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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合同、試用期、離職,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我們公司與勞動者簽訂3.5年勞動合同,約定3個月試用期,但是在合同文本最后一項“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里寫明:“甲方在乙方3個月試用期結束時,對乙方的工作績效進行考評。如果一方未能通過試用期考評,甲方可以延長一方的試用期至6個月,或者與乙方接觸勞動合同。請問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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