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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小微企業所得稅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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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降低稅率、減半征收)稅收優惠的問題,本不是很復雜的事情,但近期有種說法,認為:“將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理解為將應納稅所得額減按50%是錯誤的,造成小型微利企業少享受了企業所得稅優惠”,并將原本正確的計稅方法說成是“很大的誤區”(以下稱為“誤區論”)。為此,筆者試就此問題作如下分析。
例11:甲制造型居民企業,資產總額50萬元,從業人數20人,從事非國家限制與禁止的行業,2014年度可彌補的虧損2萬元,2015年納稅調整后所得為20萬元。
持“誤區論”觀點的認為應該這樣計稅:該公司應先將2015年納稅調整后所得20萬元減按50%計算,即20×50%=10(萬元),再彌補以前年度可以彌補的虧損2萬元,得出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則該公司的應納稅額=8×20%=1.6(萬元)。
筆者認為,上述計稅方法恰恰是錯誤的。
(一)從“應納稅所得額”的定義分析。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在判別一個小型微型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時,應該是以收入總額減除了所有可以扣除的項目金額后,自然也必須是減除了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來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以此作為判別的標準。
而按“誤區論”的觀點,卻是以未減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的不完全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來作為判別標準,對于符合年所得不超過20萬元的先按50%減半,再以減半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由于例1設定的納稅調整后所得正好是20萬元,上年虧損為2萬元,這樣尚看不出兩種判別方法的差別和影響。那么,我們現在把例1的納稅調整后所得設定為22萬元,上年虧損仍為2萬元,具體見例12。
例12:甲制造型居民企業,資產總額50萬元,從業人數20人,從事非國家限制與禁止的行業,2014年度可彌補的虧損2萬元,2015年納稅調整后所得為22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兩種判別方法的影響頓時突顯出來:
按“誤區論”的觀點,是以未減除以前年度虧損的所得金額作為判別是否符合優惠的前提條件,那么,年所得22萬元,就超過了20萬元的標準,也就不能享受減半征稅優惠了。該企業2015年應繳企業所得稅=22×20%=4.40(萬元)。
筆者認為正確的計算方法應是:
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后所得22萬元可彌補的上年度虧損2萬元=20萬元,符合減半征稅條件。
再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20×50%×20%=2(萬元)。
兩種觀點,按“誤區論”的觀點應繳所得稅4.40萬元,按筆者所持(“誤區論”認為是錯誤的)的觀點計算出的稅款是2萬元,按自詡減輕小型微型企業稅負的“誤區論”的觀點計算出的的稅款比筆者的高出220%;而拋開具體稅額不說,單純從稅法的角度審視,按“誤區論”的觀點,“以未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金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來判別是否符合減半征稅的條件,符合的,以此金額減半后再彌補虧損”的方法,一是違反稅法規定的,二是自相矛盾的;而筆者提出的“以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再以此金額作為判別是否符合減征稅條件的標準”的觀點,是符合稅法規定的。
(二)從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設置及填表要求分析。
1.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填報規則,按照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A100000)的邏輯關系,第19行是“納稅調整后所得”,第23行為“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兩者中間還有必不可少的第22行“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也就是明確表明,要以“納稅調整后所得”減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余額才是“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經上述計算后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于該表“第19-20-21-22行”的計算結果,也就明確的規定了要以“納稅調整后所得”減除“可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至于降低稅率和減半征稅的優惠,則是通過年度納稅申報表的二級附表《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1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計算后再填入主表的第26行“減:減免所得稅額”。具體步驟為:
(1)按主表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減征5%企業所得稅,將減稅金額填入《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1行;
(2)優惠政策規定“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將減計后的另外的50%應納稅所得額換算出應繳稅款后也填入本行。
(3)實際就是將按主表第23行 “應納稅所得額” 與15%的乘積,通過《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1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欄次,再填入主表的第26行“減:減免所得稅額”。
(4)再以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 與法定稅率25%的乘積填入第25行,即等于“應納所得稅額”;以第25行 “應納所得稅額”減除第26行“減免所得稅額”,得出第28行的“應納稅額”。
就前述例1-2而言,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為:(222)×50%×20%=2(萬元)
2.國家稅務總局剛剛出臺的《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的附件之附1-3.《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填報說明》也明確規定:《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的第2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一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納稅人填報減免所得稅額,包括減按20%稅率征收(減低稅率政策)和減按10%稅率征收(減半征稅政策)。
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納稅人,本行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5%的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納稅人,本行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5%的積;同時填寫本表第3行“減半征稅”。
由此可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所規定的“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所得”即為納稅人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簡稱,無需另作他想。納稅人應以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屬于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符合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以其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享受減半征稅),按20%的稅率(享受減低稅率)計算當年應繳所得稅。
一、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及以下的企業
計算方法:年應交企業所得稅額=年應納稅所得額*10%
例如:經調整和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后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00元,則2015年度應交企業所得稅額是多少呢?
2015年度應交企業所得稅額
=200,000.00*10%=20,000(元)
二、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30萬元的企業
計算方法:2015年應交企業所得稅額=年應納稅所得額*17.5%
例如:經調整和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后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01.00元,2015年度應交企業所得稅額是多少呢?
2015年應交企業所得稅額
=200,001.00*17.5%=35,000.18(元)
三、其實文件規定的意思是把2015年全年利潤平均分成12份,9份(即前9個月)按20%計算,3份(即10-12月)按10%計算,綜合平均后是17.5%的稅負。
基本的計算公式為:
2015年應交企業所得稅額=年應納稅所得額*9/12*20%+年應納稅所得額*3/12*50%*20%=年應納稅所得額*17.5%
特別注意事項
1、大家通過以上兩例或許已發現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和20.001萬計算出來的所得稅額分別為2萬元和3.5萬元,在這20萬元臨界處差1元錢的應納稅所得額就差了1.5萬元多,稍做籌劃即可省不少錢呢。
2、有人問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均虧損,第四季度才有贏利,如利潤為250000元,假設應納稅所得額也為250000元,年報時是否可按10%計算呢?按文件意思理解,這種情況下依然要按17.5%來算全年所得稅,因為所得稅是以年度來計算確定的。但第四季度季報時應是可以按10%來計算預交的,這點具體再看稅務局規定。
3、這種分段計算的方法僅在今年出現,以后年度沒有這樣分季度享受不同優惠政策的情況,也就不會再有這樣的情況了,希望各企業注意咯~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
二、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所屬年度2016年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四)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四、減免稅額計算
2016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均可享受減半征收優惠(相當于10%優惠稅率),即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時,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額等于應納稅所得額×15%,該數字同時填入申報表“其中:減半征收”行次。納稅人通過填報申報表享受優惠,不需另行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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