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05 16:21:13 公共管理 我要投稿

    (薦)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薦)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5篇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

      一、衛生管理人員應每天進行衛生檢查。

      二、各部門每周進行一次衛生檢查。

      三、單位負責人每月組織一次衛生檢查。

      四、各類檢查應有檢查記錄。

      五、發現嚴重問題應有改進及獎懲記錄。

      六、檢查公共場所各種設施、設備,損壞應及時維修并有記錄,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2

      1、有專人負責中央空調的衛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員必須經有關的衛生知識培訓。

      2、空調通風的機房應保持干燥清潔嚴禁堆放無關物品。

      3、衛生清掃工具、消毒設備必須專物專用,嚴禁那為它用。必須使用合格的消毒劑。

      4、空調系統新風量應滿足每人每小時20~30立方米。

      5、保證空調系統所吸入的空氣為室外新鮮空氣,嚴禁間接從空調通風的機房、建筑物樓道及天棚吊頂吸人新風。

      6、空調系統的`冷卻塔、過濾網、表冷器、冷凝水盤表面應保持清浩,定期委托專業清洗消毒機構進行檢查、清洗、消毒,并進行定期檢測評價。

      7、空調房間內的送、排風口應經常擦洗,保持清潔,表面無積塵與霉斑。

      8、必須建立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使用、維護、清洗和消毒檔案。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3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營業場所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營業。

      2、場所內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3、衛生管理制度健全,區域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管理組織每周開展衛生檢查改進工作,并做好記錄,建立衛生檔案。

      4、衛生專干負責對場所內的衛生進行經常性衛生檢查和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

      5、營業場所室內外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等,墻面、掛圖、壁燈干凈無塵。

      6、對公共衛生區域每天徹底消毒,有廢棄物盛放容器并加蓋。

      7、場所內的'衛生間機械通風良好,地面必須保持干燥潔凈,便池、馬桶、面盆隨時清理干凈,臺面、鏡面、烘手機干凈無塵。

      8、營業場所內及客房應加強自然通風,保持機械通風設備的正常運轉,機械通風設備按衛生要求每周清洗過濾設備并做好記錄,保證室內足夠的新風量。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4

      1、建立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場所負責人和衛生管理員為責任報告人,其它人員也有報告義務。

      2、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范圍

     。1)室內空氣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水和衛生設施遭受污染所致傳染疾病、皮膚病

     。3)意外事故導致的.紅眼。ㄖ赣斡境匾鸬牧餍行越Y膜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顧客消毒劑中毒等。

     。4)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

      3、發生傳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時,場所經營者應立即停止相應經營活動,協助醫務人員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繼發。

      4、發生事故后,除了及時搶救病人外,事故報告責任人還必須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嚴格隔離現場,并會同衛生部門及時處理。

      5、事故處理后,立即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其內容包括:事故經過及處理、事故原因及責任、事故教訓、今后防范指施,并送至當地衛生執法監督所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6、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5

      1、所有商場超市均應持有有效衛生許可證方能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應按許可項目的內容亮證經營。商場超市的法定代表人是食品衛生負責人,負責本商場超市的食品衛生工作。

      2、建立健全食品衛生管理組織機構,配備經培訓合格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全面負責超市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各部門各崗位衛生管理制度和詳細的臺賬制度,并有具體措施保證落實。

      4、認真貫徹落實食品衛生法律法規,不采購、不銷售、不制售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隨意檢查每批商家食品的標簽標識,保證內容規范完整;即使清理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發現不合格的食品,應立即向當地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并拆去措施防止流向消費者。

      5、上崗前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培訓合格證后方能上崗工作,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有培訓幾率備查。

      6、定期檢查個人衛生情況,使其符合《食品衛生法》和《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相應的衛生要求。

      7、直接接觸散裝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操作時帶口罩、手套和帽子,不準佩戴戒指、手鐲、手表等飾物,不得留長指甲、染指甲,工作服應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于帽外,收不有外傷應臨時調離崗位。

      8、從業人員工作時不準吸煙、吃食物或從事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活動,不準穿工作服上廁所或者遠離工作場所。

      9、個人的衣物、藥品、化妝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加工區及經營區內。

      10、商場超市要建立食品采購進貨管理制度。采購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具有鑒別各類食品衛生質量的.知識和技能;按《食品衛生法》和《采購食品索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索證、驗證。

      11、食品包裝物、食品用工具和容器應符合相應的衛生管理辦法和衛生標準,重復使用的器具要防止被有毒物質污染,并有專人負責清洗、消毒。

      12、應建立食品展賣活動管理制度。食品展賣區與非食品展賣區應分開并有明顯標志,食品不得與其他上混放,食品區不得經營與食品無關的物品。

      13、散裝熟食品、散裝糧食、定型包裝食品、蔬菜水果、冷凍食品和生鮮食品等要分區不知,生疏食品、干濕食品應防止交叉污染。

      14、定型包裝食品的標簽內容應符合《食品標簽通用標準》(gb7718)要求,食品標簽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不得模糊或者脫落,生產日期與保質期在同一包裝上:有中文標志,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代號、規格、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質期限、食用方法并符合“gb7718”的有關規定。產品標簽、說明書不得有夸大或虛假的宣傳內容。

      15、散裝食品必須符合衛生部《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的規定:有防塵材料遮蓋,并設有禁止消費者觸摸的標志,設人負責銷售,并為消費者提供分練及包裝服務。

      16、散裝食品在適當的顯著位置上標有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使用方法等,標識內容必須與生產者出廠時的標注相一致,嚴禁更改原有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嚴禁與不同生產日期的產品混裝銷售。

      17、食品應按規定條件存放:戰士、銷售的需冷藏(冷藏溫度為0°C~10°C)或冷凍(冷凍溫度為18°C以下)的食品,應置于相應條件下,并有明確的溫度顯示。

      18、冰凍水產品,應陳列于冰盤(箱)內,與其他食品隔開,溫度控制在0~5°C,嚴禁用化學藥劑保鮮。

      19、超過保質期限或準備退貨的食品應存放在固定位置,設明顯標志并及時撤出展賣場所。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ㄒ唬┵e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ǘ┕苍∈、理發店、美容店;

     。ㄈ┯皠≡、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ㄋ模w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ㄎ澹┱褂[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虉觯ǖ辏、書店;

     。ㄆ撸┖蛟\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ㄒ唬┛諝、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ǘ┧|;

     。ㄈ┎晒、照明;

     。ㄋ模┰胍;

     。ㄎ澹╊櫩陀镁吆托l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加辛〖、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后,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ㄒ唬⿲矆鏊M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ǘ┍O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ㄈ⿲π陆、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ǘ┪传@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ㄈ┚芙^衛生監督的;

     。ㄋ模┪慈〉"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游泳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游泳場所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場內顯眼處。并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復核。逾期3個月未復核,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并取得衛生許可后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和衛生設施必須符合GB9667-1996《游泳場所衛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并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復訓。

      6、泳客應持健康證入場,患性病、傷寒、痢疾、肝炎、肺結核、傳染性皮膚病、重癥沙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嚴禁入場游泳。

      7、室內泳場應有新風供應,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

      8、更衣室、淋浴室和衛生間必須保持清潔衛生,排水暢通,設置有效的獨立的排氣裝置。衛生間設座廁者必須使用一次性座廁墊紙。

      9、應有消毒設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離余氯應保持在0.3-0.5mg/1,必須備有余氯檢測設施和有檢測記錄。必須配備專兼職水質凈化、消毒員。

      10、在泳池入口處,必須分別設有強制性淋浴池和浸腳池。浸腳池寬度與走道相同,長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離余氯保持在5-10mg/1,須4小時更換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7

      美容美發場所經營單位和個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發生,如發生健康危害事故啟動緊急應急預案。加強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報告和疫情報告。做好突發危害事件的報告,最大限度的控制健康危害事故的發生,經營單位負責人及衛生負責人,是事故報告的責任人,其他人員也有義務報告。

      一、報告范圍

      1、微小氣候或空氣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生活飲水遭受污染或飲水污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或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衛生設計遭受污染所致傳染性疾病、皮膚;

      4、意外事故導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等中毒。

      二、發生死亡或同時發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時,事故報告責任人要在發生事故2小時之內,電話報告工布江達縣衛生局(0894—5412884)和工布江達縣疾病控制中心(0894—5412165)發現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以及不明原因的疾病時,及時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8

      理發店、美容店衛生制度

      為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加強本單位的自身管理,不斷提高本單位的衛生水平,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衛生許可證及公共場所衛生信譽等級牌要懸掛在醒目處。

      二、環境應整潔、明亮、舒適。隨時清掃地面廢棄物,并有專門容器存放。

      三、應有消毒設施或消毒間及消毒藥械。

      四、工作人員操作時應穿清潔干凈的工作服,在美容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清面時要戴口罩。

      五、理發用大小圍布要經常清洗更換,臉巾應清潔,每客用后應清洗消毒。

      六、美容工具、理發工具、胡刷等顧客用品用具用后應消毒。理發工具應采用無臭氧紫外線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應分類存放。

      七、對患有頭癬等皮膚傳染病的顧客要有專用的理發工具,并有明顯標志,用后及時消毒,并單獨存放。

      八、配備機械通風設施,加強室內通風換氣。

      九、供顧客使用的化妝品應符合《化妝品衛生規范》,美容用唇膏、唇筆等應做到一次性使用。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9

      一、事項名稱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二、設定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三、申請條件

      1、公共場所經營企業應當有與其經營的項目相適應的場所;

      2、申請單位經營環境符合相應的公共場所衛生標準(《旅店業衛生標準》GB 9663—1996、《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GB 9664—1996、《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準》GB 9666—1996、《公共浴室衛生標準》GB 9665—1996、《體育館衛生標準》GB 9668—1996、《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GB 9669—1996、《游泳場所衛生標準》GB 9667—1996、《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GB9670—1996)的有關要求;

      3、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培訓合格,取得健康合格證;

      4、企業提供的衛生許可申請書和其他相關材料符合要求。

      四、收費依據和標準

      不收費

      五、辦理資料

      1、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單位名稱預先核準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資格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房屋產權證和租賃協議)

      5、經營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經營場所內部平面布局示意圖

      6、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也具的公共場所空氣質量監測報告書

      7、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材料

      8、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單位名稱預先核準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9、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資格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10、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房屋產權證和租賃協議);

      11、經營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經營場所內部平面布局示意圖;

      12、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也具的公共場所空氣質量監測報告書;

      六、辦理地點:

      縣政務服務中心(人民西路100號)

      七、辦理時間

      20 工作日 (非法定假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夏季3:00》-6:00)

      八、聯系電話

      xxxx

      九、辦理流程

      受理-現場審查-審批-發證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七條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自5月1日起實施。衛生部1991年3月11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0

      一、負責人職責

      1對本單位衛生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衛生制度和衛生檔案,配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自覺接受衛生監督,按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

      2帶領衛生管理組織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獎懲;

      3對衛生設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衛生事件作出決策。

      二、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負責日常衛生管理工作的實施和具體指導,參加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

      2完成負責人交辦的其他衛生工作。

      三、衛生人員職責:

      1、保持內外環境整潔,無積塵、無蛛網、地面無痰跡和污物,無衛生死角,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廢棄物放入加蓋的密封容器。

      2、氣候、空氣質量、噪聲、通氣、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場內嚴禁吸煙,須有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設吸煙室(處),吸煙室(處)外不設煙灰缸。

      3、從業人員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保持經常性個人衛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發,穿戴整潔工作衣帽

      公共場所用品用具衛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場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應洗凈消毒、按衛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嚴禁重復使用。

      二、公共場所各類用品用具的運輸應采用密閉方式進行。

      三、公共場所的各類用品用具數量應配備足夠能供周轉用,一般應不少于滿負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場所的用品用具應符合《公共場所用品衛生標準》(WS205—20xx)和相應各類場所的相關衛生要求。

      五、公共場所內供客人用的各類食品用具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

      六、公共場所內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要求。

      衛生清掃、除害衛生制度

      一、操作間及庫房門應設立高50cm、表面光滑、門框及底部嚴密的防鼠板;

      二、發現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蟲應即時殺滅;

      三、發現鼠洞、蟑螂滋生洞穴應用硬質材料進行封堵,并及時清理或合理投藥。

      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制度

      一、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從業人員健康證”才能上崗工作。

      二、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體檢,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三、從業人員要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換工作服、勤理發、勤剪指甲。

      衛生檢查評比制度

      一、工作時杜絕不良的衛生習慣,經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場所不得吸煙,違反其中一項酌情扣除獎金。

      二、每天搞好本職崗位衛生工作,如工作區域衛生不符合要求按情節輕重酌情扣除獎金。

      三、下班前,要及時打掃衛生工作,如被檢查人員發現未做好衛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當事人獎金。

      四、各區域工作人員按照制定的衛生制度,做好本崗位工作。由領班不定時對各區域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指出,并限期當事人改正。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ㄒ唬┵e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ǘ┕苍∈、理發店、美容店;

     。ㄈ┯皠≡、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ㄋ模w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ㄎ澹┱褂[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虉觯ǖ辏、書店;

     。ㄆ撸┖蛟\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ㄒ唬┛諝、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ǘ┧|;

     。ㄈ┎晒、照明;

     。ㄋ模┰胍;

     。ㄎ澹╊櫩陀镁吆托l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加辛〖、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后,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ㄒ唬⿲矆鏊M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ǘ┍O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ㄈ⿲π陆、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ㄒ唬┬l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ǘ┪传@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ㄈ┚芙^衛生監督的;

     。ㄋ模┪慈〉"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1

      為保證公共場所客用化妝品的衛生質量,保障消費者健康安全,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購的化妝品要有標識標簽,并注明產品名稱、廠名、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產品執行標準和出廠合格標記。

      二、采購的化妝品說明書或小包裝上應當注明生產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三、不得采購未注明批準文號的.特殊化妝品和無進口批準文號及中文說明的進口化妝品。

      四、采購的化妝品標簽、小包裝或說明書不得宣傳療效和使用醫療術語,普通化妝品不得注有適應癥。

      五、不得自行灌裝和配置化妝品。

      六、采購化妝品必須索取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和產品衛生檢測合格報告單(復印件),并有與原件相符的簽字確認。

      七、采購的化妝品必須有采購記錄,采購員對每一種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單位名稱及地址、聯系人及電話號碼進行登記并簽名,同時記錄索證情況,經驗收員簽字確認。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2

      1、營業場所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營業。

      2、場所內所有從業人員須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3、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區域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管理組織每周開展衛生檢查改進工作,并做好記錄,建立衛生檔案。

      4、衛生專干負責經常性衛生檢查和對本單位從業人員衛生知識的培訓。

      5、候車室內外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座椅、墻面、玻璃、壁燈干凈無塵。

      6、候車室內的衛生間地面必須保持干燥潔凈,便池、馬桶、面盆必須隨時清理干凈,臺面、鏡面、烘手機必須干凈無塵。

      7、候車室內禁止吸煙,設立明顯禁煙標志和專門吸煙室。吸煙室應安裝獨立的'通排風裝置,并保持通風良好,空氣清潔。

      8、候車室內應加強自然通風,保持機械通風設備的正常運轉,機械通風設備按衛生要求每周清洗過濾設備并記錄完整,保證室內足夠的新風量。

      9、候車室須有固定衛生宣傳欄,利用電視、廣播定時向旅客播放衛生知識,并要做到有資料和記錄。

      10、候車廳三防設施完善,做到候車廳基本無蠅。

      11、停車場設置車輛清洗臺,并配備足夠數量的密閉垃圾容器。

      12、場所內配備足夠數量的密閉垃圾容器,做到垃圾無滿溢、無滲漏、日產日清;垃圾容器每天消毒,垃圾儲運密閉化。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3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經營場所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更好地履行衛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本經營場所傳染病防治組織機構(具體名單、聯系電話及分工)明確組織分工和職責。

      二、積極開展預防傳染病的`衛生安全健康教育,積極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傳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種傳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礙公共場所衛生的疾病對人體的危害。

      三、按要求設置公共場所衛生設施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確保正常使用。

      四、加強對公共場所衛生和飲用水衛生的管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定期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按要求更換、清洗、消毒,定期進行公共場所衛生檢測和生活飲用水水質檢測,確保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督促患有有礙公共場所衛生疾病的人員調離相關崗位;

      六、建立疫情報告制度,發現疫情要及時逐級報告,并做好疫情報告登記。疫情報告順序為:顧客或從業人員—部門負責人—衛生管理機構(衛生管理人員)—企業第一責任人(法人或負責人)—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七、對發生疫情的場所應做到及時消毒,其他場所隔周用有效消毒藥劑進行消毒。

      八、發現顧客患有傳染病,立即進行隔離,配合衛生部門進行妥善處理。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4

      為了更好地履行衛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顧客的身體健康安全,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才開始經營,并按時辦理

      年審及復核或換證手續。

      二、設置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確保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

      三、要在明顯處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及衛生信譽度等級牌。

      四、每晚要徹底清洗和消毒池浴,顧客用過的浴盆要做好清洗消毒;同時還要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記錄。

      五、設置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公用品消毒間,配備齊全的消毒和保潔設施,并配有專人負責消毒工作。

      六、對浴衣、浴褲、毛巾、浴巾等棉織品要求做到嚴格消毒,并做好保潔工作,確保提供給顧客使用的衣褲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

      七、浴室設置氣窗,保持良好通風,做到氣窗面積為地面面積的5%;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室頂應有一定弧度。

      八、禁止患性病和各種傳染性皮膚病的顧客進入浴室就浴。

      九、場所內禁止吸煙,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和禁煙管理措施。

      十、使用的化妝品、消毒劑做到按規定索證,確保符合國家衛生要求。

      十一、提供給顧客使用的衛生用品也要做到按規定索證,確保符合國家衛生要求。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5

      一、按范要求設置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消毒間,有專用清洗池、消毒設施及保潔設施,并保證能正常運轉。

      二、指定專人按操作規范對公共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和保潔工作。

      三、清洗消毒間應有明顯標志,環境整潔,通風換氣良好,無積水積物,無雜物存放。

      四、供顧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應嚴格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供顧客使用的公共用品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五、清洗消毒應按規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應在有效期內,消毒設備(消毒柜)應運轉正常。

      六、清洗消毒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及公共用品,應當完好無損,必須做好消毒記錄,保證一客一用一消毒。

      七、清洗飲具的清潔工具應專用,防止交叉污染。

      八、清洗消毒后的各類用品用具應達到有關衛生標準的.規定并保潔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應當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規定。補充杯具、食具應注意手部衛生,防止污染。

      九、保潔時間較長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須再次進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

      十、保潔柜應定期清洗消毒,建立出入登記制度,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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