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07 16:21:34 公共管理 我要投稿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現實社會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

      1、持有有效衛生許可證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公示。

      2、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上崗。

      3、建立衛生制度和本單位衛生管理檔案,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衛生制度張貼上墻。

      4、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并在醒目位公示衛生信譽度等級。

      5、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經營場所的環境及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在醒目位公示檢測結果。

      6、店堂內有醒目的`禁煙標志或宣傳標語,有專(兼)職吸煙勸阻人員,場所內無吸煙痕跡。

      7、性病、傷寒、痢疾、肝炎、肺結核、傳染性皮膚病、重癥沙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嚴禁入場游泳,有明顯標志。

      8、應有池水循環凈化消毒設施,配備專兼職的水質凈化、消毒員,泳池水游離余氯應保持在0.3-0.5mg/l,備有余氯檢測設施,有檢測記錄。

      9、淋浴、強制式腳浸池、通風換氣等衛生設施能正常使用,游離余氯保持在5-10 mg/l,4小時更換一次。

      10、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2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健康體檢,取得健康合格證方可上崗工作。

      二、從業人員應具備相關的衛生法規和基本衛生知識。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經過衛生知識培訓后方可上崗工作。每兩年組織從業人員復訓一次,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率必須達到80%以上。

      三、人事部建立從業人員健康體檢檔案,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檢測機構進行體檢,并上報應體檢從業人員名單。從業人員必須持健康證上崗。

      四、對健康體檢中發現的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患者,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五、樹立良好的衛生習慣,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澡、勤理發、勤剪指甲、勤換工作服。保持手的清潔,加工時不留(染)指甲、不染(燙)發、不帶飾物、男生不留長發;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3

      賓館、旅店業衛生制度

      為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加強本單位的自身管理,不斷提高本單位的衛生水平,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衛生許可證及公共場所衛生信譽等級牌要懸掛在醒目處。

      二、要保持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污垢和垃圾。

      三、必須設有消毒間和消毒設施,所設容器要標記明顯。

      四、被套、枕套(巾)、床單等臥具要一客一換,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換,用后必須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應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須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陀每诒、茶杯消毒要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備用:

      1、物理消毒

      紅外線消毒:將洗滌好的餐具放入消毒柜;溫度保持攝氏100度,消毒時間不得少于15分鐘。

      2、化學消毒

      對不宜蒸、煮的口杯、茶杯、酒杯可在洗凈后用化學消毒(程序:除殘渣→熱堿水浸泡洗刷→化學消毒→清水沖)

      (1)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必須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生產的產品。

      (2)消毒液濃度、消毒時間必須嚴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說明進行。

      3、口杯、茶杯的保潔

      經消毒的口杯、茶杯應有專門的保潔柜,存放整齊避免與其它雜物混放,防止重復污染,并對保潔柜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六、顧客用棉織品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務機構或自備洗滌消毒間內清洗消毒。消毒后的產品要放在保潔柜內。撤換下的顧客用棉織品要按規定的'程序分類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潔物品。

      七、客房內衛生間的洗漱池、浴盆應每日清洗消毒。無衛生間的客房,每個床位應配備有不同標記的臉盆和腳盆各一個。臉盆、腳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換,用后必須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衛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并保持無積水,無蚊蠅,無異味,無水垢、污垢。

      九、經營場所的公共衛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并保持無積水、無蚊蠅、無異味。

      十、經營場所要有防蠅、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并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十一、店內自備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二次供水蓄水池要符合輸水管材衛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要達到《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要求。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4

      一、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有專人負責,專柜保管,隨時備查。

      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每半年進行一次系統整理,做到分類歸檔保存,每件檔案應有編號、目錄以便于查找。

      三、衛生部門的監督意見書、采樣記錄、檢驗報告、處罰文書及本單位建立的.衛生管理制度、日常檢查記錄、獎懲意見等及時歸檔。

      四、檔案內容:

      檔案1:單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時提交的各種表格資料復印件; 檔案2: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單位衛生管理機構、各項衛生管理制度、衛生操作規程及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復印件;

      檔案3:衛生部門出具的衛生監督意見書、采樣記錄、檢驗報告、處罰文書及相關衛生法律、法規、規范、衛生標準、衛生操作指引手冊;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5

      一、事項名稱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二、設定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三、申請條件

      1、公共場所經營企業應當有與其經營的項目相適應的場所;

      2、申請單位經營環境符合相應的公共場所衛生標準(《旅店業衛生標準》GB 9663—1996、《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GB 9664—1996、《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準》GB 9666—1996、《公共浴室衛生標準》GB 9665—1996、《體育館衛生標準》GB 9668—1996、《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GB 9669—1996、《游泳場所衛生標準》GB 9667—1996、《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GB9670—1996)的有關要求;

      3、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培訓合格,取得健康合格證;

      4、企業提供的衛生許可申請書和其他相關材料符合要求。

      四、收費依據和標準

      不收費

      五、辦理資料

      1、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單位名稱預先核準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資格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房屋產權證和租賃協議)

      5、經營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經營場所內部平面布局示意圖

      6、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也具的公共場所空氣質量監測報告書

      7、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材料

      8、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單位名稱預先核準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9、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資格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10、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房屋產權證和租賃協議);

      11、經營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經營場所內部平面布局示意圖;

      12、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也具的公共場所空氣質量監測報告書;

      六、辦理地點:

      縣政務服務中心(人民西路100號)

      七、辦理時間

      20 工作日 (非法定假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夏季3:00》-6:00)

      八、聯系電話

      xxxx

      九、辦理流程

      受理-現場審查-審批-發證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七條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自5月1日起實施。衛生部1991年3月11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6

      一、經理/負責人職責:

      1、對本單位衛生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衛生制度和衛生檔案,配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自覺接受衛生監督,按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

      2、帶領衛生管理組織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獎懲;

      3、對衛生設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衛生事件作出決策。

      二、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負責日常衛生管理工作的實施和具體指導,參加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

      2、完成經理/負責人交辦的其他衛生工作。

      三、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保持內外環境整潔,無積塵、無蛛網、地面無痰跡和污物,無衛生死角,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廢棄物進入加蓋的'密封容器。

      2、微小氣候、空氣質量、噪聲、通氣、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場內嚴禁吸煙,須有“禁止吸煙”的明顯標志,不設施灰缸,設有吸煙室(處)。

      3、采購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化妝品及顧客一次性衛生用品,設有消毒專間,配備消毒柜、清洗水池,公用荼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消毒,床上用具做到一客一換,長住旅客做到每周一換,理發美容用的毛巾與燙發、染發的毛巾分開分用,供應水果拼盤的應設置符合衛生要求的水果制作間。

      4、燙發、染發場所設有機械通風裝置,影劇院每場次間隔不少于30分鐘,歌舞廳營業時間嚴禁使用紫外線燈、滑石粉及有害健康煙霧劑。

      5、從業人員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有效健康證上崗,保持經常性個人衛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發,穿戴整潔工作衣帽,進行面部美容、理發清面時應戴口罩,美容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

      四、檢查考核制度

      1、實行崗位衛生責任制,經理/負責人、衛生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應搞好自己職責范圍內的衛生工作;

      2、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每天的衛生檢查,對檢查情況作好記載;

      3、衛生管理組織每周進行一次衛生檢查,對檢查情況作好記載;

      4、有經理/負責人帶領衛生管理組織每月開展一次衛生檢查,并結合平時情況,對各崗位的衛生工作作出評價。

      五、獎懲制度

      1、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與職工的獎金掛鉤;

      2、職工獎金實行浮動,根據檢查考核的情況計發,對衛生工作作出貢獻或提出建議被采納的,給予獎勵;造成失職,扣發獎金,造成損失,酌情賠償;

      3、受到衛生監督機構處罰;扣發有關責任人獎金,對負責人進行相應處罰;受到衛生監督機構表彰,論功獎勵有關人員。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ㄒ唬┵e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ǘ┕苍∈、理發店、美容店;

     。ㄈ┯皠≡、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ㄋ模w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ㄎ澹┱褂[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虉觯ǖ辏、書店;

     。ㄆ撸┖蛟\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ㄒ唬┛諝、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ǘ┧|;

     。ㄈ┎晒、照明;

     。ㄋ模┰胍;

     。ㄎ澹╊櫩陀镁吆托l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加辛〖、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后,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ㄒ唬⿲矆鏊M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ǘ┍O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ㄈ⿲π陆、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ǘ┪传@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ㄈ┚芙^衛生監督的;

     。ㄋ模┪慈〉"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游泳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游泳場所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場內顯眼處。并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復核。逾期3個月未復核,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并取得衛生許可后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和衛生設施必須符合GB9667-1996《游泳場所衛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并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復訓。

      6、泳客應持健康證入場,患性病、傷寒、痢疾、肝炎、肺結核、傳染性皮膚病、重癥沙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嚴禁入場游泳。

      7、室內泳場應有新風供應,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

      8、更衣室、淋浴室和衛生間必須保持清潔衛生,排水暢通,設置有效的獨立的排氣裝置。衛生間設座廁者必須使用一次性座廁墊紙。

      9、應有消毒設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離余氯應保持在0.3-0.5mg/1,必須備有余氯檢測設施和有檢測記錄。必須配備專兼職水質凈化、消毒員。

      10、在泳池入口處,必須分別設有強制性淋浴池和浸腳池。浸腳池寬度與走道相同,長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離余氯保持在5-10mg/1,須4小時更換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8

      一、采購的顧客用品用具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定要求.采購物品應做好記錄,便于溯源.

      二、采購的一次性衛生用品、消毒品、化妝品等物品中文標識應規范,并附有衛生許可證、檢驗報告等必要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采購的.用品用具入庫前應進行驗收,出入庫時應登記. 衛生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一、衛生設施設備的使用要堅持”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實行維修和保養相結合的原則.

      二、衛生設施設備要有專人負責管理、保養和維修工作,定期檢查設備、設施的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上報領導.

      三、要保持衛生設施、設備的衛生清潔,設施設備使用、保養、維修、更換,應做好詳實的記錄.

      公共場所衛生自查制度

      一、制定嚴格的崗位責任制,衛生管理制度健全,區域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二、成立檢查考核領導小組,制訂檢查計劃,明確檢查時間、檢查項目及考核標準.

      三、每月至少有一次全面的檢查記錄并有相應處理結果.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9

      1、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領取“健康證明”和 “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后方能上崗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3、旅店業、餐廳、咖啡廳、酒吧、茶座、娛樂場所、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余場所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進行。

      5、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學習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嚴格執行本崗位的各項衛生操作規程和有關衛生要求。

      6、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后每兩年進行一次衛生知識復訓。

      7、健康檢查項目按衛生部“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進行,“健康證明”均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8、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講究個人衛生。

      9、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有連續二年應檢與應培訓人員、已檢與已培訓人員和已領健康證、培訓證人員名單;有衛生監督部門通知的不合格人員名單及其去向記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0

      1、主要領導負責,建立衛生管理網絡,配備衛生管理人員,建立好各項衛生臺帳。

      2、嚴格貫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持有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經營,衛生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3、積極配合衛生監督部門開展監督和監測工作。

      4、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凡患有病毒性肝炎、傷寒、痢疾、活動性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它有礙公共場所疾病者,及時調離。未能取得健康證者不得上崗工作。

      5、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衛生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新上崗人員未經體檢和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不得上崗工作。

      6、建立衛生宣傳制度,加強衛生宣傳,提高從業人員的衛生意識和法制觀念。

      7、建立公用物品的.消毒、換洗制度。公用物品的消毒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實行上客一換一消毒。消毒換洗臺帳齊全。

      8、建立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報告制度。發生事故按照要求及時向衛生防疫站報告。

      9、定期檢查、考核、評比。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1

      一、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加辛〖、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敖】岛细褡C明”不得涂改、偽造、轉讓、倒賣。

      二、從業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衛生知識培訓,掌握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衛生操作技能,并通過考核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三、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每兩年進行一次。

      四、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進行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帶飾物。

    五、從業人員應有兩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應定期清洗,保持清潔。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2

      食堂是學生生活一個公共場所,應保證良好的清潔環境,為進一步提高與完善衛生管理,制定以下制度:

      一、在食品操作過程,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嚴把"病從口入"關,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去做,保證就餐者的身體健康。

      二、將食堂的工作場所進行嚴格劃分,分別由將衛生分擔區域落實到人,做到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管。每人將自己的衛生分擔區域認真清掃整潔。

      三、食堂衛生要天天保持干凈整潔,做到窗明地凈,無油漬,窗臺無灰塵。保證紗窗完整無破損,發現破損時及時上報修理。暖氣片(管)及各種上下水管道無灰塵。垃圾桶要及時清理,不得長時間存放。

      四、每周六、日進行衛生大掃除,周一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區域,根據情節進行處罰。

      個人衛生:

      (一)必須具備有區級以上衛生部門的健康證。

      (二)工作時必須著工作服、戴工作帽(巾),并要保持衣裝整潔干凈。

      (三)必須有良好的個人衛生,要做到四勤:勤洗澡、勤理發、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

      (四)在工作期間不允許佩戴特別的飾品,女員工不應畫濃妝,涂染指甲;男員工不留長頭發、長胡須。

      (五)不得穿褲頭、背心、拖鞋上班。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3

      1、有專人負責中央空調的衛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員必須經有關的衛生知識培訓。

      2、空調通風的機房應保持干燥清潔嚴禁堆放無關物品。

      3、衛生清掃工具、消毒設備必須專物專用,嚴禁那為它用。必須使用合格的消毒劑。

      4、空調系統新風量應滿足每人每小時20~30立方米。

      5、保證空調系統所吸入的'空氣為室外新鮮空氣,嚴禁間接從空調通風的機房、建筑物樓道及天棚吊頂吸人新風。

      6、空調系統的冷卻塔、過濾網、表冷器、冷凝水盤表面應保持清浩,定期委托專業清洗消毒機構進行檢查、清洗、消毒,并進行定期檢測評價。

      7、空調房間內的送、排風口應經常擦洗,保持清潔,表面無積塵與霉斑。

      8、必須建立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使用、維護、清洗和消毒檔案。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4

      一、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能營業,做到亮證經營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復核。

      二、建立本單位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健康體檢,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

      三、發現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從業人員時,按規定及時調離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四、空調場所應有新風供給,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新。

      五、場內禁止吸煙并有明顯禁煙標識。

      六、商場應設置顧客休息室或休息區,設保潔工具存放處。

      七、所有場所應保持環境清潔。

      八、衛生間應保持清潔衛生,應有有效的排氣裝置。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5

     一、餐飲業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定期進行健康體檢;

      二、新參加公共場所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檢查合格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滲出性或接觸性皮膚病患者必須立即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復從事原工作;

      四、餐飲業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調離人員健康情況必須全程監護,了解病情狀況;

      五、向衛生行政部門及時通報餐飲業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調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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