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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鑒定是由誰來做
醫療事故鑒定的性質是醫學鑒定,它運用了法學,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它的鑒定部門是衛生行政部門,醫療事故鑒定的作用是作為處罰的法定依據或者是訴訟中的證據。對于誰來做醫療事故的鑒定,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對于了解誰來做醫療事故的鑒定有一定幫助。
醫療事故鑒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負責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自1987年確立,到2002年國務院頒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逐漸形成由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中華醫學會負責組織鑒定的基本體系。15年來,該《條例》頗受爭議。
醫學界和衛生界認為:認定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應當由法定鑒定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法醫只能就外傷的原因和程度等做出鑒定。同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已形成了相對完整的鑒定組織與體系。如果廢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種多年形成的組織必然解散,15年的 “經驗”也就壽終正寢。
但司法界和社會其他各界則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的程序不公正,醫學會鑒定受衛生行政部門干涉,無法保證公正鑒定。尤其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涉及的有關問題,如尸檢、傷殘等級鑒定等屬于法醫類鑒定范圍”,造成了司法鑒定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間的沖突。
專家表示,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正式實施,該法對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提供全方位保護,這其中一直備受詬病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再一次被置于生死路口。面臨同樣命運的,還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它的存廢也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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