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
原告:李xx(系死者許某之夫),男,1957年X月X日出生,漢族,籍貫:河南省太康縣,現。罕本┦蟹可絽^;身份證號:XXX;聯系電話:XXX
原告:龍xx(系死者許某之子),男,1982年X月X日出生,籍貫:河南省太康縣,現住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昭君鎮;身份證號:XXX;聯系電話:____________XXX。
原告:亭某(系死者許某之子),男,1987年X月X日出生,籍貫:北京市海淀區清華東路17號,現。罕本┦;身份證號:XXX;聯系電話:____________XXX。
原告:延某(系死者許某之子),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籍貫:河南省太康縣,現。憾鯛柖嗨故羞_拉特旗昭君:身份證號:XXX;聯系電話:____________XXX。
被告:史某,男,1991年X月X日出生,漢族,戶籍:內蒙古自治區烏拉特前旗,現。憾鯛柖嗨故羞_拉特旗樹林召鎮,身份證號:XXX;聯系電話:____________XXX
被告:楊某,男,1976年X月X日出生,漢族,戶籍: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五原縣塔爾湖鎮,現。簝让晒哦鯛柖嗨故羞_拉特旗樹林召鎮解放灘鎮,身份證號:XXX;聯系電話:____________XXX。
被告:某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社會統一信用代碼:XXX,公司地址:_________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路西、和平路東、解放西街南、陽光一號園北C—0—101、401鋪
法定代表人:王某聯系電話:_________XXX。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1248120元;喪葬費9084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誤工費2165元;住宿費4800元;被撫養人生活人255525元;交通費5000元;
以上各項費用按照責任比例分配為人民幣817347元。
二、判令被告某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優先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等賠償。
三、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和其他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______年06月15日19時20分,張某駕駛蒙BK號躍進牌輕型普通貨車,沿達拉特旗昭君鎮Y218線由南向北行駛至與四村村南側東西油路交叉路口時,與沿四村村南側東西油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處的史某駕駛的楊某所有的蒙LY號明銳牌小型橋車相撞,造成張某及所駕車乘車人許某當場死亡、史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鄂爾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達拉特旗大隊做出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與史某過錯相當,承擔同等責任,許某無過錯,無責任。蒙LYZ505號小型橋車向某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商業險。
事故發生后,許某、張某送往醫院后不治身亡,62歲的李xx在同一日失去了陪伴照料自己多年的老伴和孝順自己的兒媳。李xx與許某有三子,都已成年,只有大兒子已成家。從大概20xx年開始許某與李xx被二兒子亭某接到北京生活。許某在北京福森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任職園林綠化員。李xx年輕時在河南太康縣大許寨鄉以種地為生,為撫養三兄弟,也顧不上注意身體,現在上了年紀,大病小病不斷,一直由老伴許某悉心照料,F在老伴出了事,李xx的生活發生了重大變故,未來如何獨自生活,害怕成為三個兒子的負擔,多次有輕生的想法。原告失去親人承受著巨大悲痛,心理上的創傷他人難以體會。從事故發生至今,肇事者從未向原告做過任何表示。在交警隊調解時,被告表示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自己無錢支付其他賠償。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死者許某一直在北京生活居住__,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北京的相關標準計算。史某既是楊某的親戚同時也是楊某的雇傭的工人,事發當日為了接送工人下班吃飯發生的事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楊某應與史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達拉特旗人民法院
具狀人:李xx、亭某、龍xx、延某
20xx______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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