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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掛車新規定
半掛車新規定
2004年起,牽引車和半掛車將各執一副牌證。交管局發布新規,要求2001年10月1日前領取牌證的半掛汽車列車須到交管部門重新登記,原機動車牌證由牽引車使用,半掛車應領取新的牌證。
辦理車務手續時,機動車所有人或代理人應提交5份材料:牽引車和半掛車的《機動車注冊登記申請表》(公車須加蓋單位公章);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半掛車領牌證在市車管所辦理。牽引車重新登記和半掛車重新領取牌證時,交管部門將免收牌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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