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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病假工資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1條關于醫療期計算問題第2款規定,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第2條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第1款規定,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另外,根據《勞動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職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以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夺t療期規定》第2條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二)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企業要給予職工醫療期的相應待遇。
根據《醫療期規定》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而言:
1、病假工資。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疾病救濟費!夺t療期規定》第5條對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的規定為并列方式,但《勞動法意見》59條對此的規定卻是選擇方式。從二者規定的時間看,前者規定時間在先,后者規定在后,根據《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對于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應適用《勞動法意見》的規定,即只能適用其一,即或適用病假工資,或適用疾病救濟金。但不論適用哪一種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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