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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黃標車新規定
昨天,省環境保護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聯合對外公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表示,全省注冊登記的新車或轉入二手車須達到浙江省執行機動車排放標準要求。根據國家標準規定,重型燃氣車和輕型汽油車已經分別在2011年1月1日、7月1日實施國Ⅳ標準。而從今年7月1日開始,重型汽油車、柴油車也將開始實施國Ⅳ標準。轉入浙江省的二手車與新車將同步實施統一排放標準。
同時,浙江省還會實施機動車排氣實施環保定期檢測制度,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與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同步進行。經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檢測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而被抽測不達標的車輛需到環保定期檢測站進行復檢,復檢不達標車輛需維修達標后方可上路行駛。
《意見》指出,要嚴格實施“黃標車”(高污染排放車輛)區域限行制度和車輛淘汰報廢制度。通過鼓勵城市公交實施“油改氣”車型,積極采用經濟補償等激勵措施鼓勵提前報廢老舊汽車及“黃標車”方式,全省力爭每年淘汰“黃標車”15萬輛以上,尤其要加大大型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的淘汰力度。到2014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冊運營的“黃標車”,到2015年底,“黃標車”全部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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