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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離任審計報告
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報告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其在寫作上有一定的技巧。你所見過的報告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國企離任審計報告,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1.審計重點確定受限于干部聯系機制不健全
組織人事部門一般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方,在審計前期調查中,審計人員如果能夠獲得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管理的詳細信息,進而確定審計重點,將使經濟責任審計項目開展的效率和效果大大提高,同時也有效避免了審計風險。但目前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中,組織人事部門或紀檢監察等委托部門與審計部門大多數情況下主要靠一紙文書表明委托關系,而委托書內容不夠具體、詳盡和明確,對于需要委托審計部門審什么、評價什么和需要重點關注的事項等具體問題及要求沒有說明,而是交由審計部門去判斷、確定和解決,審計信息的獲得和審計重點確定受限,風險則轉嫁到審計部門。因此在經濟責任審計審前調查和準備階段,審計人員所獲得的被審計人員信息非常有限,造成審計準備階段財務賬外信息獲得不充分,出現審計重點把握不準或后序審計工作走彎路情況,影響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
2.跨期交叉問題經濟責任難以界定
對于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除了客觀公正評判被審計人任職期間的主要業績和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外,還應當劃清前后任領導人之間的責任界限,便于公正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也使繼任領導干部解除后顧之憂。但是,如何劃清前任遺留問題和在任時發生問題的界限,如何充分認識和評價前任遺留給企業的負效應及其所帶來的連鎖反映和“后遺癥”,往往是審計需要面對的難點問題。
如離任審計中對存貨和應收賬款的界定問題。新舊任領導交接時可能存在大量跨期的問題資產或未解決的跨期事項,在交接時未明確界定,造成離、接任負責人對交接時經濟責任劃分存在分歧爭議,責任劃分的公平公正性受到質疑。
3.發現、核實及評估潛在盈虧存在難點
3.1盈虧事項的發現較難。由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涉及離、接任干部考核及任用等敏感問題,被審計單位為防止問題暴露,對審計人員比較戒備或有意隱瞞,以工作忙或未參與等借口對審計要了解的問題進行推脫或消極應對,在潛在盈虧事項本來隱蔽不易被發現的基礎上又增加了發現、核實的難度。
3.2對潛盈潛虧因素的界定及評估可能造成的影響、損失等存在難點。比如對存貨貶值潛虧,審計人員基本財務出身較多,對相關專業鑒定及變現虧損難以做出自己判斷,只能依靠被審計單位生產、品控、研發或市場銷售等相關專業人員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被審計單位為了一些目的人為高估或低估損失,造成盈虧因素的界定及可能造成的影響不能客觀公允。審計對盈虧評估界定不準或盈、虧事項得不到發現,一方面可能形成審計風險,另一方面,接任領導在接任之初因不熟悉情況,被動接受一些交接時未予明確的遺留問題,在后續管理中漏洞潛虧漸漸浮出水面,接任領導難免存在怨言,則后序期間對前任遺留問題不能積極處理或進行有效接續管理,導致新的損失產生或原有損失進一步擴大。
二、加強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1.建立溝通聯系渠道,規范授權委托制度
首先,審計部門應與組織人事部門建立起良好的溝通渠道,改變目前單純的委托和被委托的關系。審計部門也及時通報日常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供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準確考核、科學任用和規范管理監督。
其次,建立規范的授權委托制度,明確委托計劃的制定,委托書的送達、需要審計核實的委托事項及上級領導、相關部門的要求等主要事項,并規定委托計劃與審計部溝通的及時性,做到委托計劃制定安排合理,委托事項內容詳盡具體,委托及受托責任明確,便于審計實際操作,使審計的時間、人員、業務的搭配更趨于合理,從委托源頭上將審計風險控制到最低限度。
2.建立工作交接制度,規范審計結果通報制度
2.1企業集團應建立并嚴格執行離接任領導人的工作交接制度及離任后續兌現制度,明確規定新任領導應當對重要經濟事項進行的接續處理,規范對以前遺留事項的處理規定等,并將對前期問題處理結果及重要經濟事項接續效果列入接任第一年經濟責任指標考核項目中進行單項考核。
2.2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在企業范圍內公布被審計對象的好差真相,昭顯審計部門自身工作質量優劣,促成審計監督與社會輿論監督的有機結合,促使被審計單位問題整改落實,也促使審計部門為避免審計風險而強化提供工作質量,增強審計工作的客觀、公正。但在具體實行中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明確審計情況通報或結果公告的內容、范圍、方式、程序等,使這項工作規范化、程序化。二是既要公告反面典型反映問題,也要宣揚推廣好的做法、正面典型,使所屬單位對類似問題引以為戒,對先進經驗學習效仿。三是體現對后續信息的公告,包括問責過程、結果,被審計單位后續整改落實情況等,讓企業所有人認識到審計結果公告的效果。四是建立相應的審計責任追究制度,促使審計不斷創新技術方法,提高審計質量,重視被審計單位及相關部門對公告的審計結果的意見,避免審計結果公告的風險。
3.建立任中經濟責任審計,隨時或多次審計發現潛盈、潛虧事項
首先,在年度承包兌現審計和離任審計基礎上,將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常態化,便于審計能隨時掌握被審計單位相關重要事項情況,而不是只到離任審計時才一次核實了解被審企業幾年的情況。其次,任中審計形成的審計報告應提交人事管理考核部門并存入個人檔案,作為日?己思叭蘸蟾刹咳斡谜{遣的參考依據,并為離任審計客觀評價領導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提供直接參考,避免了離任審計時效要求高、時間緊張情況下難以保證工作質量和效率的問題,有效降低離任審計風險。最后,逐漸推行企業績效專項審計或涵蓋范圍更廣的綜合審計。
三、結論
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是國家為加強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監督和管理,促進企業負責人廉潔自律、正確依法履行工作職責而采取的一項重要舉措。正確評判企業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推動國有企業加快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完善內部控制機制,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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