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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酷發離職員工投訴:20多萬入股費不給退
近日,本報陸續接到5名酷發發廊員工投訴,他們稱該發廊允許工作達到一定年限的員工入股,可他們離職后入股本金卻遲遲沒有退還,有的員工入股金甚至轉為了“培訓費”;還有的離職后工資未發,其中僅入股金就達20多萬元?岚l負責人稱,工資他們清算后可以發給員工,但入股屬合伙開店,是否能退他們,店方已交律師去解決。而酷發員工也已到勞動仲裁部門投訴并請了律師。5月30日,沈陽晚報、沈陽網記者對此事進行了采訪。
投訴者1
1萬元入股金變成“培訓費”了
據這些投訴員工介紹,酷發在沈陽營業的一共有******家店,這些員工都是在店里干到一定年限的大工或店長,這些員工稱,該店對員工實行“入股制”,工作到一定年限的員工可以入股,年底會有分紅,一些員工還拿出了《入股分紅協議》。
其中的一店員工查先生告訴記者,他是5年前到酷發美發沙龍工作的,去年,領導給他們開會時提出2013年要開新店入股的事,查先生便以老員工身份先上交了1萬元!爱敃r我們店領導告訴我,我先作為發廊的‘儲備干部’,先參加培訓,培訓后再補交4萬元,將5萬元作為酷發新店的入股金,年底可以分紅!
可錢交上去后,卻一直沒有新分店要開張的消息,于是4月26日查先生正式提出離職。5月,查先生去店內索要那1萬元,得到的答復卻是對他的“培訓費”,他已經“消費”了,提到工資的事,店方卻說他是被開除的。
店長
1萬元員工自己“已消費”
查先生說,今年3月,他的確作為儲備干部按照店里安排參加了幾天發型流行趨勢的培訓課,一些店長也參加了,但當時店里并未告訴他那1萬元是“培訓費”。記者在查先生出示的單據上看到,“收款項目”一欄寫著“儲備干部”。
另外,他在店內還有5000元押金;還有3月份工資三四千元、1800元的學習費(還未開課),累計2萬元左右。
5月27日,沈陽晚報記者隨查先生來到酷發發廊找到他的上級領導、一名姓向的店長,雙方對1萬元各執一詞,該店長堅稱查先生交的1萬元為“培訓費”。當查先生提出3月份工資時,該店長稱,4月26日后他沒上班,給店內造成損失反應賠償店方。
投訴者2
辭職后5萬入股金拖了半年還沒給
投訴者王先生是外省農村人,曾在酷發工作6年,曾當過店長,后轉為大工。王先生告訴記者,去年他妻子生產后患上并發癥需要人照顧,回來后向店內提出離職,可店方欠了他2個月工資近8000元,至今沒有給他。請假期間,他為店里參加美發比賽贏得的由美發產品贊助企業出資的5000元獎勵也沒給他,店方還提出對他的曠工罰款。
對此王先生很委屈,他說:“準備比賽的那個月,為了給店里爭榮譽,找模特都是我個人出資的,而且那個月耽誤了一周多時間,我工資比平時少了一半,如果我得獎后不給我,很不公平!蓖跸壬Q,他還有5萬元入股金,離職后負責人也一直沒提。
其他投訴者
還有好幾人10萬、5萬都在拖著
投訴者舒先生曾是酷發三店店長,他告訴記者,他是去年10月1日提出正常離職的,他2006年交給發廊入股費6萬多元,去年又補交了新店的股份3萬多元,累計共近10萬元。從他提出辭職四五個月時間,多次向他所屬店的上級負責人索要入股本金,對方一直拖著沒給。
同樣遭遇的還有員工顧先生和陳先生,兩人也曾是店長,分別被拖欠入股本金4萬元、5萬元,還有兩人的各1個月的工資,已經拖了幾個月。這5名員工稱,另外,還有六七名員工被開除后,5000元押金遲遲沒有退還。
店方
屬于“合伙經營”不存在“退股”問題
5月30日沈陽晚報記者與酷發行政副總趙俊偉取得聯系。趙俊偉稱,發廊員工是自愿入股酷發的,他們之間是“合伙經營”關系,員工交的錢屬于店方一次性投入資金,因此對于“退股”的說法趙總不認可,他表示,他們有專門的律師根據雙方協議負責解決此事。對于查先生1萬元的“儲備干部”收費,他認為是培訓費,不是股金。對于拖欠員工的工資,他表示,這些員工工作年限較長,他們需要認真清算是否對發廊有欠款情況,然后會一并發給員工;至于一些員工罰款問題他并不知情,需和店長進一步了解。
據記者了解,目前,這5人中,查先生已到勞動仲裁部門提請訴訟,勞動部門已經受理了此事。舒先生等人已經找律師,打算直接從法律途徑解決此事。
律師
雙方合同規定有失公平
針對此事,遼寧同方律師事務所張庚元律師認為,發廊屬于“個體戶”,不屬于“股份公司”,雖然該店和員工所簽的協議是以“入股”的形式出現的,但該店員工并未真正成為發廊的“股東”,如真正入股公司,應到工商部門備案,公司必須有財務公示制度,受工商部門監督,做到財務透明。因此,此事雙方只能是合伙經營關系。
但該店和員工簽訂的《入股分紅協議》中卻涉及到了“入股”、“分紅”、“除名退股”這些“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的專有概念,因此比較矛盾。而且規定“如員工執行發廊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有重大過失給發廊帶來損失”,則被除名退股,員工則被認為自動放棄股份。張律師說:“既然是出資人,這樣全部剝奪出資******利的規定是十分不合理和有失公平的。這就等于,發廊讓員工入股成為出資人,另一方面又用《勞動法》來約束出資者的權利!
張律師認為,發廊員工通過這種方式入股“個體戶”后,最后辭職時問題比較麻煩,而且將很難在法定上享有非自己名下的個體戶的財產權,因此簽協議前應當謹慎。發廊員工可嘗試用法律手段主張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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