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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不同監護人的法律規定
關于監護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我國法律規定了法定監護人的范圍、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指定監護人的情形以及委托監護人的情形。下面,小編將為大家詳細介紹。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僮娓改、外祖父母;
、诔赡甑男、姐;
、畚闯赡耆烁改杆趩挝换蛭闯赡耆俗∷氐木用裎瘑T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倥渑;
、诟改;
、鄢赡曜优;
、芷渌H屬;
、菥癫∪怂趩挝换蛘咦∷氐木用裎瘑T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