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保險法培訓考試試題及答案

    時間:2024-08-10 07:42:57 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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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保險法培訓考試試題及答案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我們都不可避免地會接觸到試題,試題有助于被考核者了解自己的真實水平。大家知道什么樣的試題才是好試題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新保險法培訓考試試題及答案,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新保險法培訓考試試題及答案

      1、我國第一部保險法是哪年公布的?a

      a、1995年

      b、1998年

      c、1999年

      2、我國自第一部保險法公布以來,共進行過幾次修訂?b

      a、一次

      b、兩次

      c、三次

      3、新修訂的保險法將于哪天正式實施?b

      a、20xx年7月1日

      b、20xx年10月1日

      c、20xx年1月1日

      4、我國保險法的立法宗旨

      a 規范保險活動

      b 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c 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

      d 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5、我國保險法主要調整以下方面的關系:

      a、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

      b、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彼此之間的經營或競爭關系

      c、保險業組織與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關之間的關系

      6、以下哪類人適用于本次修訂的保險法?

      a、保險人

      b、保險公司

      c、投保人

      d、被保險人

      e、受益人等,都執行我國的保險法

      ----主要內容部分

      7、本次保險法修訂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哪幾個方面:abcd

      a、加強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進一步明確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b、進一步擴大保險公司經營范圍,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完善保險行業基本制度; c、明確保險監管機構的職責,強化監管手段和措施;

      d、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打擊保險違法行為。

      8、在從事保險活動所遵循的原則中,下面那條是新增的內容?c

      a、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b、從事保險活動必須尊重社會公德

      c、從事保險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判斷題

      9、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可以實行混合經營和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托業務機構可以設立在一起。(錯)

      【反饋】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托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0、新保險法總則新修訂的部分和原保險法的主要差異體現在下面哪幾個方面?abcd a、針對保險從業人員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修訂后保險法在總則中加以規定 b、拓寬經營保險業務主體范圍

      c、明確分業經營、分業管理

      d、明確國務院派出機構職責權限

      11、新保險法首次提出了保險合同生效的概念,即“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并允許“對合同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這需要保險公司運營部門重新梳理那些環節來控制風險?abc

      a、保險合同成立環節

      b、保險合同生效環節

      c、承擔保險責任的流程

      12、修訂后的保險法對保險人(主要指保險公司)的合同解除權作了限制,其中新增設的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中規定保險合同成立滿__年后,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b

      a、1年

      b、2年

      c、3年

      13、保險公司運營部門需加強核保及二次核保環節的審核,及時發現未如實告知的情況,在合同成立兩年內,一旦發現未如實告知情形時要及時在____天內行使解除權。

      a、10

      b、15

      c、30

      14、判斷題

      一旦保險代理人和代理機構知道了被保險人的“未如實告知的情況”,暨視同為保險人已知該情況。(對)

      【反饋】保險代理人和代理機構已知該情況即被視同為保險人已知,因此對保險公司銷售部門而言,要加強對代理人和代理機構的管理和考核,提高業務品質,今后銷售環節應更加規

      范。

      15、針對保險人在格式條款中規定的對一些特殊原因導致的損失不承擔保險責任(即責任免除條款)的條款,保險人不需要對投保人說明(錯)

      【反饋】修訂前的保險法已規定保險人有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進行說明的義務,而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夠全面了解合同格式條款的內容,從而決定是否投保,新保險法增加了對此的規定。同時,對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免責條款”,新保險法更加強調保險人應當在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這些修訂都是對投保人知情權的維護。

      17、新修訂的保險法中,下面的說法是否正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通知保險人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錯)

      【反饋】修訂前的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該規定是為了便于保險人及時查勘定損,確定所要承擔的保險責任。但有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由于客觀原因無法及時通知保險人,或者對未及時通知不存在重大過錯,因此剝奪其請求賠償的權利過于嚴厲。此外,對于一些重大保險事故,保險人完全可以從其他途徑如新聞媒體等得知。因此,新保險法對保險人的免責權進行了限制。

      18、下面的說法是否正確: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對)

      19、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可以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錯)

      【反饋】:考慮到雇主為員工投保人身保險對員工有利,新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對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直接為其投保。同時,為了防止某些企業投保人利用團體保險獲取非法利益,修訂后的保險法擴大了人身保險利益的范圍,此種情形下,保險合同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從限制受益人指定范圍的角度維護勞動者等被保險人的利益。

      20、新保險法規定如果受益人故意危害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不予賠償(錯)

      【反饋】:新保險法規定,如果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實施非法行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同樣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護,即保險金賠償將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繼承。

      21、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對)

      【反饋】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22、保險公司必須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形式(錯)

      【反饋】修訂前的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形式。與此同時,根據相關規定,外資法人保險公司均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經過多年市場檢驗,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資保險公司與內資股份制保險公司相比,只要償付能力監管得當,在風險控制和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方面并不存在差距,因此不應限制保險公司采取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新保險法刪除了有關保險公司組織形式的特別規定,今后保險公司在組織形式上直接適用公司法。

      23、新保險法在財產保險業務經營范圍中新增了下面的哪類保險業務?d

      a、財產損失保險

      b、責任保險

      c、信用保險

      d、保證保險

      24、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錯)

      【反饋】根據加入世貿的承諾,至20xx年底,我國再保險市場已完全實行商業化運作,且再保險業務的跨境交付在國民待遇方面并未加以限制。境內優先分保的做法與入世承諾不符,因此新保險法取消了“境內優先分!钡囊幎。

      25、新保險法中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下列形式:abc

      a、銀行存款;

      b、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c、投資不動產

      26、新保險法中增加了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禁止行為的描述:其中包括abcde

      a、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b、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c、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d、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e、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27、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a 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

      b 限制業務范圍;

      c 限制向股東分紅;

      d 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e 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f 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g 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

      h 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i 限制商業性廣告;

      j 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反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通過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了解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時提醒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恢復償付能力。修訂前的保險法僅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作出原則性規定,現總結近期國際金融危機的教訓,對金融杠桿效應予以適當限制,新保險法對這方面的內容予以強化和完善,并明確了以風險為基礎的償付能力監管機制。

      ----新修訂保險法給公司帶來的挑戰28、請將新修訂保險法給保險公司帶來挑戰的幾個方面和具體的內容對應起來:(連線匹配題)

      新舊保險法銜接方面---舊保單有望適用新法:保監會法規部表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實施后,對新法實施前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只能沿用舊法。但針對長期壽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保監會將與相關部門協調,舊保單有望適用新法。

      運營管理方面---->強化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1、限制保險人合同解除權,增設不可抗辯規則;2、財產轉讓保險合同仍有效,明確了被保險財產發生轉讓時的理賠爭議問題;3、進一步規范了保險公司理賠的程序和時限;4、明確了人身保險特殊情形下的理賠原則;5、明確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6、合同“格式條款”需提示,強化保險公司說明義務。

      投資方面---->保險資金投資渠道進一步拓寬:新增“投資不動產”

      再保險方面---->取消“境內優先分!,再保險業法律“呵護”不再

      保險監管方面---->顯著強化保險監管者職責:1、明確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原則和監管職責,增加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手段和措施;2、“關照”償付能力不足保險公司;3、增加對關聯交易的規定,防止保險公司股東濫用權利,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 。

      法律責任方面---->對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更加完善和細化:1、同公司法有關規定相銜接;2、明確要求對擅自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處罰;3、明確要求對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經營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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