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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評價簽字后被修改怎么辦?
網友的困惑:
我是某公司的一名工程師,去年12月8日進廠,今年2月23日公司發轉正通知給我,并加薪。根據經理的評價要求我到現場再進行實際操作機床一個月時間,要求我簽字。我簽字同意了。但公司在3月11日解聘我,理由是試用期不合格,并在我簽字的評價欄內更改成從3月1日起,延長一個月試用期。請問這種情況我申請勞動仲裁能拿到經濟賠償嗎?
你的問題描述中沒有說你的勞動合同期多長,也沒說你的試用期多久。我從事件密集發生在3月來推測,試用期估計是3個月吧。
另一件要了解清楚的事實是:轉正通知和你簽字的東西是同一份東西么?
假設是同一份東西,你的描述存在悖論:既然已發書面轉正通知到你手上,為什么公司又可以在評價欄里增加了“延長一個月試用期”的描述?也許有一種可能性,即發給你轉正通知后要求你簽字后又收了回去。這樣的話,一份轉正通知書上寫的竟然是延長試用期一個月?違背常理。
假設不是同一份東西,同樣比較奇怪:公司已經發了轉正通知給你,又出爾反爾,難道不怕你告他們?難道轉正通知書上沒有任何印鑒,不怕你拿去作證據?
想到這里,我只好回避一下這個關鍵問題,從問題的外圍來分析一下,供你參考:
公司之所以在評價欄中將試用期延長一個月,顯然是想將3月11日的解除歸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類型。一般來說,試用期是不能延長的。如果要曲線延長試用期,需要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原先簽訂的勞動合同,同時,延長后累計的試用期不能超過法定上限。假設從你簽字的文件上可以看出雙方有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意思的話,那公司的目的就可以達到了,他可以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你的勞動合同。反之,公司的試用期解除就不成立,你可以去勞動仲裁要求違法解除補償金,或者恢復勞動關系。
當然,即使可以看出這樣的意思,你也有權要求公司說明不符合什么錄用條件。公司在仲裁庭上必須證明自己的解除是有依據的。如果公司證明不了,一樣要承擔違法解除的后果。
你可以根據你自己的實際情況,結合上述分析,自我判斷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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