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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在法律條文上的解釋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作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案件,除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于涉及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介紹說,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這一同居關系,人民法院當然應當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關系;至于男女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因這種關系不是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當事人如果起訴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于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平等地保護子女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解釋還對審理無效婚姻案件的情況進一步予以明確。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請求宣告婚姻無效和請求離婚的不同案件時,應當先對無效婚姻案件進行審理,而離婚案件的審理則應當在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另外,司法解釋規定,無效婚姻關系當事人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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