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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將房屋對外投資后需交的稅
營業稅: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90號)規定:“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入固定利潤的,屬于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如果屬于第1種情況,就取得的固定利潤按5%稅率繳納“服務業——租賃業”營業稅并按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附加: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如果屬于第2種情況,不征收營業稅。
財產與行為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征稅。接受投資方應按照房屋的評估價格以4%的稅率繳納契稅。
在產權變更過程中涉及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的立據人應按合同或協議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完稅。
根據相關規定:對以房屋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聯營風險的由房屋產權所有人按房產計稅余值計征房產稅。對以房屋投資,收取固定收入并不承擔聯營風險(實屬以聯營名義取得房屋租金的),應由投資方按收取的固定收入的12%計征房產稅。
如果是收取固定收入并不承擔聯營風險(實屬以聯營名義取得房屋租金的),應由投資方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以房屋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聯營風險的,根據相關規定,對納稅人無償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土地,應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因此你公司將公建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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