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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鑒定和醫療事故鑒定區別
隨著法律意識的提高,醫療糾紛損害賠償的案件越來越多,需要鑒定的案件也越來越多。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有的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的申請醫療過錯鑒定,有的兩者均申請鑒定。常常因為取舍問題而出現訴、累訴,消耗大量的司法資源,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踐行司法公正與效率,本文通過案例分析的形式,談談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鑒定的區別與聯系,以便幫助當事人正確選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醫療過錯鑒定。
案例1:原告耿純茜(監護人鄭傳紅)訴被告信陽市中心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2011年3月1日原告在被告醫院行“右眼白內囊外摘除加人工晶體植入術”,3月2日行“右眼虹膜整復術”。2012年2月7日,被告醫院診斷為右眼球萎縮,2月14日武漢市艾格醫院,診斷為右眼球萎縮、左眼屈光不正。2012年9月20日信陽市醫學會鑒定為“三級丙醫療事故,醫方負輕微責任”,對此原告不服,申請再次鑒定。2013年1月9日河南省醫學會鑒定為“三級丙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2013年3月1日,原告申請醫療過錯鑒定,4月20日申請傷殘鑒定。
案例2:原告胡桂萍訴被告信陽市職業技術學院醫療糾紛一案,2011日1月27日原告在被告醫院行“雙側扁桃體摘除術”,病理診斷為左扁桃體非霍奇金淋巴瘤。2011年1月31日河南省抗癌協會會診為非霍奇金淋巴瘤,彌漫大B細胞性,4月26日中國醫學科學院診斷為左扁桃體淋巴組織高度增生,淋巴瘤待查,5月26日北京友誼醫院診斷為左扁桃體以B細胞為主的淋巴組織不典型增生,觀察隨訪。2011年12月29日河南省南陽市醫學會鑒定為“不構成醫療事故”。2013年1月9日原告申請醫療過錯鑒定。
分析說明:
一、基本概念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簡單地說是“過錯+損害后果”
醫療過錯是行為人從事醫療行為時,對某種損害結果的發生,應當預見而且能夠預見,但卻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狀態。確定是否為存在醫療過錯是在司法鑒定機構中認定。
過錯認定要考慮因素有:醫療衛生管理法律等確定的注意義務,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醫療時的醫學水平,地區差異,緊急性,醫療嘗試,“最佳判斷”法則,造成患者合理信賴的宣傳。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醫療過錯鑒定,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醫療過錯鑒定共同點
鑒定的核心是一致的,都是圍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該過錯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責任程度進行的鑒定。即對違法性和過錯存在的鑒定。
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醫療過錯鑒定的區別
1.從鑒定的啟動次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要先于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只有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才可以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2.從鑒定的委托形式上看,以法院為主體對外委托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醫療過錯鑒定,屬司法鑒定范疇,否則分別屬于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的個人鑒定。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能委托當地設區的市級醫學會,再次鑒定只能委托所屬省的省級醫學會;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及層級性。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不受地域范圍的限制,各鑒定機構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3.從鑒定程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醫學會應當根據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專業,確定專家鑒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而司法鑒定是由鑒定機構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
4.從證據的形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只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印章,專家鑒定組成員并不在鑒定書上簽字,因此,專家鑒定組成員也不可能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這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作為證據使用的明顯缺陷。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司法鑒定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四、怎樣正確選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醫療過錯鑒定
在訴訟過程中,對于以醫療損害賠償為案由的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醫療事故鑒定技術或醫療過錯鑒定。一旦鑒定為醫療事故,再次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予以受理,而再次申請醫療過錯鑒定,則法院不予委托;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鑒定,既可以選擇重新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又可以選擇申請醫療過錯鑒定,對申請醫療過錯鑒定的,啟動的是司法鑒定程序,一般予以委托。以醫療事故糾紛為案由的案件,啟動的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程序。以醫療過錯為案由的案件,則啟動醫療過錯的司法鑒定工作程序。
案例1,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在市級醫學會鑒定,再次鑒定則由省級醫學會鑒定,程序正確。但對已構成醫療事故如本例“三級丙醫療事故”第三次卻申請醫療過錯鑒定的,顯然是對其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共同點的重復鑒定,且啟動程序錯誤,法院不予委托,當然對申請傷殘鑒定也不予委托。因《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明確規定,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案例2,對市級醫學會鑒定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當事人申請醫療過錯鑒定,則法院啟動司法鑒定工作程序,予以委托。
因此,要慎重選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醫療過錯鑒定。但由于鑒定機構不同、鑒定周期不同、鑒定次數不同等諸多因素,或多或少制約著審判與效率,公正與效率,將會變得越來越關注,越來越重要。這將要求法官告知當事人、并做好鑒定風險提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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