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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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匯編[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匯編[5篇]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 篇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原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壽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修繕、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縣城管執法部門是本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管理工作?h城管執法部門下設環境衛生和渣土管理執法大隊,派駐壽春鎮,具體負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婪ㄖ贫ńㄖ凸こ淘恋奶幹靡巹澆⑵浼{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ǘ┮婪ㄖ贫ńㄖ凸こ淘撂幹糜媱,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渣土;

     。ㄈ┺k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核準事項;

     。ㄋ模┙y一管理和調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場所;

     。ㄎ澹┍O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傾倒、運輸、中轉、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縣住建、國土、公安、交通運輸、水務、環保、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進行綜合利用,優先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為填充物用于建設工程。

      第五條

      申請從事城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泻戏ǖ牡缆愤\輸經營許可證,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ǘ┻\輸車輛應具有合法的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

     。ㄈ┚哂薪∪倪\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ㄋ模┻\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帶有行車記錄儀的GPS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ㄎ澹﹪栏駡绦薪ㄖ凸こ淘凉芾淼囊幎ê鸵。

      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對有關證明材料、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條件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核發《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準運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產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設與施工單位(含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單位,下同),應當在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準運證》的運輸企業或單位中選擇具體的運輸單位。

      第七條

      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場所(以下簡稱消納場所)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h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縣住建、環保等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進行統一規劃、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渣土。消納場所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弦幎ㄒ蟮碾娮有畔⒀b置;

     。ǘ┯蟹舷{需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消防等設施;

     。ㄈ┯蟹弦幎ǖ膰鷫徒涍^硬化處理的出入口道路;

     。ㄋ模┰诔隹谔幵O置車輛沖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第八條

      消納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找幎ㄊ芗{、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消納場所,不得受納其它物料;

     。ǘ┍3窒{場所相關設備、設施完好;

     。ㄈ┍3窒{場所和周邊環境整潔;

     。ㄋ模⿲λ芗{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結算憑證;

     。ㄎ澹⿲M入消納場所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數量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定期將匯總數據報告縣城管執法部門。

      第九條

      建設工程或者低洼地、廢溝渠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應當向縣城管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予以核準后啟用。

      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指派專人至前款規定的場所,對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況進行監管,受納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符合要求的,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結算憑證。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直接發包時,應當在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措施。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縣物價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二條

      建設或施工單位應當在辦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質量監督手續前,向縣城管執法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申請辦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h城管執法部門制定的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書;

     。ǘ┛h住建、房產等主管部門準予施工的批準文件;

     。ㄈ┬鑼⒔ㄖ凸こ淘两挥蛇\輸單位運輸的,應提供與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準運證》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ㄋ模┙ㄔO工程渣土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事項進行審核。符合處置規定的,核發《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并按照運輸車輛數量配發相應份數的處置證副本。不符合處置規定的,不予核發處置證,并向申請單位書面告知原因。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應當載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運輸單位名稱、工程名稱及地點、排放期限、消納場所、運輸車輛車牌號、運輸線路、運輸時間等事項。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

      第十三條

      縣住建、房產等部門在辦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同時審查該工程施工是否符合本規定關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方面的要求,建設或施工單位必須出示縣城管執法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

      第十四條

      建設或施工單位要簽訂文明施工責任書。施工現場要按照規定設置施工圍墻(圍擋)、硬質路面、車輛沖洗平臺和沖洗設備、污水處理排放系統、除塵設備等臨時環衛設施,并配備專人進行清掃和管理,監督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規范裝運,確保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后駛離。

      第十五條

      運輸單位應當安排專人對施工現場運輸車輛作業進行監督管理,按照施工現場管理要求做好運輸車輛密閉啟運和清洗工作,保證運輸車輛安裝的電子信息裝置等設備正常、規范使用。

      運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要統一標識,統一安裝使用記錄路線、時間和消納場所的電子信息裝置,隨車攜帶處置證,實行加蓋、密閉運輸,并按照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規定的線路、時間行駛。運輸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泄漏、撒落或者飛揚。

      第十六條

      運輸單位啟運前,建設單位(或委托施工單位)要將具體啟運時間告知縣城管執法部門,并填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聯單,分別提交運輸單位、消納場、縣城管執法部門。

      運輸單位按照要求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至規定的消納場所后,消納場所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消納結算憑證。

      運輸單位可憑結算憑證向建設或施工單位申請結算運輸費。運輸消納結算憑證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確需占用道路堆放的,應當取得縣城管執法部門許可并采取規范堆放、有效覆蓋等防污染措施。占道期滿后,應當立即清除垃圾、渣土,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單位、居民小型房屋裝修、裝飾產生的建筑垃圾,本區域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轉點臨時堆放,由物業服務企業統一處置;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在施工前與縣環衛所簽訂建筑垃圾處置合同,按照環衛所(社區)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轉點臨時堆放,可委托縣環衛所統一、有償清運。單位、居民裝修、裝飾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臨時堆放時應有效遮蓋。

      第十九條

      縣城管執法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信息系統,將運輸單位、運輸車輛、駕駛員、消納場所有關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申請、核準信息納入該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執法人員實施檢查時,應當對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做好書面記錄。執法人員實施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影響相關單位和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可以向縣城管執法部門投訴和舉報?h城管執法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規定,除責令限期改正、警告外,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⒔ㄖ烊肷罾蛘邔⑽kU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ǘ┥米栽O立處置場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ㄈ┙ㄖ鴥\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挝晃醇皶r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造成環境污染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ㄎ澹┦┕挝粚⒔ㄖ凸こ淘两唤o個人或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幹媒ㄖ凸こ淘恋膯挝辉谶\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ㄆ撸┪唇浐藴噬米蕴幹媒ㄖ凸こ淘粱蛱幹媒ㄖ凸こ淘脸龊藴史秶,對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ò耍┩扛、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核準文書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運輸準運證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ň牛╇S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縣城管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侮辱、毆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5月31日壽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壽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試行)》(壽政〔20xx〕30號)同時廢止。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 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西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產生、傾倒、運輸、回填、中轉、消納、利用等處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或拆除各類建(構)筑物、道路管網、園林綠化等以及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社會力量開發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四條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處置工作的領導,建筑垃圾消納場、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編制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中轉站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建設、房產、環保、規劃、交通、工商、公安、安監、質監、國土、財政、水利、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核準制度。未經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建筑垃圾。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各類建(構)筑物、道路等需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核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情況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跨區運輸、消納處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核準。

      第八條需要開挖、拆遷、回填等涉及建筑垃圾處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明確建筑垃圾處置相關責任。

      第九條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薪ㄖ幹梅桨,包括產生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等;

     。ǘ┯信c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ㄈ┯信c取得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許可證的消納場簽訂的消納處置合同;

     。ㄋ模┯薪ㄖこ逃玫卦S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施工工地環境衛生責任書,但法律規定不需要辦理的除外;

     。ㄎ澹┓煞ㄒ幰幎ǖ钠渌麠l件。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地管理相關規定文明施工,并落實沖洗保潔措施。

      第十一條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指導業主或施工單位在指定地點分類堆放,并采取圍檔、苫蓋等措施。

      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委托市容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有償清運。

      第十二條各類線纜、管網、園林綠化等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單位按照要求采取防揚塵措施,完工后及時清除建筑垃圾、拆除施工設施。

      第十三條各類建設工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防揚塵等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影響市容衛生。建設工程竣工后15日內應當清運干凈。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核發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受理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申請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髽I法人資格;

     。ǘ┳杂羞\輸車輛數量不少于20輛,依法取得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ㄈ┯幸婪ㄈ〉玫缆愤\輸經營從業資格的駕駛人員;

     。ㄋ模┚哂薪∪倪\營、安全、保養等管理制度;

     。ㄎ澹┻\輸車輛安裝符合規定的密閉機械裝置;

     。┓煞ㄒ幰幎ǖ钠渌麠l件。

      個人申請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其車輛應當納入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實行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領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準運證應當載明工程項目的名稱及地點、運輸車輛牌號、運輸路線、時間、消納場所等事項。

      第十八條運輸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凑蘸藴史秶b載、承運建筑垃圾,不得超載、超限;

     。ǘ┎坏脤⒊羞\的建筑垃圾轉包或者分包;

     。ㄈ┻\輸車輛駛出工地前應當沖洗,不得帶泥(土)上路,污染路面;

     。ㄋ模┌唇ㄖ鴾蔬\證載明的路線、時間運輸;

     。ㄎ澹┐_保車輛性能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沿途泄漏、撒落建筑垃圾;

     。╇S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等證件,自覺接受檢查;

     。ㄆ撸┰谥付ǖ牡攸c裝卸,服從消納場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十九條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核發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許可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并頒發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

      第二十條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猛恋、規劃、環保等部門的許可審批;

     。ǘ┯邢{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

     。ㄈ┯蟹弦幎ǖ臄備、碾壓、除塵、照明等設備;

     。ㄋ模┯薪ㄖ诸愄幹煤突厥绽玫姆桨;

     。ㄎ澹┯薪∪沫h境衛生和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戏篮、防塌方等防災的相關規定;

     。ㄆ撸┰谶M出場道路路口設置醒目標志、標識,在專用道路和建筑垃圾處置區設置指示牌、車輛限速牌等告示牌;

     。ò耍┻M出口道路應當鋪設砼化路面,設置沖洗保潔設施。

      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檬芗{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ǘ┛衫媒ㄖc不可利用建筑垃圾分類堆放;

     。ㄈ﹪栏癜凑沼嘘P技術規范、規定施工作業;

     。ㄋ模┍3窒嚓P消納設備、設施完好;

     。ㄎ澹┍3窒{場周邊及其場內環境整潔;

     。┯袑I的保潔人員,并做好車輛駛出消納場的保潔工作,對車輪、車廂進行沖洗,確保凈車出場;

     。ㄆ撸┯涗涍M入消納場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筑垃圾數量等情況,定期將匯總情況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自覺接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辦法按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低洼地、廢溝渠等需要實施回填處置的,在符合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的條件下,經相關部門同意后,鼓勵優先采用建筑垃圾做回填材料。

      需要建筑垃圾做回填材料的,有關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方可進行回填處置。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⒔ㄖ挥晌慈〉媒ㄖ\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運輸;

     。ǘ⿲⒔ㄖ烊肷罾驅⑽kU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ㄈ╇S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

     。ㄋ模﹤卧、出租、出借、涂改、轉讓、倒賣建筑垃圾處置有關證照。

      第二十五條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垃圾。確需臨時占用道路堆放的,應當征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同意,并采取防污染措施。完工后應當將建筑垃圾及時清除干凈。

      第二十六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單位以及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行投訴舉報獎勵制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對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查處。經查證屬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羞\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不按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的,或不按規定使用密閉裝置的;

     。ǘ┙ㄖ{場不按規定作業以及運輸車輛不服從管理的;

     。ㄈ┨幹媒ㄖ慕ㄔO單位或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消納場等拒不接受檢查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并處1000元以上1萬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承攬建筑垃圾運輸業務,或者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市轄大通、湟中、湟源三縣對建筑垃圾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8日西寧市人民政府頒布的《西寧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辦法》(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同時廢止。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在進行新建、改建、擴建、鋪設或拆除、修繕、裝修等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城市范圍內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筑垃圾,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條 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

      支持和鼓勵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并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

      第六條 支持和鼓勵用建筑垃圾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

      第七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處置建筑垃圾的義務。需運入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應交納處置費。

      第八條 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及時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義務。

      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人員車輛等代為消除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

      第十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在開工前十五日內,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或《房屋結構裝修安全許可證》等有關證件和產生建筑垃圾數量、種類及建筑垃圾處置計劃等資料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周邊和出入口環境衛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衛生。從事道路或管線施工的,應將施工區域有效隔離,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道路。

      第十二條 個人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筑垃圾,可堆放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定的臨時堆放點,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清運。

      第十三條 收集建筑垃圾應文明作業。不得與生活垃圾混裝,不得亂拋亂扔、亂堆亂放,并及時清運。確需在施工現場暫時存放的,應在場內選點集中存放,并有效遮蓋。

      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占道施工的應在五日內)將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報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五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務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方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納入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含施工者自備車輛),應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一車一證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督ㄖ鴾蔬\證》不得超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涂改。

      第十七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和《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保持箱體完好、有效遮蓋,運輸過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應傾倒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核定的處置場地,不得亂傾亂倒,不得倒入生活垃圾處置場。

      第十九條 需建筑垃圾回填的,可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所需數量、種類、回填地點,時間,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安排調劑。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以及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務資質審查,在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城區)范圍內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在其它區(市)縣范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第三章 處置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建設建筑垃圾處置場,應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五城區范圍內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在其它區(市)縣范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四周應設置不低于二米的實體圍欄;應設置防塵、防污水外溢、消殺蚊蠅等設施;應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場內整潔,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污染;禁止入場拾檢廢舊物品。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不得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補辦審批手續,可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第(三)至第(五)項行為的,可暫扣《建筑垃圾準運證》一至五日直至經發證機關批準吊銷《建筑垃圾準運證》:

      (一)使用未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的車輛運輸建筑垃圾的;

      (二)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和《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的;

      (三)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涂改或超期使用《建筑垃圾準運證》的;

      (四)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五)運輸建筑垃圾撒漏的;

      (六)個人產生的建筑垃圾,亂傾亂倒、亂堆亂放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垃圾亂堆亂放或建筑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的;

      (二)收集建筑垃圾亂拋亂扔,污染環境衛生的;

      (三)建筑垃圾處置場對周圍環境衛生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補辦審批手續、恢復原狀、清除污染,可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未經批準建設建筑垃圾處置場的;

      (三)建筑垃圾處置場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的。

      第二十七條 對亂傾倒建筑垃圾或運輸建筑垃圾撒漏大面積污染道路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污染特別嚴重的,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九條 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或第二十七條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責令其暫停處置建筑垃圾,直至責令暫停施工或強制封閉處置場。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罰款的款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受城市建筑垃圾污染損害的單位、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主持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應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阻礙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費的收取及其收費標準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經省財政部門和省物價部門審批后執行。收入所得?钣糜诮ㄖ幚碓O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 篇4

      隨著城市花園14區、11區、5區的延伸開發,將會出現大量的建筑垃圾及土方工程,由于前期工

      程中建筑垃圾清運及土方工程在管理上一直沒有明確的依據,在量的控制上難度大,價格上定額又沒有明

      確的依據,曾引起管理上的一些漏洞,為使該類工程在嚴格的管理下規范操作,特制定此管理辦法,要求

      各部門結合目前iso標準嚴格執行。

      一、工程施工前控制及資料檔案制定

      1、工程立項后,工程部主辦人員要求設計部門對該項目從設計角度提出處理意見(場內短駁平衡、外運

      等),同時征得預算部對處理方式的'意見,兩者相結合確定處理方案。

      2、處理方案確定后,設計部在清理方案上給予明確的指導,用書面形式表明土方垃圾應清理至什麼標高

      。土方造型應做成如何形狀等。

      3、預算部在價格上應給予明確指導,對駁運、翻土等有定額的嚴格按定額執行。無定額的,由工程部、

      預算部共同操作,先進行市場調查,后確立價格、并對價格確定做文字說明。

      4、工程部對所屬清運的土方活建筑土方垃圾用圖紙的方式正確體現原貌,由預算部計算出工程量,由非

      受益方兩人(監理、工程部主辦人員活工程部主辦人員、預算部主辦人員)簽字生效。

      5、預算部對以上資料必須進行復核、復查。

      6、以上資料齊全才可施工,此類合同原則上實行閉口價。

      二、工程施工中間控制管理

      1、工程施工中間如由于甲方原因要反復施工或更改施工內容,必

      須按第一條的規定備齊資料。

      三、工程結算

      1、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部將完工后地貌用圖紙表示作為竣 工圖,

      由設計部和工程部主辦人員簽字生效。

      2、工程結算單必須有施工全過程有效的圖紙簽證資料,報 送計

      劃預算部,計劃預算部對所有資料進行審核,現場實際況與資

      料相符才能辦理結算。

      四、建筑垃圾清運及土方工程超過五萬元同樣按“招投標管理辦法”

      操作執行。

      注:1、持有本文件者應嚴格按此文件要求執行。

      2、若認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處應及時向本文件的審批人提出修改意見。

      編制: 校對: 審批: 發放號: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 篇5

      如何科學處理建筑垃圾,成為城市發展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題

      我國建筑垃圾處理的問題

      建筑垃圾的傳統處理模式百害而無一利,但縱觀當下,我國建筑垃圾處理同樣存在不小的問題,主要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缺乏對建筑垃圾的有效管理,仍然存在著一些建筑垃圾亂堆、亂倒的現象,未對建筑垃圾進行動態監測和分類、統計,導致對建筑垃圾的產生量、處理處置、回填利用等情況缺乏足夠的了解。

      另一方面,處理方式落后,通常是未經任何處置就被運到郊外或農村,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進行處理,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垃圾清運等建設費用。

      同時,清運和堆放過程中遺撒的粉塵、灰砂飛揚等問題又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

      建筑垃圾傳統模式的危害

      那么,我國傳統的建筑垃圾處理模式有哪些危害呢

      占用大量的土地。

      由于我國目前的建筑垃圾處理方式是隨意堆放或填埋,均占用大量的土地。

      按照國際測算法,每萬噸建筑垃圾占用填埋場的土地1畝,每年我國產生建筑垃圾填埋占地面積就要超過10萬畝。

      長此以往,這將是一個非常大的數字。

      降低土壤質量。

      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會隨著時間推移,不斷隨著壓力慢慢沁入土壤,從而改變土壤的物質組成,破壞土壤的結構,降低土壤的生產力。

      破壞市容市貌,污染周邊環境。

      建筑垃圾的任意堆放不僅占用空間,且與城市發展不相協調,已成為城市發展的嚴重問題。

      而且,在雨天,沒有及時處理的建筑垃圾,臟水、泥土四溢,對城市環境產生極大的.影響。

      影響空氣質量。

      建筑垃圾在堆放過程中,在溫度、水分等作用下,某些有機物質發生分解,產生有害氣體,對空氣造成二次污染。

      安全隱患。

      去年12月份的深圳泥石流滑坡想必大家還印象深刻,這就是典型的一起建筑垃圾堆存產生的安全隱患案例。

      由此可見,建筑垃圾不能得到妥善處理,隨意堆放或填埋對環境產生非常大的危害。

      建筑垃圾處理的四大建議

      要減輕建筑垃圾對城市環境的二次影響,需要加快實現建筑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利用化和無公害化。

      01

      盡快出臺《關于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的意見》,指導和推進城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循環經濟發展規劃,解決項目建設用地困難問題,構建包含建筑垃圾產生、分類、運輸、再生利用、工程應用等各環節的監管體系,確保建筑垃圾處置及資源利用工作順利實施。

      02

      要建立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聯動工作機制,明確相關部門的分工、職責,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納入節能減排工作,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考核有據可依。

      03

      要設立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準入條件,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投資經營;同時,對符合標準的再生產品,要列入綠色建材推薦目錄、政府綠色采購目錄,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優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規定其他項目應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比例。

      04

      要健全建筑垃圾運輸、處理執法協調制度。

      尤其是要完善城市建筑垃圾收集、運輸、回填、消納和利用等各個環節運行監管體系。

      針對少數渣土車輛跟執法人員“躲貓貓”及渣土夜間運輸較多的現象,相關執法人員可采取定點執法和上路巡查相結合的辦法,對違規單位予以行政處罰。

      讓建筑垃圾有章可循

      如果單單是企業行為,建筑資源化的進程會很慢,應該形成由政府主導,有關部門參與,企業執行的建筑垃圾回收體系。

      應該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協會、聯盟上接政府,下聯企業的優勢,通過行業協會等組織,確認哪些垃圾資源化企業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使符合國家政策要求的企業充分和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形成共識,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資源化工作。

      業內人士還建議,要支持建筑垃圾處理技術創新體系建設。

      結合建筑垃圾處理方面相關技術特點,逐步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技術創新體系,開展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工程實驗室的建設,以提高企業技術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產學研聯合機制發展,不斷提升整體技術水平的提高;要支持建筑垃圾處理領域標準化組織體系建設,鼓勵培育發展團體標準,重點依托有條件的行業協會、聯盟等社會團體開展本領域標準的制修訂和管理工作,盡快讓垃圾資源化處理有“標”可循。

      只有采取“政府監管+企業參與+科技創新”的“全參與”模式,才能鋪就建筑垃圾資源化道路。

      目前,國內已經有很多城市采取“全參與”模式,并取得了顯著成效。

      政府指明方向、政策給予支持、企業勇于參與、技術敢于創新,這些成功經驗,不僅為建筑垃圾資源化找到了突破口,還為各地樹立了樣本。

      我們有理由相信,通過復制成功經驗,我國建筑垃圾資源化進程有望進入“加速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已于20xx年3月1日經第53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國家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六條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

      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城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十九條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權力、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

      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xx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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