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業營改增的十問十答

    時間:2022-12-14 18:57:17 建筑/建材/工程/家居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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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建筑業營改增的十問十答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關于建筑業營改增的十問十答,你知道多少呢?

      問題一:哪些是建筑業增值稅納稅人?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建筑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建筑業增值稅納稅人。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問題二:建筑服務的征稅范圍具體包括哪些?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營改增后,建筑業的征稅范圍主要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中的建筑服務稅目執行。該注釋規定,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注意: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建筑圖紙審核、工程造價鑒證、工程監理等服務屬于現代服務,不屬于建筑服務。

      問題三:建筑服務增值率的稅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答:建筑服務適用的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提供部分建筑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征收率為3%。

      問題四:清包工、甲供工程沒有進項抵扣,怎么辦呢?

      答: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問題五:建筑工程老項目有沒有過渡措施呢?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問題六:建筑服務簡易計稅方法如何確定銷售額?能否扣除分包款?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按照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問題七:提供建筑服務有哪些稅收優惠呢?

      答: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免征增值稅。

      問題八: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義務與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完成的當天。

      4.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問題九:提供建筑服務,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倷C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問題十:我公司到異地提供建筑服務,應如何納稅?向哪里申報納稅呢?

      答: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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