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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在學習、工作或是生活中,有時會發生突發事件,為了避免造成重大損失和危害,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應急預案。怎樣寫應急預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1.總則
為迅速有效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金融突發事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根據《xx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xx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延州政發〔20xx〕6號),結合金融行業實際。
本預案所稱金融突發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銀行、證券、商業保險、社會保險、擔保、典當、住房公積金、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市場(如股票市場、債券市場等)和市場基礎設施(如支付體系等)突然發生的、無法預期或難以預期的、嚴重影響或可能嚴重影響金融穩定、需要立即處置的金融事件。
1.1 適應范圍
(1) 因大規模外敵入侵、邊境局部發生沖突、周邊國家或地區以及國際上發生重大事件引發國內重大金融突發事件而導致州內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
(2)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而引發的危及宏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3) 因大規模非法集資、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法開辦金融業務、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以及其他金融詐騙等引起的其他嚴重危害宏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4) 州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延邊銀監分局及各縣(市)人民政府無力解決,必須通過跨部門、跨轄區協調才能解決的金融突發事件。
1.2 金融突發事件的分級
1.2.1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Ⅰ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Ⅰ級事件:
。1)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金融各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國際上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國內宏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級事件來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1.2.2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事件:
。1)對多個地區或多個金融行業產生影響,但未造成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市、州)或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市、州)或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級事件來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指揮部工作職責如下:
(1) 統一領導、指揮xx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 決定啟動和終止本預案;
(3) 確定有關部門及縣(市)人民政府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具體職責及分工;
(4) 分析、研究金融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制訂應急措施;
(5) 指揮和協調有關部門、縣(市)人民政府實施應急措施,并商請司法機關予以配合,調動部署有關力量,維護社會治安;
(6) 按規定負責組織實施被關閉金融機構個人債權的甄別確認和應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的補償工作;
(7) 根據各方面提供的情況,提出是否向上級申請再貸款的意見和建議;
(8) 及時向州人民政府報告事件動態及處置情況。
2.2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 收集、整理、上報各階段報告和總報告;
(2) 向有關部門通報金融突發事件信息;
(3) 督促、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及縣(市)人民政府落實應急措施情況;
(4) 按照指揮部的要求組織召開會議;
(5) 收集、管理并于事后移交有關檔案;
(6) 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7) 提出修訂預案的建議;
(8) 組織有關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做好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9) 與州法院、州檢察院協調,研究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
2.3 各縣(市)及有關部門的職責
(1) 縣(市)人民政府:及時上報信息并啟動本縣(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定金融突發事件處置應急組織機構和相關人員,明確職責;組織有關部門,調動部署力量,事件發生單位的正常經營,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因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按規定負責組織實施被關閉金融機構個人債權的甄別確認和應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的補償工作;及時向州人民政府報告事件動態及處置情況。
(2) 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負責對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做出評估,判斷是否需要提供流動性支持;及時啟動本行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處理本行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及時向上級銀行報告并申請所需資金,滿足風險處置工作的需要;向州人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3) 延邊銀監分局:負責及時啟動本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處理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向州人民政府報告有關信息,同時通報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4) 州財政局:負責對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是否需要動用財政資金做出判斷,如確需要地方財政出資救助時,確定救助方式及資金來源;及時劃撥專項經費,制訂有關稅費政策。
(5) 州人民政府金融辦:負責及時啟動金融辦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處理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向州人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同時通報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6) 州公安局:負責制訂相關工作預案,依法參與或指導、協調各級公安機關參與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對有關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采取強制措施,查處犯罪行為;協助各縣(市)人民政府和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單位維護運行秩序,防止出現“群體”事件,保證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7) 州人民政府法制辦:負責研究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與有關司法部門協商,提出解決辦法。
(8) 州委宣傳部:負責制訂相關新聞發布工作預案,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制訂統一的宣傳口徑,組織各新聞媒體播發相關新聞,根據金融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及時組織新聞記者采訪,并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搜集州內外輿論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導向,加強對xx新聞媒體和互聯網的管理和引導,及時消除有害信息的影響。
(9) 其他部門:要在指揮部的統一部署下,根據本部門的職能,積極做好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3 預防預警
3.1 預防預警機制
(1) 延邊銀監分局、州人民政府金融辦要建立本系統、本部門重大問題、敏感問題的定性、定量預警監測指標體系,加強跟蹤、監測、分析,及時向社會發布金融風險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及時上報州人民政府,并抄送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
(2) 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對各監管部門通報的有關信息要加強匯總和分析,注重對影響宏觀金融穩定的州內外金融突發事件的跟蹤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時上報人民銀行總行,同時報州人民政府。
(3) 各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溝通。州財政局、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延邊銀監分局和州人民政府金融辦等部門要每季度對宏觀金融體系的風險因素進行綜合評估。
3.2 預防預警行動
(1) 延邊銀監分局和州人民政府金融辦監管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大金融突發事件要及時(2小時以內)向州人民政府提出預警報告,同時通報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
(2) 各有關部門要對本部門的預警支持系統(包括報警服務系統、信息報送與反饋系統等)進行定期演練和維護,定期對本部門的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 金融突發事件的應對措施
4.1 響應程序
(1) 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事件發生地縣(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應急組織機構和相關人員開展處置工作。
(2) 州人民政府迅速核實情況后,根據《xx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按金融突發事件的級別逐級上報,并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4.2 應急決策
(1) 各有關部門立即啟動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在本部門的職責范圍內指導處置工作,并及時切斷風險源,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
(2) 指揮部召開緊急會議,分析和研究金融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性質、級別和成因,提出處置方案,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凡構成Ⅲ級以上金融突發事件的,必須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并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處置方案的主要內容:金融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性質、嚴重程度、影響范圍、成員單位會議的討論意見以及協調處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體措施等。
(3) 指揮部視情況設立專家咨詢組、信息發布組、治安維護組、風險處置組、法律咨詢組,分別負責各專業范圍內的工作。
(4) 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事件發生地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加強輿論引導和監督工作。
4.3 應對措施
(1) 正式處置方案報經州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實施。
(2) 對經批準給予再貸款支持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緊急再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地方政府向中央專項借款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短期再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由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負責辦理申請發放再貸款的有關手續,監督再貸款的使用和收回。
(3) 對需要采取撤銷(關閉)形式退出金融市場的,應按照《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監管部門依據監管職責和權限對外發布撤銷(關閉)公告,并由有關部門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4) 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對發現的涉嫌犯罪的事實,公安部門要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嚴防犯罪嫌疑人潛逃,有關部門要予以積極配合;需要派警力維持現場秩序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上級公安機關應指導和協調事發地公安機關執行。對債權人、被保險人等的宣傳、解釋、說服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及監管部門負責。
(5) 指揮部根據事件發展情況,適時啟動《xx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相應處置程序,開展處置工作。
4.4 信息報送
(1) 金融突發事件發生時,發生事件的單位要立即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相應的監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金融辦)報告,并附事件統計表。需要核實的,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
(2) 重大金融事件發生后,延邊銀監分局、州人民政府金融辦和各縣(市)人民政府在2小時之內上報州人民政府,通報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并在保密的原則下根據情況需要與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州人民政府視金融事件級別,隨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3) 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及時匯總、分析各部門的情況報告,對事件的性質及嚴重程度進行分析和判斷,并及時將有關信息上報人民銀行總行,并通報州人民政府。
(4) 報告內容:發生金融突發事件的機構名稱、地點、時間,事件的原因、性質、等級、可能涉及的金額及人數、影響范圍以及事件發生后的社會穩定情況,事態的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采取的應對措施及擬進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與本事件有關的內容。
5 后期處理
5.1 善后工作
(1) 對被關閉的金融機構的賬目妥善保管并進行清理,對被關閉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進行核實,落實兌付和補償措施。
(2) 對金融突發事件的全過程進行徹底調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3) 對因金融突發事件而發生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進行評估。
5.2 評估與總結
(1) 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后,參與處置工作的監管部門要對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并報州人民政府。
(2) 州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對事件的發生、應急處置、處置結果及損失進行全面評估與總結,并報州人民政府。
(3) 監管部門要針對處置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及法律法規相關變化,進一步修改完善有關監管措施、風險監測及預警指標體系、風險提示和防范手段及應急預案,并提出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的意見和建議。
(4) 參與處置的有關部門要針對協同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暴露出的有關問題,提出修訂本預案的意見和建議。
5.3 獎勵與處罰
(1) 對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的人員,有關單位可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 對處置工作中因不負責任、辦事不力、扯皮推諉而造成嚴重后果的人員,依法追究其責任。
5.4 檢查與審計
(1) 審計局依法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所動用的公共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2) 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根據有關規定對再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1) 各成員單位之間要確保至少一種穩定暢通的通信方式。
(2) 各成員單位與事件發生縣(市)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聯系。
(3) 指揮部辦公室要與州財政局、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延邊銀監分局、領導小組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及事件發生地的縣(市)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臺,互通信息。
(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要符合有關保密規定。
6.2 文電保障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確保文電運轉的高效、迅速、準確,不得延誤。
6.3 技術保障
(1) 各有關部門要確保本系統計算機設備及網絡系統有足夠的軟硬件技術支持保證。
(2) 核心賬務數據要實現異地備份,建立數據備份中心。
(3) 要害崗位至少要安排兩名人員,確保在任何情況下不因人員缺崗而影響整個系統的正常運行。
(4) 加強事故災難備份中心的建設與完善,做好事故災難備份中心的維護和管理。
6.4 安全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確保有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6.5 人力資源保障
(1)各縣(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各金融機構要加強應急工作人員的隊伍建設,確保因工作需要而補充人員要求。
(2)各縣(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各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培訓班,并利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的具體案例,采取以案說法的形式培訓相關人員,總結經驗,汲取教訓,防患于未然,不斷提高監管水平。
(3)各縣(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各金融機構要定期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并不斷加以完善。
7 附則
7.1 各有關部門、各縣(市)人民政府及各銀行、保險、證券、期貨、外匯、擔保及上市公司等部門和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制訂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7.2 本預案由州人民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
7.3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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