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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笫四十條
擔保法笫四十條
第四十條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釋義】本條是關于訂立抵押合同的限制性規定。
設定抵押權時,抵押人處于需求者的地位,一些抵押人出于急需,可能不惜以自己價值很高的抵押物去為價值遠低于該抵押物的債權擔保,比如,甲向乙借款10萬元人民幣,以自己價值30萬元人民幣的房屋抵押擔保。如果允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那么,一些抵押人為了眼前的急迫需要,就可能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選擇。這樣的結果,不僅不利于保護抵押人的合法權益,也與本法規定的平等、公平原則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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