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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法有個問題請教大家
我與工作單位簽訂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說如果我要辭職得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勞動法里有這樣的要求嗎?
還有我的工資是分兩次發的,我們公司結算工資是從上個月的25號到這個月的24號算是一個月,比如8月25日到9月24日的工資是10月15日發一次,10月24日再發一次,這樣合法嗎?
如果我辭職了,那么我的工資也必須按照他的發工資的時間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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