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對員工試用期的規定

    時間:2024-08-27 12:34:49 試用期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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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對員工試用期的規定

    法律對員工試用期的規定1

      我國法律規定,試用期適用范圍是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但是試用期的期限一般是多長?關于試用期員工的法律保障有哪些?

    法律對員工試用期的`規定

     。ㄒ唬┰囉闷趯俜梢幎ǖ募s定條款之一。

      由于試用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則必須在證明了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后,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對試用期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期限中。其中,六個月以下、一年以下、兩年以下,分別含六個月、一年、兩年。故此,試用期的時間與勞動合同期限應相匹配,其基本要求是“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并非可隨意約定。倘若兩者時間不匹配,發生試用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就可能引發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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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性文件的有關規定,“試用期”僅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那種在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時以重新約定試用期為由,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的做法是違法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ㄈ┰囉闷趦缺唤馄,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沒有依據以上規定,隨意約定試用期,且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時間不相匹配,該用人單位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則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本人,并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對員工試用期的規定2

      什么是員工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法律對不同的勞動合同期限規定了不同的試用期。那么法律對于勞動合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呢?將為您做如下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建議當事人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咨詢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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