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06 17:28:56 交通/運輸/物流/倉儲 我要投稿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精華【15篇】

      在現在社會,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鄲腊,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精華【15篇】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

      為確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學校必須認真做好交通安全監管和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為此特制定學生、幼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家長送幼兒和低年級學生到學校時,必須把孩子送進校門,特殊情況送到班主任老師面前。

      二、學校對停在校門的車輛要進行規范停放,教職工的交通工具應按規定停放在車棚內。

      三、在學生接送時間里,學校對門前來往車輛的數量和行駛的速度要進行管理和控制。

      四、學生上學、放學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五、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六、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志線,服從交通指揮。

      七、小學生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車和三輪車必須戴安全頭盔。

      八、學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學生須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走。

      2、橫過車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3、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4、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5、幼兒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人帶領。

      6、列隊通行道路時,每行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時,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暫時中斷通過。

      九、學生乘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后,先上后下。

      2、不要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車。

      3、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和長途汽車等。

      4、在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不坐超載車。學生上下車 必須按學校規定認真組織,做到有序上下,按照核定人數坐車,不得超載。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

      1、成立交通安全社區領導小組。

      2、積極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定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

      3、及時掌握、溝通社區交通安全管理情況。

      4、及時掌握社區內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員的動態情

      況。

      5、開展居民交通安全須知安全宣傳,做到家喻戶曉。

      6、本社區駕駛員熟記并遵守《駕駛員文明行車守則》居民和中、小學的'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受教育率為100%,基本常識抽查合格率達到90%以上。

      7、不發生本社區居民負有同等責任以上的交通死亡事故或者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社區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制度A3為創建交通安全示范社區,規范宣傳教育工作,經研究制定《仁厚直社區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制度》。

      一、交通安全工作組要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做到時時講,處處講,使交通安全知識,深入人心,家喻戶曉。

      二、及時與公安交警溝通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定期分析研究本社區交通安全形勢,適時開展交通安全活動。配合公安交警開展宣傳活動每年不少于兩次;溝通交通管理信息每季度一次。組織全社區開展學習活動不少于二次。

      三、充分發揮中小學生“小手拉大手”靠右行等的宣傳教育作用,加強中小學生的宣傳教育工作,引導中小學生開展家庭交通安全活動,每年不少于二次。

      四、設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櫥窗、黑板報和活動墻板進行交通安全宣傳與教育,活動墻板每年不少于四期。

      五、配合交通安全管理中心工作,經常懸掛和張貼交通安全宣傳橫幅標語。

      六、充分利用各種戶外宣傳活動陣地,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活動,每年不少于二次。

      仁厚直社區交通安全工作小組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內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掌握交通事故發生,保障員工安全和財產免受損害,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機動車及駕駛員、廠區道路的管理。

      3.引用法規標準

      3.1. 《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3.2.勞動部發1995〈161〉號《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4.術語和定義

      4.1.機動車:指由公安車輛部門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牌的機動車。

      4.2.廠內機動車:是指懸掛廠內牌照,只限在廠區內行駛的汽車、鏟車、吊車、叉車、電瓶車、工程裝卸車等。

      5.職責

      5.1.安?曝撠煿窘煌ò踩芾砉ぷ,對廠內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并提出對駕駛員的處理看法。

      5.2.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取證、年檢工作并建立好臺帳。

      5.3.人力資源部建立廠內機動車駕駛人員的臺帳。

      5.4.安全環保部負責聯系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外部培訓工作。

      5.5.機動車使用部門負責機動車駕駛員日常教育及管理,負責維護、保養和日常管理。

      5.6.駕駛員仔細遵守交通規章和操作規程,對所駕機車、車輛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養。

      6.掌握制度

      6.1.機動車管理

      6.1.1.機動車必需由取得相應資質駕駛證(作業證)的駕駛員駕駛。

      6.1.2.機動車安全性能要求

      6.1.2.1.無牌照的.車輛和帶病車一律禁止行駛。

      6.1.2.2.機動車輛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照明信號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牢靠。

      6.1.2.3.車輛各部位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6.1.2.4.電瓶車的電器線路、設備絕緣良好,開關必需完備,安全牢靠。

      6.1.3.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每年組織廠內機動車年度檢查,保存有關記錄,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整改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6.1.4.車輛大修按《設備管理規定》執行。

      6.1.5.外單位機動車入廠,必需接受公司門衛檢查登記,在廠區道路行駛必需按限速標志規定嚴格掌握車速,不得隨便停放,保障公司員工正常作業安全。

      6.1.6.機動車駕駛員上路行駛必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廠區內行駛,必需根據本規定。

      6.1.7.機動車駕駛員工作時,必需隨身挾帶有效的駕駛證或復印件。所駕車輛要與準駕車類型相符;不準酒后駕車。

      6.1.8.駕駛員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部件失靈的車輛;不準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駛;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

      6.1.9.工作前應仔細檢查車輛,堅持做好“三檢。機動車在廠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通過路口、進入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6.1.10.駕駛車輛時不得進行吸煙、飲食等阻礙安全行車的活動,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不準隨便停車。

      6.2.廠區道路管理。

      6.2.1.任何單位在廠區道路施工,施工現場必需設置明顯警告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6.2.2.在廠區道路兩旁植樹,設置宣揚牌和橫跨道路管線等,不準遮擋路燈、交通標志,不準防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

      6.3.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

      6.3.1.公司機動車在廠區外發生交通事故,由安?拼砉編椭胤焦步痪块T處理。

      6.3.2.廠內機動車在廠區道路發生交通事故,由安?茣嘘P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4

      1、交通安全工作要嚴格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崗位安全責任制和目標管理。

      2、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領導組織機構,在單位主要領導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單位內部交通安全狀況,使交通安全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檢查、有落實,并把交通安全工作同企業管理和工作績效結合起來,進行評比、檢查和落實。

      3、確定一名交通安全管理員,負責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宣傳、檢查、和機動車輛管理,與交通管理部門和地區交通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保持聯系;各部門確定一名兼職交通安全員負責本部門交通安全工作的檢查和實施。

      4、各級管理人員及崗位交通安全員,在日常工作中要牢記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教育員工認真學習交通安全法規,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定,切實負責,加強檢查,把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實處;車輛有關證件及保險資料由車管部門統一保管,并負責費用交納及車輛維修。

      5、新員工上崗前要進行嚴格的交通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服從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管理,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制度,杜絕各種交通違章行為,服從交通民警指揮,保證行車安全。

      7、保持車輛清潔,對零部件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使車輛隨時保持良好狀態,確保行車安全,杜絕帶病車、故障車上路。

      8、冬春季要加強對機動車輛的檢查、保養;特別是對油、水箱、車燈、剎車制動的`保養;遇有雨雪、大霧天氣要緩慢行駛,避免發生事故。

      9、單位車輛實行專人駕駛,車管員監督檢查,嚴禁未經領導批準將車輛交給非專職司機駕駛,嚴禁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

      10、單位車輛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單位的,須經單位領導批準,并確保車輛在外停放安全。

      11、行駛中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當首先作應急處理,然后迅速與交通管理部門和單位聯系,依據交通事故處置預案及時妥善處理。

      12、駕駛非機動車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遵守交通行為規范;在劃有分道線或設有隔離設施的道路上,要走非機動車道,在其它道路上,要靠右側行駛;轉彎時要減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準低頭猛拐,不準曲線行駛,不與機動車爭道搶行;冬季要注意避免在結冰的路面上行駛。

      13、單位員工使用的非機動車應證照齊全,車況應保持良好,應經常檢查剎車、車鈴、車鎖等,做到靈敏有效,如有損壞應及時修復。

      14、非機動車出入單位門口時必須下車推行,在單位內行駛必須注意交通安全,禁止逆行、斜穿、騎飛車、騎車帶人、雙手撒把、扶肩并行、互相追逐、嘻鬧等;上班時必須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擺放整齊。

      15、單位內及停車場設立的各種交通標志、防撞墩、隔離墩、車位鎖及行車線路,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移動或損壞。

      16、所有機動車輛進入停車場后須服從執勤人員的指揮和管理,按照場區交通標志、標線行駛和停放,嚴禁在行車道上亂停亂放,阻礙交通。

      17、在停車場內停放或滯留過夜的外來車輛,車場管理人員應當提醒駕駛人員自行妥善保管好車內的財物。

      18、如遇車輛發生故障需要修理時,應當由修理人員將車輛拖離停車場進行維修,禁止在停車場內修車。

      19、機動車在單位、停車場內行駛時,須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主動避讓行人,禁止鳴長笛。

      20、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停車場及道路時,須事先報告車場管理部門備案;施工部門要設置警示標志牌;竣工后,及時修復路面及有關交通設施和清理施工垃圾。

      21、出現事故時,應當迅速做出應急處理,并向車輛管理部門和主管領導報告。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

      為加強校內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員工有良好的教學、科研和辦公環境,特制定以下規定:

      1、外來車輛若無正當理由,未經門衛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駛入校內;出租車禁止進入校園。

      2、外來辦事車輛需到大門傳達室登記,待與有關人員聯系證實后方可進入校園。

      3、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和轉彎時要注意慢行觀察;禁止鳴高音喇叭;如剛好遇學生下課或課外活動時要有專人引路。

      4、校園內所有車輛必須遵守校園交通管理制度,按線路限速行駛。

      5、各種車輛(包括自行車)不得在校內隨意停放,本校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應各自停放在指定的.棚點。

      6、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確需在校內停放的車輛和自行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7、停放在校門口的教師車輛必須按規范停車;禁止在校門口的網狀線內停放車輛。嚴禁亂停亂放,堵塞校門;在必要情況下可請求交警或公安部門派人協助。

      8、做到駕駛員定期學習交通法規,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格禁止車輛超載;小學車輛進出校門要登記。

      9、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違章占用校門口道路擺賣、施工作業和堆放物品。特殊情況須經保衛部門批準,作業期間讓出人行通道,出示安全標志,作業完畢立即清場。

      10、班主任在平時工作中,應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教育,傳授相關知識,培養學生遵守道路交通法規的自覺意識。

      11、小學應利用廣播、社團活動、集會、標語、手抄報、圖片、影像等各種形式、手段,加強對全校師生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宣傳。

      12、各年級堅持錯時放學、及分流進出教學樓的制度,防止人群擁擠,減輕道路擁擠的壓力。

      13、每天做操、就餐、放學時,上下教學樓、食堂樓梯都應有人帶領,防止擁擠。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幼兒園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強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針,堅持“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政府主導、屬地管轄、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接送幼兒車輛分為專用接送學生車輛和非專用接送學生車輛,包括幼兒園自備或長期租用的客車、專業道路客運企業的客運車、具有營運資質的個體客車、單位接送員工子女上下學的自備客車和社會力量購置的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客車。

      第四條、幼兒園明確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聯絡員,具體負責本校幼兒園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條堅決制止農業機械(拖拉機)搭載學生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做好對接送幼兒車輛的牌照號碼、核載人數、駕駛人、車輛參保及接送幼兒時間、趟次等情況的登記造冊工作,并結合實際,制定幼兒上下學管理辦法和處置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工作預案,堵塞安全漏洞,定期報告安全情況。

      第七條、幼兒園負責本園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幼兒園要切實加強幼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加強幼兒交通安全常識、交通法規教育;各民辦幼兒園應定期組織本園校車駕駛員及教師學習交通法規、安全防范、應急知識;每學期開學初,各幼兒園要對幼兒上下學交通方式進行摸底調查,對本園幼兒乘車、家長接送、步行的人數等登記造冊,建立檔案管理資料。

      第八條、幼兒上下學原則上實行家長接送,學校、幼兒園制定接送方案、接送制度,并建立相關臺賬。非寄宿生學生上下學實行路隊管理制度。寄宿生上下學實行以乘坐客運班車為主,步行或學生家長自行接送為輔的交通方式。

      第九條、增開的學生上下學專趟在接送學生時不得搭乘其他人員和超載行駛。

      第十條、發生涉及幼兒人身安全的。各類交通事故,按要求及時報告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相關部門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積極妥善處理,全力救護傷員,減少學生傷亡。

      第十一條、建立幼兒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因工作不負責、措施不力、玩忽職守而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及責任人的責任。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7

      一、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教職員工應自覺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

      2、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車輛和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3、機動車在校園內慢速行駛,時速不準超過十公里,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校園的交通標志,校內不準超車。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

      4、因參加校內舉辦的各種活動,需要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須經校辦批準,并到門衛處備案。按指定的時間、時速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場地。

      5、自行車、電瓶車的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2)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3)不準二人以上共乘自行車、電瓶車,不準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4)不準將車輛停放在樓內或辦公室內。要依次、整齊地擺放在停車場內。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

      6、學生放假乘車的車輛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機動車的證件、號牌齊全、車況和機件良好。

      7、學生乘車時在值周老師的管理下,有秩序的排隊上車。

      二、校園自行車、機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1、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車持有者必須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2、車輛進棚必須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3、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4、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為偷竊行為。

      5、發現自行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校保衛處協同查處。

      6、機動車進入校園一律不準鳴號,并減速慢行,載重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小路、草地,防止損壞環境、綠化。

      7、機動車進校園應服從校門衛人員的指揮,按指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8、機動車的車門,駕駛員應及時將其關鎖好,錢包、貴重物品不要放在車內。除重大活動外,平時車輛均由車輛持有者自行看管。

      9、校園內人員較多,行車時駕駛員應特別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10、本校大小汽車每天應進庫停放,不要露天停放。

      11、車庫應配齊消防器材,駕駛員應及時關鎖好門窗,嚴禁火種進入,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12、來校辦公務的外來車輛,經門衛人員與相關領導聯系并獲得同意后,可以入校。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

      13、非行使公務的車輛,應事先由有關人員與門衛聯系,做好登記,方可入校。無特殊情況,非經允許,出租車嚴禁進入校園。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8

      為了確保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切實防止師生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個最為重要的方面,為此,根據我校實際,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為確保生命安全,我們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學校應當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掌握交通規則和交通安全常識。

      二、師生員工上學、放學及上下班,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三、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者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四、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

      五、未滿十二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和三輪摩托車必須戴安全頭盔;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后座不準附載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六、學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學生須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2、橫過車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接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3、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道的護欄。

      4、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5、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

      七、學生乘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后,先下后上。

      2、不準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車。

      3、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和長途汽車等。

      4、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5、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

      八、校內行車、停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1、經允許,車輛方可進校。

      2、進校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有序停放。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9

      一、目的與范圍

      1.1為了規范企業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物流運輸、公務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管理要點和內容。

      1.3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內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等。

      二、職責

      2.1辦公室負責企業交通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工作檢查,組織或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統計、分析及考核,組織廠內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培訓。

      2.2車隊負責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資產管理和日常檢查,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

      2.3辦公室負責廠區道路的隱患整改。

      三、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3.1廠內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2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后,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3.3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4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3.5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6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7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8車隊每月必須組織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車輛駕駛員應對所駕車輛進行“一日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以確保車況良好。

      3.9機動車輛進行危險化學品運輸時,應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

      3.10外出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出車前應接受安全教育,并對車輛狀況進行嚴格的檢查。凡車輛技術狀況不好或未進行安全教育的駕駛員,不予派車。

      3.11重要節假日和長假期間除工作用車、值班用車和生產用車外,其它車輛應一律暫時封存。

      3.12廠內機動車輛由車隊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3.13廠區內車輛的清洗廢水需經處理后達標排放;燃油機動車輛尾氣和噪聲排放,應達到排放標準。

      四、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4.1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駕駛證(操作證)方準駕駛與駕駛證相符的機動車輛,嚴格禁止無證駕駛。駕駛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禁止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4.2駕駛人員的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駕駛人員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具有本專業所需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3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禁止超速行駛、酒后開車。進入廠區內行駛的各種車輛嚴禁超高、超載、超速行駛,超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輛行駛和行人安全。

      4.4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廠區機動車不得擅自開出廠外。

      4.5各類車輛必須遵守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指示行駛,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4.6使用叉車作業時,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叉車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4.7在無劃分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靠右邊行駛。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非機動車和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

      五、廠區道路

      5.1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志,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廠大門周圍20米、車間進出口周圍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彎處停放。

      5.2廠區交通限速為15公里/小時,叉車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轉角處、十字路口、進人車間的汽車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叉車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5.3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和重要路段處應設置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志、限速標志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志。

      5.4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斷路施工,必須到辦公室辦理手續,且通知保衛消防部。

      5.5所有進出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接受門衛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登記。

      六、交通事故處理

      6.1事故報告

      a.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在做好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和企業財產的同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待處理。

      b.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等向單位領導和辦公室報告。

      c.在工廠區域內發生事故后,除保護好現場外,應報告辦公室。

      6.2事故處理

      a.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發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時,辦公室應趕赴事故現場或委托有關單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

      b.對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人員,按照工傷事故進行統計上報。

      c.工廠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由辦公室組織車隊、事故單位按照《職工傷亡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調查和處理。

      七、考核

      對忽視廠內交通安全,違反安全生產制度、規程,違章作業的有關責任者,按考核規定執行。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0

      1、建立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立體化網絡

      班主任負責具體內容的教育與指導;值周教師負責檢查和評比強化;學校領導負責監督。

      2、加強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重點加強教育的內容有:

      一是進行交通常識教育。如右側通行、走路和過馬路走人行道和人行橫道、識別交通信號和遵守交通規則等。

      二是進行日常的交通行為強化,重點加強上學、中午和放學的交通遵守狀況的監控。加學生交通安全行為監督力度,學生通勤車必須有教師押車,確保學生乘車、上車、下車、過馬路安全。放學時,學生排隊下校,班主任必須送學生過馬路;早晨和中午有值周教師看護學生過馬路。

      3、學校繼續常規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利用學生周會、班會等進行專門的教育

      4、交通事故應急工作

      學生在校內或學校附近發生交通事故,立即啟動兩個應急程序:救護程序在發現事故的第一時間,任何人有責任進行救護,等待和協助120人員工作。校醫進行教師的`救護工作培訓。

      報警程序在發現事故的第一時間,任何人有責任撥打報警電話(110)和急救電話(120),明確告知事故的具體地點。學校提前對教師、學生及值班人員進行有關報警、急救、保護現場、留住肇事人等常識的教育。并及時報告學校領導或老師。

      5、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發生安全事故,學校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6、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要全面開展校園周邊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

      各中小學校、幼兒園要立即組織人員對本單位周邊道路進行一次排查,全面了解學校周邊道路的交通狀況、交通流量、交通安全及道路交通設施的設置情況。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立即與交警部門溝通,取得配合,著手進行治理,特別是對交通標志、標線等不齊全的要及時增設或施劃,不斷完善學校周邊道路的交通安全設施,最限度地消除交通安全隱患,改校園周邊的交通環境。

      二、要集中整治校園周邊道路交通秩序。

      要和交警支隊緊密配合,通力合作,擬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集中專門人員,集中時間,對學校周邊的無牌無證、報機動車輛、摩托車非法載客等現象以及不按規定調頭、亂停亂放、鳴喇叭、行人自行車隨意橫穿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進行重點查糾治理,持續保持嚴管高壓態勢,為廣學生上、放學提供一個優良的道路交通環境。

      三、要對廣學生進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各中小學校、幼兒園要組織學生認真學習《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進行一次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常識教育,每月至少要宣講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和安全常識。各校要開辟交通安全宣傳專欄,對廣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進一步提高中小學生交通安全和事故防范意識。牢固樹立安全意識,教育學生遵章守法,向不文明的交通行為告別,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關愛生命,噪事故。向學生和家長發放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單,為廣中小學生打造一個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

      四、要認真落實上下學高峰期的交通指揮疏導。

      協調交警部門,采取錯時放學措施,降低放學時的交通壓力,并建立上放學師生校門口值班制度,督促學生不在駱留、不多人并行,不隨意橫穿道路,確保學生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1

      一、各班老師要做到不能讓幼兒獨自回家,要幼兒家長親自接送。

      二、老師必須熟悉每位家長,不能讓不認識的人把幼兒接走,如家長有事,托別人來接必須用電話與家長聯系好,情況屬實,才能讓他人接走。

      三、為了確保,各班老師要做到不能讓十六周歲以下的小孩子將幼兒接走。

      四、如有家長工作忙,叫外人送幼兒上學,必須交待家長,一定要同車主講好,把幼兒交到班主任手中。

      五、各班老師平時通過故事、兒歌、游戲的形式讓幼兒了解基本的`交通規則。

      六、堅決制止黑車、非法車輛(三輪車、農用車、摩托車等)、拼車接送幼兒。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2

      全國連續發生多起接送幼兒上下學車輛安全事故,近期。造成多名幼兒死傷,引起社會強烈反響,教訓十分深刻。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渝府發〔〕14號)中“教育部門負責教育系統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督促各類學校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防范措施”規定,按照“四統一”統一校車外觀標識、統一校車駕駛人資質、統一校車安全檢驗標準、統一開展校車駕駛人安全培訓)要求,現就我市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落實校車監管責任,提高認識。

      其服務對象主要是未成年人。近年以來,校車是中小學和幼兒園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交通工具。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采取一系列積極有效的措施,工作成效明顯,廣大學生的上下學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但在車輛營運資質、安全狀況及校車標識、校車駕駛人和跟車護送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著一些漏洞,成為威脅乘車中小學生及幼兒的安全隱患。為認真吸取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11?26校車特大交通事故教訓,具有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的教育、公安、交通、安監、質監等部門,要落實監管責任,密切配合,各負其責,進一步切實加強校車的交通安全監管。

      二、明確校車責任主體,管控源頭。

      中小學、幼兒園及社會租賃車方是非專用校車管理及安全責任主體,各中小學、幼兒園是自備校車的管理及安全責任主體。明確中小學、幼兒園和非專用校車方主要負責人為校車安全第一責任人。

      一)對各幼兒園購買的小學生專用校車,嚴格校車準入。學校自備校車必須按照規定辦理非專用校車標牌(符合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的除外)新購自備校車必須購買符合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的專用校車(國家未出臺幼兒園專用校車標準前。車輛管理所應按相關政策予以上戶)租用社會車輛時,必須租用有營運資質且符合校車標準的客車,并辦理非專用校車標牌。嚴禁租用未辦理非專用校車標牌的車輛運送學生。校車必須每天例檢一次,每月保養一次,每季度二級維護一次,并建立檢查、維護臺賬。

      二)需噴涂統一外觀標識或核發非專用校車標牌。車輛性質發生變化,嚴格校車標識。各中小學、幼兒園購置或租用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作為校車時。不再作為校車使用時,需如實填寫《校車登記/撤銷申請表》經所在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后,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校車變更登記手續,重新申領機動車行駛證,同時消除校車外觀標識或上繳校車標牌。

      三)持有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3年內未發生負同等責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嚴格校車駕駛。駕駛校車必須滿足下列條件:年齡在55周歲以下。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無累計記滿12分,未受過刑事治安處罰,具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相同車型的從業資格證,1年內未出現超載20%和超速50%違法行為及酒駕行為;并且參加了每月第一個星期六由教育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交通安全培訓。

      四)建立接送車輛教師跟車制度和收車驗車制度,嚴格跟車制度。各中小學、幼兒園要加強跟車護送教師職業道德教育和安全培訓。設立接送車考勤表,清點學生上下車人數,做到一個都不能少”每天值班校(園)長必須對校車每趟次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每趟跟車護送老師應提醒校車駕駛人不超速、不超員,對經多次提醒不改的應向有關部門舉報,并建立每日日志。有關部門應根據舉報,對校車駕駛人違法駕駛行為進行查處。

      五)加強校園內車輛行駛管理。教學區和學生生活區實行人行道、車行道分離,嚴格校園管理。各中小學、幼兒園要嚴格控制進入校園的車輛。劃定車輛停放區域,設立警示標志,限制行駛速度,進入學校教學區和學生生活區的.車輛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學生上課和晚自習期間,所有車輛不得進入教學區(除救援、消防等應急車輛外)為師生員工創造一個安全的學習和工作環境。

      三、確保校車運行安全,落實管理。

      一)建立電子臺賬,嚴格檔案管理。嚴格校車及駕駛人戶籍化管理。全市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學校和幼兒園的校車及駕駛人進行登記造冊。實行戶籍化管理。

      二)應在初審校車和駕駛人資質的基礎上填寫《申領校車標牌審核表》經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送當地交巡警支(大)隊。交巡警支(大)隊對校車和駕駛人證件進行查驗,嚴格校車查驗。學校自備校車(含專用校車)租用客運企業客車申領校車標牌。并核對車輛登記信息、審驗信息和駕駛人交通違法、事故情況等,嚴格做到與校方、校車、校車駕駛人三見面。申領校車標牌審核表》和其他相關手續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交巡警支(大)隊各存檔一份。交巡警支(大)隊在完成上述相關審核查驗的基礎上,填寫《校車登記表》一式三份,報送車屬地車管分所,領取校車標牌。車屬地車管分所要嚴格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校車標識》GB24315―和《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等規定,對校車進行認真查驗,嚴格核定校車車載人數,機動車登記系統中及時錄入校車類型、乘員數、學校名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名稱等信息,機動車行駛證》副頁上簽注校車類型和乘員數,并核發校車標牌。校車車身應當噴涂校車載人數。20xx年12月31日前,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交巡警部門,按照以上程序對本行政區域內校車進行一次逐車清理排查,督促其到車屬地車管分所重新申領校車標牌。

      三)一律按上限從嚴從重處理,嚴格違章處罰。各區縣(自治縣)公安交巡警支(大)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嚴查校車的超速、超員、駕駛資質不合格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并及時通報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嚴肅處理。處理情況應反饋公安、交通部門,并公開曝光。

      四、提高校車管理實效,建立機制。

      一)民辦學校(幼兒園)取消辦學資格。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制。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交巡警支(大)隊、校保支(大)隊要督促中小學和幼兒園建立完善校車使用、保養、校車駕駛人日常管理制度。校保支(大)隊要嚴格落實“五不出校制度”車況不良、超員、駕駛人資質不合、校車證件不齊、跟車護送老師未到位絕不出校)凡校車發生超速、超員、駕駛資質不合格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查獲屬實的公辦學校(幼兒園)校(園)長就地撤職。

      二)加強對校車通行路段和中小學、幼兒園周邊道路的路檢路查,強化巡查處罰機制。各區縣(自治縣)交巡警支(大)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在學校和幼兒園上下學高峰期。強化對校園及其周邊非法營運車輛的整治。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3

      一、為確保師生在校內外的人生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二、切實加強對同學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育同學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識,做到教育“常規化、細實化”。

      三、校外行走嚴格遵循道路交通規章;做到路上不玩耍、不追趕、不打鬧;按時上、下學;發生意外準時求助,同學間要相互關心。

      四、校內不準追趕,上下樓梯靠右行走;做到不跑、不擠、不推、不搶,按次序行走。

      五、年齡不滿十二周歲不準騎車,家校路程不超過1000米不準騎車。

      六、定期檢修保養車輛,確保騎車安全。

      七、校內不準騎自行車,進入校門后一律下車推行,到指定位置停放,擺放整齊有序。

      八、進出學校的'汽車必需減速慢行,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每小時;上下學時禁止車輛通行;校內禁止按喇叭;車輛到指定車位停放。

      九、定期進行同學上下學出行狀況調查,杜絕乘坐“黑車”現象。

      十、每位老師要做好管理工作,發覺問題準時對同學進行教育,關心同學改正錯誤。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4

      一、為確保師生在校內外的人生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二、切實加強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識,做到教育“常規化、細實化”。

      三、校外行走嚴格遵循道路交通規則;做到路上不玩耍、不追逐、不打鬧;按時上、下學;發生意外及時求助,同學間要互相幫助。

      四、校內不準追逐,上下樓梯靠右行走;做到不跑、不擠、不推、不搶,按次序行走。

      五、年齡不滿十二周歲不準騎車,家校路程不超過1000米不準騎車。

      六、定期檢修保養車輛,確保騎車安全。

      七、校內不準騎自行車,進入校門后一律下車推行,到指定位置停放,擺放整齊有序。

      八、進出學校的汽車必須減速慢行,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每小時;上下學時禁止車輛通行;校內禁止按喇叭;車輛到指定車位停放。

      九、定期進行學生上下學出行情況調查,杜絕乘坐“黑車”現象。

      十、每位教師要做好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對學生進行教育,幫助學生改正錯誤。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5

      為了加強校園的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學院的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使校園有一個良好的教學科研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公安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等發布相關規定,結合醫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醫學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則。

      第二條:醫學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范圍,指在學院教學科研區和學生生活區道路上,各種車輛和行人所從事的交通安全行為。

      第三條:全體師生員工及進入醫學院的社會人員和車輛,應有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規范的交通安全行為舉止,自覺遵守學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條:各種車輛和行人應靠右通行,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控制車速,確保行人的安全。

      第五條:駕駛各種車輛進入醫學院,應服從學院管理人員的指揮,按照指定的地點停放。參加大型活動的車輛,應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六條:凡學院舉行重大活動,學院的各停車場(庫)管理由學院武保處統一安排。

      第七條:進入校園的機動車、助動車在行駛時,均應遵守機動車在校園行駛的限速規定。

      二、機動車管理

      第八條:凡屬于醫學院部門或教職工的機動車輛,應憑武保處下發的《醫學院停車證》進入校園;需要進入學院的社會車輛必須從大門進出(特種車輛除外)。

      第九條:各類機動車在校內行駛時,應嚴格控制車輛的安全行駛速度,確保行人的安全。所有車輛必須服從學院管理人員的指揮,并按照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十條:學院樓宇前禁止機動車輛隨意停放。嚴禁機動車在校園鳴號。嚴禁各類機動車在校園道路上進行教練和試車。

      三、 助動車管理

      第十一條:本院師生員工和外來人員的助動車須領取出入憑證進出校園,并在規定地點停放。

      第十二條:進入學院的助動車,應確保車輛各項性能的完好。駕駛助動車的人員必須持有“操作證”,嚴禁無證駕駛。

      第十三條:駕駛助動車在校園行駛時,應按照院內機動車的限速規定控制車速,嚴禁在校園內超速穿行。禁止助動車帶人和鳴號。

      四、 非機動車管理

      第十四條:在校園行駛的各類非機動車,應確保車輛的各項安全性能完好,并有效控制車速,確保車輛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五條:嚴禁在校園道路上騎車追逐玩耍、雙手脫把、單手撐傘和帶人。

      第十六條:非機動車通過轉彎路口時,應注意車輛和行人的'安全,并應伸手示意。

      第十七條:進入校園的非機動車應按規定的地點停放。

      五、行人

      第十八條:行人在校園道路上應靠右行走,并注意避讓過往車輛。

      第十九條:行人不得在校園道路上站立交談阻礙交通。嚴禁在道路上踢球、打鬧、玩耍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兒童進入校園應由成年人帶領和看管。

      六、 交通管理

      第二十一條:校園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學院武保處負責;具體工作由學院武保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不聽勸阻的機動車、助動車、非機動車駕駛員,由武保處進行批評教育。對造成事故的責任人,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拒絕學院管理人員執行本規定,影響校園治安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上述條款,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本規定并參照交通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批準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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