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安全獎懲規定

    時間:2024-05-16 08:02:14 交通/運輸/物流/倉儲 我要投稿

    [優]交通安全獎懲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落實各級人員安全責任制,調動全體員工安全生產積極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加強交通管理,杜絕交通事故,實現全廠安全生產目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貫徹重獎、重罰的原則,堅持聯職、聯責的考核原則,對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者給予重獎,對發生事故及違章違紀者加大處罰力度,以提高各級領導、車輛管理人員及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三條廠及各有車單位的行政負責人,是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廠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廠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廠公布的專職駕駛員,必須與廠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

      第六條每周一上午(一小時)為全廠交通安全日,各有車單位應有組織、有計劃地組織駕修人員進行安全學習和安全活動,并認真填寫安全活動記錄。

      第七條各有車單位必須按時組織駕駛員和車輛參加年審,保證參審率達100%,合格率達100%。

      第八條廠實行“準駕證”制度。廠公布的專職駕駛員必須經安監室考試合格后,發給策劃部蓋章的“準駕證”方可持證上崗;無本企業“準駕證”人員,嚴禁駕駛本廠車輛。

      第九條廠行政部負責對各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獎勵

      第十條實行萬公里行車安全獎:不發生輕微及以上交通事故,每行車1萬公里獎勵駕駛員100元。有車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廠安監室人員每萬公里獎勵50元。

      第十一條交通安全專項獎:交通安全管理優秀工作者,發現和消除重大隱患及對交通安全工作作出突出成績者,年終總結評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章處罰

      第十二條事故等級的劃分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輕傷1至2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輛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輛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傷2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1人以上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五、死亡以事故發生后7天內死亡為限。

      六、輕傷、重傷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鑒定標準執行。

      七、財產損失:是指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

      八、保險公司的賠償不能沖抵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事故等級的核定及責任的認定

      一、事故等級的核定及責任的認定以當地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四種。

      二、財產損失以當地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為依據計算。

      三、廠內發生交通事故,由行政部、安監室會同有關部門調查、分析、認定處理。

      第十四條對事故責任單位和其他相關責任人的處罰,如果發生人身方面的事件按照本規定進行處罰,發生因造成財產損失定性為一般事故以上進行專題處理。屬于電力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

      一、發生輕微事故

      全部責任者:負激勵50分

      主要責任者:負激勵30分

      同等責任者:負激勵20分

      次要責任者:負激勵10分

      領導責任者:負激勵5分

      責任單位:負激勵1分

      二:發生一般事故

      全部責任者:行政記過至開處廠籍處分

      主要責任者:行政記過至開處廠籍處分留廠察看1—2年處分

      同等責任者:警告至開處廠籍處分留廠察看六個月至1年處分

      次要責任者:警告至行政記過處分

      主要領導責任者:負激勵100分

      次要領導責任者:負激勵50分

      責任單位:負激勵10分

      三、發生重大事故

      全部責任者:行政記大過至開處廠籍處分

      主要責任者:行政記過至開處廠籍處分

      同等責任者:行政記過至開處廠籍留廠察看1至2年處分

      次要責任者:警告至開處廠籍留廠察看6個月至1年處分

      主要領導責任者:負激勵150分

      次要領導責任者:負激勵100分

      責任單位:負激勵30分

      四、發生特大事故

      專題處理

      五、對無本廠“準駕證”人員私自駕駛本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除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外,廠還要參照本規定從重處罰;對私自外借車輛而發生交通事故的專職駕駛員,除事故發生的費用全部自理外,廠還要參照本規定從重處罰。

      六、對酒后駕駛車輛而發生交通事故的參照本規定從重處罰。

      第十六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負激勵100分。

      一、酒后開車者。

      二、月內違章罰款,累計超過三次者。

      三、受吊扣執照一個月以上處分者。

      四、擅自將車輛停放在宿舍區域或過夜者。

      五、不按時參加年審者。

      六、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違章記分滿12分者。

      第十七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負激勵50分。

      一、無故不參加安全學習者。

      二、不按規定駕駛機動車輛出入大門者。

      三、節假日不按規定將車輛鑰匙交單位實行集中保管者。

      第五章廠內機動車輛違章處罰規定

      第十八條酒后駕駛廠內機動車者,吊銷駕駛執照待崗一個月。

      第十九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責任人負激勵15分。

      一、無證駕駛廠內機動車者。

      二、將廠內機動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者。

      三、未經批準將廠內機動車開出廠區者。

      四、違反廠內機動車載人規定者。

      第二十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責任人負激勵10分。

      一、駕駛廠內機動車超速超載行駛者。

      二、駕駛不符合技術規范的廠內機動車行駛者。

      三、駕駛廠內機動車沒關好車門者。

      四、駕駛廠內機動車時飲食或有其它妨礙安全行為者。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發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報告行政部及安監室,并積極協助處理,如有故意隱瞞,參照本規定從重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安監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并經廠職工代表團長聯系會議審議通過,正式頒布執行,原有關安全獎懲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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