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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合同提前解除違約金的疑惑
本人在10.20提出離職申請,公司領導口頭答應我11.4能走,沒有告知有任何賠償,在十月三十日告訴我,應該提前一個月告知,否則要支付11.4---11.20的工資,并說要在10月的工資里扣。請問是否合理?勞動法有這個規定么?我看了勞動合同,沒有提及解除合同勞動者應如何賠償。
望有好心人指點迷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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