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支付病假工資
《勞動法》沒有關于病假工資的規定,但是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同時,《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傷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傷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據此,在湖南地區只要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假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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