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國債投資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時間:2022-07-01 12:24:13 金融/投資/銀行/保險/財會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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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國債投資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我國一直對企業取得國債利息收入實行免征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未到期前轉讓國債的行為越來越普遍,對交易環節中取得的持有期間未兌付利息收入是否應享受免稅優惠,一直存在較大的爭議,在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6號公告公布前,我國沒有政策層面的明確規定,導致在未到期轉讓國債的企業實際并不能享受到免稅優惠。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在2011年發布了第36號公告,從國債利息收入的稅務處理、國債轉讓收入的稅務處理、國債成本的確定、國債成本的計算方法等四個方面較為完整的規范了國債利息收入及轉讓所得或損失的納稅處理問題。下文簡要介紹該政策的一些內容要點,并通過案例說明企業如何享受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優惠政策。

      一、政策內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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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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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二、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

     。ㄒ唬╆P于國債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1.國債利息收入時間確認

      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2.國債利息收入計算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

      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確定;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3.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問題

      持有至到期: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上述第2點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ǘ╆P于國債轉讓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1.國債轉讓收入時間確認

      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

      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

      2.國債轉讓收益(損失)計算

      轉讓國債收益(損失)=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購買國債成本—持有期間按照上述第一條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3.國債轉讓收益(損失)征稅問題

      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ㄈ╆P于國債成本確定問題

      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國債:以買入價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國債: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四)關于國債成本計算方法問題

      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

      三、案例

      A企業2011年1月1日購買2011年第一期記帳式國債(3年期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60萬張,票面年利率10%,每張面值100元,成本價100/張;A企業2011年4月1日,再次購買50萬張,成本價110元/張。2012年1月1日A企業出售80萬張給B企業,出售價120元/張,B企業持有到期并兌付,收取國債利息2400萬元。

      請分別計算A、B國債投資應納稅所得額。

      思考:

      1.如何計算A企業轉讓給B企業80萬張國債的持有天數?

      2.如何計算A企業轉讓成本?

      3.如何計算A、B企業轉讓國債時的到期未兌付利息?

      解答:

      ——A企業2012年1月1日轉讓國債的計算:

      1.A企業轉讓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

     。60×365+50×275)÷(60+50)=324.09天2.A企業轉讓成本:買入價+支付的相關稅費(不考慮)買入價可按加權平均法計算:

      80×(60×100+50×110)÷(60+50)=8363.64元3.A企業轉讓國債時的到期未兌付利息即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80×100×(10%÷365)×324.09=710.336(萬元)4.A企業國債轉讓收益即應納稅所得額為:

      80×120-8363.64-710.335=526.02(萬元)——B企業2013年12月31日國債持有到期日的計算:

      1.B企業轉讓成本:買入價+支付的相關稅費(不考慮)80×120=9600(萬元)

      2.B企業轉讓國債時的到期未兌付利息即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80×100×(10%÷365)×365×2=1600(萬元)3.B企業國債轉讓收益即應納稅所得額為:

      80×100+2400-9600-1600=-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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