間;收貨單位名稱、詳細地址、代號;對運輸的要求和應注意的問題。

      2、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相關手續,領取途中所需物品。

      3、與發貨單位人員共同清點物品的數量,檢查物品包裝密封標記等是否完好,如發現問題,應發現問題,應向客戶單位提示并做好記錄。裝物時保安押運員要在場點驗,以防止發生漏裝或出現差錯。

      4、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和通訊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在運輸途中保安員應注意觀察道路兩側的情況,通過橋梁、隧道、交叉道口、轉彎地段以及車速減慢時,要注意觀察,遇到危險情況,確認險情排除后通過。

      6、運輸途中需暫時停留,應根據?康奈恢、周圍情況、采取相應的警戒措施加強防范。途中遇物品中轉、改換交通工具的,必須辦妥交接、轉換手續,并在現場實施監督。

      7、多輛汽車運輸時,要保持行車間距,防止外部車輛加入運輸隊伍。要根據實際情況,妥善安排行車、停車時間。遇有人員要求搭乘運輸車輛時,應堅決拒絕。

      8、對運輸物品實行監控。保安員在裝載時和裝載后,不得離開所運輸的物品;必須離開時,應在保證運輸物品安全的前提下輪換進行。

      9、運輸途中,應隨時對押運財物進行巡視、檢查,觀察財物堆放有無移動;包裝、密封標記是否完好。發現問題應立即查清原因,做好檢查記錄。

      10、運輸物品的交付

      (1)物品抵達目的地后,保安押運員要觀察周圍動態。辦理交接手續時,禁止無關人員接近財物。

      (2)接交物品應根據發貨單位的發貨單據的數量和運輸要求,由押運保安員與收貨部門共同清點財物的數量、檢查財物包裝等情況。認定無誤后,由收貨單位在收貨單據上簽名蓋章。

      11、全過程由押運員認真填寫危貨運輸臺帳,并妥善保管,每周交安全檢查員核查,月終交檔案室按要求存檔。

      五、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為全面貫徹安全生產管理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杜絕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從業人員的資格及聘用:

      1、駕駛員應有與駕駛車型相適應的駕駛證、相應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2、安檢員應當有十五年以上駕齡或持交通、人事、勞動等部門核發的中級以上汽車修理工證書。

      3、從業人員年齡不超過60周歲。

      4、從業人員須經相應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效合格證件方可上崗。

      5、單位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并在從業人員資格證上加蓋單位公章。

      (三)各崗位從業人員須嚴格遵守本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崗位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嚴禁在崗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或影響安全的行為,嚴禁脫崗。

      (四)本單位從業人員應參加單位組織的例會和教育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思想認識和安全操作水平。

      (五)本單位從業人員應維護單位形象和利益,嚴格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對單位各崗位存在的安全隱患均有權提出意見建議。

      (六)單位對從業人員實行年度考核獎懲,對考核表現優秀的人員分別給予提升職務、獎金、表彰等獎勵,對考核表現差的人員分別給予批評、經濟處罰、降職、調離崗位等處分。

      (七)對存在下列行為的人員,單位一律解聘并對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追償,列入黑名單不再聘用:

      1、不服從單位管理、不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2、兩次以上無故不參加安全例會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意識淡薄的;

      3、責任性不強、玩忽職守、隨意脫崗、在崗從事與工作無關行為妨礙安全或私自將營運車輛交與他人駕駛經教育不改的;

      4、操作技能低下,一月內發生兩次超速、超載、闖紅燈及酒后駕駛等違法行為的;

      5、造成死亡一人或經濟損失在一萬元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人員。

      六、安全例會制度

      (一)公司安全生產領導組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時間為每月的第一周。

      (二)安全例會由安全生產領導組組長負責召集并決定開會時間、地點。

      (三)安全例會由安全生產領導組全體成員及全體駕駛員參加,參會人員實行簽到。

      (四)例會內容:

      1、傳達國家、省市及主管部門關于安全生產的形勢、會議、文件精神;

      2、聽取各部門、有關崗位的工作匯報;

      3、對本單位表現出的突出安全隱患進行通報、分析,安排相應的整改措施;

      4、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進行分析,研究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5、對下階段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安排。

      6、會議由安全員負責記錄,會議記錄妥善保管。

      七、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安全管理、駕駛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規范操作水平,減少安全隱患,預防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每年結合實際制訂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計劃。

      (二)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工作由公司安全領導組負責組織。

      (三)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由安全生產領導組全體成員及全體駕駛員參加,參加人員實行簽到制度,請假人員事后必須補課。

      (四)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的形式:

      1、派人外出參加有關組織的培訓;

      2、邀請有關部門領導或專家進行培訓;

      3、公司自行組織對有關安全知識的集中學習;

      4、現場觀摩教育學習。

      (五)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的內容:

      1、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

      2、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3、典型事故的案例分析警示教育;

      4、事故應急處理及現場自救知識;

      5、其他安全內容。

      (六)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應每月組織一次,全年教育學習時間累計不少于20小時。

      (七)每半年組織一次安全知識或應用操作的考試考核,考試考核不合格者停崗培訓或解聘。

      (八)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由安全員負責記錄,對學習資料、培訓講義、試卷及考核資料進行歸檔保存。

      八、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購置車輛應選擇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規范產品,積極推廣使用高性能、低能耗、安全系數高的車輛產品。

      (二)車輛必須在交警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合法行駛證、號牌,在運管部門辦理合法營運證照方能正式營運。

      (三)車輛必須按時參加交警部門的年檢和運管部門的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按期進行二級維護,按期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

      (四)公司嚴禁任何人對車輛進行改裝,加高、加寬或拆卸欄板,不附加其他裝備。

      (五)駕駛員在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加強車輛技術狀況的檢查,不帶病上路。安檢員要加強對車輛的安全狀況檢測,發現故障要到指定的正規維修廠家進行修理,不使用假冒偽劣配件,保持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六)公司對每輛營運車輛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包括購車發票、登記證、行駛證、營運證、年檢記錄、綜合性能檢測記錄、二級維護記錄、修理記錄、事故記錄等。

      (七)車輛技術性能不能達安全標準的車輛由公司辦理報廢手續,不得勉強使用。

      九、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一)為建立公司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的安全費用是指公司按實際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公司安全生產的資金。

      (三)安全費用的使用范圍:

      1、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費用;

      2、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費用;

      3、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投入和維護保養費用;

      4、消防設施、設備投入和維護保養費用;

      5、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監控、治理費用;

      6、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投入及維護保養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費用;

      7、安全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費用;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費用。

      (四)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公司按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的0.5%提取。

      (五)公司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不得隨意更改。按上述標準提取的安全費用不能滿足安全生產的投入,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并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同意,從下年度開始按新的標準提取安全費用。

      (六)安全費用由公司按月提取,計入生產成本,專戶存儲,專項用于安全生產,不得擠占、挪用,并按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核算。年度結余的安全費用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七)公司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八)公司要切實加強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要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投入計劃,納入公司年度財務預算。

      (九)財務部、綜合辦對各部門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實施跟蹤監督檢查,確保安全費用?顚S。

      (十)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是指以提高公司安全生產技術裝備水平為主要目的,直接為安全生產服務的設備、設施。

      十、安全生產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規定,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對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節能環保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

      (三)對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及時排除事故隱患,主動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或使企業財產免受重大損失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對全年無事故,安全管理成績顯著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五)對敢于抵制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防止工傷事故發生或財產免受損失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發生死亡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從重處罰。

      (七)發生重傷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較重的處罰。

      (八)發生輕傷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處罰。

      (九)對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處罰。

      (十)對在生產作業中,不按規定穿戴好執勤著裝的駕駛員和押運員,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十一)在生產作業中,未按本工種操作規程的人員,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十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獨立操作者,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十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一)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二)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三)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四)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五)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六)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七)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八)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九)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十二、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一)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1、制定各部門崗位標準化操作規程、管理制度和措施。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安全生產行業標準進行作業操作。

      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定期檢查各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否是違規行為。

      4、設立專職人員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進行監督。

      5、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實行崗位標準化操作培訓制度,未經發全生產培訓的人員不準上崗作業。

      (二)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

      1、駕駛員不帶著思想包袱開車,不在心情沮喪時開車,不在鬧情緒時開車,要控制情緒、情感,保證行車安全。

      2、接受運輸任務,按時到崗,對應隨車攜帶證照、標志、車輛燃油、冷卻液、潤滑油、制動液、輪胎氣壓、機件潤滑、各部件螺絲堅固、消防器材等情況進行自檢,存在故障隱患立即更換或維修,添加燃油時應將發動機熄火。

      3、駕駛員對車輛的日常維護應做到:

      (1)堅持“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檢視汽車的燈光、轉向、制動、傳動、冷卻、潤滑及各部機件連接的有效情況。

      (2)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

      (3)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氣、漏電。

      (4)保持車容整潔。

      4、配合安檢員對營運車輛進行安檢,安檢合檢方可出車。

      5、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應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措施。裝貨完畢后,駕駛員應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超高、超載等對影響車輛運行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確認無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6、駕駛員在行車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安全操作規程,遵守駕駛員職業道德規范,駕駛車輛必須證、照齊全,不準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嚴禁酒后開車,自覺遵守交通標志、標線、指揮燈信號、交通管制以及現場公安交警的指揮,嚴禁超速、超載行駛,禮貌行車,確保行車安全。

      7、嚴禁私自越線(改線、繞道)行駛,嚴禁私自將車交他人駕駛。

      8、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駕駛員一次連續駕駛4小時應休息20分鐘以上,24小時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行車過程中,駕駛中不得飲食、吸煙、閑談、穿拖鞋、打赤膊和接打手機,嚴禁酒后駕駛、疲勞駕駛。

      9、超車、會車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操作,做到前車不讓不超車、后車超車要讓車、路窄會車先停車、遇到障礙不搶車、判斷不準不開冒險車,自覺做到先慢、先讓、先停。

      10、遇有大風、雨、雪、霧天或路面泥濘、結冰行駛時,應保持擋風玻璃清潔,雨刮器靈敏有效,低速行駛,禁止緊急制動和猛打方向。

      11、下陡超應正確使用排檔,用發動機牽阻作用控制車速,不準熄火空檔滑行,重車下坡和轉彎應減速慢行。下坡應提前換檔,不得中途換檔,通過彎道時要靠道路右側行駛,嚴禁侵占對方行駛路線。

      12、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車,應拉緊手制動器,下坡掛倒檔,上披掛前進檔,并將前后輪楔牢。

      13、通過十字路口、交叉道口、人流密集區、工礦、機關、學校時必須減速行駛。通過鐵路道口要提前注意觀察道口信號,服從看守人員的指揮;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時,要停車瞭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

      14、夜間行車要高度警惕,保持適當車速,正確使用燈光,會車時距對面來車150米以外互閉遠光燈,改用近光燈。

      15、車輛中途發生故障,應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修理,并在車后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或開啟危險信號燈,不能及時排除故障及時報修,不得擅自離開車輛,嚴禁行車道上修車或“帶病”行車。

      16、在高速公路行車必須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定,不準倒車、逆行,不準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轉彎;不準在匝道、加速車道或減速車道超車、停車;不準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或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不準右側超車;不準隨意停車;不準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上行車;嚴禁在停車道上修車,確保行車安全。

      17、車輛需要停車時,應提前減速,平穩停車,車速降至5公里時,踩下離合器,輕踩制動踏板,平穩停車。

      18、車輛調頭或倒車,應有人員在車后或車下指揮,若無人指揮,應看清車后情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倒車,必要時須下車觀察。

      19、收車后將車輛停放于指定場地,關閉電源,拉好手制動,鎖好車門。

      十三、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1、由押運部負責人、安檢員、安全員、司機班長、押運班長組成現場危險、危害辨識評價小組,對現場是否存在重大危險源進行確認。將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將識別時間、源點屬性、源點位置、風險等級、所處時態、消減措施與相應要求報送公司危貨運輸安全領導組。

      2、對重大危險源由公司施工項目部編制重大危險應急救援預案及應急演練方案,并由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審核,適時實施演練以驗證救援預案的可行性。由公司工程采辦部配備基本的應急救援器材、物資。

      3、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及時審議項目單位所報的重大危險源有關情況與動態,確定消減措施的有效性,指導項目現場落實方案措施。項目現場安全員和安全監督要按方案和措施要求及時對重大危險源動態進行檢測、監控,保持檢測、監控記錄。遇險情擴大跡象,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報告,同時采取恰當的避險措施,防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4、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收集、分析和保存重大危險源的控制方式方法,并保留必要的監測結果。

      5、重大危險源所在項目部,對重大危險源危急動態隨時保持與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門的聯絡,有效進行應急處置。

      十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了企業避免和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依照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制定現場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制度,以便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事故。

      (一)事故報告制度

      1、未發生事故前,上險率達到100%。

      2、單位發生輕傷事故、應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人事部門或公司安委會。

      3、單位發生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負責人、公司人事部門或安全部,發生火災應立即打119電話報警,并報告以上部門。

      4、公司負責人、公司人事部門、安全部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報告后,應由公司人事部和安委會立即報告市勞動局、市公安局、社會保險局、市總工會。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組織人員保護事故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二)事故調查制度

      1、積極配合調查組趕赴現場幫助組織搶救,并迅速組織調查工作。

      2、協助調查事故發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采取措施和建議,并接受調查組對事故單位負責人的處理建議。

      4、寫出事故報告。

      (三)事故處理制度

      在處理事故時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即:事故發生后:

      1、原因不查清不放過;

      2、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

      3、負責人和職工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

      4、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負責人不查處不放過。

      5、發生事故后啟動事故應急預案。

      (四)傷亡事故統計制度傷亡事故統計是國家對傷亡事故的發生進行控制的一項措施。

      1、它及時反映國家行業及企業安全生產狀態和形勢,便于掌握事故發生的規律擬定改進措施,杜絕和預防傷亡事故的發生。

      2、通過統計數字可以比較各單位、各地區的安全工作情況,分析安全工作形勢,為制定安全管理法規提供依據。

      3、事故積累的資料不僅是安全教育的寶貴材料,也為生產、設計、科研、施工清除隱患,保證安全生產,促進技術進步,提供基礎資料。

    運輸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使用道路運輸車輛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及相關活動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便利運輸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國家建立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

      第六條不得托運、承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七條托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制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作業查驗、記錄制度,以及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設備管理和崗位操作規程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托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要求,對本單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經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托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記錄。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記錄保存至相關從業人員離職后12個月;定期安全教育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第八條國家鼓勵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用先進技術和裝備,實行專業化、集約化經營。

      禁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掛靠經營。

      第二章危險貨物托運

      第九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貨物。托運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的,應當委托具有第一類爆炸品或者第一類爆炸品中相應項別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總質量(含包裝),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要求。

      第十八條托運人托運例外數量危險貨物的,應當向承運人書面聲明危險貨物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包裝要求。承運人應當要求駕駛人隨車攜帶書面聲明。

      托運人應當在托運清單中注明例外數量危險貨物以及包件的數量。

      第十九條托運人托運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的,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包裝性能測試報告或者書面聲明危險貨物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包裝要求。承運人應當要求駕駛人隨車攜帶測試報告或者書面聲明。

      托運人應當在托運清單中注明有限數量危險貨物以及包件的數量、總質量(含包裝)。

      第二十條例外數量、有限數量危險貨物包件可以與其他危險貨物、普通貨物混合裝載,但有限數量危險貨物包件不得與爆炸品混合裝載。

      第二十一條運輸車輛載運例外數量危險貨物包件數不超過1000個或者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總質量(含包裝)不超過8000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貨物運輸。

      第四章危險貨物承運

      第二十二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的經營范圍承運危險貨物。

      第二十三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使用安全技術條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且與承運危險貨物性質、重量相匹配的車輛、設備進行運輸。

      危險貨物承運人使用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承運;使用移動式壓力容器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上限定的介質承運。

      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貨物,不得超載。

      第二十四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制作危險貨物運單,并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危險貨物運單格式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危險貨物運單可以是電子或者紙質形式。

      運輸危險廢物的企業還應當填寫并隨車攜帶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五條危險貨物承運人在運輸前,應當對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式集裝箱(以下簡稱罐箱)及相關設備的技術狀況,以及衛星定位裝置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對駕駛人、押運人員進行運輸安全告知。

      第二十六條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在起運前,應當對承運危險貨物的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進行外觀檢查,確保沒有影響運輸安全的缺陷。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在起運前,應當檢查確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13392)要求安裝、懸掛標志。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檢查確認車輛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第二十七條危險貨物承運人除遵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當遵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有關運輸行為的要求。

      第五章危險貨物裝卸

      第二十八條裝貨人應當在充裝或者裝載貨物前查驗以下事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裝或者裝載:

     。ㄒ唬┸囕v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和營運證;

     。ǘ{駛人、押運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資質證件;

     。ㄈ┻\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是否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ㄋ模┧溲b或者裝載的危險貨物是否與危險貨物運單載明的事項相一致;

     。ㄎ澹┧溲b的危險貨物是否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或者滿足可移動罐柜導則、罐箱適用代碼的要求。

      充裝或者裝載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險廢物時,還應當查驗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單證報告。

      第二十九條裝貨人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進行裝載作業。裝載貨物不得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不得超出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允許充裝量。

      第三十條危險貨物交付運輸時,裝貨人應當確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13392)要求安裝、懸掛標志,確保包裝容器沒有損壞或者泄漏,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關閉裝置處于關閉狀態。

      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交付運輸時,裝貨人還應當確保車輛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第三十一條裝貨人應當建立危險貨物裝貨記錄制度,記錄所充裝或者裝載的危險貨物類別、品名、數量、運單編號和托運人、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人等相關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第三十二條充裝或者裝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

      第三十三條收貨人應當及時收貨,并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卸貨作業。

      第三十四條禁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卸貨后直接實施排空作業等活動。

      第六章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與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

      第三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公布產品型號,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1668)公布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類型。

      第三十六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布的產品型號進行生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第三十七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1668)標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類型。

      第三十八條液體危險化學品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生產企業應當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的罐體應當符合《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GB 18564)要求。

      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國家統一發布的檢驗業務規則,開展液體危險化學品常壓罐式車輛罐體檢驗,對檢驗合格的罐體出具檢驗合格證書。檢驗合格證書包括罐體載質量、罐體容積、罐體編號、適裝介質列表和下次檢驗日期等內容。

      檢驗機構名錄及檢驗業務規則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同公布。

      第三十九條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要求為罐體分配并標注唯一性編碼。

      第四十條罐式車輛罐體應當在檢驗有效期內裝載危險貨物。

      檢驗有效期屆滿后,罐式車輛罐體應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重新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裝載危險貨物的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的重大維修、改造,應當委托具備罐體生產資質的企業實施,并通過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維修、改造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條運輸危險貨物的可移動罐柜、罐箱應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并取得相應的安全合格標志,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三條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屬于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的,還應當滿足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以及國際條約的要求。

      第七章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運輸車輛應當安裝、懸掛符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標志,隨車攜帶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卡,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保障道路運輸安全。

      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還應當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運輸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險廢物時,還應當隨車攜帶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單證報告。

      第四十五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在車輛運行期間通過定位系統對車輛和駕駛人進行監控管理。

      第四十六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規定速度的,車輛行駛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

      第四十七條駕駛人應當確保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關閉裝置在運輸過程中處于關閉狀態。

      第四十八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批準的路線、時間行駛。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

     。ㄒ唬┏鞘校êh城)重點地區、重點單位、人流密集場所、居民生活區;

     。ǘ╋嬘盟幢Wo區、重點景區、自然保護區;

     。ㄈ┨卮髽蛄、特長隧道、隧道群、橋隧相連路段及水下公路隧道;

     。ㄋ模┢麻L坡陡、臨水臨崖等通行條件差的山區公路;

     。ㄎ澹┓、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限制通行的情形。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綜合考慮相關因素,確需對通過高速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限制通行時段應當在0時至6時之間確定。

      公安機關采取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措施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合理的繞行路線,設置明顯的繞行提示標志。

      第五十條遇惡劣天氣、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交通事故、突發事件等,公安機關可以臨時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第五十一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需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的,駕駛人、押運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加強監督檢查:

     。ㄒ唬┙煌ㄟ\輸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定期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依法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運輸環節充裝查驗、核準、記錄等進行監管。

     。ǘ┕I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生產企業及產品。

     。ㄈ┕矙C關負責核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和放射性物品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文件,并負責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通行秩序管理。

     。ㄋ模┥鷳B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和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建立健全并執行托運及充裝管理制度規程。

     。ㄎ澹⿷惫芾聿块T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環節的監管,按照職責分工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充裝管理制度規程。

     。┦袌霰O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及常壓罐式車輛罐體質量違法行為和常壓罐式車輛罐體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合格證書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協作機制。

      第五十四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危險貨物托運、承運或者裝載過程中存在重大隱患,有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要求其停止作業并消除隱患。

      第五十五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檢查時,發現需由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

      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接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移交部門。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ㄒ唬┻`反本辦法第九條,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ǘ┻`反本辦法第十一條,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違規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有前款第(二)項情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托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應當責令改正,屬于非經營性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性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ㄒ唬┻`反本辦法第十條,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ǘ┻`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要求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設置相應標志的。

      第六十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未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或者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上限定的介質承運危險貨物的;

     。ǘ┻`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未按照規定制作危險貨物運單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ㄈ┻`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未按照要求對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及設備進行檢查和記錄的。

      第六十一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未按照規定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安全卡的;

     。ǘ┻`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關閉裝置在運輸過程中未處于關閉狀態的。

      第六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或者超出檢驗有效期的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六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未按照要求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性物品的運輸車輛通過定位系統實行監控的,應當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作為裝貨人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未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未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未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對裝貨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未按照規定實施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查驗、記錄制度,或者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進行充裝的,依照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六十七條公安機關對有關企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未經許可擅自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并予以處罰:

     。ㄒ唬┥米赃\輸劇毒化學品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擅自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民用爆炸物品及違法所得;

     。ㄈ┥米赃\輸煙花爆竹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ㄋ模┥米赃\輸放射性物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承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ㄒ唬┻`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ǘ┻`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未按照要求安裝、懸掛警示標志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對承運人予以處罰:

     。ㄒ唬┻\輸危險化學品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ǘ┻\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輸煙花爆竹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輸放射性物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運輸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未隨車攜帶相應單證報告的,應當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ㄒ唬┻\輸劇毒化學品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ǘ┻\輸民用爆炸物品未隨車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輸煙花爆竹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輸放射性物品未隨車攜帶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文件的,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未依照批準路線等行駛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對承運人予以處罰:

     。ㄒ唬┻\輸劇毒化學品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ǘ┻\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輸煙花爆竹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輸放射性物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常壓罐式車輛罐體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為不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常壓罐式車輛罐體出具檢驗合格證書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四條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相互通報有關處罰情況,并將涉企行政處罰信息及時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七十五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軍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十七條未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明確的在轉移和運輸環節實行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診斷用放射性藥品的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分別依據各自職責另行規定。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ㄒ唬┪kU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的物質或者物品。

     。ǘ├鈹盗课kU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通過包裝、包件測試、單證等特別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運輸危險性并免除相關運輸條件的危險貨物。

     。ㄈ┯邢迶盗课kU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通過數量限制、包裝、標記等特別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運輸危險性并免除相關運輸條件的危險貨物。

     。ㄋ模┭b貨人,是指受托運人委托將危險貨物裝進危險貨物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集裝箱、散裝容器,或者將裝有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裝載到車輛上的企業或者單位。

    運輸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保障我單位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業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生產率,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規定了職業健康管理職責及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職業健康管理等職責,適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職業健康管理的單位。

      三、辦公室人事辦為公司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客運公司經理為主管領導,人事辦主任為直接領導,德州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交通醫院為客運公司制定職業健康定點檢查醫院。

      四、各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職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職工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五、公司任何部門或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向辦公室人事辦、經理辦公室舉報,舉報電話為:0534-2618927、0534-2618805。

      第二章 管理職責

      一、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在各自工作范圍和管理權限內負責本部門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全公司職業健康工作進

      行指導、決策及監督管理。人事辦代表公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行使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能。全體職工有權對職業健康工作進行群眾監督。

      二、人事辦和交通醫院作為公司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全面負責公司范圍內的職業健康檢測及公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布置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三、人事辦和交通醫院負責職業健康監護,主要負責職業健康體檢和醫療。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我公司僅以此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結論執行政策。

      四、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部門必須指定專(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第三章 作業管理

      一、必須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根據相關資料,駕駛員崗位的職業病范疇有:

      1、噪聲性耳聾,

      2、頸椎病,

      3、視力疾病。

      管理人員的職業病范疇有:

      1、頸椎病。

      機務車間人員,電焊、噴漆等崗位,其中電焊作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電焊煙塵、金屬錳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氟化物、臭氧、紫外輻射等,可導致勞動者發生電焊工塵肺、錳中毒、以及中毒性呼吸系統疾病、電光性眼炎等多種職業病;噴漆作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主要有苯及其化合物、酯類化合物等有機溶劑,其中苯是國際公認的致癌物質,可引起白血病;另外還存在噪聲、粉塵、汽油以及各類清洗劑等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

      (一)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在擬定生產建設項目時,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盡量選擇無毒、無害的先進生產工藝。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委托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二)職業健康設施的設計必須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并嚴格執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xx)及有關行業標準、規定。

      (三)對職業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經人事辦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后才能實施。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同時報安全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設計審查。

      (四)工程部門及施工單位要對職工安全衛生設施工程質量負責;設備及物資供應部門要對所購進設施、設備、防護器材的質量負責;人事辦對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實行監督管理。

      (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竣工驗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必須有項目主管部門、人事辦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六)生產設備檢修時,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同步檢修,同步投入生產。

      二、塵毒作業單位必須依據《國務院關于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有關標準、規范加強塵毒作業管理。

      (一)塵毒作業現場操作盡量選擇隔離化、遙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觸作業方式。

      (二)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塵毒作業操作規程及有關管理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三)塵毒作業揚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員休息室內,塵毒濃度不得超過國家限值標準。

      (四)從事塵毒作業職工,要盡量縮短接觸時間,要加強個體防護。非進入塵毒濃度超標場所作業不可時,必須穿戴好個體防護用品。

      第四章 作業環境管理

      一、 塵毒、高溫、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

      二、人事辦必須按照相關標準對公司塵毒、噪聲、振動等有害作業環境定期進行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上報并督促整改,做好檢測數據歸檔管理工作。

      三、塵毒作業環境濃度合格率,高溫、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健康防護設施運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為安全環保管理考核指標。

      四、塵毒、噪聲、振動作業單位應建立防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管理檔案。

      五、涉及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職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和穿戴。

      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健康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安環部門批準,并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

      第五章 健康管理

      一、交通醫院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及衛生部門有關職業健康管理標準對我公司接觸塵、毒噪聲、振動等崗位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

      二、實行就業前、在崗和特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后復查。檢查結果必須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三、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人事辦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交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人事辦。

      四、各部門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人事辦報告。

      五、人事辦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及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確認為職業病的,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六、人事辦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我公司實行接塵人員每年檢查一次。接觸噪聲、振動人員每2年檢查一次,各部門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七、各部門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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