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期滿后病假工資

    時間:2022-07-03 05:15:07 職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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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期滿后病假工資

    職工王某醫療期滿后既未向單位提供病假條,也不到單位上班,單位停發其病假工資是否合法呢?

    王某1979年即到濟南某化工廠工作。2006年7月,化工廠介紹王某到濟南某制藥廠工作。2006年7月23日,制藥廠聘任王某為營銷部清欠辦清欠員,享受中層副職待遇。2008年11月4日,王某因病到醫院進行治療,之后未再到制藥廠上班。王某向制藥廠交病假條至2009年5月。自2008年11月起,制藥廠按王某月工資1220元的45%向王某每月支付病假工資,直到2009年5月。期間,王某的社會保險費(含個人繳納部分)和住房公積金(含個人繳納部分)由制藥廠繳納。2010年7月19日,王某向濟南市市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制藥廠支付2009年5月之后的疾病救濟費,仲裁委對王某的申請未予受理,王某不服,訴至市中區法院。

    庭審中,王某辯稱自己生病未愈,無法上班。

    法院認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醫療期為6個月。第7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愈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上述規定,王某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其醫療期為6個月。王某醫療期滿后,若需繼續停止工作醫療,應提交醫生或醫療機構的證明。王某向制藥廠交病假條僅至2009年5月,未能提供證據證明2009年5月后其確因患病無法上班,故王某要求制藥廠支付2009年5月后的疾病救濟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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