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終獎如何分攤12個月不交稅

    時間:2024-07-10 06:44:29 煒玲 職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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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終獎如何分攤12個月不交稅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大家都不可避免地會接觸到一些經驗知識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年終獎如何分攤12個月不交稅相關文章,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年終獎如何分攤12個月不交稅

      各種獎金如何計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年度各種獎金是指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對于此類獎金,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企業職員小陳,每月取得基本工資3000元,2012年12月取得年度先進職工獎1000元,季度獎5000元,加班獎300元,考勤獎200元;

      小陳12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為:(3000+1000+5000+300+200-3500)×20%-555=645元。

      該負責人進一步解釋,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于每一個納稅人,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納稅人在一個年度內的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性質的收入,也只允許選擇其中一次采用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計繳稅款。

      年終獎分攤到12個月征稅

      年終獎個稅計征方法下月調整 新算法不再出現多賺少得

      “年終獎多,稅后所得卻少”的怪現象將被終結。記者昨天獲悉,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首度公布年終獎適用稅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數,新規將在今年9月1日實施。

      今后,年終獎計算個稅時,就不用再沿用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數了。

      舊算法

      稅前獎金多稅后所得少

      細心的財務人員此前已經發現,年終獎計算個稅時,在每個稅率進級階段,都會出現“稅前獎金多、稅后所得少”的現象,被業內稱為“1元稅差”。據了解,年終獎納稅由于采用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的商數來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這樣在每個稅率進級階段會出現“1元稅差”。在臨界點,稅前獎金多1元,稅后所得反而會少一大截。

      算賬

      如某單位甲職工的年終獎是6000元,用6000元除以12個月,甲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0元。500元的適用稅率是5%,速算扣除數是0.所以甲應繳稅6000元×5%-0元=300元,稅后收入為5700元。

      如乙職工得到的年終獎為6001元,用6001元除以12個月,乙的應納稅所得額就變成500.08元,因為超過了500元,其適用的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所以乙應繳稅6001元×10%-25元=575.1元,稅后收入為5425.9元。

      可見,雖然乙稅前年終獎比甲多1元,但其稅后收入反而比甲更少。

      稅總

      怪象源自“一個數學問題”

      稅務總局解釋說,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中的計算公式,會出現應納稅所得額越多,稅后所得越少的現象。

      稅總稱,這個計算結果違背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基本原則,也打擊了人民群眾努力實現勞動致富的積極性。一般來說,應納稅所得額越多,應納稅額越多,稅后所得也越多,這樣才能體現國家稅收在收入再分配中的積極作用。

      稅總稱,產生以上問題的根源實質上是一個數學問題。由于速算扣除數是根據稅率表計算出來的,不同的稅率表可以計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數,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數是與其相對應的稅率表配套使用的。當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數來確定稅率時,實際上已經改變了稅率表中的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此時速算扣除數就需要重新計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據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表計算出來的速算扣除數了。

      不會再出現“多賺少得”

      在通知中,稅總給出了兩種年終獎的計稅辦法。

      一是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然后以其商數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后,再乘以12個月,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

      二是按照最新公布的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稅率表,直接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稅總在通知中明確,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記者發現,按照新的計稅辦法,不會再出現獎金發得多、稅后所得反而少的情況。

      劉先生年終獎為66萬元,陳先生年終獎為66.0001萬元。假設兩人月收入均超過3500元扣除標準,采用新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對比。

      若用舊辦法計算:

      劉先生:660000÷12=550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0%、2755,應納稅額=660000×30%-2755=195245元,稅后所得464755元。陳先生:660001÷12≈55000.08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5%、5505,應納稅額 =660001×35%-5505=225495.35元,稅后所得434505.65元。

      陳先生年終獎多1元,稅后所得反而比劉先生少3萬余元。

      若用新辦法(2)計算:劉先生:660000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0%、33060,應納稅額= 660000×30%-33060=164940元,稅后所得495060元。陳先生:660001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5%、66060,應納稅額= 660001× 35%-66060=164940.35元,稅后所得495060.65元。

      劉先生年終獎660000元,按舊方法稅后所得464755元,若按新法稅后所得495060元。按此新計算方法劉先生比以前少交稅:30305元。

      陳先生年終獎660001元,按舊方法稅后所得434505.65元,若按新法計算稅后所得495060.65元。陳先生比以前少交稅:60555元。

      陳先生年終獎多發1元,稅后所得也比劉先生多0.65元。

      將年終獎分攤12個月可以嗎

      不可以哦,因為稅法已經修改了。

      在個人所得稅法修改之前,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的計算采取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的方法。

      個稅改革之前年終獎計稅方法:

      1、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于3500元時,年終獎扣稅方式為:年終獎x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2、當月工資低于35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3500—月工資))x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不過在個人所得稅法修改之前,原來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是3500元,我們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7級超額累進稅率,但是修改后個稅起征點調整至5000元,并且工資薪金所得并入綜合所得,采取"年"度計算收入的方式。這樣一來,年終獎的計稅方式也將發生改變,不再是以"月"計算,而是以"年"來算,從2019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

      可以現在12月申報年終獎個稅,然后在次年發放嗎?

      不可以,首先,個人收入的計稅原則是何時發放何時計稅,而不是何時計提何時計稅。你只計提但不發,就不能計繳個稅。其次,年終獎若攤到每月工資并發放,應與當月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計稅最后,這種做法并不一定是替員工著想的好辦法。如果你們單位的職工每月工資總額—社保公積金后小于3500,即每月不用納稅,那你把年終獎分一部分出來,每月攤到工資里并發放,使每月工資總額—社保公積金=3500,那么不僅每月工資依舊不用交稅,而年終獎因為金額減少了也可以少交稅,這是好辦法。

      將年終獎分攤12個月可以嗎?在個稅沒有修

      改之前是可以分攤在12個月進行操作的。但是現在已經不可以這樣操作了,需要一次性進行處理。這個在上文我們也都有詳細的分析。如果你還有不清楚的,請跟我們會計實操在線老師請教。

      上述是賬務處理關于《將年終獎分攤12個月可以嗎》的全部解讀,各位會計朋友如果在學習「將年終獎分攤12個月可以嗎」時有相關的財稅問題,學習問題均可在評論區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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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終獎個稅平分到按每個月去扣除繳稅,怎么設置?

      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而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都可以適用《通知》規定的方法計算納稅。納稅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新的辦法,納稅人只要是在年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無論其屬于哪一個年度的獎金收入,都可以按照新辦法計算納稅。同時,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采用該計稅辦法的時間。對于全年考核,分次發放獎金的,該計稅辦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年終獎計稅方法:

      1、年終獎一年只能計算一次,年終獎所在月的工資收入如果不足起征點的,年終獎可補足當月工資與起征點差額,就余額征稅

      舉例:當月工資2000元,當月收到年終獎15000元,則年終獎應納稅所得額=15000—(5000—2000)=12000元。

      2、年終獎按12月平均額套用稅率,

      繼續上面舉例:

      年終獎15000元,扣除當月工資不足部分為12000元,因為是年終獎,按12月平均,每月1000,其屬于不超過3000元部分,適用稅率為3%

      3、年終獎個稅=年終獎應納稅所得額按第一點計算

      12000*3%=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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