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時間:2024-07-09 16:29:27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狀況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年,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七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八條 受讓人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 受讓人使用該宗地的現狀條件為:

      (一)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二)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三)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造成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利用土地,確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六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七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2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項目。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乙方用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___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分行,賬戶號。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由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人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項辦法解決:____________(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傳真;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采用中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3

      第四條設計、施工、竣工

      1.紅線范圍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2.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日內應按批準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工施工。并于 年 月 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積不少于平方米。

      3.規模大的、特殊的復雜工程,其動工施工時間按上述要求進行有困難的,用地者至遲應在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日內,向市(縣)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夠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續期不得超過日。

      4.用地者應在于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日的,罰以出讓金總額的%;延期竣工超過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筑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第五條建筑維修活動

      1.用地者在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準。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準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2)未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2.用地者不得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3.在興建建筑或維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須摸清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并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用地者在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動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用地者負責。

      第六條供水、供電

      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XX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2.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3.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第七條監督檢查

      1.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2.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紅線范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3.用地者在用地范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

      設。

      4.用地者對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未經規劃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監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本條第___項規定的土地條件:

     。ㄒ唬┻_到場地平整;

     。ǘ┈F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實地驗明交付土地時該宗地的土地條件,出讓人應當出具《交付土地通知書》,受讓人認可并簽收!督桓锻恋赝ㄖ獣坊貓逃墒茏屓舜媪,作為登記發證的審查要件。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年,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萬元),其中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

      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受讓人按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簽訂的合同約定支付。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條 受讓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萬元)。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二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條件:

     。ㄒ唬┲黧w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ǘ└綄俳ㄖ镄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ㄈ┙ㄖ莘e率(建筑規模) __________________:

     。ㄋ模┙ㄖ芏龋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ㄎ澹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G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ㄆ撸┢渌恋乩靡骭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ㄒ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年__月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該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設施(含供水、排水、燃氣、道路、路燈和綠化)由受讓人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申請解決,其它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如電力、通訊、供熱等)由受讓人向有關專業部門申請解決,并按規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十七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八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一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項規定之條件:

     。ㄒ唬┦茏屓藨凑毡竞贤s定進行投資開發,并經出讓人認定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方可轉讓。

     。ǘ┦茏屓藨凑毡竞贤s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開發建設投資比例認定,應當由受讓人委托具有專業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已開發投資額及完成總投資比例的審計報告。開發投資總額以計劃管理部門的建設投資計劃為準。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三十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0.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五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當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1年。

      除出讓人同意外,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時間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出讓人將發出《履約通知書》,敦促受讓人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并將有關情況定期公告;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應當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ㄒ唬┨峤籣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ǘ┮婪ㄏ蛉嗣穹ㄔ浩鹪V。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其余由出讓人報備。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______,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______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 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__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認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輸。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山、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和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經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租。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是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功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員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簽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商品房暫行管理辦法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

      電 報: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

      電 報: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6

      滬房地( )出讓合同 第_____號

      出讓方:上海市_____________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ㄒ韵潞喎Q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ㄒ韵潞喎Q乙方)

      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法律法規,根據________府土用( )________號文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所有權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規定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依法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礦產、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塊,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其面積、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為:_______________,出讓年限為_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 元(大寫:_______________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資者,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應每年向__________繳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壹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15天內,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應當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支付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的定金人民幣 元(大寫:__________元),該定金是出讓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60天內,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須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付清出讓金余額人民幣___________元。

      第五條 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出讓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繳納出讓金的,應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的千分之一滯納金;未提出延期申請、提出延期申請未取得同意的、無特殊原因未按時付清等,應當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乙方無權請求返還已繳納的出讓金。

      1.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額支付土地出讓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請,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請但未取得同意,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3.經同意延期支付出讓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額支付的。

      第六條 甲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時的土地條件為以下第_________項的約定

      1.現狀土地條件;

      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拆除及動遷,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周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狀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項,實施該地塊動遷補償安置或支付相應費用

      1.乙方必須按照城市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完成該地塊上建筑物的拆除并承擔相應費用。在本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乙方應與___________簽訂《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并依約履行。乙方不按《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的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2.在本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乙方應當與___________簽訂《___________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支付動遷補償安置等前期費用,如不按協議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 乙方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總價后,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的有關規定向房地產登記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 在土地出讓年限內,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開發、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除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外,還應征得甲方的同意,并與甲方重新簽訂補充合同,相應調整出讓金,并辦理房地產登記。

      第十條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設計權及調整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條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權到期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開發建設。超出《土地使用條件》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仍未開發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土地使用條件》3.2項的約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征收土地閑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出讓金,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后,可以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甲方有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對出讓地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監督檢查。

      首次轉讓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建設工程時,出讓地塊房屋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作量應達到《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的條件。乙方在未達到上款規定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受讓人名稱和受讓人的投資比例。

      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時,本合同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條 乙方在不改變受讓人投資比例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開發建設本地塊項目公司的,應當與甲方簽訂補充合同,調整受讓人名稱。并可以該公司的名義辦理領、換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登記手續。

      如招標、掛牌、拍賣出讓文件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甲方對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內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甲方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報批。對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乙方可根據該地塊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等獲得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繼續使用該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續期申請。甲方同意續期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并與甲方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讓金。乙方未提出續期申請或申請未獲同意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或具有相應權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還土地使用權,并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時,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乙方違反本合同時,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本合同附件《上海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約定處理:

     。ㄒ唬┫騙____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ǘ┮婪ㄏ蛉嗣穹ㄔ禾崞鹪V訟。

      第十九條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頁,以中文書寫。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書寫的,以中文為準。

      本合同的金額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壹份提交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正式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后可另行約定,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上海市___________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___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

      現對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下稱《土地使用條件》)作如下規定:

      一、 土地使用條件

      乙方在出讓地塊范圍的開發、利用等行為,應符合以下條件。

      1.1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1.3 建筑容積率:不大于_________萬平方米/公頃(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_________平方米)。

      1.4 綠地率:不少于總面積的_________,且公共集中綠地面積不少于_________。

      1.5 其他有關規劃參數以批準的上海市__________________規劃文件為準(見附件)。

      1.6 地塊內建筑必須滿足《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2.1 本地塊項目建設涉及綠化、市容、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有關的事項,乙方應遵守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

      2.2 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通過、穿越其受讓地塊。受讓地塊上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因此受到損壞的,乙方有權依法向有關責任部門請求賠償。

      2.3 乙方應保證政府公安、消防、救護等部門人員、車輛及器械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進入該地塊。

      2.4 乙方在其受讓地塊上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和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三、建設管理要求

      3.1 乙方應當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并在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竣工。

      3.2 如果乙方不能按第3.1條規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至少提前30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3.1條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仍未動工開發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不超過出讓金額20%的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但應不可抗力原因、政府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的'開發延遲除外。

      3.3 乙方未經許可不得占用出讓地塊范圍以外的土地。需要臨時占用土地的,必須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四、定標和立界

      4.1 甲方根據標有座標點的用地紅線圖,在地塊各拐點埋設界樁,乙方應對界樁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界樁被移動或遭受破壞的,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申請重新測定及立界。

      4.2 界樁丟失、移動、破壞的,乙方應支付重新測量、埋設界樁所需的各項費用。

      五、市政設施及房屋拆遷要求

      5.1 乙方須自行負責該地塊的市政設施配套事務,承擔相關費用。

      5.2 乙方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引起相鄰地段明溝、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筑物等的損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地塊的市政設施(包括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造成損壞的,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5.4 本地塊與相鄰地塊的共用通道,共同設施應由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人共同負責修建和管理并分攤費用。

      六、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要求

      6.1 未按《出讓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

      6.2 本地塊建設達到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后,土地使用權可隨同地上建筑物依法轉讓。

      6.3 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設竣工之前,抵押貸款必須用于該地塊的開發建設,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隨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上海市房地產抵押辦法》的保護。

      6.4 建筑物的預售、出售、出租、贈與等活動分別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建筑物養護、維修、改造和重建的要求:

      7.1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保證本地塊上所有已建和將建的建筑物及其相關設施均處于良好的、實際可使用的狀態,并承擔所需的全部費用。

      7.2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未經甲方批準,不得拆除、改建或重建本地塊上的公用設施和地上建筑物。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填寫說明

      一、受讓人各方比例

      受讓人為兩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讓合同的受讓方內,應注明各方名稱及各自所占的投資比例。

      二、土地用途

      根據《城市用地分類和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的規定,建設用地分為居住、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綠地六大類,具體用途應按城市規劃部門批準文件中明確的各大類項下的三級或二級分類填寫。

      同一地塊被確認為多種用途,如包括商業、住宅、辦公等混合形態的,應當分別注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建筑類型的面積或各自比例。

      三、關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

      一般按照簽訂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屆滿之日為終止。但對需由政府指定部門委托動遷后以平整地塊條件交地的、地塊情況較為復雜,所需的前期開發時間較長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后可另行約定起算日期,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四、關于開工和竣工日期

      開工日:按照合同第七條《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日,開工日為該約定交付日后的6個月;

      竣工日:按開工后每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1年,3萬平方米/2年,5萬平方米及以上/3年計算。

      五、關于訴訟和仲裁

      爭議的解決方式,選擇申請仲裁的,具體仲裁機構可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也可只約定選擇仲裁方式,不指定具體機構,待發生爭議后再行協商確定。

      六、關于出讓金支付的日期

      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土地出讓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計(已包含法定節、假日)。

      七、關于合同加蓋騎縫章

      出讓合同及補充合同每頁之間應加蓋合同騎縫章。

      八、關于簽訂補充合同

      1.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如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包括:出讓主體、出讓金、用地范圍、用地性質、許建建筑面積等建設條件),應與受讓人簽訂補充合同。其中,涉及建設用地面積、四至范圍、用地主體等發生變化的,還應當同時調整原建設用地批文。

      2.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在確保其他公建設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于15%的比例建設商業服務設施,該部分商業面積出讓金可按商品住宅標準統一計算。商業服務設施經批準增加建筑規模,總商業面積超出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15%的,總商業面積均應當按照商業用途的出讓金標準補交出讓金。

      3.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如建設項目已經預售或銷售的,應事先征詢所有預購人或買受人的意見。

      4.工業項目用地(除標準廠房項目外),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出讓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筑容積率的,一般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九、關于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住房

      1.在《土地使用條件》內,應注明土地用途為配套商品房或中低價普通商品房,不得只標注為住宅用地。

      2.在土地使用條件內,增設1.8項:該地塊內從事的開發、建設、轉讓、預銷售及管理等行為應符合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房的相關規定。

      十、本合同的適用范圍

      本合同適用于新增工業項目用地及其他以毛地或現狀土地條件出讓等情形。

      對存量房地產補交地價,包括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轉讓、改變或調整土地使用性質、改制上市以及因其他原因需繳納出讓金的情形,可參照本合同簽訂。但對合同中涉及動拆遷、開發建設及預售、銷售等內容,如7、11、12、13條等及《土地使用條件》的有關條款,可相應刪除。

      上海市____________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7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____。ㄊ校┑挠嘘P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為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為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為。

      3.“總體規劃”指經中*政府批準的_________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以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臺風、爆炸、戰爭。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_,地塊編號為_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對資企業主為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項目(建設項目),亦準許開辦一些與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征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___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___日內,依照規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后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負責。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并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__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鑒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__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__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雙方簽字同意后執行。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_____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_____日后,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_%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認定上述延期由無法成立并不批準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_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法定名稱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乙方:

      法定名稱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_________項解決:

      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采用中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為使_______________項目在______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實現產業化,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一、土地問題

      1、土地位置及出讓方式甲方同意本項目進入______出口加工區實現產業化。初步確定項目建設地點位于___占地約___畝。其中獨自使用面積___畝,代征道路面積___畝,確切位置坐標四至和土地面積。待甲方規劃土地建設管理部門實測后確認。甲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有償出讓方式提供給乙方。

      2、土地價格為體現對本項目的支持,甲方初步確定以___萬元人民幣/畝的優惠價格,將項目所需該宗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給乙方,出讓金總額為___萬元人民幣。該宗土地征用成本與出讓值差額計___萬元,由高新區參照項目單位納稅中高新區財政收益部分給予相同額度的扶持。

      3、付款方式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土地建設管理部門與乙方簽訂正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在該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按國家有關規定,盡快辦妥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有關手續。

      二、工程建設

      1、開工條件按照乙方建設規劃要求,甲方承諾于___年___月___日前,保證本期用地具備上水、污水、雨水、熱力、寬帶網、公用天線、通電、通信、通路和場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設條件,確保乙方順利進暢否則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有關建設手續。乙方則負責按規定時間、額度繳納有關費用。

      2、工程進度乙方必須在___年___月___日前進場開公建設,并嚴格按照施工進度計劃投入資金進行建設,保證建設進度。

      3、竣工時間乙方必須在___年___月___日前竣工,延期竣工時應于原定竣工日期前___日以上時間內,向甲方提出延期說明,取得甲方認可。

      三、違約責任

      1、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土地出讓金等其他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逾期___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協議規定建設的,應交納已付土地出讓金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3、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時,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土地出讓金___%的違約金。

      4、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保證甲方對本項目的補貼在一定時間內得到補償。自本項目正式投產起___年內,乙方向高新區稅務機關繳納的各種稅金,低于乙方已報送給甲方的項目報告書中所承諾的相應稅種金額的___%時,乙方應賠償給甲方其稅金差額。即:乙方在項目報告書中承諾的.某一稅種具體金額__%=乙方當年該稅種實際繳納金額。

      四、其他

      1、在履行本協議時,若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向______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2、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不能履行本協議有關條款之規定義務時,該種不履行將不構成違約,但當事一方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并在發生不可抗力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協議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以及需延期的理由報告,同時,提供有關部門出據的不可抗力證明。

      3、本協議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

      4、本協議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______市簽訂。

      5、本協議有效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6、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約定后作為本協議補充,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9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之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 房產使用土地位于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平方米。

      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平方米,為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條 ____ 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颍阂曳降盅篲___房產后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號,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賬戶號____。

      甲方銀行賬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并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請續期,須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發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____項解決:

      (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狀況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年,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萬元)。

      第七條、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八條、受讓人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計人民幣大寫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萬元)。

      第三章、土地利用

      第九條、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受讓人使用該宗地的現狀條件為:

     。ㄒ唬┲黧w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ǘ└綄俳ㄖ镄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ㄈ┙ㄖ娣e: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三條、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造成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利用土地,確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六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七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三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五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二十七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八章、通知和說明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三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ㄒ唬┨峤籣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ǘ┮婪ㄏ蛉嗣穹ㄔ浩鹪V。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其余由出讓人報備。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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