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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帶薪休假制度范本
企業帶薪年休假制度
根據國家《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開元公司實際情況,為了讓員工在緊張的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調節身心,以便更進一步提高員工工作效率和工作熱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冊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職工依法享受的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一、年休假范圍:
1、公司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2、職工參加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每年應休假五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每年應休假十天;參加工作滿二十年以上,每年應休假十五天。法定節假日不作為假期天數。
3、年休假天數計算方法:
在編人員及退休返聘人員工齡按人事檔案工齡計算。
4、年休假休假安排:
各科室根據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并設立帶薪休假臺帳,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每年三月底休完上一年度年休假期。
5、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情況:
(1)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6、年休假審批程序:
(1)休假天數審批權限:
職工公休假期由科室負責人提出意見,經辦公室(人事)審核后,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五天(含五天)以上公休假報總經理審批。
(2)請假人需填好假單,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待同意休假后,一份本科室存查,一份辦公室(人事)存查,一份財務科存查。
(3)年休假可由所在科室具體安排分階段休完。年休假報辦公室備案才可以積假,當月不上報視為無積假。各科室每月報考勤時,應把科室人員休假、積假情況報辦公室,所有積假要求在下一年的三月前休完,不得延續積假。
(4)休假期滿,因故不能到崗工作,應由本人于假期期滿前申請續假。路途遠的應提前書面(并附有關證明)續假,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崗或續假未獲批準不到崗的,按曠工處理。
(5)休假期滿后要按時返崗,并及時銷假。休假結束回公司上班第一天,應到辦公室(人事)銷假,沒有正當理由不按時銷假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按曠工處理,嚴重超出假期的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懲罰。
(6)科室負責人年休假應報主管副總同意后由總經理審批,同時在請休假審批表書面說明其離開公司后的科室工作臨時負責人。
二、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無特殊補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未產生計件工資、日出工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按實發工資執行。
三、 本制度中的 “年度”是指公歷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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