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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區域新規定
法律工作者區域新規定
2015年1月30日,最高法頒布了(法釋〔2015〕5號)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其中第88條第(二)項規定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很顯然,最高法依據的是1991年9月20日司法部第19號令《鄉鎮法律服務業務工作細則》的第二十四條第(四)項“鄉鎮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以及2002年12月10日司法部(司復[2002]12號)“關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轄區內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的批復”繼續生效的部門規章,最高法的這一做法,在全國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中引起了軒然大波,律師拍手稱快甚至認為,國家是在與國際并軌而變相取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卻猶如晴天霹靂,認為最高法和司法部剝奪了全國7萬(官方數字)多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生存權、發展權和平等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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