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時間:2024-07-09 10:08:39 職業/專業/職能 我要投稿

    【合集】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集】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

      煤礦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旨在保障煤礦工人的身體健康,預防職業病的發生,提升工作效率,確保安全生產。這一制度涵蓋了以下幾個核心方面:

      1. 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2. 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管理

      3. 職業健康檢查與監測

      4. 風險評估與控制

      5.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

      6. 法規遵守與責任落實

      內容概述:

      1. 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知識的.普及,提高他們對職業病的認識,以及如何預防和應對。

      2. 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管理:確保工作環境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包括通風、照明、噪聲控制、粉塵治理等方面。

      3. 職業健康檢查與監測:定期為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健康問題,同時持續監測工作環境中的有害因素。

      4. 風險評估與控制:對煤礦作業中的潛在風險進行評估,制定相應控制措施,降低職業病風險。

      5.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建立應急響應機制,以應對可能發生的健康事故,確?焖儆行У木仍。

      6. 法規遵守與責任落實: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各部門及員工在職業健康管理中的職責。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2

      1總則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通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機構與職責

      2.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處理。

      2.2處置中心安全生產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處置中心主任擔任,配備一名專職、多名兼職安全員。負責對處置中心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

      2.3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2.4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2.4.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4.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4.3受安委會委托,制定、修訂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4.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安委會研究處理。

      2.4.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2.4.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2.4.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2.4.8監督執行《勞保用品發放辦法》。

      2.4.9協助安委會組織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2.4.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3教育與培訓

      3.1新職工、臨時工、實習人員,上崗前先接受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處置中心、班組、生產崗位),經技術考核合格后,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作業人員,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考核合格才能上崗。

      3.2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叉車、焊接、車輛駕駛、特殊工種人員,處置中心車間主任驗證其專業資格證(執照),并對其技能考核合格,才能準其上崗操作。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得到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4設備、勞動場所

      4.1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做到按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4.2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和安全技術要求。

      4.3作業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實行“5s”管理,有毒有害的作業場所,設有明確標示及防護措施。作業場所通道平坦、順暢,有足夠的光線,有危險的場所,放置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4.4易燃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分區域管理,嚴禁煙火,嚴禁火種進入儲存地,明確標示。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車間主任批準,委派專人監護下進行。

      4.5電梯使用負責人驗證電梯的質量合格證及維修保養方資質,督促電梯擁有方和維修保養方定期按勞動部門規定的安全要求檢驗、檢修、維護保養電梯。電梯操作人員按《電梯操作使用規定》工作。

      5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

      5.1按《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通過培訓教育提高職工對使用防護用品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員工自我防護意識。

      5.2普通員工,每年體檢一次,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實行根據需要定期體檢。

      6檢查和整改

      6.2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處置中心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生產班組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進行每天巡查。

      6.3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本部門不能進行整改的立即報告安委會統一安排整改,做好整改記錄。

      6.4處置中心每年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安委會報公司負責人審批后,財務部作出年度專項支出預算。

      7獎勵與處罰

      7.1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每年總結一次,形成書面報告,提交公司負責人,在總結的基礎上,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個人。

      7.2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7.2.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

      7.2.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7.2.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7.3獎勵辦法:表揚(口頭、通報),一次性獎金。

      7.4凡發生事故,按事故處理程序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觸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7.5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觸及法律者依法論處。

      7.6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7.7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7.7.1在工廠內執行本崗位工作,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其他工作,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7.7.2參加對企業或社會有益的公益活動,受公司委派外出參加活動或出差,上下班過程中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7.7.3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7.8設備(建筑)損毀由安委會負責調查給出最終的處理意見。

      7.9交通事故按《車輛管理辦法》執行。

      7.10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7.10.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15個工作日以下或者醫藥費用在500元以內。

      7.10.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7.10.3死亡。

      7.11事故處理程序:

      7.11.1事故現場人員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識,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7.11.2立即向公司負責人報告。

      7.11.3安委會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輕傷或一般事故在一周內,重傷以上事故或重大事故在兩周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7.11.4相關部門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7.11.5安委會對事故責任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7.11.6通過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7.12相關負責人、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者造成財產損失、傷害他人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調離崗位、賠償經濟損失等。7.12.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或自行其事的。

      7.12.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7.12.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7.12.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7.12.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7.12.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12.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7.12.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7.12.9不服從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7.12.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3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企業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托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企業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九、對員工要求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企業應予以提供。員工離開企業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十、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一、職業健康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企 業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十二、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4

      1、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2、采取有效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場所,設置醒目公告欄,公布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

      4、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5、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實行專人管理,并對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6、每年對職工進行一次職業衛生培訓。

      7、每兩年對從事職業危害因素崗位的職工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并進行建檔管理。

      8、女職工在月經期、已婚懷孕準備期、懷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勞動和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難,應給予特殊勞動保護。

      9、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5

      一、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1、杜絕重大傷亡事故;

      2、輕傷負傷頻率控制在3‰以內

      3、在各級部門檢查中,確保受檢工程合格率100%,優良率

      4、確保奔項目部機械設備完好率達到95%

      二、職業安全健康指標

      1、施工用電管理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

      2、施工機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

      三、職業健康安全組織機構

      項目經理任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環保員及各生產班組兼職安全員組成的安全上次小組,并落實安全檢查制度。

      四、職業健康安全職責

      1、項目經理

     。1)對所分管工程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2)制定本工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指標及工作計劃,分解至各施工班組及個人,并進行定期考核。

     。3)組織人員編制本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總工程師審批、實施。

     。4)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5)組織本項目部有關人員每周進行安全檢查工作,對檢查出的隱患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及時整改落實,并做好記錄。

     。6)組織各班組召開班前安全會議,向工人強調安全事宜,把安全工作貫穿到生產的全過程。

     。7)對施工現場搭設的腳手架、臨時用電、機械設備等安全防護設施,應先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經常檢查其安全使用運行狀況,隨時解決可能存在的問題。

     。8)負責組織落實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的管理工作,并做好記錄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工人不違章作業。

     。9)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如是上報,保護好現場,曹家調查處理。

     。10)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2、安全環保員

     。1)入場后8日內完成《危險源調查表》,并報安全管理部,由安全管理部進行評價。

     。2)協助領導組織安全活動,制定或修訂安全制度,并記錄好《安全日志》 。

     。3)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會審,參加生產會,掌握信息,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4)對廣大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做好特殊工種的培訓、考核工作,并記錄號《職工安全教育檔案》及《年度安全培訓考核記錄》 。

     。5)深入基層分析研究安全動態,提出改正意見,監督安全技術交底的實施,制止違章作業。

     。6)做好本項目部的`周檢及日常檢查工作,并做好《檢查記錄》 。

     。7)及時填報《施工現場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教育,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8)參加傷亡事故調查,進行傷亡事故統計和分析,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9)鑒定勞動保護用品,并監督其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10)每月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一次噪聲和揚塵檢測,并做好相關記錄。

     。11)根據安全部評價出的《重大危險源》編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核后報總工程師審批。

      3、技術負責人

     。1)做好友針對性的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2)積極配合施工員、安全環境管理員做好現場安全防護設施驗收及內業管理等工作。

     。3)負責對安全隱患、傷亡事故、已未遂事故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并提出技術方面的改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4、施工員

     。1)對所領導的生產班組的安全生產負責,不違章指揮,制止冒險作業。

     。2)協助施工現場負責人,對所管轄區域內的一切安全防護設施是否符合要求負責,對整改通知書和隱患通知單中的整改內容組織落實改進。

     。3)落實好有針對性的書面安全交底。

     。4)組織各班組學習安全操作規程,并教育工人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檢查執行情況。

     。5)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要及時保護現場并立即上報,協助上級分析、調查事故。

      5、材料員

     。1)負責按規定及時供應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及腳手架等其他安全防護設施所需材料,凡不符合材質規定要求的不得使用、下發。

     。2)負責周轉材料在周轉過程中的質量檢測,凡施工中損壞已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得重新使用、發放。

     。3)把好施工材料進場關,嚴格控制質量,確保"三證"齊全,做好進城抽驗工作,以確保材料使用安全。

     。4)認真貫徹執行危險品的管理規定,易燃易爆用品要分別擺放,確保危險品的運輸和保管安全。

     。5)保證安全"三寶"和電器絕緣用具的質量。

      6、各班組長

     。1)各班組長要遵守安全生產制度,領導本組安全作業。

     。2)認真執行安全技術交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3)班前要對所使用的工具、設備、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告項目經理。

     。4)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向項目經理回報。

     。5)做好本工種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的教育工作。

      五、技術措施及保證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各部門、各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部設立以項目經理張衡為首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各班組設兼職安全員,明確各生產人員的安全目標,責任落實到人,對安全目標的實施情況有明確的獎罰措施。

     。2)安全教育:工人進場首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使工人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現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安全技術交底:每個分部分項工程開始作業前,都應對作業班組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交接對方必須簽字。每天上班前,必須針對當天的作業內容、應注意的安全事項進行口頭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內容要有針對性,并做好記錄。

     。4)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在項目部注冊登記管理,上崗前應由安全技術人員對其進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

     。5)安全檢查:項目部每周定期檢查一次安全防護設施情況。項目部安全環保員應每天在現場巡視安全生產情況,并留有檢查記錄。對于檢查出的隱患,要定人、定時間、定措施進行整改,并填寫整改報告。

     。6)現場設立十項安全措施及有針對性的安全宣傳牌匾。

     。7)現場制定安全保衛制度,并責任分解到人,做到萬無一失。

     。8)現場安全資料由專人負責,匪類齊全,做到規范化、標準化,現場安全環保員必須佩戴袖標。

     。9)專項施工方案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并經公司各部門會審、批準、擬建設單位審批。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6

      一、目的

      為建立本院職業健康檢查管理體系,確保職業健康檢查的科學、公正、優質、高效、便民,同時考慮本院的工作特點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實施。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省衛生廳批準我院職業健康檢查范圍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三、組織機構

      體檢科為本院對外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常設辦事機構;成立“職業病綜合診斷專家小組”,當主檢醫生不能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做出明確診斷時,由綜合診斷小組集體討論后再做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四、職責

      體檢科醫護人員及職業健康體檢醫生主要職責為:對外受理職業健康檢查申請;核對職業健康檢查人員名單、工種,確定檢查項目;組織體檢;體檢資料匯總、分析、體檢報告的出具。

      五、業務管理

     。ㄒ唬┞殬I健康檢查的原則

      1、體檢科獨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

      2、職業健康檢查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優質、高效、便民的原則。

      3、疑似職業病診斷必須由“職業病綜合診斷專家小組”集體診斷。

     。ǘ┞殬I健康檢查要求

      1、職業健康檢查必須嚴格依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程序”進行。

      2、職業健康檢查內容應當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依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附件1(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進行。

      3、職業健康檢查記錄應規范、詳實,健康檢查診斷報告規范,并由診2斷醫師簽名。

      5、對重大疑難病例或者國家還沒有頒布職業病診斷標準的病例,難以作出明確診斷時,應當向患者及用人單位說明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轉診至省級具備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確診。

      6、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病人,應當提出必要的醫學觀察或住院觀察建議,提出會診建議,并向患者和用人單位說明情況。

      7、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在體檢結束1月內送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ㄈ┫嚓P業務管理

      1、與職業病診斷相關檢驗、檢查、檢測必須采用職業病診斷標準或其他國家標準規定的方法。

      2、為鑒別診斷或其它原因需將患者轉診其他醫療機構檢查時,應當考察其資質并簽訂質量保證協議。

      六、疑似職業病轉診和報告制度

      1、發現疑似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報告,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建議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明確診斷;

      2、發現疑似急性職業中毒三人以上或發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職業病時,應立即電話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及用人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建議將疑似急性職業病患者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明確診斷;

      七、設備管理制度

      1、加強檢驗、檢查設備的維護保養,確保檢驗、檢查結果準確可靠。

      2、與職業健康檢查、診斷相關的檢驗、檢查設備必須通過計量檢定或規定程序的自檢,同時做好自檢記錄。3.檢驗、檢查設備大型儀器設備應有完整的操作規程,嚴格按規程操作。

      八、檔案管理制度

      1、體檢科負責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職業健康檢查檔案記錄包括含職業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臨床檢查的個體健康檢查記錄表格和相關檢查結果記錄、報告單以及給用人單位出具的健康檢查報告。

      3、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借閱應經體檢科負責人批準,限期歸還。

      九、體檢報告、簽發制度體檢科應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職業健康檢查委托協議書,應按時向用人單位提交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必要時可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健康監護評價。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評價應遵循法律嚴肅性、科學嚴謹性和客觀公正性。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包括總結報告和體檢結果報告:

     。1)總結報告:受檢單位、應檢人數、受檢人數、檢查時間和地點,發現的疑似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其他疾病的人數和匯總名單、處理建議等。

     。2)體檢結果報告和簽發:對每個受檢對象的體檢表,應由主檢醫師審閱后填寫體檢結論并簽名,但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病人,應當由三人以上相關專業的`主檢醫師會診并簽發報告。體檢發現有可疑職業病、職業禁忌證、需要復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勞動者要出具體檢結果報告,包括受檢者姓名、性別、接觸有害因素名稱、檢查異常所見、結論、建議等。

     。3)個體體檢結論: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對勞動者個體的健康狀況結論可分為5種:

      a.目前未見異常-本次職業健康檢查各項檢查指標均在正常范圍內。

      b.復查-檢查時發現單項或多項異常,需要復查確定者,應明確復查的內容和時間。

      c.疑似職業病-檢查發現疑似職業病或可能患有職業病,需要提交職4業病診斷機構進一步明確診斷者。

      d.職業禁忌證-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患者,需寫明具體疾病名稱。

      e.其他疾病或異常-除目標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檢查指標的異常。體檢科應按統計年度匯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并將匯總資料和患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名單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機構。

      十、人員培訓制度

      1、職業健康檢查醫師必須定期參加省衛生廳組織的職業病診斷培訓。

      2、職業健康檢查醫師應當參加單位組織的業務學習。

      3、體檢科應當定期組織所有健康檢查醫務人員學習職業病防治相關標準、法規和專業的新理論、新知識。

      十一、監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單位征求有關職業健康檢查的意見。

      2、設立投訴意見箱和投訴電話,由醫院行風檢查小組對投訴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單位處理。

      3、不定期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質量是否符合國家頒布的有關《職業病準斷標準及處理原則》規定的要求。

      4、如發現健康體檢醫務人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行為的,則嚴格按醫院質控細則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者,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九條按照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健康檢查分為以下六類:

     。ㄒ唬┙佑|粉塵類;

     。ǘ┙佑|化學因素類;

     。ㄈ┙佑|物理因素類;

     。ㄋ模┙佑|生物因素類;

     。ㄎ澹┙佑|放射因素類;

     。)其他類(特殊作業等)。

      以上每類中包含不同檢查項目。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根據批準的檢查類別和項目,開展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書,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一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技術規范,結合用人單位提交的資料,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檢查的項目和周期。

      第十二條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以下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并承擔檢查費用:

     。ㄒ唬┯萌藛挝坏幕厩闆r;

     。ǘ)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崗位(或工種)、接觸時間;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7

      為了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周期。需復查時可根據復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第二條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認真規范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

      第三條自體檢工作結束30日內,將體檢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單位。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除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做出處理意見。

      第四條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當客觀、真實,體檢科室和體檢醫師對健康檢查結果承擔責任。

      第五條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人按規定報告,并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第六條按統計年度匯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并將匯總材料和患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名單,報告用人單位及其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七條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部門和個人要按規定履行職責,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否則將予以處罰。

      第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承辦部門應加強自身管理,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標準及程序開展工作,做好質量控制,確保工作質量。

      第九條應將每年度職業健康檢查情況上報市衛生局,接受省、市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與年度考核。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8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健康”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職工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本制度規定從項目部領導到各部門都在職業病防治的職責范圍,凡本標段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結合機電安裝施工情況和環境可知我標段容易導致的職業病一般為:接觸各種粉塵引起的塵肺;電焊工塵肺、眼;直接操作振動機械引起的手臂振動;油漆工、粉刷工接觸有機材料散發的不良氣體引起的中毒;接觸噪聲引起的職業性耳聾;長期超時、超強度地工作,精神長期過度緊張造成相應職業;高溫中暑等。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1、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2、項目經理是本項目職業危害防治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職業健康管理全面負責。

      3、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4、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5、對從業人員要進行崗前、崗中職業健康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相關職業危害規定。

      6、存在職業危害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告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7、項目部必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8、項目部必須經常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維護、檢修、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其處于正常狀態。

      9、加強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異常監測,檢測結果,及時公布。 10、項目部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1、項目部必須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崗前體檢和職業危害體檢。

      二、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ㄒ唬、職業安全健康宣傳

      1、項目部要通過墻報、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開展職業健康宣傳。

      2、作業隊要利用班前班后會、現場崗位職業危害講解以及職業危害標志牌標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ǘ、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1、項目部級安全教育由安質部負責組織進行培訓,教育內容:

     、俦卷椖堪踩a組織及生產工藝流程。

     、诒卷椖康陌踩夹g規程、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安全制度與規定。

     、郾卷椖康闹饕殬I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經驗教訓以及防范措施。

      2、班組教育由班組長或指定專人負責進行培訓,主要內容:①本班組生產組織及生產工藝流程。

     、诒景嘟M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急防范措施。

     、郾景嘟M崗位勞動保護用品佩戴、使用規定。

     、鼙景嘟M主要設備性能及安全規程以及主要環節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項。

     、荼景嘟M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和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規定。

      3、調換新崗位和采用新工藝人員的教育培訓

      凡調換新崗位人員和采用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要重新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1)安質部負責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2)采用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3)告知崗位工人,新設備、新設備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裝備維護檢修制度

      1、項目部要定期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養,保證其正常運行。

      2、任何人不得隨意拆卸、毀壞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標志。

      3、如在施工時需要拆除防護設施,在施工完成后應該將防護設施恢復原狀。

      4、項目部要定期對應急裝備設施進行監測、維護、保養,保證應急設備裝置處于良好狀態。

      5、對配備的救援裝備應登記建檔,專人管理,不能隨便領取,私自損壞。

      四、勞動防護用品采購、驗收、發放、使用管理制度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9

      1、目的

      根據 《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要求,為了預防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增強員工安全生產意識,確保生產安全,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進行職業病防治,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的職業健康管理;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有不健康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職業病危害

      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4、職責

     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職業健康管理全面負責,安全主任負責為易得職業病崗位的相關工作人員做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員工佩戴勞保用品的情況,各部門負責人每日巡查員工佩戴勞保用品的情況。負責作業場所職負責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公司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職業病檢查,并建立相關的健康監護檔案。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 職業病危害的預防及現場管理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5.2 員工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業病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工份保險的繳納由公司負責。

      5.3 定期組織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職業病防治觀念,捉高勞動者自我健康保護意識。宣傳教育由安全主任負責。

      5.4 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治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5.5 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要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5.6 每年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檢測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5.7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部門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對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工作場所及職工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其防護設施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8 公司生產流程、生產布局必須合理,應確保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與生活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使從業人員盡可能減少接觸職業危害因素。

      5.9 在盡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確定責任人和檢查周期,定期檢查、維護、并記錄,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5.10 安全主任應根據作業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制定切實可行的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防治計劃或實施方案,要明確責任人、責任部門、目標、方法、資金、時間表等,對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落實情況要定期檢查,確保職業危害的防治與控制效果。

      5.11 公司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部門報告,確診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人事部門報告。

      6、職業健康檢查的管理

      6.1 公司負責組織從事按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6.2 公司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應根據職防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井進行觀察。發現存在法定職業病目錄所列的職業危險因素,應及時、如實向當地安監管理部門申報、按受其監督。

      6.3 公司按規定建立組全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生產部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迎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6.4 休檢中若發現群休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公司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調查,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6.5 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并由公司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體檢者本人。

      6.6 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7、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7.1安全主任每年至少應組織一次全體員工安全培訓,必須培訓職業病防治的法規、預防措施等知識,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并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7.2危險化學品使用與貯存崗位、生產性粉塵、噪音等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員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8、附則

      1、單位主要責任人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全面負責。

      2、建立健全職業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和操作規程。

      3、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4、對從業人員要進行崗前、崗中職業健康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相關職業危害規定。

      5、存在職業危害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告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6、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單位必須經常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維護、檢修、保養,并定期檢測,保持其處于正常狀態。

      7、加強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異常監測,檢測結果,及時公布。

      8、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單位應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而隱瞞使用的,要追究其責任。

      10、單位必須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崗前體檢和職業危害體檢。

      11、此制度適用于新疆巴州萬方物資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12、本規章制度自公示之日起生效。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則

      為規范本項目部職業健康管理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作業人員健康及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49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第51條《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制度》,《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及《職業病診斷與管理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規章制度的要求,結合本項目工程實際,特編制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員工明確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危害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四、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相關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五、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ㄒ唬┲饕撠熑寺氊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3、定期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員工對職業健康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解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4定期組織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危害防治與,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實施。

      5、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

      6、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保障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實施。

      7、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

      8、及時、如實職業危害事故。

      9、依法承擔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責任。

     。ǘ┓止苈殬I健康的負責人

      在項目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完善和修訂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根據各部門分工,明確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職責并組織具體實施,督促保證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落實和?顚S。

      2、組織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法規、職業健康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普及職業危害防治知識。

      3、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的隱患。

      4、如發生職業危害事故,要科學應對及妥善處理,及時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5、依法承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責任。

     。ㄈ┞殬I健康管理部門職責

      1、在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領導下,推動開展職業健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

      2、組織開展對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健康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有職業健康危害的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4、認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

      5、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崗位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

     。ㄋ模⿲#妫┞毜穆殬I健康管理人員職責

      1、認真履行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業健康管理相關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等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并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參與對作業人員開展職業健康培訓教育,檢查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3、組織開展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4、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定期組織參與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上級領導研究處理。

      6、參與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建立職業健康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等工作。

      第三章

      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一、應為作業人員創造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健康保護的權益。

      二、崗前告知。作業人員入場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

      二、現場告知。

      1、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以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的結果。

      2、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檢查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員工離開本項目部時,如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項目部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四、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危害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五、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實告知作業人員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項目部不得以作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

      第四章

      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宣傳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作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作業人員正確使用預防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防護用品。

      二、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根據法律規范等的要求、項目部實際情況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

      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三、職業健康宣傳

      1、項目部利用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定期開展職業健康宣傳。

      2、部門班組要利用班前班后會、現場崗位職業危害講解以及職業危害標志牌標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四、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ㄒ唬、培訓內容

      1、職業健康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健康基本知識;

      3、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職業危害事故案例。

     。ǘ、培訓的對象及方式

      1、入場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訓

      凡新入場作業人員,由班組負責人通知安全部門,并由安全部門組織進行公司、項目、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工作,成績歸檔存查。

      1)公司教育培訓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進行培訓,教育內容:

     。1)黨和政府關于職業健康的方針、政策、法令,《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

     。2)公司安全生產奮斗目標、管理組織、實施措施及生產工藝基本情況。

     。3)綜合安全知識,公司主要危險區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公司的各種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總則。

      2)、項目級安全教育由安全組或兼職安全員負責組織進行培訓,教育內容:

     。1)本項目安全生產組織及操作規程。

     。2)本項目的安全技術規程、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安全制度與規定。

     。3)本項目的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經驗教訓以及防范措施。

      3)班組教育由班組長或指定專人負責進行培訓,主要內容:

     。1)本班組生產組織及操作規程。

     。2)本班組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急防范措施。

     。3)本班組崗位勞動保護用品佩戴、使用規定。

     。4)本班組主要設備性能及安全規程以及主要環節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項。

     。5)本班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和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規定。

      2、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1)由項目部每年對分包單位負責人、班組長、專職安全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教育培訓,并存檔。

      2)一般“三違”人員由項目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一天;嚴重“三違”人員由項目部職業健康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一周,并將“三違”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存檔。

      3)培訓方式:定期教育與不定期教育相結合,采用課堂、觀看錄像、現場教育、參加上級組織的培訓、邀請專家等形式;

      第五章

      作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了防止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避免因使用不合格和過期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而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

      1.項目部在采購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時,應按質量體系程序進行申報,由專人對需采購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編制采購計劃和清單,數量較大的與供方簽訂采購合同,合同中應注明所采購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規格、型號、質量標準和進場日期等。

      2.所采購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進場后,項目部應組織相關人員按照采購清單或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交現場材料員保管,材料員應按類別、型號進行登記,入庫后應妥善保管(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安全網等,避免高溫、日曬、潮濕、明火、強酸、強堿或尖銳物體)。

      二、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更換

      1.在發放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時,材料員應逐一做好記錄,注明新舊程度、有無傷損、領用工種以及領用人簽名。

      2.項目部施工員、安全員應經常檢查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使用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如安全帽要系好帽帶,調整好帽襯間距(一般約40-50mm),安全帶的使用必須高掛低用,帶、繩不能打結等,安全網綁扎應使用不小于14號得鉛絲等。

      3.相關人員在檢查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時如發現以下情況應及時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或進行更換:

      1)安全帽缺襯、缺帶或破損及超年限的(安全帽正常使用為3年)。

      2)使用安全帶時要對其外觀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老化、破損應停止使用,安全帶使用兩年后,進行抽樣試驗,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無破斷可繼續使用,但對經過抽樣試驗的安全帶不得使用,如要使用必須更換新繩帶。

      3)使用防毒口罩、安全網、絕緣手套、絕緣鞋等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除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使用以外,應檢查是否有變形和磨損及老化現象,如發現有問題應及時說明情況進行更換,以確保安全。

      三、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

      1.各種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都有規定的使用年限,一般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在外表不損壞的情況下也不能超年限使用。如安全帽、塑料帽、紙膠帽不超過2.5年,玻璃鋼(維綸鋼)橡膠帽不超過3.5年。報廢時間應從產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計算。

      2.由于周轉次數多,使用頻繁,造成磨損變形嚴重的防護用品,雖然沒有超過使用年限,但是經檢查認為不能起到安全防護作用的,要及時停止使用,并通知材料員進行報廢處理。

      3.各種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報廢后,要及時進行清除處理,嚴防報廢的勞動防護用品因保管不妥被再次利用,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為此,施工現場勞動防護用品材料員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并嚴格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使用、報廢,確保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合格,杜絕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

      第六章

      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一、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本項目部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有計劃地到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作業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場作業人員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作業人員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作業人員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作業人員本人。

      五、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

      1、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本項目部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2、項目部應采取綜合防治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3、隧道內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在易揚塵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粉塵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5、項目部應配備必須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編制好《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6、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第八章

      噪聲作業防護管理制度

      1、生產區域和作業場所的噪聲要符合標準規定,超過標準要限期整改。

      2、當班工人每天對噪聲進行日常監測,并做好記錄,并將監測結果予以公布。

      3、對于噪聲超過標準規定的作業場所,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達到標準要求。在無法徹底消除噪音的情況下,必須給員工發放個體防護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減少或減輕對員工的聽力損害。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1

      1、安全檢查必須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明確檢查內容和方法,促進各項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實。對安全生產各個環節進行全面檢查。

      2、定期與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做好記錄和存檔,對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整改;對查出的各類隱患,要詳細記錄,要有檢查人員和存在安全隱患的部門負責人簽字,要提出整改意見,能現場整改的現場整改,現場不能整改的',指定專人負責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對重大隱患要下發《隱患通知書》限期停業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對檢查情況要認真進行分析總結,及時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3、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4、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5、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6、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7、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8、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9、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2

      1、編制要點

      (1)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2)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3)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的文件、資料及有關記錄。

      (4)按照規定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妥善留檔保存期限。

      (5)明確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有關規定。

      2、范例

      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至少每年一次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和異常人員的復查治療。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癥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5、勞動合同告知書和教育培訓考核資料

      6、其它需要的資料

      九、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健康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企業負擔。

      十一、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3

      1.目的和依據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 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 定義

      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安管辦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安管辦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衛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2.5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5.2.6會同人力資源部門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資源部門

      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職責

      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6 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安管辦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 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 預防措施

      7.2.1.1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7.2.1.2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7.2.1.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7.2.1.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7.2.2.1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7.2.2.2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7.2.2.3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7.2.2.4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7.2.2.5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7.2.2.6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7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2.2.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7.2.2.9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7.2.2.10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 職業衛生管理

      7.2.3.1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7.2.3.2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7.2.3.3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管辦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7.2.3.4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7.2.3.5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7.2.3.6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7.2.3.7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辦公室建立企業勞動衛生檔案,并保存工業衛生監測記錄。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4

      一、總則

      (一)目的

      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編制是為幫助和指導本企業各項目部建立適合本項目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便其采用適當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模式與方法,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不斷消除、降低和控制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確保員工的安全與健康。

      由于建筑企業的施工活動多樣、施工條件多變,因此,建筑企業在使用本指南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施工活動類型、危害與風險的實際狀況以及下述建筑施工活動中的行業特點,來靈活確定其對實施指南的適用程度,以確保對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使用能夠切實有效:

      (1)產品固定,在連續幾個月或幾年的時間里需要在有限的場地集中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機械設備等進行施工,多個分包單位同時作業以及交叉作業繁多;

      (2)露天及高處作業多,在一棟建筑物的施工作業中,露天作業約占整個工作量的70%,高處作業約占90%,致使現場易受自然環境因素影響,并易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3)使用大型施工機械和設備較多,容易產生機械傷害;

      (4)手工勞動及繁重體力勞動多,致使作業人員容易疲勞、注意力分散和出現誤操作;

      (5)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而且,隨著工程的進展,施工現場的施工狀況及危害和風險也隨著變化;

      (6)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文化層次較低,安全意識淡薄,容易出現違章作業和冒險蠻干;

      (7)施工流動性大,施工現場變化頻繁。

      (二)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本企業所有的施工項目:

      二、基本要求與主要步驟

      (一)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模式

      建筑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核心是為企業建立一個動態循環的管理過程,并以持續改進的思想指導企業系統地實現其既定的目標。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應遵循《導則》與《指導意見》提出的管理措施運行模式,即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組織、計劃與實施、評價、改進措施(圖2-1),這一運行模式具有普遍適用性,同時也滿足《審核規范》及其他認證準則的要求。

      (二)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基本特點

      作為一個系統化的管理方式,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有著若干通用的特點,如強調最高管理者的承諾與責任、員工參與、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持續改進和體系評價等。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注意在這些通用特點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風險與管理的實際,充分體現下述行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特點。

      1.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動態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由于承包項目的不同,其生產工藝和方法也是多樣且規律性差。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根據客觀狀況的變化,及時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

      2.強化承包方的教育與管理

      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而這些人員的文化層次較低,人員素質差,安全意識淡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通過適當的培訓與教育形式來提高承包方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與知識,并建立相應的程序與規定,確保他們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并促進他們積極地參與體系實施和以高度責任感完成其相應的職責。

      3.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

      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相關方,如承包方、業主、監理方和供貨方等。因此,為了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與不斷改進,必須依據相應的程序與規定,通過各種形式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如與各承包方的技術交底與協調、及時收集并滿足業主與監理方的各項要求等。

      4.強化施工組織設計等設計活動的管理

      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但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都必須嚴格遵照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以及單項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等執行。因此,必須通過體系的實施建立和完善對上述設計活動的管理,確保每一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都要根據工程的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提出有針對性的具體要求,從而促進建筑施工的本質安全。

      5.強化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活動的流動性,在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活動中都要涉及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的管理問題,這一問題也是以往建筑施工隊伍出現安全與中毒等事故的關鍵環節。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必須對此建立與保持相應的程序和規定,以控制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管理中的風險,杜絕由此造成各類事故的發生。

      6.融合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作為其全面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的建立與運行應融合于整個企業的價值取向,包括體系內各要素、程序和功能與其他管理措施的融合。

      (三)體系建立與實施的主要步驟

      建筑企業和項目可參考如下步驟來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推進計劃:

      1.學習與培訓

      在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需要企業和項目所有人員的參與和支持。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既是實現系統化、規范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過程,也是企業和項目所有員工建立“以人為本”的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過程。因此,體系的實施需要通過不同形式的學習和培訓,使所有員工能夠接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思想,理解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對企業和個人的重要意義。

      管理層培訓主要是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特點,以及建立與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重要意義與作用。培訓的目的是統一思想,在推進體系工作中給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內審員培訓是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關鍵。應該根據專業的需要,通過培訓確保他們具備開展初始評審、編寫體系文件和進行審核等工作的能力。

      全體員工培訓的目的是使他們了解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并在今后工作中能夠積極主動地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項實踐。

      2.初始評審

      初始評審的目的是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提供基礎,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持續改進建立績效基準。

      初始評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收集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其適用性及需遵守的內容進行確認,并對遵守情況進行調查和評價;

      (2)對現有的或計劃的建筑施工相關活動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

      (3)確定現有措施或計劃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夠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4)對所有現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規定、過程和程序等進行檢查,并評價其對管理措施要求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5)分析以往建筑安全事故情況以及員工健康監護數據等相關資料,包括人員傷亡、職業病、財產損失的統計、防護記錄和趨勢分析;

      (6)對現行組織機構、資源配備和職責分工等進行評價。

      初始評審的結果應形成文件,并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持續改進,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參照本措施實施章節中初始評審的要求定期進行復評。

      3.體系策劃

      根據初始評審的結果和本企業和項目的資源,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策劃。策劃工作主要包括:

      (1)確立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2)制定職業安全健康體系目標及其管理方案;

      (3)結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要求進行職能分配和機構職責分工;

      (4)確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結構和各層次文件清單;

      (5)為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準備必要的資源。

      (6)文件編寫: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以適用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自身管理形式對其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等予以文件化的規定,以確保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7)體系試運行 :各個部門和所有人員都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開展相應的安全健康管理和建筑施工活動,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試運行,以檢驗體系策劃與文件化規定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適宜性。

      (8)評審完善: 通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試運行,特別是依據績效監測和測量、審核以及管理評審的結果,檢查與確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要素是否按照計劃安排有效運行,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標,并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使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得到進一步的完善。

      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實施

      (一)方針與承諾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征詢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書面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以規定其體系運行中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則,確定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及績效總目標,表明實現有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諾,并為下一步體系目標的策劃提供指導性框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實施與評審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時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方針實施與實現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與企業的其他管理措施協調一致:

      1)企業和項目自身的整體經營方針和目標;

      2)所適用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規定;

      3)企業和項目規模及其自身風險的特點;

      4)企業過去和現在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5)員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

      (2)為確保所建立與實施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能夠達到控制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和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目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所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包括以下內容:

      1)承諾遵守自身所適用且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包括建筑企業所屬管理機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定和建筑企業和項目與其他用人單位簽署的集體協議或其他要求;

      2)承諾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管理應滿足下列要求:

      1)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簡明、易于理解且注明頒布日期,并經最高管理者簽字生效;

      2)傳達到作業場所的全體員工并確保其理解,以鼓勵和促進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有要素的活動;

      3)應通過管理評審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適宜性進行評審,以確保方針能夠適應建筑企業的內部變化以及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社會期望值的增加等外部變化所帶來的影響;

      4) 應確保相關方在需要時能夠方便地獲得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2 條款。

      (二)組織

      該過程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確立和完善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正確、有效的實施與運行所必需的組織保障基礎。體系的組織包括機構與職責、培訓及意識和能力、協商與交流、文件化、文件與資料控制以及記錄和記錄管理。

      1.機構與職責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保護企業員工的安全與健康負全面責任,并應在企業內設立各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領導崗位,針對那些對其施工活動、設施(設備)和管理過程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有一定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監督的各級管理人員,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建立、實施與運行并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至少明確規定下列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作用、職責和權限:

      (a)安全健康管理、生產管理、工程技術、物資管理、設備管理、運輸、教育培訓、安全保衛等職能部門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b)各專業工程處(公司)、項目部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c)具有特定職業安全健康資格的員工或其他職業安全健康專業人員(如項目安全員);

      (d)確定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及其控制的人員;

      (e)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

      2)建筑企業和項目所確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職責應:

      (a)采用與建筑企業和項目相適應的形式(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手冊、工作程序和任務描述、安全生產責任制等作業指導書、培訓材料)將其文件化并傳達到所有相關人員及其他相關方,以確保使他們了解自身的職責與權限以及不同職責的范圍、接口關系和付諸實施的途徑;

      (b)根據企業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要求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c)能夠促進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員工及其代表)之間的合作與交流。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a)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b)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c)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d)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e)及時、如實報告事故。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最高管理層任命一名或幾名人員作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者代表,賦予其充分的權限,并確保其在職業安全健康職責不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沖突的條件下完成下列工作:

      (a)建立、實施、保持和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層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績效;

      (c)推動企業全體員工參加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活動。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資源,確保上述各級負責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能夠順利地開展工作。

      上述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對于已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預期效果與實際結果比較來評價資源的充分性。當企業和項目內具備必要知識與技能的人力不足以確保體系有效實施與運行時,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考慮靈活使用外部的專家等。

      6)對于設有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建筑企業和項目,企業和項目應做出有效的安排(如建立與保持安委會的協商計劃),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1 條款。

      2.職業安全健康培訓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有效地開展體系的策劃、實施、檢查與改進工作,必須基于相應的培訓來確保所有相關人員均具備必要的職業安全健康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具備本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技能,及時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或者其他安全健康危險危害因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培訓的程序,以便規范、持續地開展培訓工作。培訓程序應重點闡述下述關鍵過程的內容與方法:

      (a)以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法律法規要求、控制措施計劃與規程等為基礎開展培訓需求評估,明確企業和項目內部各相關崗位(包括管理崗位和操作崗位)所需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要求,系統分析并確定員工現有水平與其崗位所需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之間的差距;

      (b)制定滿足培訓需求要求的各項培訓計劃,包括培訓方法與目標;

      (c)各級管理者對職業安全健康培訓的積極參與和支持;

      (d)及時、系統地開展必要的培訓;

      (e)通過培訓后考試、現場觀察工人操作、監測培訓產生的長期效果(如事故事件的減少)等客觀地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以確保每個員工已獲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識和能力;

      (f)保持培訓和個人能力的適當記錄。

      2)建筑企業和項目可針對以下方面,建立并保持培訓計劃:

      (a)提高員工職業安全健康意識的培訓;

      (b)員工上崗、換崗、復崗前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在崗繼續教育培訓;

      (c)在工作開始前就局部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進行培訓;

      (d)對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人員的培訓;

      (e)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起特定作用員工(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所需專門的內部或外部培訓;

      (f)對最高管理層及項目管理者的培訓,以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各級管理者的領導和支持下得以有效運行;

      (g)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與檢查人員(包括項目部安全員)的內、外部培訓;

      (h)架子工、起重工、電工、電焊工、氣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外部培訓;

      (i)供貨方人員、承包方人員、臨時工和訪問者的培訓,以確保他們了解其所涉及到的運行活動中的危害和風險,并按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從事相應的作業動。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可針對以下主題或范圍:

      (a)作業場所的危害與風險;

      (b)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對安全健康的影響;

      (c)降低或控制風險的措施;

      (d)作業場所的防護設施;

      (e)作業場所的控制設備;

      (f)危險與有害作業的操作規程;

      (g)應急響應;

      (h)糾正與預防措施;

      (i)信息交流方式;

      (j)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k)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安排以及各類人員個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職責,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l)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培訓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審,評審時應有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參與,如可行,應對培訓方案進行修改以保證它的針對性與有效性。

      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應以適合于企業和項目規模及活動特點的形式開展,并由專業人員來完成,可行時形成文件。培訓應是免費的,如可能,培訓應盡可能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2 條款。

      3.協商與交流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建立有效的協商與交流機制,確保員工及其代表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權利,并鼓勵他們參與職業安全健康活動,促進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交流和及時接收處理相關方關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提供支持。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程序,并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進其就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信息與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如分承包方人員、供貨方、訪問者)進行協商和交流。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程序應保證所有信息相關方均能接受并傳送必要的信息,交流的范圍應包括:

      (a)接收、處理外部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業主、承包方、供貨方等的要求與建議;

      (b)交流各職能部門間產生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項目部與公司之間的及時便捷的溝通;

      (c)收集、處理和反饋員工及其代表所關心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3)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需交流的信息類型應至少包括:

      (a)技術交底;

      (b)事故調查報告;

      (c)糾正與預防措施;

      (d)審核發現;

      (e)msds 信息;

      (f)危險警告。

      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張貼與通知、短訊與電子郵件、公告牌、年度報告以及簡短匯報、培訓、新員工入場安全技術教育等任何適用的書面或口頭交流的形式。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企業和項目內建立有效的協商機制(如成立安全健康委員會、工會或其他類似機構;選舉或指定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及員工代表;選擇員工加入職業安全健康實施隊伍等)與協商計劃,確保企業和項目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員工的信息,并安排員工參與以下活動過程:

      (a)方針和目標的制定及評審、風險管理和控制的決策(包括參與與其作業活動有關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決策);

      (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與實施程序的制定與評審;

      (c)事故、事件的調查及現場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等;

      (d)對影響作業場所及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安全健康的有關變更(如引入新的設備、原材料、化學品、技術、過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對它們進行改進,不同地區施工氣候及生活條件所帶來的影響)而進行的協商。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保員工在職業安全健康事務上享有的權利得到充分保證,并應通過適當途徑讓員工了解誰是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事務方面的代表和誰是管理者代表。

      7)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員工代表的選擇應尊重員工的意見,可與建筑企業和項目工會會員或者職代會代表的選舉結合起來,使其能夠充分代表員工的意見,并具備參與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能力。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3 條款。

      4.文件化

      (1)目的

      保持最新、充分并適合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實際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確保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以適合于自身管理的形式(如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與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a)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

      (c)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體系文件時,應對原有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文件予以全面的清理,并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予以評審,以確保其體系文件的編制工作更為便捷、適用和有效。同時,還應考慮以下方面:

      (a)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職責和權限。在制定文件時應考慮可能因為安全性的需要而規定的使用權限,尤其是對于電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權限加以控制;

      (b)擬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環境。因為這可能要求對文件形式進行考慮,對信息系統電子設備的使用也應給予類似的考慮。

      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4 條款。

      5.文件和資料控制

      (1)目的

      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績效至關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予以識別和控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書面程序,以便對職業安全健康文件的識別、批準、發布和撤消以及職業安全健康有關資料進行控制,確保其滿足下列要求:

      (a)明確體系運行中哪些是重要崗位以及這些崗位所需的文件,確保這些崗位得到現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b)無論在正常還是異常情況(包括緊急情況),文件和資料都應便于使用和獲取。例如,在緊急情況下,應確保工藝操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能及時獲得最新的工程圖、危險物質數據卡、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

      (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應書寫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應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改;

      (d)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人員或受其影響的人員;

      (e)建立現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與資料發放清單,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防止誤用;

      (f)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識的目的,對留存的檔案性文件和資料應予以適當標識。

      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5 條款。

      6.記錄和記錄管理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并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和有關要求的運行信息,以證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的有效性與符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和保持程序,用來標識、保存和處置下列職業安全健康記錄:

      (a)培訓記錄;

      (b)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記錄;

      (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

      (d)協商和信息交流產生的記錄;

      (e)事故(包括事件)報告;

      (f)事故(包括事件)跟蹤報告;

      (g)不符合事項報告及整改資料;

      (h)職業安全健康會議紀要;

      (i)健康監護檔案;

      (j)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和維護記錄;

      (k)應急響應演練報告;

      (l)管理評審報告;

      (m)所辨識與評價危害和風險及其控制措施清單;

      (n)有關國家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要求方面的記錄。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填寫完整、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確定記錄的保存期,將其存放在安全地點,便于查閱,避免損壞。重要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以適當方式或按法規要求妥善保護,以防火災和損壞。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注意明確哪些記錄是必要的,以避免因繁瑣的記錄給執行層帶來的不便而耗費大量時間影響有效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開展。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3 條款。

      (三)計劃與實施

      計劃與實施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依據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與風險情況,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劃,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程序或計劃,以持續、有效地實施與運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劃。計劃與實施包括初始評審、目標、管理方案、運行控制和應急預案與響應。

      1.初始評審

      (1)目的

      初始評審是指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相關管理方案進行評價,目的是依據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總體目標和承諾的要求,為建立和完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重點是目標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據,并為持續改進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一個能夠測量的基準。

      對于尚未建立或欲重新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或該企業和項目屬于新建組織時,初始評審過程可作為其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

      初始評審過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兩項工作。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初始評審工作應組織相關專業人員來完成,如組織各職能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各項目部的安全員等,以確保初始評審的工作質量。如可行,此項工作還應以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與企業和項目的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交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初始評審的結果形成文件。

      初始評審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1 和4.3.2 條款。

      (2)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定期或及時地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來識別、預測和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或預期的作業環境和作業組織中存在哪些危害/風險,并確定消除、降低或控制此類危害/風險所應采取的措施。

      2)為確保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的科學性與規范性,并為在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提供有效的基礎,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首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程序重點提供和描述下列關鍵過程的范圍、方法、程度與要求:

      (a)如何劃分作業活動;

      (b)如何辨識各類作業活動中的危害;

      (c)如何評價現有控制措施條件下的風險;

      (d)如何確定風險的可承受性;

      (e)如何策劃消除或降低各類危害與風險所需的控制措施;

      (f)如何評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建筑企業和項目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方法,可參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xx]24 號)附錄1并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予以實施。

      3)針對上述程序的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具體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之前做好下列前期準備工作:

      (a)擬使用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時限、范圍和方法;

      (b)所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具體內容要求(該項要求的信息通過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要素的活動予以提供);

      (c)負責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人員的作用和權限;

      (d)確定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人員的能力要求和培訓需求,并針對各級相關實施人員按計劃進行培訓,確保他們具備有效開展辨識與評價工作的能力;

      (e)應與員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員會進行協商并請他們參與此項工作,包括評審和改進活動。

      4)建筑企業和項目在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應注意確保其滿足下列充分性的要求:

      (a)在任何情況下,不僅需要考慮常規的活動(如施工準備活動、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主體工程施工、電器及給排水等的安裝以及裝飾裝修活動等),還應考慮非常規的活動(如特殊季節的施工及臨時性作業等);

      (b)除考慮自身員工的活動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外,還應考慮承包方、供貨方包括訪問者等相關方的活動,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務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

      (c)考慮作業場所內所有的物料、裝置和設備造成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包括過期老化以及租賃和庫存的物料、裝置和設備。為便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參照本實施指南開展危害辨識活動,本實施指南的附錄給出了普通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工民建施工活動中部分常見的作業活動分類及其所存在的主要危害和可能導致的事故,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具體的危害辨識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必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補充和完善。對于所辨識各類危害所導致事故的風險及其控制措施,由于各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的管理與技術裝備水平等存在較大的差異,需要各企業和項目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并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評價和策劃。

      5)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活動,是確保所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現 “預防為主”與“持續改進”的關鍵,是體系眾多要素決策的基礎。因此,在充分考慮建筑企業和項目資質范圍及其承接工程的規模和性質、作業場所的狀況、風險的復雜性等因素的基礎上,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過程還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以確保該項活動的合理性與有效性:

      (a)在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要確保滿足實際需要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b)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過程應作為一項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措施執行,即應在承接新的工程活動和引入新的建筑作業程序,或對原有建筑作業程序進行修改之前進行。在這些活動或程序改變之前,應對已識別出的風險策劃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c)應對所評價的風險進行合理的分級,確定不同風險的可承受性,以便在制定目標特別是制定管理方案時予以側重和考慮;

      (d)即使對建筑作業活動中的某項特定危險任務已有書面控制程序,也應對該項任務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6)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所辨識和評價的建筑作業活動中各類影響員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風險,在考慮能夠為確定具體的設備管理方法、培訓需求、運行(作業)標準以及監測體系運行績效測量標準提供適宜信息的同時,應按如下優先順序策劃出預防和控制的措施,以便為制定管理方案提供基本依據:

      (a)消除危害;

      (b)通過工程技術措施(如安全裝置和安全防護措施等)或組織管理措施(如改善作業方法、作業程序等)從源頭來控制危害;

      (c)制定安全作業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來降低危害的影響;

      (d)綜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風險時,應按國家規定提供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并確保這些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得到正確的使用和維護。

      7)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規律性差, 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或由管理者確定的時間或周期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同時,當企業和項目的客觀狀況發生變化,使得對現有辨識與評價的有效性產生疑義時,也應及時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并確保在各項變更實施之前,通知所有相關人員并對其進行相應的培訓。這種變化可能包括:

      (a)承接新的工程或采用新用工制度、新工藝、新操作程序、新組織機構或新采購合同等企業和項目內部發生的變化;

      (b)國家法律和法規的修訂、機構的兼并和重組、職責的調整、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和技術的新發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企業和項目的變化。

      (3)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4.3.2)實施要求與提示

      1)為了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遵守相關適用法律法規等承諾,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傳達給有關人員,同時,確定為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所必須采取的事項。

      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確保全面、規范地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應將識別和獲取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工作形成一套程序。此程序應說明企業和項目應由哪些部門(如各相關職能管理部門及各項目部)、如何(主要指渠道與方式,如通過各級政府、行業協會或團體、上級主管機構、商業數據庫和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及時全面地獲取這類信息、如何準確地識別這些法律法規等對企業和項目的適用性及其適用的內容要求和相應適用的部門、如何確定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內容要求所必須的具體措施、如何將上述適用內容和具體措施等有關信息及時傳達到相關部門等。

      3)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地區流動性大,國家及建筑行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不斷修訂與完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建立和保持與其活動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其必須措施的基礎上,還應及時跟蹤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變化,保持此類信息為最新,并為評審和修訂目標與管理方案提供依據。

      2.目標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設立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目標,以確保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的各項承諾,并為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提供依據。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是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具體化和階段性體現,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目標時,應以方針要求為框架,并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可行:

      (a)以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為基礎,確保其對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要求的針對性和持續漸進性;

      (b)以獲取的適用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相關方(如業主或甲方)的要求為基礎,確保方針中守法承諾的實現;

      (c)考慮自身技術與財務能力以及整體經營上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要求,確保目標的可行性與實用性;

      (d)考慮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管理方案的實施與實現情況,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發生情況,確保目標符合持續改進的要求。

      2)建筑企業和項目除了制定整個公司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外,還應盡可能以此為基礎,對與其相關的職能管理部門(如安全生產、工程技術、物資、設備、運輸、培訓教育、消防保衛等職能部門)、各專業工程處(公司)以及各施工項目單位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

      4)為了確保能夠對所制定目標的實現程度進行客觀的評價,目標應盡可能予以量化(如為每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確定適當的指示參數,這些指示參數應有利于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以下是一些可供參考的實際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類型,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結合上述目標的要求,在原有目標的基礎上(如杜絕死亡與重傷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及重大責任交通事故等)予以科學的完善,以確保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實用、有效并便于測量與評價,且在必要時能夠予以改進。

      (a)風險水平的降低,如完善“臨邊洞口”防護,實現防護設施設置達標;

      (b)向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引入附加的功能,如半年內建立全員參與的機制、×月開始引入外來施工隊伍附加協議制;

      (c)為改善現有狀況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應用這些措施,如×月底前更換全部破損配電箱和漏電保護器、施工機械設備安全裝置完好率100%、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率100%;

      (d)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頻次,如輕傷事故控制在׉以下。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目標形成文件,并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職能和層次的人員,并通過管理評審對目標進行定期評審,以便在可行或必要時將目標予以更新;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3 條款。

      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計劃),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與目標的要求,在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獲取結果的基礎上,還應充分考慮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與運行情況、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外部監察機構和服務機構所提供的報告或信息、事故和事件等 原因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結果各種因素,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并有助于實現持續改進。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可以采用公司或部門的工作計劃(規劃)以及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措施與要求等形式來靈活體現,但應闡明做什么事、誰來做、什么時間做,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a)以所策劃風險控制措施以及獲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結果為主要依據的實現目標的方法;

      (b)上述方法所對應的職責部門(人員)及其績效標準;

      (c)實施上述方法所要求的時間表;

      (d)實施上述方法所必須的資源保證,包括人力、資金及技術支持。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定期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進行評審,以便于在管理方案實施與運行期間企業和項目的施工生產活動或其內外部運行條件(要求)發生變化時,能夠盡可能對管理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5)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期間多數情況下為一年(年度方案),但也并非完全限于此。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4 條款。

      4.運行控制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與所識別的風險有關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運行與活動(包括輔助性的維護工作)建立和保持計劃安排(程序及其規定),在所有作業場所實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確保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續地落實,從而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和遵守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對于缺乏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離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運行情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應依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計劃要求,結合自身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實際情況以及獲取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明確此類運行與活動的流程以及每一流程所需遵循的運行標準。

      以下是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一些典型的需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與規定的運行或活動,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具體建立和策劃運行控制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合理的調整和完善:

      (a)施工現場的安全健康管理;

      (b)腳手架搭設與拆除;

      (c)基礎、結構、設備安裝與裝修施工;

      (d)施工臨時用電;

      (e)臨邊與洞口作業的防護;

      (f)大型施工機械的使用與維護;

      (g)小型施工機具的使用與維護;

      (h)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

      (i)易燃易爆與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存儲與使用;

      (j)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與使用;

      (k)交通運輸管理;

      (l)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2)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材料與設備的采購和租賃活動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此項活動符合企業和項目在采購與租賃說明書中提出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并在材料與設備使用之前能夠作出安排,使其符合企業和項目的各項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勞務或工程等分包商(包工隊)或臨時工的使用活動,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企業和項目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或至少相類似的要求)適用于分包商及他們的員工,并杜絕將生產經營項目等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此類管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評價和選擇承包方時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b)承包方的人員在現場作業時,如何報告作業場所內的工傷、疾病和事件的規定;

      (c)如何定期監測作業現場承包方各項活動的安全健康績效;

      (d)如何確保作業開始前,企業和項目與承包方之間在適當層次建立有效的交流與協調機制,包括技術交底、有關危害情況交流、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各項規定等;

      (e)如何確保在作業開始前和作業時,對承包方或其員工開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識教育和培訓活動;

      (f)如何確保承包方遵守作業現場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如果在某一建筑施工現場有多個分包單位共同作業時,為了避免交叉作業所帶來的各種危害,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在上述程序中規定如何與各承包方簽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如何在承包合同或租賃合同只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及建筑企業和項目如何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與管理的要求。

      4)對于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活動,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便從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建筑施工活動所帶來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審批、變更或補充等活動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化管理,在編制內容上應重點規定如何針 對工程的特點、施工現場環境、施工方法、勞動組織、作業方法、使用的機械、動力設備、配變電設施、架設工具以及各項安全防護設施等來策劃和設計確保安全施工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一般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和季節性施工安全措施等。

      5)針對上述所有運行與活動的控制(管理)程序,均應滿足下列條件:

      (a)適合于預防和控制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面臨的危害/風險;

      (b)滿足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c)有助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內容的有效實施與運行;

      (d)如可行,應考慮來自職業安全健康監察機構、上級主管機構、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的報告或信息;

      (e)定期評審,并在必要時予以修訂。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6 條款。

      5.應急預案與響應

      (1)目的

      主動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及其應急響應的需求,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應急處理的程序和方式,檢驗預期的響應效果,并改善其響應的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法律法規等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狀況的經歷以及應急響應演練及改進措施效果的評審結果,針對施工安全事故、火災、安全控制設備失靈、特殊氣候、突然停電等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從預案與響應的角度建立并保持應急計劃。應急計劃應說明特定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所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內容:

      (a)所識別各種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

      (b)緊急情況發生時的負責人;

      (c)緊急情況發生時內部協作與交流所必需的信息;

      (d)緊急情況發生時各類人員的行動計劃,包括發生緊急情況的區域內所有外來人員的行動計劃,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員和來訪人員也撤離到指定的集合地點;

      (e)應急救援組織以及緊急情況發生時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例如消防員、急救人員等;

      (f)緊急情況發生時現場急救、醫療救援、消防和作業場所內全體人員疏散的措施和步驟;

      (g)緊急情況發生時施工現場使用或存放危險物料的應急處理措施;

      (h)緊急情況發生時與外部應急機構(如消防、搶險、急救等機構)的接口;

      (i)與執法部門的交流;

      (j)與鄰近單位和公眾的交流;

      (k)重要記錄資料和重要設備的保護;

      (l)緊急情況發生時可利用的必要資料,例如,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危險物質數據、程序、作業說明書和聯絡電話號碼等。

      2)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確定應急設備的需求并予以充分的提供,并定期對應急設備進行檢查與測試,確保其處于完好和有效狀態。

      應急設備可包括:

      (a)消防設施(如專用消防水管網、消防栓、滅火器等);

      (b)急救設備(如急救箱等);

      (c)安全疏散通道;

      (d)通訊設備;

      (e)安全避難場所;

      (f)緊急隔離柵、開關和切斷閥。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計劃,盡可能采用符合實際情況的應急演練方式(包括對事件進行全面的模擬)來檢驗應急計劃的響應能力,特別是重點檢驗應急計劃的完整性和應急計劃中關鍵部分的有效性。如可行,應鼓勵外部應急機構參與演練。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上述應急演練結果進行評審,特別是對緊急情況發生后應急計劃實施的效果進行評審,必要時修改應急計劃。

      5)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應急計劃中應對外部機構的參與形成明確的規定,應通過溝通向這些機構說明他們需參與和可能遇到的情況,并提供相關信息,以便于他們能更有效參與應急響應活動。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定實施應急計劃所需的培訓需求,對全體人員(特別是應急期間起特殊作用的人員)實施必要和適當的培訓,以確保他們有能力完成應急期間自身的職責、作用與義務。此項培訓工作應納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7 條款。

      (四)評價

      評價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定期或及時地發現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運行過程或體系自身所存在的問題,并確定出問題產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續改進的地方。體系評價主要包括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管理評審。

      1.績效測量和監測

      (1)目的

      確定反映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關鍵參數并建立和保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程序,以便定期地監測、測量和記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并明確不同職能與層次人員在績效測量和監測方面的責任、義務和權利。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根據企業和項目的規模和施工活動的性質、所辨識出的危害/風險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要求,合理地確定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績效標準(參數)以及企業和項目所適用的定性和定量測量方法,以確?冃y量和監測活動能夠提供下列信息:

      (a)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反饋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識、預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進危害辨識、風險控制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決策依據。

      2)建筑企業和項目績效測量和監測程序所提供的測量和監測應該:

      (a)能夠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b)包括主動測量與被動測量兩個方面(測量的實例參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xx]24 號)附錄2;

      (c)能夠支持企業和項目的評審活動,包括管理評審;

      (d)將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結果予以記錄。

      3)主動測量應作為一種預防機制,根據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法律及法規要求,制定包括監測對象與監測頻次的監測計劃,并以此對建筑施工的必要基本過程進行監測。內容包括:

      (a)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各項計劃及運行控制中各項運行標準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b)系統的檢查,包括以定期檢查、經常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和季節性檢查等多種形式實施的專業性檢查、一般性檢查和安全管理檢查,主要檢查各項作業制度、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機具和機電設備、現場安全設施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c)監測作業環境(包括作業組織)的狀況;

      (d)對員工實施健康監護,如可行通過適當的體檢或對員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癥狀進行跟蹤,以確定預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對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和項目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集體協議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4)被動測量包括對如下事項的確認、報告和調查:

      (a)與工作有關的事故、事件;

      (b)其他損失,如財產損失;

      (c)不良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失效情況。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各類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記錄,用來證明是否遵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巡視、調查和審核的記錄進行抽樣分析,以識別不符合和危害反復出現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于檢查時所發現的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作業條件、不安全狀態等情況,應作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進行風險評價,按照不符合的處理程序予以糾正。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列出用于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狀況的測量設備清單,使用唯一標識并進行控制,設備的精度應是已知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用于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的設備應按規定維護和保管,使之保持應有的精度。測量設備的校準計劃應形成文件,包括:

      (a)校準頻次;

      (b)可供參考的測試方法;

      (c)校準設備;

      (d)發現測量設備未校準時應采取的措施。

      測量設備的校準應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對于關鍵的或難以進行的校準,應制定相應的程序。用于校準的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則應將校準的依據形成文件。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所有校準、維護活動和結果的記錄,記錄應能反映出調整前后測量的細節。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向使用者清楚標明測量設備的校準狀態,使用者不應使用校準狀態不明或已知未校準的職業安全健康測量設備,一旦發現有這類測量設備,則應加貼標識、標簽或其他標記,以防誤用,標記應與書面程序的規定相一致?刂埔笾袘óa品校準狀態的識別和未校準設備時的措施,應簽發不符合報告,并對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7)承包方所用測量設備應和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設備接受同樣的管理,應要求承包方保證其設備符合這些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使用設備前,對于任何已識別出的需要有測試記錄的關鍵設備,設備供應商應提供一份設備測試記錄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務要求經過專門的培訓,承包方應向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培訓記錄,供用人單位評審。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1 條款。

      2.事故、事件、不符合及其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影響的調查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有效的程序對所發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和報告,以識別和消除此類情況發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發生,并通過程序的實施,發現、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潛在原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與保持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程序時,應考慮以下方面:

      (a)相關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等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的具體規定與要求;

      (b)調查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并邀請工會或員工及其代表參與,并確定參與實施、報告、調查、跟蹤、監測糾正及預防措施的人員職責和權限;

      (c)應包括所有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隱患)和危害,并考慮財產損失。如對未遂事件或輕傷發展趨勢的調查將有助于發現并處理潛在的危害狀況;

      (d)適用于所有人員,即施工現場內所有的員工、承包方人員、臨時工、來訪者和其他人員;

      (e)告知所有相關方一旦發現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隱患)時應立即采取的措施,并規定告知方法,明確與應急計劃、應急程序的銜接關系,記錄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f)調查應分析和確定造成事故、事件等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存在的“根本原因”或系統性缺陷;

      (g)明確規定發現事故、事件、不符合后應采取的措施。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所規定的調查的過程應包括:

      (a)應予調查的事件類型(如可能導致嚴重傷害的事件);

      (b)調查目的;

      (c)調查人員及其權限和資格(必要時可明確各級管理者的權限和資格);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根源;

      (e)是否安排訪談目擊者;

      (f)如何獲得和保存證據等;

      (g)有關調查情況上報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規對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規定的主要調查內容應包括:

      (a)對事件的描述。如傷亡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具體地點;

      (b)員工特征。如受傷害人的情況和與此事故有關的人員具體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術狀況等);

      (c)設施設備特征。如工藝條件、施工方法、設備狀況等;

      (d)工作任務特征。如受傷害人及共同作業人員的工作內容,任務分工、相互配合的情況;

      (e)現場管理特征。如事故發生前的生產情況、現場情況及安全管理情況 (安全技術交底、執行狀況、安全管理制度,有關安全規定)等;

      (f)傷害特征。如受傷害的人數、傷害的性質和程度;

      (g)分析過程特征。如有關的技術鑒定、化驗或必要的試驗,事故現場實測圖紙、照片、經濟損失等;

      (h)培訓問題;

      (i)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與根本原因。

      4)如果企業和項目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員會,則調查結果應與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員會應提出合理建議。調查結果及安全健康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應與負責采取糾正措施的人員交流,調查結果與糾正措施作為管理評審的一項內容應在持續改進活動中予以考慮。

      5)建筑企業和項目必須針對調查所采取的糾正措施予以有效實施,以免重復發生類似的事故、事件與不符合。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對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分析和報告的記錄,并按法律法規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記簿,并登記可能有重大職業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2 條款。

      3.審核

      (1)目的

      建立并保持定期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方案和程序,以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要素的實施能否恰當、充分、有效地保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主要考慮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程序及作業場所的條件和作業規程,以及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所制定的審核方案和程序應明確審核人員能力要求、審核范圍、審核頻次、審核方法和報告方式。

      2)為確保審核的有效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滿足下列要求:

      (a)按計劃進行,必要時可增加審核次數;

      (b)由能夠勝任審核工作的人員進行;

      (c)審核結果中應包括對程序、規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評價;

      (d)明確糾正措施;

      (e)審核結果應予記錄,并及時向管理者報告。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執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年度計劃。計劃中審核的范圍應覆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所有要素以及體系覆蓋范圍內的所有運行活動,特別應包括所有的施工項目活動,審核的頻次應考慮下列因素予以確定:

      (a)各要素失效時所伴隨的風險;

      (b)現有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資料;

      (c)管理評審的實施結果;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或其運行環境的變化。

      審核的具體開展可以按照計劃分階段實施,以適應建筑企業和項目項目工程分散的特點。如果情況表明有必要進行計劃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如事故發生之后),則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視實際情況需要考慮是否追加審核。

      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由企業和項目內部或外部專業人員進行,審核人員應獨立于所審核的部門或活動,了解其任務并有能力完成,具備相應的經驗和掌握相關法規及體系方面的知識,能夠評價績效和發現不足,還應了解和獲取與他們所從事工作有關的標準和權威性指南。

      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采用查閱文件和記錄、人員訪談、現場觀察的方式進行,審核報告的編寫應內容明確、簡潔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審核人員的簽名,并應包含以下內容:

      (a)審核目的和范圍;

      (b)審核計劃、審核小組成員和受審核方代表的確認、審核日期和接受審核的區域;

      (c)用于開展審核工作的參考文件(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手冊);

      (d)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e)審核人員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

      (f)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的分發。

      6)建筑企業和項目在上述審核報告中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應確定體系是否達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滿足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要求;

      (b)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計劃的安排并得到了正確的實施與保持;

      (c)有效地促進全體員工的參與;

      (d)對企業和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及前次的審核結果有所響應;

      (e)能確保企業和項目遵守各項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f)能實現持續改進和實施最佳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

      7)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盡快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結果與結論反饋給負責實施糾正措施 的人員,并對已批準的糾正措施予以跟蹤,以確保各項建議的有效落實。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4 條款。

      4.管理評審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依據自己預定的時間間隔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評審, 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在實施管理評審時應主要考慮下列信息:

      (a)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

      (b)審核活動的結果;

      (c)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

      (d)可能影響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內、外部因素及各種變化,包括企業和項目自身的變化。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管理評審應該:

      (a)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策略是否滿足既定的績效目標;

      (b)評價管理措施是否滿足企業和項目及其他相關方,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及其他利害相關方(如業主)等的要求;

      (c)評價是否需要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做出調整,包括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修訂;

      (d)及時確定改進措施的要求,包括調整組織及績效測量的方式;

      (e)為制定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持續改進措施(包括重點考慮的事情)提供指導性意見;

      (f)評價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和糾正措施的完成情況;

      (g)評價自前次管理評審以來后續措施的有效性。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自身的需求與條件,確定最高管理者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管理評審的頻次與范圍。一般在內部審核之后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評審的范圍應將重點集中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績效方面,而不是具體的細節(細節問題可在正常的運行過程中處理),并針對企業和項目的戰略發展規劃,考慮潛在的問題和未來發展的趨勢。

      如果需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部分評審應比全面評審更頻繁地在更短的時間間隔內進行。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管理評審的結果,并將記錄向下列相關方正式通報:

      (a)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相關要素的負責人員,以便他們采取適當的措施;

      (b)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員工及其代表。

      5)管理者代表應在管理評審會議中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績效。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6 條款。

      (五)改進措施

      改進措施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以及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確保體系的自我完善功能,并依據管理評審等評價的結果,不斷尋求方法持續改進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從而不斷消除、降低或控制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改進措施主要包括糾正與預防措施和持續改進兩個方面。

      1.糾正與預防措施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事件調查、審核和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應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確保體系的自我完善功能。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保所制定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方案能夠:

      (a)辨識并分析出與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或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種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定并實施糾正與預防措施,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自身的調整,并檢 查其有效性;

      (c)確保所有擬定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過適當的風險評價過程予以評審,并確定其優先順序以便與問題的嚴重性和伴隨的風險相適應;

      (d)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與檢查結果應形成文件。

      2)糾正措施是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動,目的是預防它們再次發生,他類似于傳統的整改措施。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和保持糾正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確定所需實施的糾正措施;

      (b)評價對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的影響(包括判斷是否應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報告);

      (c)記錄因糾正措施或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所引起的對程序的更改;

      (d)依據糾正措施要求應用風險控制措施或修改現有的風險控制措施;

      (e)檢查糾正措施的實施情況,確保糾正措施得到實施并有效。

      3)預防措施是對所發現的事件和不符合的事前預防行動,目的是盡可能事先采取行動避免因事件、不符合導致事故或其他計劃外事件的發生,包括啟動應急響應或其他響應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和保持預防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運用合理的信息來源(無損失事件的趨勢、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記錄、風險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險材料的新資料、日常安全巡查結果、具備職業安全健康專業知識的員工的建議等)識別需要采取預防措施的問題;

      (b)啟動并實施預防措施,并對其進行有效控制;

      (c)對預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進行記錄并提交審批。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培訓或交流的方式,使所有員工了解作業場所的危害或風險以及系統控制可能失效的情況,以便在出現任何情況時均能采取有效的糾正與預防措施。

      5)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2 條款。

      2.持續改進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不斷尋求方法,持續改進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從而不斷消除、降低或控制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對下列因素的考慮制定持續改進的實施方案,以不斷改進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有關要素及整個體系:

      (a)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b)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結果;

      (c)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的結果與建議;

      (e)管理評審的結果;

      (f)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對持續改進的建議;

      (g)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以及企業和項目自愿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體協議;

      (h)所有新的相關信息。

      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不斷改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應與其他同類企業和項目比較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方法和績效。

      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6 條款。

      四、術語和定義

      本指南除采用《導則》和《審核規范》中的術語和定義外,還包括下列術語和定義:

      1.建筑業企業和項目

      簡稱建筑企業和項目,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是企業和項目。

      2.臨邊作業

      指在施工現場,當高處作業中工作面的邊沿沒有圍護設施,或雖有圍護設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 的作業。

      3.洞口作業

      指在施工現場結構體上存在的孔和洞(如通道口、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等)邊口旁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交叉作業

      凡在不同層次中,處于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5

      工程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及辦法

      (1)本項目職業健康安全實行三級管理,即:一級管理由安全副經理領導下的安全環保部負責,二級管理為施工作業廠隊負責,三級管理由班組負責。

      (2)根據本工程的特點及條件制定《施工生產職業健康安全責任制》、并按照頒布的《責任制》的要求,落實各級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制,人人做好本崗位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

      (3)本項目開工前,由工程技術部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制定實施性職業安全技術方案,對土方開挖、運輸、混凝土澆筑、基礎處理、金結制作與安裝等作業,編制和實施專項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確保職業健康安全。

      (4)實行逐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制,由項目經理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詳細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凡參加交底的人員要履行簽字手續,并保存資料,安全環保部專職安全員對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作好記錄。

      (5)加強施工現場安全教育。

     、籴槍こ烫攸c,對所有從事管理和生產的人員施工前進行全面的職業健康安全教育,重點對專職安全員、班組長和從事特殊作業的操作人員進行培訓教育。

     、谖唇洶踩、職業健康教育的施工管理人員和生產人員,不準上崗,未進行三級教育的新工人不準上崗,變換工作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而沒有進行培訓的人員不準上崗。

     、厶厥夤しN的操作人員需進行安全教育、考核及復驗,嚴格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定》且考核合格獲取操作證后方能持證上崗。對已取得上崗證的特種作業人員要進行登記,按期復審,并設專人管理。

     、芡ㄟ^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增強職工安全意識,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樹立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并提高職工遵守職業健康安全紀律的自覺性,認真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程,做到不違章指揮、不違章操作、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達到提高職工整體安全防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6)認真執行安全檢查制度。

      項目經理部要保證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的落實,規定檢查日期、參加檢查人員。安全環保部每旬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安全員每一天進行1~2次巡視檢查。視工程情況,在施工準備前、施工危險性大、季節性變化、節假日前后等組織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勞動保護問題,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定人限期進行整改和驗收。

      (7)按照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物品、火工產品的采購、運輸、加工、保管、使用等工作項目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并接受當地公安部門的審查和檢查。炸藥必須存放在距工地或生活區有一定安全距離的倉庫內,不得在施工現場堆放炸藥。

      (8)按月進行職業健康安全工作的評定,實行重獎重罰的制度。嚴格執行建設部制定的安全事故報告制度,按要求及時報送安全報表和事故調查報告書。

      (9)建立安全事故追究制度,對項目部內部發生的每一起安全事故,都要追究到底,直到所有預防措施全部落實,所有責任人全部得到處理,所有職工都吸取了事故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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