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精選]
1、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1.1本標準規定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明確了管理職責和范圍。
1.2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公用(務)車輛(含工程車輛、廠內機動車輛)。
1.3本標準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和社區以及公司所有公路、道路。
2、引用文件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xx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正,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20xx年10月7日重新修訂后,由國務院總理簽署第687號國務院令發布實施
《兵器工業集團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兵器工業集團公司20xx年4月22日下發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檢查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第13號)
3、術語和定義
3.1車輛單位:是指車輛所有權歸屬公司的車輛,包括公司調配給下屬單位使用的機動車輛。
3.2機動車輛: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3.3廠內機動車輛:指在企業內部轉運產品、工件,未經公安交通監理部門考核發證的機動車輛。
4、管理職責
4.1、綜合辦公室負責公司公務用車、辦公室用車的歸口管理。
4.2、生產運營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包括特種車輛的歸口管理;
4.3、綜合辦公室(保衛)負責外來車輛的出入管理并配合綜合辦公室、生產運營部作好廠內車輛的管理。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綜合辦公室(保衛)應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5.1.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廠區道路運輸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制定公司交通運輸安全方面的相關規定。
5.1.2組織實施路政巡查、保護路產、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配合相關部門查處各類違反路政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5.1.3負責廠內道路施工時實施交通管制。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對存有缺陷的道路、標志等進行整改和維修,確保道路及道路安全設施齊全完好。
5.1.4監督檢查廠區道路養護作業,施工路段按規范設置標志設施,維護施工路段正常秩序。
5.1.5對各類車輛統計數字進行收集、分析整理,搞好抽樣調查等各項基礎工作。
5.2、交通道路安全管理
5.2.1廠區內部道路應按照規定,設置相應的安全色及安全標志。
5.2.2廠區交通路、各門崗、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種車輛停放的場所,應設置道路標牌,限制路和管制路應設明顯的警告標志。
5.2.3損毀路段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夜間要掛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行人頻繁的路段要設臨時交通指揮。
5.2.4廠區交通道路交通路要保持足夠的夜間照明。
5.2.5綜合辦公室(保衛)應經常對公司廠區內外各路段特別是通往廣陽和中南口的自備公路進行巡查,保證道路暢通,發現問題要及時匯報、整改。
5.2.6廠區道路要保持整潔,路側下水道(明溝加蓋)要定期疏通。
5.2.7嚴禁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積物資、設備及其他雜物,禁止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施工作業。確需在路面進行作業的,施工部門應按要求落實交通安全措施。
5.2.8交通道路兩側不準隨意堆放物資,因施工要求確需堆放的堆放的物資距路邊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
5.2.9履帶車輛未采取保護措施,不得在交通路面行駛。
5.3機動車輛管理
5.3.1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加強交通安全管理,車輛主管單位對本單位機動車輛應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5.3.1.1建立健全車輛管理、使用、維修、保養和車輛安全運行技術檔案,完善機動車輛保養維修制度。
5.3.1.2建立安全行車管理臺帳,內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記錄、道路交通違章記錄、車輛安全行車里程記錄、車輛保養和檢修記錄、單位安全行車狀況分析等。
5.3.1.3承運危險品等特殊物品運輸的,應當制定相應防范措施,確保運輸安全。主管單位要及時了解、掌握駕駛職工作強度及遵守規章情況,采取切實措施,防止疲勞駕駛、超載等違章行為發生。
5.3.1.4定期開展車輛安全檢查,確保車輛安全性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上路行駛,消除事故隱患。
5.3.2公司公務(用)車輛必須經當地車輛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牌照、行駛證并按規定安裝號牌后方可安排執行運輸任務,號牌、行駛證應與駕駛車輛一致,不得轉移挪用。
5.3.3廠內機動車輛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定期由地方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予以檢驗,查出的問題由使用單位負責整改;管理執行《特種作業人員與特種設備管理規定》(5.3公司(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內容。
5.3.4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外出執行任務。
5.3.5機動車輛應做好日常的檢修和維護,保證車況完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嗽叭、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等裝置齊全有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安排執行任務。
5.3.6機動車輛如需進入高速公路或盤山公路行駛,應重點檢查車輛的輪胎、燃料潤滑油、制動器、燈光裝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消防滅火器等裝置。
5.3.7公司(廠)內機動車輛駕駛,用車單位應保證駕駛人員持有上崗操作證,不得隨意安排其他人員駕駛。
5.3.8單位領導應合理安排出車,防止疲勞駕駛,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
5.3.9機動車輛拖帶掛車時只準拖帶一輛,掛車的載重質量不得超過汽車所規定的額定載重量。
5.3.10起重車不準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
5.3.11不準用非危險品運輸車輛運輸危險物品。
5.4駕駛員與車輛行駛管理
5.4.1所有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駕駛執照并通過公司生產運營部門培訓考試。未經培訓獲取駕駛執照和未經公司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者,嚴禁在廠區內駕駛機動車輛。
5.4.2車輛單位對本單位駕駛員應當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5.4.2.1組織駕駛員安全學習,定期開展安全駕駛檢查、評比活動。
5.4.2.2組織駕駛員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專題培訓。
5.4.2.3掌握駕駛員安全行車情況,建立駕駛員跟蹤教育制度,詳細記錄駕駛員違章、事故情況,堅決杜絕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疲勞駕駛、超速、病車上路等違章行為。
5.4.3公司內車輛限速規定:
5.4.3.1機動車輛進出廠大門時,行駛速度為5km/h。
5.4.3.2廠內機動車輛應遵守公司區域內25km/h限速的要求
5.4.3.3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罐車為15km/h。
5.4.4所有車輛不得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裝載散貨、粉狀或易滴漏物品的,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運送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要符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等國家及行業規定和標準。
5.4.5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大型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內可乘坐人員外,其他部位(駕駛室頂、腳踏板、葉子板等)不準載人。電瓶車、叉車、鏟車不準載人。
5.4.6車輛單位要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管理檔案。進一步規范廠內交通秩序,強化廠內機動車輛管理,確保行車安全。
5.5、廠內電動三輪車管理
5.5.1為規范電動三輪車管理,維護廠區交通秩序,確保車輛和人員安全,對各單位配備的電動三輪車做如下管理規定:
5.5.2車輛使用管理
5.5.2.1各單位配備的電動三輪車必須實行定員管理,每輛車確定1-2人為兼職駕駛員,每輛車須明確一名日常維護、保養、清潔責任人。
5.5.2.2配備電動三輪車的單位對所配備車輛的管理使用負直接責任,駕駛員必須服從部門負責人管理,做到遵章守紀,安全行駛,并有義務對所保管的車輛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確保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5.5.2.3專、兼職駕駛員要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掌握交通規則和交通標識,熟悉駕車路線,掌握突發事件的應對措施。
5.5.2.4電動三輪車嚴禁駛出生產區。
5.5.3電動三輪車駕駛人管理
5.5.3.1駕駛人必須持有機動車駕證,且準駕車型為E。
5.5.3.2駕駛人必須經崗前培訓后方可上路駕駛。
5.5.3.3非本車駕駛人不準駕駛。不得公車私用。
5.5.3.4電動三輪車限速15公里/小時,禁止載人或人貨混載。
5.6職工車輛管理
5.6.1職工騎行摩托車要做到有牌持證,嚴禁無證駕駛;摩托車、電動車原則上不許進入生產區,特殊情況需進入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廠區摩托車通行證》;騎行摩托車須戴頭盔,不得使用未檢驗、脫保及報廢摩托車。
5.6.2職工私有車輛發生安全事故,一切責任及費用自負。
5.6.3職工家用汽車嚴禁進入公司生產區。
5.6.4、綜合辦公室(保衛)負責對廠區、社區交通“三亂”(亂停、亂放、亂行駛)現象進行檢查。
5.7中南社區(生活區)交通安全管理
5.7.1為加強中南社區(以下簡稱社區)交通安全管理,維護職工、家屬生命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生活環境,對社區交通安全管理作如下規定:
5.7.1.1公司要統籌規劃,合理安排車輛停放點。進一步加強社區內車輛及外來車輛管理,加大社區巡查、夜查力度,嚴禁車輛亂停亂放,擠占人行道等現象發生,加大違章駕駛查處力度,確保社區交通安全有序。
5.7.1.2社區內自行車、兩輪摩托車、電瓶車限速10km/h,各種機動貨車、客車、小轎車限速15km/h,嚴禁超速行駛。
5.7.1.3外來機動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原則上不準進入社區。確需進入的須經門衛同意,在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進入,車輛出入時要自覺接受檢查。5.7.1.4禁止在社區內學開機動車。
5.7.2社區內各種車輛要按指定位置存放,禁止在主干道和綠化帶內停車。在社區施工、運垃圾的貨車、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應辦理施工運輸證,按指定路線行駛,未辦理運輸證的車輛禁止駛入。外來車輛未經允許禁止在社區過夜。
5.8工程施工單位機動車輛管理
5.8.1安全管理職責范圍
5.8.1.1在公司生產區域施工的非廠在冊機動車輛均屬外來施工車輛,外來施工車輛入廠時,由主管施工單位出具證明信,并經綜合辦公室(保衛)同意后方可入廠。
5.8.1.1外來施工車輛按照“誰引進,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誰界區,誰監管”的原則,嚴格落實責任制。主管施工單位對外來施工車輛安全負全責,負責外來施工、服務車輛的綜合管理。包括項目建設、技術改造、設備采購、施工安裝引進車輛的管理。
5.8.2外來施工車輛的管理
5.8.2.1外來施工或服務車輛在接受停車檢查后,方可進出廠門。
5.8.2.2進廠車輛須按指定路線行駛并在指定停車場停放。機動車廠內行駛限速15km/h。
5.8.2.3車輛若載有物品,需憑《貨物出門證》出廠。
5.8.2.4外來施工車輛及駕駛員出現安全事故并對廠造成損失的,按照損失數額予以賠償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檢查與考核
6.1、綜合辦公室(保衛)負責對所有進入家屬區和廠內車輛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本制度的車輛,有權進行處理。
6.2、綜合辦公室對公司的公務用車、辦公室用車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6.3、生產運營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檢查、處理。
6.4、發生交通事故,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肇事人員及責任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將按照公司有關事故處理規定,對相關人員和單位給予相應處罰。具體處罰尺度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6.4.1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者,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保險公司理賠后余額)一萬元以上者處以10%的經濟處罰,一萬元以下者處以8%的經濟處罰;
6.4.2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者,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保險公司理賠后余額)一萬元以上者予以7%經濟處罰,一萬元以下者處以5%的經濟處罰;
6.4.3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者,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保險公司理賠后余額)一萬元以上者予以5%經濟處罰,一萬元以下者處以3%的經濟處罰;
6.4.4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者,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保險公司理賠后余額)一萬元以上者,予以3%經濟處罰,一萬元以下者處以2%的經濟處罰;
6.4.5交通事故有關無責的不予經濟處罰。
6.4.6酒后駕駛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而發生事故的按以下規定重罰:
6.4.6.1酒后駕駛發生事故的,除交通部門處罰外,其本人負擔全部經濟損失;
6.4.6.2車輛交與無證人員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除交通部門處罰外,本人負擔全部經濟損失。
6.4.6.3對責任單位及責任單位安全負責人的經濟處罰,不得將罰款轉嫁肇事駕駛員。
7、附則
7.1、本規定與國家及地方各級政府頒布、制定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依照法律、法規執行。
7.2、本規定解釋權屬綜合辦公室(保衛)。
8、記錄
8.1、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記錄
8.2、外來機動車進廠登記表、1334-1
以上記錄由綜合辦公室(保衛)分別整理、保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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