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高溫補貼通知

    時間:2022-07-01 20:10:50 通知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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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上海高溫補貼通知

    日前,上海市人社局發布《關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明確津貼發放不取決于當月氣溫高低,具體如下:

    2016上海高溫補貼通知

    1、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對于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2、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3、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關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用人單位:

    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的相關要求,現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對于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二、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三、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蛾P于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1〕43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5月23日

    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的相關要求,現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對于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二、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三、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蛾P于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1〕43號)同時廢止。

    申請條件

    1、從業人員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或確認為老工傷),且事故發生月已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并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2、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3、工傷人員治療工傷應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者職業病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對于確需轉往外省市治療的,應事先由區(縣)社保分中心批準同意。

    辦理材料

    1、待遇享受人的有效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2、《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傷認定書》或《確認意見書》復印件;

    3、工傷醫療費用報銷憑證:

    (1)門、急診治療工傷的應提供醫療費用原始票據原件(若原始票據無醫療費用明細的,還應當提供門診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原件)、門急診病歷原件及復印件;

    (2)住院治療工傷(含:急診留觀)的應提供住院醫療費用票據原件、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原件、出院小結原件及復印件;

    (3)若工傷人員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中包含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和基金承擔兩部分的,需提供由就診醫療機構對工傷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分段結算清單;

    (4)對于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資料顯示醫療費用中存在打包費用的(如:治療費、材料費、中草藥費等),需要由定點醫療機構提供該打包費用的明細信息;

    4、待遇享受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范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復印件(可選擇上海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上海農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其中之一,其中郵政儲蓄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已支持異地銀行卡折發放);

    5、根據工傷人員的不同情況,還需分別攜帶下列材料:

    (1)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被認定為工傷、報銷本人責任范圍內醫療費用的,需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2)待遇享受人非工傷人員本人的,應攜帶與工傷人員有明確關系的戶口簿復印件或者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或者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文書;

    (3)申領異地就醫交通費的,需攜帶經區(縣)社保分中心核準的交通工具費用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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