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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考體育集中考試的仲裁辦法
為進一步確保我區初中畢業生升學體育考試的公平、公正和公信,特制訂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鎮海區初中畢業生升學體育集中考試項目,含必測項目和選測項目。
二、適用對象
參加鎮海區初中畢業生升學體育集中考試、且對考試過程中裁判判定犯規或考試成績持有異議的所有考生。
三、申請仲裁條件
考生遇到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出仲裁申請:
1.認為自己的考試行為符合《鎮海區初中畢業生升學體育集中考試項目考試辦法》規定的要求,裁判判定犯規的;
2.認為測試成績有誤且有充分依據的。
四、申請仲裁程序
1.在項目測試現場需要仲裁的,可以在測試現場向項目當執裁判或項目裁判組長提出口頭仲裁申請,并接受現場仲裁。
2.不接受現場仲裁或對現場仲裁有異議的,應在當天考試結束后24小時內申請事后仲裁。當事考生應到所在學校領取并填寫《仲裁申請表》(一人一事一表,按要求附上相關材料),由學校交中招辦。
五、仲裁程序
1.現場仲裁:由總裁判長會同項目裁判組長和相關當執裁判作出結論,并當場告知當事考生。
2.事后仲裁:由體育集中考試仲裁組負責。仲裁組在接到考生書面仲裁申請后,通過調查取證,作出仲裁結論,并固定證據。然后,當事考生所在學校分管校長和相關教師,共2人到指定地點查看證據、確認仲裁結論。當地體育集中考試實施機構(城區為市教育考試院)出具書面仲裁結論和仲裁意見通過學校送達相關考生。
六、仲裁組成員組成
總裁判長1人,中招辦工作人員1人,有關測試項目專家2人。
七、其它
本辦法自20XX年起在鎮海區初中畢業生體育考試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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