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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25-01-25 09:25:04 建筑/建材/工程/家居 我要投稿

    建筑管理制度經典(7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建筑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建筑管理制度經典(7篇)

    建筑管理制度1

      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

      1、各有關部門的合同專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統一歸口管理。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申請報告的審批、合同專用章的登記、留樣、發放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2、合同專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刻制合同專用章,凡需刻制合同專用章的.部門,必須由申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由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同時按工作的實際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專用章刻制的數量、要求和樣章草圖,交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審查后統一辦理。

      3、凡持有合同專用章的部門,應做到合法使用、專人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攜帶外出,應事先辦理借用手續,用后立即歸還。

      4、合同專用章不得代用,混用。

      5、凡遇合同專用章遺失,應立即向本部門領導報告,并將本部門批示意見送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備案,在當地市級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辦理相關證明材料。

      6、凡遇合同專用章變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請程序與手續與新申請相同,原合同專用章交還信用(合同)管理機構統一處理。

    建筑管理制度2

      1、門衛值班人員上崗時要堅守崗位,敢于勸阻、制止擾亂企業治安秩序的行為,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

      2、門衛值班人員應盡職盡責,不得看書、下棋、睡覺或做其他有礙本職工作的事情,不得擅自離崗。亦不得隨便讓他人代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嚴禁酒后值班。

      3、進入工地的各種材料,值班人員必須進行認真登記,注明材料數量、車的種類和車號,并填寫日期、裝卸材料要登記。

      4、外運材料必須有單位工程負責人簽字,門衛值班人員認真查驗、登記無誤,方可放行。

      5、值班人員要建立交接班記錄本,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在交接班時,經接班人員核查無誤后,雙主簽字后方可接班,以便分清責任。

      6、保證晝夜輪流值班,嚴禁私自離開工作崗位,值班時間不得睡覺喝酒,不斷進行巡邏檢查,違者罰款100元。

      7、如發現有偷盜者,迅速報警并通知管理人員。

      8、白天值班期間,門衛要負責大門處的衛生環境。

      9、節假日、敏感時期要加強保衛工作。

      10、如因值班期間因值班門衛玩忽職守造成財產損失,項目部視情況的嚴重性給予值班門衛罰款處理。

    建筑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了加強民用建筑工程節能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節能標準,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及對民用建筑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等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并依法對民用建筑工程節能質量負責。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建筑節能質量監督管理。

      第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質量責任和義務:

      1、組織設計方案評選時,應當將建筑節能要求作為重要內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當建筑設計修改涉及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時,必須將修改后的設計文件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降低建筑節能標準。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建筑節能性能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等。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的有關建筑材料和設備,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建筑節能指標。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6、在組織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建筑節能實施情況,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注明建筑節能的實施內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對采暖空調、通風、電氣等系統,應當進行調試。

      第五條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質量責任和義務:

      1、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建筑節能標準。

      2、民用建筑工程設計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組合空間造型,充分考慮建筑體形、圍護結構對建筑節能的影響,合理確定冷源、熱源的形式和設備性能,選用成熟、可靠、先進、適用的節能技術、材料和產品。

      3、初步設計文件應設建筑節能設計專篇,施工圖設計文件須包括建筑節能熱工計算書,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設計須同時報送有關建筑節能專題報告,明確建筑節能措施及目標等內容。

      第六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質量責任和義務:

      1、嚴格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送審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2、向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材料中應包括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3、審查機構應將審查過程中發現的設計單位和注冊人員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及時上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

      第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質量責任和義務:

      1、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

      2、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等進行檢驗。對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等進行檢驗,保證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注明的性能指標符合建筑節能要求。

      3、應當編制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技術方案,并由施工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4、應當加強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特別應當加強對易產生熱橋和熱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質量控制,保證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節能標準規定。

      5、對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調、通風、電氣等系統的調試,應當符合設計等要求。

      6、保溫工程等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質量責任和義務:

      1、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實施監理,針對工程的特點制定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2、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對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技術方案審查并簽字認可。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當對工程使用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以及涉及建筑節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質量檢查驗收并簽字認可。

      3、對易產生熱橋和熱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墻體、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的施工,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當采取旁站形式實施監理。

      4、應當在《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中明確建筑節能標準的實施情況。

      第九條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及時上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條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過程建筑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和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十一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施工圖審查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違反建筑節能有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達不到節能要求的工程項目,不得參加各類評獎活動。

    建筑管理制度4

      1、質檢員必須持證上崗,明確質檢員崗位責任制。

      2、施工現場質量檢查工具必須配備齊全。

      3、各項質量管理制度齊全,開工前必須上墻。

      4、現場必須配置齊全現行的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5、分項工程施工時,各專業施工隊伍必須設專職質檢員。

      6、發生質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1000元以上,為本公司質量事故)應立即停工,并召開全公司質量事故現場會,對事故責任者嚴肅處理。

      7、發現甲方外委隊伍在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應立即出具工程質量檢查報告,抄送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公司,并有收件單位收件人簽字回執。

      8、竣工單位工程:

      8.1、單位工程竣工后必須建立用戶滿意服務小組,本著以用戶為服務中心的原則開展工作。成員由項目經理、技術員、質檢員三人組成,并上報公司。

      8.2、用戶滿意小組必須由本單位有責任心、有耐心、高素質、懂專業的`人員組成。

      8.3、工程辦理竣工手續時,將用戶滿意服務小組人員名單上報公司質檢部。

      8.4、工程竣工填寫用戶住房使用說明書時,須將用戶滿意服務電話、服務人員姓名填寫在說明書內,以便用戶有問題及時取得聯系。

      8.5、項目部成立回訪組(經理、技術、質量),負責處理一切售后服務工作。

    建筑管理制度5

      1商鋪修繕的計劃、資金管理。

      為了確保商鋪建筑物的完好,應制訂完整的修繕制度,編制每年的修繕計劃,安排年度修繕投資,經管理處審核后報商鋪業委會方審批(大中修要落實資金),檢查修繕結果。

      2工程性質的確定。

      依據商鋪建筑物的損壞程度,將修繕工程大致分為大修、中修、小修三類。

      大修工程是指建筑物主體結構的大部分嚴重損壞,或有局部倒塌的危險;部分附屬設施必須拆換、改裝或新裝,如上、下水道等。由于大修工程施工場地和安全的要求,通常是經營業戶必須停止營業。因此,工期安排和開工前的籌備工作非常重要;

      中修工程是指建筑物部分損壞,在局部維修中只牽動或拆換少量主體構件,保持原樓宇規模和結構的工程。如樓頂的局部修繕或部分重做面層,加固部分鋼筋混凝土梁柱,外墻的全面粉刷裝飾等。中修工程影響面為局部,管理工作做得好,可使建筑物內的部分業戶繼續營業;

      小修工程(亦稱零修工程或養護工程)是指及時修復的小損小壞,以保持建筑物原有完損等級的日常養護工程。此類工程在新舊樓宇中極為常見,如修補面層,門,窗、地面的整修等。小修工程較小影響商業經營,但也應加強施工管理,盡可能不影響業戶及顧客。

      3建筑物維修的檔案管理

      建筑物維修的技術檔案的管理是對原有建筑物技術資料的補充,是為日后建筑物的.維修、整改、擴建等工作提供不可缺少的依據。

      4維修或施工工程的管理

      設備、設施的大中修或商鋪建筑物的修繕如需外發包時,應給有相應資質的修繕施工單位承接。外發包合同應要求該施工單位對修繕工程有設置總工程師、主任工程師、技術隊長或技術負責人的措施,形成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技術決策、管理體系,總工程師為技術總監,各崗位有技術負責人,職、權、責分明。維保部派專人在整個工程施工過程中對現場的質量、安全(包括防火)和是否按外發包合同要求和對施工現場環衛(裝潢垃圾)、環保措施進行監督管理。

      5檢查監督

      維保部主管對屬下各維修組的維修與保養每天進行抽查,發現問題(苗子)記錄在案,追查分管維修工的責任;發生責任事故追究維保部主管的責任。

    建筑管理制度6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我區建筑施工懸挑式腳手架的使用及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發生,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懸挑式腳手架的設計、施工(搭設、拆除)、使用、驗收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規定。懸挑式腳手架(以下簡稱懸挑架)是指架體結構卸荷在附著于建筑結構的剛性懸挑梁(架)上的腳手架,用于建筑施工中的主體或裝修工程的作業及其安全防護需要,每段搭設高度不得大于24m。

      第三條懸挑架搭設單位,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懸挑架搭設單位應對搭設質量及其作業過程的安全負責。

      第四條懸挑架的設計、施工、檢查與驗收和監督管理等除遵守本規定外,尚應遵守其它相關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懸挑結構應符合《鋼結構設計規范》(gbj17—88)。架體部分應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xx)。

      第五條懸挑架施工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必須有施工圖和設計計算書,且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在施工前報送'龍崗區施工安全監督站'進行專項方案備案監督。

      第六條懸挑架的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架體與建筑物連接及支承等構造詳圖、荷載取值、使用要求,架體搭設、維護及拆卸等安全技術措施。懸挑架依附的建筑結構應是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不得依附在磚混結構或石結構上。并應對所依附的結構構件進行搭設后的承載能力及變形驗算,滿足要求后方可實施懸挑構件及架體的搭設。

      懸挑式腳手架的特殊部位處理(如陽臺、轉角、采光井、架體開口處等部位),必須在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詳細搭設要求,繪制節點詳圖指導施工,并做到架體立桿底部有可靠支承點且確保不發生位移。

      第七條懸挑架的支承結構應為型鋼制作的懸挑梁或懸挑桁架等,不得采用鋼管;其節點應螺栓聯結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連接。與建筑結構的固定方式應經設計計算確定,并經工程設計單位認可,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對防范生產安全提出指導意見。

      懸挑梁制作采用的型鋼,其型號、規格、固端和懸挑端尺寸的選用應經設計計算確定,與建筑結構連接應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結構上的形式,固端長度應不小于1.5倍的外挑長度,與建筑物連接必須可靠(如由不少于兩道的預埋u型螺栓與壓板采用雙螺母固定,螺桿露出螺母應不少于3扣),連接強度應經計算確定。采用鋼筋焊接連接時,應采用hpb235(φ)級鋼筋。鋼絲繩等柔性材料僅可以作為一種安全儲備措施,不得作為懸挑結構的受力桿件,更不得參與方案中的計算。

      第八條懸挑架架體應采用剛性連墻件與建筑物牢靠連接,連墻件應設置在與懸挑梁相對應的建筑物結構上。腳手架每兩步三跨或腳手架架體立面投影面積每27㎡以內應設置一道剛性連墻件。嚴禁采用鋼筋等柔性連墻件。連墻件應靠近主節點設置,偏離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于300mm;連墻件應從底部第一步縱向水平桿開始設置,設置有困難時,應采取其它可靠措施固定。主體結構陽角或陰角部位,兩個方向均應設置連墻件。

      第九條腳手架應在外側立面沿整個長度和高度上設置連續剪刀撐,每道剪刀撐跨越立桿根數為5—7根,最小距離不得小于6m,剪刀撐水平夾角為45°~60°,將構架與懸挑梁(架)連成一體。一字型、開口型腳手架的端部必須設置橫向斜撐;中間應每隔6個立桿間距設置一道,同時該位置應設置連墻件;轉角位置可設置橫向斜撐作為加固。橫向斜撐應由底至頂層呈之字型連續布置。

      第十條構架底部與懸挑結構應連接牢靠,不得滑動或竄動。構架底部應設置縱向和橫向掃地桿,橫向掃地桿應貼近懸挑梁(架),縱向掃地桿距懸挑梁(架)不得大于20cm;首步架縱向水平桿步距不得大于1.5m。

      第十一條架體結構在下列部位應有加固措施:

      1、架體立面轉角及一字形外架兩端處;

      2、架體與塔吊、電梯、物料提升機、卸料平臺等設備需要斷開或開口處;

      3、其它特殊部位。

      第十二條卸料平臺應單獨搭設,其荷載應直接傳遞給工程結構或地面,不得傳遞給腳手架架體。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砼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卸料平臺的搭設方案與設計計算應按本辦法中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材料及制作

      懸挑架構配件采用的原、輔材料材質及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構配件不得使用:

      1、鋼管、扣件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檢驗報告的;

      2、扣件無生產許可證的;

      3、懸挑支撐件有裂縫、變形的;

      4、螺栓連接件變形、磨損、銹蝕嚴重或螺栓損壞的;

      5、鋼管、扣件未進行防銹處理的

      第十四條搭卸前準備工作

      1、搭設、拆卸作業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搭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搭設前應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準確放線定位。

      3、拆卸前應對擬拆卸腳手架進行檢查驗收,確保架體結構安全,并對影響到正在使用的腳手架進行必要的加固。

      第十五條搭設

      1、懸挑式腳手架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施工方案進行搭設。懸挑支承結構安裝完后,應對其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構架搭設。

      2、懸挑架高度應與施工進度同步,懸挑架構架的搭設應按現行規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xx)的要求及專項施工方案進行;

      3、懸挑式腳手架搭設過程中,須指定監護人員進行監護;

      4、腳手架采用租賃形式或由專業施工單位進行腳手架搭設施工的,總包單位對其搭設過程負有督促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的義務。

      5、同一單體工程的外腳手架不得采用不同規格的鋼管搭設。

      第十六條懸挑式腳手架搭設完畢后,方案編制人員、審批人員必須參加驗收,確認符合設計要求,并簽署意見后方可投入使用。在檢查驗收中如發現懸挑式腳手架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規定的,應立即落實整改。對檢查驗收的結果及整改情況,應按實記錄,并由驗收人員簽名留檔保存。有下列情形之一,應進行檢查驗收:

     。1)單層懸挑架搭設完畢;

     。2)多層懸挑架每次搭設完畢;

     。3)強臺風等惡劣天氣后,投入使用前;

     。4)停用一個月以上,重新啟用前。

      腳手架采用租賃形式或由專業施工單位進行腳手架搭設施工的,使用前必須辦理驗收和移交手續,由搭設單位和使用單位雙方進行簽字認可。

      第十七條懸挑架防護

      1、沿架體外圍必須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全封閉,密目式安全立網應設置在腳手架外立桿的內側,并順環扣逐個與架體綁扎牢固。安裝時,密目式安全立網上的每個環扣都必須穿入符合規定的纖維繩,允許使用強力及其他性能不低于標準規定的其他繩索(如鋼絲繩或金屬線)代替。

      2、架體底層的腳手板必須鋪設牢靠、嚴實,且應用平網及密目式安全網雙層兜底。

      3、在每一個作業層架體外立桿內側應設置上下兩道防護欄桿和擋腳板,上道欄桿高度為1.2m,下道欄桿高度為0.6m,擋腳板高度為0.18m。塔吊處或開口及內立桿與外墻間距大于20cm的位置應密封嚴實。

      4、施工現場暫時停工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八條懸挑架在使用過程中嚴禁進行下列作業:

      1、在架體上推車;

      2、在架體上拉結吊裝纜繩;

      3、利用架體吊運物料;

      4、物料平臺與架體相連接;

      5、任意拆除架體結構件或連墻件;

      6、拆除或移動架體上安全防護設施;

      7、利用架體支頂模板;

      8、其它影響架體安全的作業。

      第十九條拆卸

      1、擬拆卸懸挑架在保持原有的完好性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懸挑架拆卸作業。

      2、拆卸工作必須按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

      3、拆卸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卸時應有可靠的安全作業條件與防止物料墜落措施,嚴禁拋擲物料。

      第二十條夜間或遇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及雷雨等天氣,不得進行搭設與拆卸作業。

      第二十一條懸挑架搭設、拆卸作業時,應設置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負責統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護的人員。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施工方案及有關安全技術規定。

      第二十二條懸挑架應按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正確使用,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架體上的施工荷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不得超載或集中堆載;架體上的建筑垃圾及其他雜物應及時清理。

      第二十三條施工企業在懸挑外架的施工中應按以下要求執行:

      1按相關要求完成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聘請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在施工前報送'龍崗區施工安全監督站'進行專項方案備案監督。

      2搭設過程中應分階段組織監理等有關部門進行聯合驗收。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在懸挑外架的施工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1對方案的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2安裝中分階段進行對旁站監督;

      3對施工企業的驗收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監督單位在懸挑外架的施工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1對方案備案進行監督;

      2對驗收情況進行監督;

      3對安裝及拆卸工程進行抽查監督。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4月10日起執行。

      勘誤:第四條中應符合的《鋼結構設計規范》(gbj17—88)改為《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xx)

    建筑管理制度7

      第一章

      安全保證措施

      1、堅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杜絕重大傷亡事故、機械事故、火災事故,輕傷事故頻率控制在1.5‰以下。

      2、建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安全保證體系,有豐富安全施工管理經驗的專職安全員,強化安全施工管理。

      3、認真執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如冷卻塔施工防火制度、等高作業管理制度、吊裝作業管理制度等,指導施工生產按要求進行。并經常性地開展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

      4、電焊工、氣焊工等特殊工種均須持有效合格證件上崗,嚴禁無證上崗。

      5、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施工人員均要接受安全生產教育,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F場所有施工人員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系安全帶。

      6、施工現場要設立各種防護設施及安全標志。

      7、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機械設備均經檢修保養合格,嚴禁帶故障和隱患的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或投入使用。對吊裝機具須經安全檢查認可后方能投入使用。

      8、所有機械設備設專人管理,按機械安全規程操作,并定期維護檢修。傳動部位和危險部位須防護裝置,各種安全裝置必須安全完好。

      9、焊接作業時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在多人作業場所或交叉作業場所要設有防護遮板。

      10、施工現場、須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施工中嚴禁吸煙。

      11、加強用電安全管理,施工用電嚴格按批準后臨時施工方案進行,遵循“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的原則。

      12、經常性地開展安全生產自檢、評比工作,做到警鐘長鳴,爭創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

      第二章

      用電安全制度

      1.不要隨便亂動甲方車間內的電氣設備。

      2.自己使用的設備、工具,如果電氣部分出現了故障,不能帶故障運行,應立即請電工檢修,不得私自修理。

      3.經常接觸和使用的配電箱、配電板、閘刀開關、按鈕開關、插座及導線等,必須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損或帶電部分裸露出來。

      4.需要移動非固定安裝的電氣設備,如電(排)風扇、照明燈、電焊機等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再移動。同時導線要收好,不得在地面上拖動,以免磨損。如果導線被物體壓住時,不要硬拉,防止將導線拉斷。

      5.一般情況下,禁止使用臨時線。如必須使用時,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批準。臨時線應按安全規定裝好,不得隨便亂拉亂拽。使用完后應按規定時間拆除。

      6.在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壓電線桿、鐵塔、避雷針的周圍,以免雷擊時電流入地產生跨步電壓觸電。

      7.遇到高壓電線斷落到地面時,導線斷落點周圍10米以內禁止人員入內,以防跨步電壓觸電。如果此時已有人在10米之內,為防跨步電壓觸電,應用單足或并足跳離危險區。

      8.在打掃衛生嚴禁用水去沖洗電氣設施,或用濕抹布擦拭電氣設施。

      第三章

      防火安全制度

      1.嚴格遵守動火證審批制度,必須在審批后方可動火作業。

      2.動火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凡不是正式焊工、不準動火操作。

      3.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每臺塔內必須有水壓足夠的常備消防水帶1條。夜場施工有照明設備。

      4.施焊前要做好消防措施。并設專人看護。作業前要仔細檢查上、下、左、右情況,周圍的可燃物必須清除干凈,如不能消除應采取設接火盤、遮隔澆濕的措施加以保護。用電氣焊在高空作業時,要清理或避開空中及地面的可燃物。

      5.施焊前,必須先檢查機具的安全可靠。如電纜、焊鉗的絕緣,電焊機外殼接零等良好。

      6.進行高處施焊作業、除應做好腳步手板,防護網等安全措施外,還必須要有監護人或輪換施焊。

      7.動火終結時、在離開現場前、必須進行現場清理,檢查是否遺留有火種,電源線是否已拉閘斷電,氧氣瓶、已炔瓶是否已按規定關閉氣閥,并分別存放處理等。

      8.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焊工必須持有上崗證,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

      5)各種裝過的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排隊危險之前,不得進行焊、割。

      6)用待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7)用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在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不準焊、割。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角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面未采取有效的施工之前,不準焊、割。

      第四章

      登高作業安全制度

      1.患有職業禁忌癥(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較差、精神不振、酒后等身體狀況不佳者不準登高。

      2.作業時衣著要盡量靈便,穿著硬底、帶釘、易滑鞋或攜帶笨重物件不準登高。

      3.凡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應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知識教育,無登高作業證不準登高。

      4.腳手架、平臺、梯子、安全帶、安全網、防護板等安全設施不可靠時、不準登高。為了避免意外發生,作業前應認真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牢固、可靠。

      5.梯子不準墊高使用。

      6.梯子接長使用時,無可靠的連接措施不準登高。

      7.沒有戴安全帽、系安全帶或不扎緊褲管不準登高。

      8.在周邊臨空、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懸空作業,必須建立牢靠立足點,如搭設操作平臺、腳手架或吊籃等,否則不準施工。

      9.梯子無防滑措施不準登高。

      10.樓梯使用時,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否則不準登高。

      11.高壓線旁無特殊情況不準登高。

      12.不準采用起重機吊運、攀爬腳手架、攀爬設備等方式登高。

      13.高處作業應設置可靠扶梯,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

      14.不準兩人同時在梯子上作業。

      15.登高作業時,不準隨意向下拋投雜物,以免砸傷下面的人員。

      16.高處作業人員,安全帶應掛好再作業,應高掛低用,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不準將掛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連接環上使用。

      17.遇有六級大風、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時,不準露天登高。

      18.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

      19.腳手架上不準使用梯子登高作業。

      20.登高作業時,傳遞物件不準拋投。

      21.洞口作業時,沒有安全防護或安全防護設施不牢固、損壞的不準作業。

      22.沒有專人監護的情況下不準登高。

      23.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

      24.夜間照明不足、無警示燈不準登高。

      25.石棉瓦和玻璃鋼瓦片上無牢固跳板不準登高。

      26.不準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傷人。

      第五章

      施工設備操作安全規程

      一、電焊機操作安全規程

      1.作業時應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品,防止燒傷,灼傷。電焊工作場地內要清除一切易燃易爆物品。

      2.每次作業之前應認真檢查電焊機的絕緣和保護接地裝置。焊鉗應完整無破損、絕緣可靠。

      3.移動電焊機時應切斷電源。

      4.電焊機應放置在易散熱的地方,當溫度過高時應暫停作業。

      5.雨天禁止露天作業,焊機內不得有雨水浸入。

      6.作業完畢后應將焊鉗放在線路絕緣的地方,并收好電纜線,切斷電源。

      二、乙炔氣瓶操作安全規程

      1.乙炔氣瓶在搬運和使用中應嚴格避免撞擊,瓶上必須裝有防震橡膠圈。

      2.使用乙炔瓶時,不能將瓶內的乙炔氣全部用完,以免產生負壓,造成空氣進入瓶內,最后應剩下不少于1個大氣壓的乙炔氣,并將氣瓶閥關緊防止漏氣。

      3.乙炔減壓器與乙炔氣瓶的瓶閥必須連接可靠,嚴禁在漏氣的狀況下使用,以免形成乙炔和空氣的混合氣體觸及明火發生爆炸事故。

      4.乙炔氣瓶在夏季應防止曝曬,使瓶體的表面溫度增高,以致造成瓶內氣體壓力急劇增高。氣瓶離開焊炬,爐子和其它明火的距離應不小于10米。

      5.氣瓶必須牢固放置,防止受到振動而倒下引起氣瓶爆炸。豎放時,應用鐵箍或鏈條固定好;臥放時,應用墊木墊好,防止滾動。

      三、氧氣瓶操作安全規程

      1.操作者的手,工作服及所用工具均不得沾有油污。

      2.必須可靠連接減壓器,皮管及割炬,在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工作中注意壓力表的讀數。

      3.開啟瓶閥時,人應站在側面緩慢開啟,以防絲扣滑脫而沖擊傷人和產生靜電火花。

      4.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大于98Pa)并關緊緊瓶閥,以防混入其他氣體或雜質。

      5.冬季瓶閥、減壓器凍結時,嚴禁用明火或赤熱金屬烘干,不準敲打或撞擊?梢杂脽崴、蒸氣來解凍。

      6.若氧氣瓶著火,應迅速關閉氧氣瓶閥門,停止供氧,待火自行熄滅。如鄰近其他可燃物起火,應盡快將氧氣瓶搬到空曠地點,以防高熱影響而爆炸。

      7.氧氣瓶要禁止敲擊、碰撞和沾染油污,瓶體上兩只防漏閥應齊、完好。

      8.應經常檢查減壓器的性能是否正常,如發現有漏氣或失靈時,應及時更換。

      9.瓶帽必須完整無損,瓶帽上必須有泄氣孔,充裝完畢后,存放和搬運過程中,均應戴上瓶帽。

      10.氧氣瓶應遠離高溫、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與明火的距離不小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暴曬。

      11.氧氣瓶應直接使用。

      12.氧氣瓶要輕裝輕卸,嚴禁煙火。

      四、電、氣焊工操作規程

      1.焊接及切割人員應遵守施工現場和工作中的有關規定。

      2.焊接及切割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方能上崗工作。

      3.焊接及切割操作人員必須熟知焊、割機具的性能和有關電氣、防火安全知識以及觸電急救常識。

      4.上崗前應按規定穿戴好個體防護用品。

      5.作業前必須對焊、割機具及周圍環境進行認真檢查,嚴禁盲目施工。

      6.電焊機、電焊變壓器的外殼以及開關金屬外殼必須有可靠的接地保護。

      7.焊鉗(把)及導線的絕緣必須良好,不得有損壞現象。

      8.在金屬容器或大口徑管道內焊接或切割時,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除塵的裝置,嚴禁向容器和管道內輸入氧氣;并做好監護和防觸電措施。

      9.焊割后的灼熱工件不準堆放在電焊(鉗)線、焊槍軟管旁,也不準將電焊鉗、線與焊槍軟管絞在一起,以免發生事故。

      10.乙炔等燃氣和氧氣等助燃氣體使用中與火源的距離應大于10米。

      11.工作中斷或停止作業時,必須先關閉乙炔開關,后關閉氧氣開關。

      12.嚴禁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焊、割。

      13.工作后應切斷電源和氣源,清掃工作場地,做到工完場清。

      五、手拉葫蘆操作安全規程

      1.操作前必須詳細檢查各個部件及零件,包括各個鏈條的每個鏈環,情況良好時方可使用。

      2.使用時不得超載。

      3.起重鏈條要求垂直懸掛重物。鏈條各個鏈環間不得有錯鈕。

      4.拉動手鏈時,必須使拉鏈方向與手拉鏈輪處于同一平面。

      5.嚴禁斜拉,以防卡鏈。

      6.拉動時必須用力平穩,以免跳鏈或卡鏈。當發現拉動困難時,要及時檢查原因,不要硬拉,更不許增加人力,以免拉斷鏈條或銷子。

      7.使用三腳架時,三角必須保持相對間距,兩腳間應用繩索聯系,當聯系繩索置于地面時,要注意防止將作業人員絆倒。

      8.起重高度不得超過標準值,以防鏈條拉斷銷子,造成事故。

      六、手持電動工具安全規程

      1.手持電動工具不許安裝漏電保護器,同時工具的金屬外殼應進行保護接地或接零。

      2.手持電動工具使用前,應經專職電工檢驗接線是否正確,防止零線與相線接錯造成事故。

      3.操作時應戴好絕緣手套和站在絕緣板上。

      4.不得將工件等重物壓在導線上。

      5.使用單相的手持電動工具,其導線、插銷、插座必須符合單相三眼的要求;使用三相的手持電動工具,其導線、插銷、插座必須符合三相四眼的要求。

      6.長期擱置不用的工具或受潮的工具在使用前,應先測量絕緣阻值是否符合要求。

      7.手持電動工具自帶的軟電纜不得接長使用,當電源與作業場所距離較遠時,應采用移動電閘箱。

      8.手持電動工具原有的插頭不得隨意拆除或更換,當原有插頭損壞后,嚴禁直接將金屬絲插入插座。

      9.發現手持電動工具外殼、手柄破裂,應停止使用,進行更換。

      10.非專業人員不得擅自拆除和修理手持電動工具。

      11.手持電動工具的旋轉部件應有防護裝置。

      12.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穿戴絕緣防護用品,如絕緣鞋、絕緣手套等。

      13.手持電動工具嚴禁超載使用,注意異響和溫度過熱,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

      七、手電鉆、沖擊鉆安全規程

      1.鉆卡頭應在設備插口上固定牢固,插上電源前應取下鉆卡頭鑰匙。

      2.鉆孔時不宜用力過猛,以防止工具過載;突然停止轉動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

      3.安裝鉆頭時,不許用錘子或其他金屬制品物件敲擊,手拿電動工具時,必須握持工具的手柄,不要一邊拉軟導線,一邊搬動工具,要防止軟導線擦破、割破和被軋壞等。

      4.較小的工件被鉆孔前必須先固定牢固,使工件在鉆孔時不隨鉆頭旋轉,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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