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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無奈生病遭解聘
我于今年6月應聘到一家公司工作,試用期三個月。9月初,我患了肺炎,為治病我請假10天。當病愈回到公司時,我接到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理由是我健康不佳,不符合錄用條件。我對公司的決定十分不理解。
請問,受聘職工在試用期內患病,單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嗎?
讀者劉雪
劉雪
受聘職工在試用期內患病,單位能否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取決于職工所患病情的嚴重程度及其后果。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對新招聘的職工,在試用期內發現并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根據該條規定和勞動法規定的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在試用期內,只有受聘職工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并將繼續明顯影響職工完成工作時,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不能因為職工在試用期內患病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中國泰力人才網點評:是時候拿起法律武器了,該公司因你偶爾患病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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