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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2016
安徽省2016年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賠償項目 | 賠償數額 | |
2015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6936元/年 | |
2015年度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 | 17234元/年 | |
2015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 10821元/年 | |
2015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 8975元/年 | |
2015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 55139元/年 | |
死亡賠償金 (城鎮居民) | 60周歲以下 | 538720元 |
6175周歲 | 26936元/年×年限 | |
75周歲以上 | 134680元 | |
死亡賠償金 (農村居民) | 60周歲以下 | 216420元 |
6175周歲 | 10821元/年×年限 | |
75周歲以上 | 54105元 | |
喪葬費 | 27569.5元 | |
傷殘賠償金 | 城鎮居民 | 26936元/年×年限×傷殘等級 |
農村居民 | 10821元/年×年限×傷殘等級 | |
被撫養人 生活費 | 城鎮居民 | 17234元/年×年限÷份額 |
農村居民 | 8975元/年×年限÷份額 | |
住院伙食補助費 | 100元/天 | |
營養費 | 100元/天 | |
精神撫慰金 | 不高于8萬元 |
導語:根據《安徽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文件數據,安徽省發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
安徽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39元/年;
人均消費性支出16107元/年;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9916元/年;
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7981元/年。
安徽省交通事故賠償具體標準
(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于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于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于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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