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施工企業應對營改增的方法

    時間:2022-07-02 15:17:43 建筑/建材/工程/家居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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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業應對營改增的方法

      根據權威部門對稅制改革背景的解讀,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目的是,為了完善稅制,消除重復征稅,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然而,去年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協會的調研結果顯示,如果建筑企業不改變傳統的企業管理模式,新稅制不僅不能減輕建筑企業的稅負,反而有大幅度的提升。鑒于此,施工企業應認真對待新稅制改革對建筑行業的沖擊,改變傳統的經營理念和財務管理模式。

    建筑施工企業應對營改增的方法

      新的增值稅制度與現行營業稅制度之間有何差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對營業稅相關規定可以總結如下。營業稅應納稅額=營業額× 稅率(3%)。這其中,營業額包含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 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又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若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同時,除混合銷售業務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

      稅改后建筑施工企業將面臨的挑戰

      企業稅負上升的挑戰。

      營業稅改增值稅后,應繳稅款計算方式的變更,直接導致企業應繳稅款數額變更。理論上,營改增后,企業的稅負有可能會下降,也有專家論證認為,由于材料、設備抵扣的原因,營業稅改增值稅后,稅負必然下降。但是由于我國大多數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方法仍處于傳統且粗放水平,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落后、寬松的承包模式無法對項目部及分公司進行有效管理,這些都直接導致企業對于進項稅額的管理力度不足。多家建筑企業的實際測算結論也均顯示營改增后企業的稅負不降反增。例如,蘇中集團2011 年計征營業稅的營業收入為1926185萬元,按3% 稅率計征營業稅57785.55 萬元,如改成增值稅后應繳納增值稅為128370.58 萬元,凈增加70585.03 萬元,增加稅負122.15%,增值稅以外的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費附加等,“水漲船高”相應增加了3156.24 萬元,此次營業稅計征額為基數時多增收了50.27%。再比如,南通四建集團公司2011 年計征營業稅的經營收入1202340.60 萬元,按3% 稅率計征營業稅36746.34 萬元,改成增值稅用銷項稅減進項稅,應交增值稅70473.5 萬元,凈增加33727.16萬元,增加稅負91.78%,增值稅以外的城維費、教育附加費兩費合計8456.83 萬元,比以營業稅計征二費多支出4723.59 萬元,增加126.53%。

      企業傳統管理模式的挑戰。

      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支持現代服務業的發展,其中也自然包括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模式的現代化。在現行大多數建筑業企業的傳統管理方法和粗放管理水平情況下,負擔加重是無疑的。因此,也有學者把“營改增”看做是倒逼施工企業加強自身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的良好機遇。營改增后,施工企業如何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改善自身的財務管理和風險管控,將成為又一挑戰。

      建筑成本增加的挑戰。

      據統計,施工企業的人工費、建筑勞務成本占據建筑施工成本的比例約30% 左右,一方面,建筑勞務公司沒有被納入《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建筑勞務公司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建筑企業就有約30%的成本無法抵扣;另一方面,若建筑勞務公司也被納入《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因為其幾乎沒有任何進項稅抵扣,勞務公司增值稅稅額最終也是要由建筑施工企業負擔,建筑勞務市場價格也就會繼續上升。

      新舊制度銜接階段不確定因素的挑戰。

      雖然《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已經正式實施,但是各地相對人工費調整、定額編制、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營改增前新購的生產設備抵扣、增值稅繳納節點等問題尚未出臺明確政策,企業近期的報價活動中需要密切關注相應的涉稅政策變動。例如,現行的營業稅屬于價內稅,而增值稅是價外稅。價內稅是由銷售方承擔稅款,銷售方取得的貨款就是其銷售款,稅款將由銷售款來承擔并從中扣除。價外稅是由購買方承擔稅款,銷售方取得的貨款包括銷售款和稅款兩部分。營業稅實際是向建設單位收取的,施工企業屬于代收代繳。那么,當定額編制以及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未相應進行調整的過渡期,就會給施工企業在成本預算時增添不確定因素。

      建筑施工企業有效利用營改增的措施

      完善合同約定,明確付款程序。

      筆者曾代理的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總包方與分包方對相關稅費約定由總包方代扣代繳,在工程審定結算時再從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工程審定結算時,總包方要求分包方支付由總包方代扣代繳的稅費總計60 萬元,而分包方指出其作為鋼結構制作、銷售、安裝公司,一直是按照增值稅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已經開具了等額增值稅發票。但是總包方無法使用這些專用發票進行抵扣,雙方爭執不下,進而訴至法院。雖然最終雙方接受了法院的調解,但雙方為了辦理相關稅費的抵扣也花費了大量精力和時間。

      該案也提醒建筑施工企業,在合同約定中,要注意約定明確的稅費憑證。營改增后,施工企業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購合同等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由對方承擔等額、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同時還要約定對方提供相應的清款申請、購銷憑證、增值稅發票后再行付款。

      加強對承包人和分公司的管理。

      內部承包和分公司經營有利于企業業務拓展,但是也給企業帶來了諸多管理問題。營改增后,很多承包人和分公司尚不清楚,還一味地以為只要能夠提供相應的工程款發票便可,這勢必會導致最終結算時發生糾紛。施工企業應當對承包人和分公司及時進行培訓,要求其注意收取并保存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選擇具有增值稅納稅人資格的合作商。

      此次稅制改革,施工企業更應注重選擇具有增值稅納稅人資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應的扣減稅率,以免無法抵扣企業增值稅。加強稅法培訓,做好相應報價調整。營業稅改增值稅雖然制度已經確定,但具體的實施方案,各地尚未出臺相應政策。企業相當一部分人員對于稅制改革方案及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區別等稅法規定尚不了解,施工企業應當積極組織財務、管理、造價等人員進行培訓,同時保持與稅務、建設主管部門的溝通,以盡快了解最新稅制規定,調整報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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