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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養老保險繳費總額超4%部分不由企業負擔
消息人士透露,財政部將就企業年金(即補充養老保險)繳費的列支、應付工資結余的處理等發出通知,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
這位人士稱,這個通知將在近日印發并于印發之日起執行。各企業2007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涉及的相關問題,應按該通知辦理。
這份通知還規定,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實施工效掛鉤政策形成的應付工資結余,應當繼續作為負債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資分配的“以豐補歉”,不能轉增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以維護國家工效掛鉤政策的一致性。
消息人士還指出,企業繳費與職工繳費共同形成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屬于參加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職工所有,應當單獨設賬,與本企業及其他當事人的資產、業務嚴格分開。企業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基金管理機構對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管理,并定期向職工公開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相關財務狀況和會計信息。
另外,企業進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東出資或者實施產權轉讓時,工效掛鉤形成的應付工資結余應當在資產評估基準日轉增資本公積,不再作為負債管理,也不得量化為個人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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